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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R系列研究2:欧盟FSR、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欧盟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三者关系与实务意义

作者:石育斌 2026-03-10

根据我们代理中国企业应对欧盟FSR(《外国补贴条例》,the 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 FSR)的实践经验,我们针对欧盟FSR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深入实务研究。在我们系列研究的第一期,讨论了“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实施二年半之回顾与展望”,针对FSR制度二年半实施中的立法进程和实务案例进行全面梳理和未来展望,读者可以点击这里进行阅读。


本期我们将分析FSR实践操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即FSR、WTO体系下的SCM(《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以及欧盟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这三者有哪些区别和联系?欧盟在已经是WTO的成员、已经具有针对外国产品(如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搞出FSR?!


一、欧盟FSR与WTO SCM的区别与联系


为了分析题述三者的关系,我们首先来考察欧盟FSR与WTO SCM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 规制对象


1、WTO SCM针对的是成员国的“产品”及其跨境贸易,关注补贴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贸易的影响。根据SCM第1.1条,补贴是指在某一成员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并由此授予一项利益(benefit)。其规制逻辑是:补贴使特定产品获得成本优势,进而影响该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格局。因此,SCM的调查始终围绕特定国家和特定“产品”展开——受补贴产品、同类产品、损害分析均以“产品”为基本单元。


2、欧盟的FSR针对的是“企业”及其在欧盟内部市场的经济活动,关注补贴对市场竞争格局的扭曲。FSR第3条将外国补贴定义为“第三国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可使在欧盟内部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获益的财政资助”。其规制对象是特定企业及其特定行为——并购交易、公共采购投标、一般市场经营行为。换言之,FSR关注的不是“特定产品”是否获得竞争优势,而是“特定企业”是否因外国补贴而在欧盟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SCM是“产品中心主义”的贸易救济工具;FSR是“企业中心主义”的竞争监管工具。这一差异决定了二者在调查方法、证据要求和救济措施上的根本不同。


(二) 补贴类型与性质


1、WTO的SCM主要聚焦货物贸易领域的补贴,并根据补贴性质进行三重分类: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第3条)、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第5条)、不可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第8条)。SCM要求补贴必须具备“专向性”(specificity,第2条),即补贴明确限于特定企业或产业,或事实上主要被特定企业使用。同时,SCM项下的补贴必须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提供。


2、欧盟的FSR覆盖货物与服务贸易、企业并购、公共采购等多元场景中的补贴情况,不局限于"出口导向型"补贴。FSR第3条规定的“外国财政资助(foreign financial contribution)”概念极为宽泛,不仅包括政府直接赠款、贷款、注资,还包括税收减免、政府采购优惠,以及“可归因于第三国的私人实体资助”。在专向性要求上,FSR采取了宽松的标准——只要补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限于特定一个或一些企业或产业(limited, in law or in fact, to one or more undertakings or industries),或属于第5条列举的“最可能扭曲(most likely to distort the internal market)”类型(如无限担保、救助困境企业、直接促成并购的补贴等),即可认定为具有扭曲性(distorting),无需严格证明专向性。

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SCM的补贴认定需要满足“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授予利益+专向性”的四要件;FSR的补贴认定门槛更低,“公共机构”解释更宽泛(如将国有商业银行视为公共机构),且无需严格证明专向性,极大扩展了监管范围。


(三) 证明标准


1、WTO的SCM要求证明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injury)或对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取消或减损(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SCM的第5条)。损害分析需要基于肯定性证据,考察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冲击。这一证明标准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链条和量化分析。


2、欧盟FSR的审查标准是补贴是否“扭曲内部市场(distort the internal market)”。根据FSR第4条及2026年《指南》,扭曲测试采取两阶段分析法:(1)外国补贴是否“可能改善企业在欧盟内部市场的竞争地位”;(2)这种改善是否“实际或潜在地对欧盟内部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指南》进一步将补贴分为“针对性补贴(targeted subsidies)”和“非针对性补贴(non-targeted subsidies)”:前者直接支持欧盟经济活动,推定为具有扭曲性;后者通过交叉补贴(cross-subsidisation)间接影响欧盟业务,需要个案评估。FSR的证明标准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潜在”负面影响即可,无需证明实际损害;二是补贴无需是负面影响的唯一原因;三是举证责任倒置——一旦启动调查,企业需证明不存在补贴或补贴不具有扭曲性。


