出海土耳其合规系列之五:土耳其并购中交易文件核心条款法律结构设计
作者:候朝辉 & Faith Metin 2026-04-01作者:
候朝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Faith Metin,土耳其执业律师,土耳其Metin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历任土耳其农业与林业部副部长、经济部副部长、海关与贸易部副部长。
在土耳其并购项目中,确定并购主体并搭建好交易结构后,风险分配便进入合同层面。交易文件是将商业谈判与尽调结果转化为法律约束力的核心工具,其设计直接影响交易预期能否实现,也决定了争议发生时的解决路径。
土耳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但其公司法、合同法及司法实践与中国存在差异,这些因素都会对条款设计产生影响。因此,交易文件的本地化衔接,不单是语言转换,更是对当地法律环境的理解与回应。
本文聚焦土耳其并购交易文件中的核心条款,从陈述与保证、争议解决与赔偿机制、交割先决条件等维度,结合中土律师的协同视角系统分析如何在土耳其法律框架下进行保护性设计,帮助中企在交易文件中更清晰地分配风险、设定权利与义务。
一、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土耳其法律环境下的特别设计
(一)陈述与保证的法律定位
陈述与保证是股权购买协议的基础条款,卖方通过其向买方披露目标公司的法律、财务及经营状况,买方据此评估交易风险并确定对价。该条款的功能是揭示风险、触发赔偿责任、衔接尽调结果。尽调发现的问题,通过披露清单予以排除或限制;尽调未能覆盖的风险,则依赖卖方的陈述来揭示。条款的严密程度,直接影响买方对风险的掌控能力。
在土耳其法律下,陈述与保证的效力首先基于《债法典》第26条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内容。1同时,土耳其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dürüstlük kuralı)对条款解释有补充作用:若卖方隐瞒其已知的重大信息,可能构成违反诚信原则。但具体权利义务仍以合同约定为准,将陈述义务明确写入合同是买方保障权益的基础。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范围,由两部分共同构成:一是按风险类型分层的陈述内容,划定卖方承诺的范围;二是信息披露清单,明确该范围的例外边界。两者结合,才能形成一份可执行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二)条款范围的分层设计
土耳其并购实践中,陈述与保证通常按风险类型分层设计:
(1) 基础性陈述:公司合法存续、股权有效性、授权签署等,通常不设或设较长的存续期。
(2) 经营性陈述:业务许可、合同履行、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环保合规等,与持续经营能力直接相关。
(3) 特定风险陈述:历史遗留债务、未决诉讼、税务争议等,针对尽调发现的风险点进行锁定。
这一分类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违约时的责任范围。而信息披露清单(Disclosure Letter)列明例外事项,尽可能具体、可核查,避免模糊表述。买方通过签署披露清单,意味着已了解清单中列明的事实,并放弃就这些事项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买方需审查披露事项是否可接受,并据此调整对价或要求额外担保。
(三)土耳其诉讼环境下的责任期限与限制
土耳其的民商事诉讼,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程序周期较长,二是证据规则与普通法系差异较大。这些因素会影响交割后通过诉讼追究卖方责任的可行性,需要提前设计。
1. 存续期限设计
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约定一个存续期限,即买方在交割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提出索赔。土耳其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双方可自由约定。实践中,基础性陈述的存续期往往较长(如至法定时效届满),经营性及特定风险陈述通常为1至3年。土耳其一般民事索赔的法定时效为十年,可作为存续期设定的参考。3
2. 土耳其诉讼特点与证据规则差异
土耳其民事诉讼法不存在普通法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法院虽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交文件,但整体而言,当事人可自主决定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无强制披露义务。4买方难以通过事后诉讼获取卖方未披露的内部文件,因此对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依赖性更强。我们通常协助客户在条款设计时,将陈述范围尽可能覆盖关键风险领域,并以披露清单作为买方知情认定的边界。
3. “知悉标准”的界定
陈述与保证条款中常出现“据卖方所知”的限定语,目的是将卖方责任限制在实际知晓范围内。中国法律实践中,“知道”通常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而土耳其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界定,需要合同明确。实务中,我们协助客户在合同里明确“知悉”的范围,例如是否涵盖管理层及特定岗位员工的知情情况。第219条关于缺陷担保责任的规则体现出,在特定情形下卖方责任不以其主观知情为前提,该思路在并购交易中亦具有参考意义,“知悉”限定的边界需明确。5
4. 针对未知诉讼风险的特别陈述
尽调中还有一个根本风险:有些争议尚未被起诉,甚至连买方尽调都未必能发现,交割后爆发时可能已错过索赔窗口。为应对此类风险,我们建议在条款中要求卖方就“不存在已知的可能导致诉讼的事实或情况”作出特别陈述,将披露义务延伸至潜在争议源头。
(四)陈述持续性:交割后还能不能索赔?
