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私募爆雷非吸风险应对指南——核心销售人员的法律边界、案例警示与自救路径

私募爆雷非吸风险应对指南——核心销售人员的法律边界、案例警示与自救路径

作者:孔德亚 何超 2026-01-09

凌晨三点的经侦大队走廊,寒气顺着地砖缝隙往上窜,李某反复摩挲着冰凉的手铐,指尖的颤抖藏不住内心的恐慌。作为某私募公司的核心销售,他曾凭借“稳健收益”的产品推介,成为客户眼中靠谱的“财富顾问”,可当公司虚构投资项目的骗局败露、资金链断裂,他却从“造富者”沦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场景,在近年愈演愈烈的私募“爆雷潮”中屡见不鲜——2025年一季度,全国逾500家私募机构注销、95家机构失联,非自愿清算占比飙升至40%,核心销售人员因直接对接投资人、掌控销售关键环节,往往成为司法追责的重点对象。


作为深耕金融刑辩领域的律师,我们亲历了数百起私募非吸案件的辩护实践:有人因恐慌潜逃错失自首良机,最终获刑三年以上;有人因无法证明“主观不明知”,即便仅是执行指令仍被追责;也有人凭借清晰的法律边界认知、及时的退赔谅解和精准的辩护策略,实现缓刑甚至不起诉。事实上,私募非吸案件对核心销售人员的追责并非“一刀切”,而是围绕“法律边界认定”、“实际作用区分”、“应对策略选择”三个核心维度展开。


本文正是基于这一逻辑,为私募核心销售人员搭建完整的风险应对体系:先厘清非吸认定的“四大红线”与个人责任边界,帮你精准判断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再通过典型案例拆解主犯认定、退赔谅解效力、无罪辩护等关键场景,让你从司法实践中汲取经验;最后梳理可落地的五步自救策略,覆盖调查配合、证据梳理、责任划分、投资人沟通、头部金融刑辩律师委托等全流程。这份指南既是你的自救手册,也能让你以专业经验帮助身处同样困境的同行朋友,在行业乱象中建立靠谱的个人品牌与专业影响力。


一、认清刑事风险边界:非吸认定的核心逻辑与销售人员的责任红线


私募非吸案件的法律认定,本质是对“行为合规性”与“主观故意性”的双重审查。核心销售人员要想精准规避刑事风险、有效应对调查,必须先吃透法律条文背后的裁判逻辑,明确不可触碰的责任红线。


(一)非吸认定的“四大红线”与私募领域的特殊表现


根据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这是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标准,在私募领域呈现出鲜明的特殊表现:


1.非法性:并非仅指未取得私募管理人备案,更包括“备案后违规运作”——如超备案范围募集资金、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允许“拼单”“代持”)、资金池运作(拆东墙补西墙)、虚构投资项目(如虚假债权、虚假股权)等。即便机构已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仍会被认定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触碰非法性红线。


2.公开性:私募行业禁止公开宣传,但实践中“公开性”的认定范围极广——除传统的推介会、广告投放外,通过朋友圈、微信群转发产品信息、邀请熟人参加“投资分享会”、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开招揽客户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尤其需要注意,“熟人介绍”并非免责理由,若介绍行为形成规模化、公开化趋势,仍符合公开性特征。


3.利诱性:核心是“承诺保本付息或固定收益”。私募产品本应是“风险自担”,但部分机构通过“预期年化收益10%-15%”、“到期无条件兑付”、“亏损由公司兜底”等宣传话术,或签订“抽屉协议”承诺固定回报,均构成利诱性。即便未明确承诺,若通过历史兑付记录暗示“稳赚不赔”,也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利诱性。


4.社会性:即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私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需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若销售人员明知客户不符合要求仍允许其投资,或通过“拼单”“代持”让多个不合格投资者共同购买一份产品,本质是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触碰社会性红线。


(二)核心销售人员的责任认定标准:主观明知+实际作用


司法实践中,核心销售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承担何种责任,关键在于两点:是否主观明知公司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在犯罪链条中发挥何种实际作用。


1. 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从“直接明知”到“推定明知”


“明知”是犯罪故意的核心,但司法机关不会仅以销售人员“声称不知情”就认定无故意,而是通过客观证据综合推定:


(1)直接明知的情形:参与产品设计、知晓资金真实流向(如明知资金未用于宣传的投资项目,而是用于归还前期债务)、主动修改宣传材料夸大收益、收到客户对产品合规性的质疑后仍继续推销等;