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SCM要求证明“已经发生的损害”;FSR只需证明"“可能发生的扭曲”,FSR的自由裁量空间显著更大。


(四) 救济措施


1、WTO的SCM使用的救济方式是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第19条),即允许成员方对补贴产品征收不超过补贴金额的特别关税。这是一种典型的“边境措施(border measure)”,在货物清关时实施,不影响外国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进口国境内的经营自由。


2、欧盟的FSR创设了多元化的救济工具箱,包括:(1)事前申报义务——达到门槛的并购交易(第20条)和公共采购投标(第28条)须事先申报;(2)禁止交易——对于无法通过承诺消除扭曲的并购,可禁止实施;(3)资产剥离(divestment);(4)承诺金缴纳(redressive payments);(5)行为性承诺(behavioral commitments),如修改公司章程、承诺投标价格不低于基准线、开放专利许可等。阿联酋电信/PPF案中,承诺方案包括修改公司章程以取消无限担保、承诺不向目标公司提供非市场化融资等。此外,FSR赋予欧盟委员会依职权发起调查(ex officio investigation)的权力,可主动对低于申报门槛的交易启动审查(call-in power)。


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SCM是事后、被动、边境层面的关税措施;FSR是事前、主动、境内层面的结构性救济。


(五) 制度创新


除了前述欧盟的FSR相对于WTO的SCM存在区别之外,欧盟的FSR在WTO的SCM规范补贴的基础上,在借鉴欧盟“国家援助制度(State aid rules)”等现有规则下,创设了若干新制度。


1、私人投资者测试(private investor test):借鉴欧盟国家援助制度(State aid rules),FSR要求评估第三国资助是否符合市场化条件。如果国有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与私人商业银行相当,则可能不被视为补贴;反之,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利差将被直接计入补贴金额。


2、平衡测试(balancing test):FSR允许权衡补贴的消极影响与积极效应。如果企业能证明补贴带来的积极影响(如促进环保、推动创新、创造就业)大于对竞争的扭曲,欧盟委员会可决定不采取救济措施。2026年《指南》明确了平衡测试的适用条件:积极效应必须“具体、可验证、与补贴直接相关”,且举证责任由企业承担。


3、介入权(call-in power):即使并购交易或公共采购未达申报门槛,若欧盟委员会怀疑存在扭曲性补贴,可主动要求企业申报审查。中车葡萄牙轻轨案即是介入权首次行使的案例。


可见,这些创新制度使FSR超越了传统反补贴规则,形成了基于竞争法基本理念的现代补贴监管工具。


(六) 执行主体


1、WTO的SCM的执行主体是各成员国政府。当一国认为另一国违反SCM规则时,应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通过磋商、专家组、上诉机构等程序解决争议。反补贴税的调查由进口国国内主管机关实施,但需遵守SCM的实体和程序规则。


2、欧盟的FSR的执法主体仅为欧盟委员会,欧盟27个成员国不直接参与执行。FSR建立了中央集权式执法模式:所有申报均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所有调查均由委员会主导,所有决定均由委员会作出。成员国的作用限于提供信息和协助调查。


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SCM是“国家或地区间”的争端解决机制;FSR是欧盟体系的行政监管机制。


(七) 法律性质


1、WTO的SCM属于国际贸易法工具,是GATT/WTO体系下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其核心目标是平衡贸易自由化与公平竞争,防止补贴扭曲国际贸易秩序。


2、欧盟的FSR属于竞争法(competition law)下的补贴监管工具。它借鉴了欧盟并购控制(Regulation 139/2004)和国家援助制度(TFEU第107-109条)的核心理念与方法论,将“维护欧盟内部市场公平竞争”作为首要目标。FSR被视为欧盟竞争政策工具箱的延伸,而非传统贸易救济工具的变体。


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SCM是贸易法,FSR是竞争法。这一性质差异决定了二者在立法理念、解释方法和执法逻辑上的根本分野。


(八) 程序性质


1、WTO的SCM规定的法律程序属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state-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程序主体是主权国家,企业无直接诉权;程序结果是授权报复等国家间救济措施。