土耳其法律对陈述与保证在交割后是否自动持续有效未作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没写清楚,交割后卖方可能主张其陈述义务已终止。
因此,我们建议中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的陈述与保证在签署日及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并在交割后持续有效至存续期届满”。这一约定的重要性,在《土耳其债法典》第222条中得到印证: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经合理检查应知相关缺陷,卖方不承担责任。17换言之,合同若无明确约定,卖方可能以“买方应知”为由拒绝赔偿。
此外,对于土耳其法律未明确的事项,可通过合同条款补充。例如,加入“不论买方是否进行了尽职调查,卖方均应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负责”的表述,明确卖方独立责任,并配合约定赔偿范围、索赔程序,使条款真正落地执行。
二、争议解决与赔偿条款:范围、期限与司法执行效力的评估
陈述与保证条款明确了卖方的责任边界,但若争议实际发生,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赔偿如何计算与执行,仍需在合同中作出清晰安排。
土耳其的争议解决与赔偿机制有其自身特点:诉讼周期多长?仲裁裁决是否具备可执行?赔偿上限怎么设才不会被法院调低?这些问题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割后可能需要耗费更多时间和成本加以弥补。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在土耳其,商业纠纷主要走两条路:诉讼或仲裁。选择哪条,直接影响的是时间和执行。
1. 诉讼:土耳其法院的审理特点
土耳其法院的审理周期,与中国企业熟悉的国内诉讼相比,有几个明显的不同。
一是程序。自2018年起,土耳其规定劳动纠纷和部分商业纠纷在起诉前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即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直接驳回。7这意味着,想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第一步就得多花时间。
二是时间。根据土耳其司法部2025年发布的司法统计报告,一审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约为8.1个月,若计入上诉程序,整体诉讼周期甚至可达4年。相比之下,在土耳其打官司,仅一审就需要预留更多时间。这期间,资金被占用,业务决策也难推进。
例如,2024年7月,土耳其上市公司被起诉,由伊斯坦布尔商事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从起诉到第三次开庭,已历时10余个月,且尚未结案,可见土耳其商事诉讼的审理周期之长。
三是语言问题。土耳其法院的诉讼语言是土耳其语,所有外文文件都需要翻译公证。因此,找一个懂土耳其语的专业法律翻译,时间和成本都会增加。8
最后是证据。土耳其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不主动调查证据。9这与中国的诉讼规则有相似之处,但实践中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0而在土耳其,法院调取证据的门槛要高得多,当事人主要依靠自行提交证据。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交割后想通过诉讼去“挖”对方手里的材料,基本不可能——这一点我们在第一部分也提到过,也从侧面说明为何仲裁在跨国交易中更受青睐。
2. 如果选仲裁呢?
仲裁有几大优势,恰恰是针对诉讼的这些痛点。
(1) 效率更高:土耳其2001年颁布的《国际仲裁法》以联合国贸法委示范法为蓝本,程序规则与国际接轨。11当事人可自定时间表,通常6至12个月出裁决。
(2) 减少语言障碍:在语言方面,仲裁可以约定使用英语,避免翻译公证的麻烦。
(3) 保密性好:仲裁不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会被曝光,对保护中企商业隐私很友好。
(4) 仲裁员可选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仲裁员——例如,懂中国、懂土耳其、懂行业的仲裁员。
(5) 执行有保障:土耳其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可在170多个国家执行。中企在土耳其仲裁胜诉后,可直接向对方资产所在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12和《纽约公约》13,中国法院对境外仲裁裁决同样予以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Hebei Import & Export Corp v Polytek Engineering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了对境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原则,明确除《纽约公约》规定的有限情形外,不应拒绝执行。
3. 仲裁地如何选择?
这是许多中企问到的一个现实问题:双方在合同里选哪里作为仲裁地?