(2)推定明知的情形:长期从事私募销售却未核实产品备案信息、获取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的高额提成、公司未提供完整合规文件仍大量销售、同行或客户已提醒产品存在风险仍不停止等。


例如,某私募案中,核心销售王某虽辩称“不知道公司是非法吸存”,但法院查明其销售的产品未备案、提成比例高达15%(行业正常水平3%-5%),且曾收到客户关于“产品是否合法”的质疑,最终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2. 实际作用的区分: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差异


非吸案件中,核心销售人员的责任层级与量刑直接挂钩,主从犯的区分是辩护的核心要点:


(1)主犯的认定:组建销售团队、制定销售策略、主导大额客户开发、参与公司决策(如参与产品定价、风控审核)、获取股东分红或超额利润分成等。此类人员量刑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吸罪最高可判十年);


(2)从犯的认定:仅按公司指令执行销售任务、无管理权限、客户资源由公司分配、销售话术由公司统一提供、收入仅为基本工资加普通提成等。此类人员通常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缓刑概率较高。


需要特别注意:“核心销售”的头衔不等于主犯。若你虽业绩突出,但无管理权限、未参与决策,仍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反之,即便职位是“销售经理”,但若实际主导团队运作、参与核心决策,仍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3. 常见误区:这些“免责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不成立


很多销售人员在案发后会提出各种“免责理由”,但司法实践中大多不被采纳:


(1)误区一:“我只是按公司规定做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职务行为不是免责事由,若明知公司行为非法仍参与,需承担共犯责任;


(2)误区二:“产品是合规备案的,我没问题”——备案仅为行政登记,若存在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资金池运作等违规情形,仍可能构成非吸;


(3)误区三:“我自己也投资了,也是受害者”——自身投资不影响犯罪认定,仅可能作为悔罪情节酌情考虑;


(4)误区四:“我只销售给熟人,不算向不特定公众”——若熟人范围不断扩大、形成规模化销售,仍符合社会性特征。


二、私募典型案例解读:从司法实践看责任认定与辩护要点


纸上的法律条文终需案例佐证,司法实践中对核心销售人员的追责逻辑,往往隐藏在具体案件的裁判细节中。以下三宗私募典型案例,涵盖了主犯认定、退赔谅解效力、无罪辩护成功等核心场景,从金融刑辩律师视角拆解其中的风险点与应对关键,为核心销售人员提供可落地的参考样本。


案例一:苏某案——销售负责人主导团队,主犯认定的边界


(一)案情简介


深圳弘某财富、弘某基金两家公司均完成私募管理人备案,实际控制人苏某隐瞒投资项目为其自有公司开发的实情,发行5只私募产品(4只完成备案),通过推介会、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募集资金5.999亿元。被告人高某、贺某作为销售部负责人,组织销售团队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允许“拼单”“代持”,并承诺10%-14.5%的固定年化收益。案发后,法院认定高某、贺某为非吸罪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10万元罚金。


(二)争议焦点


1.私募产品已备案,是否影响非吸罪“非法性”认定?

2.销售负责人与普通销售人员的主从犯界限如何划分?


(三)法院裁判要点


1.私募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不构成“金融许可”,本案中公司通过公开宣传、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承诺保本付息等方式募集资金,完全符合非吸罪“四大特征”,备案状态不影响非法性认定;

2.高某、贺某作为销售团队负责人,主导制定销售策略、组织人员推广、默许“拼单”行为,在销售环节起核心作用,而非单纯执行指令,应认定为主犯。


(四)律师解读


本案警示核心销售管理者:职位越高、权限越大,追责风险越重。关键辩护要点在于“作用区分”:

1.【非法性抗辩】:切勿以“产品已备案”为由认为自身行为合法,备案仅为行政登记程序,不具备金融业务许可效力,核心仍需看是否符合“四大红线”;

2.【主从犯边界】:若你涉及组建销售团队、制定销售规则、审批大额订单等管理行为,极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此类人员需重点举证“决策由上级制定”“销售方案需公司审批”,弱化自身的主导性;