2、欧盟的FSR规定的是欧盟委员会对特定企业的行政调查程序。程序主体是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关系;程序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自由和商业机会。FSR详细规定了调查程序,包括信息请求(requests for information)、现场检查(on-site inspections,即“黎明突袭(dawn raid)”)、听证程序等。同方威视案中,欧盟委员会首次行使现场检查权,并获欧盟法院支持,确认委员会有权获取存储于欧盟境外的数据。


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SCM程序是“国家对国家”的争端解决;FSR程序是“欧盟调查机构对企业”的行政监管。


以下,我们以表格方式对欧盟FSR和WTO SCM的区别和联系进行概要总结:


欧盟FSR和WTO SCM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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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看到,FSR与SCM的关系定位,并非简单的替代或补充关系,而是存在“制度竞合”与“理念分野”的复杂关联。一方面,FSR填补了SCM无法触及的“境内行为监管”空白——当外国补贴不表现为低价出口,而是通过资助企业并购、投标或在欧经营行为时,传统反补贴规则无能为力。另一方面,FSR可能与SCM产生冲突——根据SCM第32.1条,成员国不得对另一国补贴采取“特殊措施(specific action)”,除非符合SCM规定;而FSR的单边监管是否构成“特殊措施”,存在法律争议。


实践中,欧盟主张FSR与WTO规则兼容,并设置了冲突条款(FSR第44条第9款),但二者之间的张力将持续存在。对中企而言,理解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有效应对FSR挑战的前提。


二、WTO SCM与欧盟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


在分析了欧盟的FSR与WTO的SCM之后,我们还要厘清WTO的SCM与欧盟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


(一) WTO SCM具有双重意义


WTO的SCM实际上是一个国际条约,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


1、第一层: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


当WTO的一成员国认为另一成员国的补贴政策本身违法(如禁止性补贴),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这针对的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如欧盟)的立法或政策。


2、第二层:各国制定国内反补贴法的模板和约束。


SCM的第五部分(PART V: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专门规定了成员国可以采取“单边反补贴措施”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这意味着,WTO允许成员国通过国内行政程序,对特定企业的特定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只要该国的国内法符合SCM的要求。


(二) 欧盟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依据的是欧盟的地区内法(具有国内法属性)


1、具体法律依据是欧盟《反补贴基本条例》


欧盟现行有效的反补贴法规是Regulation (EU) 2016/1037(《关于防止非欧盟成员国补贴进口的条例》)。这是欧盟的地区内法,调查由欧盟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发起,针对的是中国的特定企业及其出口产品,而不是针对中国政府。


2、该地区内法是SCM的“转化”


作为WTO成员,欧盟有义务使其地区内法与SCM保持一致。因此,欧盟反补贴基本条例的实体规则(补贴定义、专向性、损害认定、因果关系)和程序规则,本质上是对SCM的“地区内法转化”。调查机关在执法时,必须确保结果符合WTO义务。


3、救济措施的性质不同


如果欧盟是去WTO起诉:针对的是中国政府的补贴政策,救济方式是要求中国修改法律或政策,否则WTO会授权欧盟报复。


如果欧盟是发起地区内的反补贴调查:针对的是中国企业的产品,救济方式是对进口产品征税(属于边境措施),不影响中国企业在欧盟的经营资格,只影响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三) FSR是对欧盟传统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补充


欧盟的传统反补贴调查程序(法律依据是基于SCM的欧盟反补贴基本条例):规制的是“产品”和“出口行为”,救济在边境完成。


欧盟FSR:规制的是“企业”和“在欧盟境内的投资/经营行为”(并购、公共采购、一般市场行为),救济措施是禁止交易、资产剥离、排除出采购市场等结构性救济,发生在欧盟境内,影响的是企业在欧盟的生存和发展的资格。


可见,FSR并非依据SCM制定,它是欧盟自主创设的新竞争法工具,填补了SCM和传统欧盟反补贴法下调查程序无法触及的“境内行为监管”空白。


三、小结:欧盟FSR、WTO SCM、欧盟传统反补贴调查


WTO的SCM既是“国家对国家”诉讼的依据,也是各国或地区制定国内或地区内反补贴法的“母法”;欧盟的反补贴调查是依据转化后的地区内法对“产品”征税;而FSR是欧盟另起炉灶的立法创新,是针对“企业行为”的新竞争法工具。


以下我们以图表形式概述三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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