实践中,通常有三种选择:
(1) 土耳其本土机构,裁决在境内执行最顺畅。交易对手为土耳其公司、目标公司在土耳其的,选ISTAC更为务实。ISTAC支持中文庭审,并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可协调适用贴近中国企业习惯的程序规则。
(2) 国际仲裁机构(ICC、LCIA等):国际声誉高、程序成熟,适合多国股东或结构复杂的项目。但仲裁费用较高,且境外裁决在土耳其执行需经承认程序,会增加时间成本。
(3) 香港或新加坡仲裁中心:地理位置近、程序规则熟悉,仲裁员中有不少懂中文、熟悉中企文化的专业人士。裁决同样受《纽约公约》保护,在土耳其执行时与ICC、LCIA的裁决适用相同程序。
因此,我们通常建议:交易对手是土耳其本地公司、目标公司也在土耳其的,优先选ISTAC;涉及多国股东或中企谈判地位较强的,选香港或新加坡,既保证执行效力,又避开土耳其境内程序的不确定性。
(二)赔偿机制的本土化设计
争议解决方式定下来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赔多少、怎么赔、谁来赔?
1. 土耳其法律对损害赔偿的限制
先说违约金。根据《土耳其债法典》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以依职权将其调低,不必等当事人申请。14
这点与中国规则有显著区别:如果违约方是商人(如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情况则不同。《土耳其商法典》第22条规定,商人作为债务人时,原则上不能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换言之,只要卖方是公司,约定的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不会干预,除非高到让卖方“破产倒闭”。
而在中国,《民法典》第585条允许调低过高的违约金,且不区分当事人是否为商人。在土耳其,商人的身份意味着——签了就要认。
例如,2023年,在一起商业合同纠纷中,被告(具有商人(tacir)身份的企业债务人)请求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并降低该金额。最高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未达到会造成债务人商业活动无法继续或经济上彻底崩溃的程度,商人不得要求降低违约金。15
2. “赔偿上限”与“赔偿基数”的设计
了解了这些规则,赔偿条款的设计就有了方向。
在土耳其并购实践中,赔偿上限通常按交易对价的10%到30%设定。但基础性陈述(如股权有效性、公司合法存续)的赔偿一般不设上限,这些是交易的前提。
赔偿基数通常采用“实际损失”标准。关于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 loss),土耳其法律没有统一定义,法院会根据合同整体解释和双方的真实意图逐案判断。16因此,如果希望在赔偿中涵盖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另外,土方法律下,“过失相抵”原则是明确的。即如果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或经合理检查应知相关缺陷,卖方不承担责任。6如上述所说,尽调发现的问题必须在披露清单中列明,否则买方可能丧失索赔权。
3. 第三方索赔的处理流程
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因交割前事由被第三方起诉,买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形较为常见。此类第三方索赔的处理流程,需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几点:
(1) 通知时限:买方发现第三方索赔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卖方,逾期可能丧失索赔权。土耳其法定的通知期限很短,18因此,如有需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2) 控制权安排:通常由卖方主导诉讼,买方配合;若卖方放弃抗辩,买方有权接手。
(3) 费用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需提前约定。
综合来看,赔偿机制的设计,核心是把握三点:
(1) 善用“商人身份”:土耳其规则下,对方是公司时,约定好的违约金法院一般不干预。中企作为买方,可在条款中充分利用这一点。
(2) 区分风险,分层设限:基础性陈述(如股权有效、公司存续)的赔偿不设上限;其他陈述的赔偿上限控制在交易对价的10%-30%。
(3) 程序条款写具体:土耳其法定通知期限较短,需在合同中约定更长的期限,避免因程序问题丧失索赔权。
(三)时效与通知条款的衔接
时效问题不容忽视——错过了法定期限,再完善的赔偿条款也难以执行。
1. 土耳其诉讼时效的规定
与中国不同,土耳其一般民事索赔的法定时效为十年。但并购交易中,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更短的索赔期限——只要约定明确、不违反公共秩序即可。实务中,我们建议将索赔期限与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存续期保持一致:经营性陈述和特定风险陈述通常约定为1至3年(从交割日起算);基础性陈述(如股权有效、公司存续)则设较长存续期,甚至至法定时效届满。
2. 通知机制的要求
如前所述,土耳其法定的瑕疵通知期限较短,对并购交易而言并不适用。因此,合同中通知机制通常有以下本地化要求:
(1) 通知方式:土耳其法院对“送达”的认定较为严格,建议约定以收件方签收为准。
(2) 通知语言:建议约定使用英语或土耳其语,并明确以哪种语言版本为准。避免中文翻译公证的成本和争议。
(3) 送达地址:明确双方在土耳其境内的送达地址,卖方为土耳其公司的,可约定其注册地址。
索赔期限和通知条款看似合同中最不起眼的细节,但在土耳其,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索赔能否真正落地。
三、交割先决条件条款的设计:政府批准与第三方同意函
前面两部分,我们分别讲了陈述与保证、争议解决与赔偿机制。交易文件还有一个同等重要的功能——确保交割能顺利完成。
从签署到交割,中间可能隔了几个月。交割先决条件的作用,就是给买方留一条退路:条件没达到,可以不交割。
(一)政府审批类条件:哪些交易需要“过关”?