3.【风险预警】:对于“拼单”“代持”等明显违规的销售模式,销售负责人若未提出异议反而积极推行,将直接推定为主观明知,后续辩护难度极大。


案例二:贺某案——退赔谅解+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撤案的实践


(一)案情简介


贺某担任某私募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参与销售非法理财产品,其个人销售部分造成13名投资人100万元损失,本人获取提成10万元。案发后,贺某主动向13名投资人全额支付补偿款,取得联名谅解书。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贺某“业务经理”身份仅为销售便利,并非公司实际管理层,参与程度较低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


1.退赔谅解能否成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2.“业务经理”的名义身份与实际作用不一致时,如何认定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点


1.贺某全额退赔投资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2.经律师提交法律分析意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认定贺某未参与公司决策,仅负责执行销售任务,无管理权限,属于低层级参与人员,犯罪情节轻微;

3.结合自首情节,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四)律师解读


本案是“退赔谅解+情节轻微”实现无罪化处理的典型案例,核心启示在于:


1.【谅解的价值】:非吸案件中,投资人谅解不仅影响量刑,还可能改变案件走向。核心销售人员应优先联系自己开发的客户,主动沟通退赔方案,尤其是涉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时,谅解书的证明力更强;

2.【身份与作用剥离】:名义职位不等于实际作用,若你仅挂“经理”头衔却无管理权限,需通过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实际为普通销售人员,避免因名义身份加重责任;

3.【情节轻微认定】:销售金额较小、参与时间短、未获取超额收益、退赔及时,是认定“情节轻微”的关键要素,此类人员可重点往“不起诉”方向辩护。


案例三:刘某案——主观不明知+无非法获利,无罪释放的辩护逻辑


(一)案情简介


刘某担任某投资公司投资总监期间,其上级黄某通过A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元,将资金转入刘某任职的B公司用于投资。刘某对资金来源的非法性不知情,仅按公司指令开展投资工作,领取固定薪资,未获取任何提成或分红。后刘某因出借部分账户资金被逮捕,律师提交了其主观不明知、无非法获利、投资行为未造成损失等证据,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无罪释放。


(二)争议焦点


1.销售人员对公司非法行为不知情,是否构成犯罪?

2.领取固定薪资未获提成,能否作为无罪抗辩理由?


(三)法院裁判要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主观明知,刘某此前从事行政辅助岗,对A公司非法吸存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资金募集环节,缺乏犯罪故意;

2.刘某仅领取固定薪资,无业绩提成等非法获利,与涉案资金无利益绑定,其投资行为属于正常职务行为,未对非吸犯罪提供实质帮助;

3.涉案资金已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挽回损失,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实质要件。


(四)律师解读


本案是主观不明知辩护成功的典范,为核心销售人员提供了无罪辩护的清晰路径:


1.【主观不明知证据链】:需收集公司合规培训记录、与上级的沟通记录(如曾质疑产品合规性)、自身无金融从业背景等证据,证明自己对公司非法行为缺乏认知基础;

2.【无非法获利抗辩】:若你的收入仅为固定薪资,与销售业绩无直接关联,需提交薪酬结构表、工资流水等证据,弱化利益绑定,这是否定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

3.【行为关联性剥离】:若仅负责后端客户维护、投资咨询等辅助工作,未参与前端募集宣传,需明确区分自身行为与非法募集行为的界限,证明未提供实质帮助。


三、自救五步走:金融刑辩律师视角下的风险化解策略


当私募机构出现逾期兑付、负责人失联等爆雷迹象时,核心销售人员的每一步选择都将影响最终的法律后果。以下五步自救策略,是无数案例验证后的“安全路径”,既适用于已案发的情况,也适用于未案发但发现风险的场景。


第一步:主动配合调查,抢占自首先机


“逃避”是销售人员最易犯的致命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自首”的认定门槛并不高: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构成自首,无需“主动去派出所投案”。


配合调查并非盲目认罪,而是要在律师指导下客观陈述事实:


1.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强调未参与产品设计、资金决策、宣传材料制定等核心环节;

2.如实提供证据:主动提交客户名单、销售记录、与上级的沟通记录等,证明自己仅为执行层;

3.拒绝模糊认罪:切忌在侦查阶段签署未明确罪名、涉案金额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更不能编造谎言、隐匿证据,否则可能构成包庇罪或妨碍公务罪,面临数罪并罚。


第二步:全面梳理证据,构建“无罪/罪轻”辩护基础


证据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核心销售人员需第一时间整理三类关键证据,为辩护提供支撑:


1.主观不明知的证据:公司的合规培训记录(证明公司曾宣称产品合法)、产品宣传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由公司统一制作,未篡改)、与上级的沟通记录(证明自己曾对产品合规性提出质疑)、自身无金融从业背景的证明(如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等;

2.从犯地位的证据:劳动合同、薪酬结构表(证明收入为基本工资加普通提成,无股东分红)、工作邮件(证明销售策略、客户定价由公司制定)、团队架构图(证明自己受上级管理,无决策权)、客户分配记录(证明客户资源由公司分配,非个人开发)等;

3.积极退赔的证据:向客户返还佣金的转账记录、与投资人的和解协议、退赃凭证等。司法实践中,主动退赔非法所得能显著降低量刑,若在提起公诉前完成退赔,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退赔金额的计算并非简单等同于全部提成收入。若你曾将部分佣金返还给客户,或用于客户维护支出(如赠送礼品、组织活动),这部分金额可从退赔总额中扣除,但需提供完整的转账记录和凭证。


第三步:区分个人与公司行为,划清责任边界


核心销售人员常因“团队业绩”被牵连,但法律只追究个人实际参与的犯罪行为。在调查和庭审中,需明确区分:


1.销售行为是履行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还是个人主动发起的非法集资;

2.客户资源是公司分配,还是个人利用私人关系开发(若为个人开发,需证明未通过公开方式宣传);

3.资金是否直接进入公司账户,个人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情况(若存在截留,可能另行构成职务侵占罪)。


某私募爆雷案中,核心销售王某因能证明所有客户均由公司分配,销售话术由合规部门审核,且未获取超额提成,最终法院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案例印证了“责任自负”原则——法律不会因你所在的团队涉案就一概追责,关键在于你的个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步:争取投资人谅解,降低社会危害性


非吸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投资人的财产损失,因此获得投资人谅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核心销售人员可主动联系自己开发的客户,说明情况并表达退赔意愿,签订和解协议或谅解书。


争取谅解时需注意方式方法:


1.态度诚恳:避免推诿责任,如实告知自己也是公司违规操作的受害者(若自身也有投资),不回避自身存在的疏忽;

2.方案务实:制定合理的退赔计划(如分期退赔),而非空头承诺,必要时可提供财产担保;

3.联合退赔:若涉及多名销售人员共同开发的客户,可联合退赔,提高投资人的受偿比例,提升谅解成功率。

某案例中,三名核心销售人员共同退赔80%的非法所得,获得了大部分投资人的谅解,最终均被判处缓刑,未实际羁押。


第五步:依托头部金融刑辩律师,精准适用法律辩护


私募非吸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金融运作模式和法律关系,自行辩护极易因不懂法律细节而错失辩护良机。核心销售人员应尽早委托头部金融刑辩律师,从以下角度构建辩护策略:

1.主从犯辩护: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争取从轻处罚;

2.情节辩护:强调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

3.数额辩护:对审计报告中的涉案金额提出异议,剔除不属于自己销售的金额、已归还的本金或重复计算的金额;

4.定性辩护:若产品存在真实投资项目,且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可争取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更严重的“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最低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5.不起诉辩护:若销售金额较小、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小、退赔及时,可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结语:坚守合规底线,从容应对风险考验


私募爆雷引发的非吸风险,是核心销售人员职业生涯中的重大考验,更是对职业操守与法律认知的终极检验。面对公安机关问询的压力、投资人的质疑、职业前途的迷茫,慌乱逃避只会加剧危机,唯有坚守理性、主动作为,才能在风险漩涡中找准方向,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从非单纯的制裁工具,更是划定行为边界、守护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核心销售人员并非风险的必然承担者,多数人皆是行业乱象的被动牵连者。唯有从源头坚守“合规销售”的底线——不越权、不夸大、不违规,主动核实产品合规性、拒绝参与不合规运作,才能从根本上规避风险;若风险已然降临,及时委托头部金融刑辩律师,精准运用证据梳理、退赔谅解、专业辩护等应对策略,方能在法律框架内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每一位从业者的合规坚守。对于私募核心销售人员而言,专业的法律认知、严谨的职业态度、果断的应对能力,既是穿越行业“寒冬”的底气,更是长远立足的根本。愿每一位从业者都能清晰认知风险、牢牢守住底线,在合规经营的道路上稳步前行,共同见证行业回归规范、走向成熟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