土耳其并购审批的核心是反垄断审查,部分行业还有额外许可要求。
一是反垄断审查。
根据土耳其《竞争保护法》(第4054号法律)第7条,达到一定营业额门槛的交易须向竞争管理局申报并获批准后方可交割。2026年2月,土耳其提高了申报门槛:交易各方在土耳其的总营业额超过30亿里拉,且至少两方各超过10亿里拉。未达门槛的无须申报,但目标公司为土耳其科技企业(如数字平台、软件、金融科技、生物技术等)且营业额超过2.5亿里拉的除外。
例如,Turk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 通过了针对 Apple 收购 Pixelmator 的无条件批准决定。19由于Pixelmator被认定为“科技企业”,根据“科技企业例外”规则,无需审查目标公司营业额门槛即批准交易。
二是特殊行业的额外审批。
能源、电信等行业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例如,电力或天然气公司股权转让超过10%(上市公司为5%),需获能源市场监管局批准;电信行业则需征求信息技术管理局意见。
若中企收购的目标公司属于上述行业,我们通常建议在交易时间表中为审批预留充足时间。反垄断审查需数周至数月,特殊行业周期更长。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尽“合理努力”获取批准,并将最长等待期写入交割条件,避免因审批延误导致交易失败。
(二)第三方同意条款:如何应对转让限制?
政府批了,不等于可以交割。目标公司的某些合同,可能包含“控制权变更”条款,即股权转让后,对方有权终止合同。
这类条款常见于以下场景:
(1) 银行贷款协议:银行可要求控制权变更后提前还款。
(2) 重大供应/销售合同:供应商或客户可能约定有权终止合作。
(3) 特许经营/代理协议:品牌方通常对股东变更有限制。
(4) 土地/厂房租赁合同:房东可能要求控制权变更须经其同意。
因此,在土耳其合同法规定下,为了稳妥起见,我们通常建议在股权购买协议中,将“从相关合同方获取同意函”列为交割先决条件,具体操作上,可从三方面入手:
(1) 明确哪些合同需要获取同意:在尽调阶段识别出含控制权变更条款的合同,列入披露清单。
(2) 约定卖方负责获取:通常由卖方负责与第三方沟通,买方提供配合。
(3) 设置替代方案:若无法取得同意,可约定价格调整(如保留部分对价作为保证金)或由卖方提供担保。
通过上述安排,可以有效避免因第三方同意问题延长交易周期。
(三)重大不利变化条款(MAC条款)的设计
签约到交割期间如发生意外,买方能否退出?MAC条款正是为此而设。
该条款允许买方在目标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选择不交割——或重新谈判价格,或直接退出交易。但需要注意,该项条款在土耳其法律中属于合同自由约定的范畴,与土耳其《债法典》中的“履约不能”和“情势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说:MAC条款比法律默认规则更灵活。事件无需“客观上无法履行”,也不要求“不可预见”,只要合同明确约定即可生效。
在实践中,MAC条款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触发标准:明确何为“重大不利变化”,如EBITDA下降超过20%、关键客户流失、重大诉讼、核心许可证被吊销等。
(2) 排除事项:通常排除宏观经济变化、行业普遍波动、战争、自然灾害等买方不承担的风险。
(3) 与交割义务的关系:MAC发生后,买方有权拒绝交割、重新谈判价格,或要求卖方在交割前解决问题。
据我们土耳其并购实践经验来看,MAC 条款虽来源于英美法,但在土耳其已广泛适用,其核心仍然是“可量化、可验证、可证明”。同时,明确排除事项,可避免卖方以“行业普遍下行”为由抗辩。
(四)交割条件的时间控制与豁免机制
1. 如交割条件写好了,但一直达不到应怎么办?
实务中,我们通常建议在协议中约定“最长交割期”(Long-stop Date)。若在该日期前所有交割条件仍未满足,任何一方可终止协议。实践中,最长交割期通常设为签署后3至6个月,涉及政府审批的可适当延长。
同时,买方可以单方豁免某些交割条件(如第三方同意函),继续推进交割。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基础性条件(如政府批准、反垄断审批)不能豁免,缺失可能导致交易无效;二是豁免不等于放弃索赔,若因此产生损失,仍可另行主张。
2. 土耳其法律是否允许“强制交割”?
许多中企问到,如果交割条件没达到,卖方能不能要求买方必须交割?
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司法管辖区,如果交易文件中没有明确约定交割条件“必须是交割先决条件”,法院可能推定交易应当履行,买方不能仅因某个条件未满足就拒绝交割。
但在土耳其,情况不同。土耳其法律并无英美法下典型的“强制交割”机制。在土耳其实务中,对于“交割条件未满足时是否仍应继续履行交易”,更强调合同中的先决条件安排,而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强制交割。
例如,在土耳其律师对股权购买协议的实务分析中,曾举例说明:若合同约定“公司董事会批准股权转让并完成股东名册登记”应先于买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在董事会批准尚未取得之前,卖方不能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反之,如果买方未按约提供银行保函,卖方也可以直接主张买方已构成违约,而无需继续等待交割日到来。
这一点与中国有相似之处——若交割条件客观上无法达成,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强制交割”,因为“继续履行”的前提是条件已满足或可满足。区别在于,土耳其法律对“条件未满足”的后果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更多依赖合同约定。
因此,在中土律师合作设计的并购核心条款中,我们常交割条件与本地法律实践相结合,为中企提供最重要的退出通道方案。
结语
交易文件的设计,不是单一条款的堆叠,而是风险分配与法律执行路径的系统安排。
回顾全文,陈述与保证条款,把尽调发现的风险转化为卖方的责任;争议解决与赔偿机制,划定了索赔的路径和边界;交割先决条件,为买方留出了退出通道。这三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交易文件的完整防线。
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条款之间需要保持逻辑一致——陈述保证的存续期要与赔偿期限匹配,交割条件的未满足要与违约责任挂钩,股权购买协议、股东协议、披露清单等文件之间也要形成闭环。只有把体系性考虑贯穿始终,文件才能真正落地执行。
在明确并购结构后,通过条款的精细化设计,可以在土耳其既有法律框架内,实现权利义务的相对确定。这也正是我们共同撰写本系列文章的目的:帮助中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把风险想在前、写明白、管得住。
注释
1. 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 2011 (Turkey) No. 6098.
2. ELIG Gürkaynak,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under Turkish Law: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2022.
3. 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 2011 (Turkey) No. 6098, art 146..
4. Gün + Partners, "Discovery of Evidence Requests and the Scope of Bolar Exemption", 2022.
5. 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 2011 (Turkey) No. 6098, art 219.
6. 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 2011 (Turkey) No. 6098, art 222.
7.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2001 (Turkey) No. 4686.
8. Law on the Mandatory Use of the Turkish Language by Economic Enterprises 1928 (Turkey) No. 805.
9. Turkish Civil Code 2001 (Turkey) No. 4721, art 6.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1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2001 (Turkey) No. 4686.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
13. New York Convention art III.
14. 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 2011 (Turkey) No. 6098, art 182.
15. Court of Cassation (6th Civil Chamber) 2023/2637 E, 2024/4977 K, 18 December 2024.
16. CMS Law, "CMS Guide to Consequential Loss in Turkiye", 2025.
17. Turkish Code of Obligations 2011 (Turkey) No. 6098, art 222.
18. Turkish Commercial Code 2011 (Turkey) No. 6102, art 23.
19. Decision No. 25‑04/99‑56, 6 Feb 2025, Turk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