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指南
作者:程枫 张武勇 2026-01-19在全球科技创新竞争白热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拟上市高科技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技术壁垒、市场竞争力及上市进程的成败。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集中体现为算法模型、芯片设计、研发数据、产业化路径等高度密集的智力成果,其泄露或侵权不仅可能导致研发投入付诸东流,更可能触发上市审核中的合规性质疑,甚至直接导致上市计划折戟。从特斯拉诉前员工Li 某的百亿商业秘密案,到吉利汽车诉威马汽车6.4亿元侵权赔偿案,均印证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决定性作用。
当前我国拟上市高科技企业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技术迭代快、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合作增多等行业特性导致泄密风险显著高于传统行业;另一方面,境外企业在华商业秘密诉讼胜诉率曾高达90%以上,反映出我国企业在保护意识、体系建设和纠纷应对上的短板。在上市审核中,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商业秘密的独立性、保护体系有效性及纠纷影响的审查日趋严格,相关问题已成为企业必须跨越的“合规关”。
本文基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结合上市审核要求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要点、体系构建路径及纠纷应对策略,为企业提供兼具法律依据与实操性的实务指引。
目录
商业秘密的法律基础与拟上市语境下的特殊要求
拟上市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的审核关注要点
拟上市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拟上市过程中商业秘密纠纷的应对策略
拟上市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场景适配
结语
1、商业秘密的法律基础与拟上市语境下的特殊要求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需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要件。
秘密性即非公知性,要求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不易获得,需排除行业常识、公开披露等情形。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也不是本领域内普通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例如,企业的独特生产工艺、配方或客户名单等,若未公开披露且不属于行业公知信息,即具备秘密性。例如拟上市高科技企业的算法核心参数、芯片掩膜版图、未公开临床试验数据等均符合秘密性要求,而已公开的专利技术、行业通用标准则丧失秘密性。实践中,技术类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需要依赖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意见。
价值性指信息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如降低成本、缩短研发周期等,司法认定较为宽松,无需证明实际经济收益,研究开发成本、实施收益等均为考量因素。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这种价值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效益,如通过技术秘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也可以是间接的竞争优势,如独特的营销策略、管理方法等。只要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即可认定具有价值性。
保密性要求权利人需要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被非授权人员获取。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制信息访问权限、对涉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等。有效的保密措施还包括对涉密区域限制访问、要求离职员工返还涉密载体等。保密措施的目的是表明权利人主观上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愿,并通过客观行为加以实施。
拟上市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算法模型、芯片设计、研发数据等)和经营信息(核心客户名单、招投标方案、定价策略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可能引发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责任,拟上市企业需全面防范并依法维权。
民事责任方面,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责任,情节严重的需支付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损失计算可采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合理许可使用费三种方式,特斯拉案中即主张研发投入与潜在市场收益双重损失。司法实践中,“香兰素案”1.59 亿元判赔、“蜜胺案”2.18亿元判赔,均彰显了民事赔偿的严厉性。
行政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追究,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10万元至500万元。行政救济可快速制止侵权并固定证据,浙江某生物科技举报离职员工S某泄露生产工艺,市场监管局处以15万元罚款,该处罚成为后续民事诉讼的关键证据。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制裁,《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因导致权利人研发损失26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三)拟上市企业的商业秘密合规要求
拟上市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满足的核心要求:
一是资产完整与持续经营能力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发行人需“资产完整”“无重大权属纠纷”,商业秘密权属不清、存在侵权纠纷将直接不符合发行条件。某 AI 企业因核心算法权属争议,IPO申报被多次问询后撤回申请。
二是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企业可对涉密信息申请豁免披露或脱敏披露,需在申报前梳理披露范围,对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豁免。某芯片企业对核心工艺参数申请豁免披露,通过脱敏技术说明及第三方合规意见获得认可。
2、拟上市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的审核关注要点
(一)核心商业秘密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核心商业秘密的独立性与完整性是上市审核首要关注点,监管部门重点核查来源合规性、权属清晰度及与关联方的隔离程度。
来源合规性要求商业秘密来源合法,自主研发需提供研发记录、资金凭证等;合作或委托开发需明确权属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将被认定为潜在纠纷。A公司与B公司口头约定合作开发,因未签订书面协议引发权属争议,导致IPO进程中止。
权属风险防范需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归属、使用权限及收益分配,委托开发需约定归委托方所有或独占使用,并要求受托方出具权属无争议承诺。某 AI 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发大模型,协议明确研发成果归企业所有,高校仅享有署名权,有效规避风险。
关联方隔离需梳理商业秘密与股东、关联方的权利边界,通过协议明确独立使用权,避免关联方无偿使用或权属重叠。某半导体企业与控股股东签署《权属确认协议》,明确核心工艺技术归企业独立所有,顺利通过审核。
全球布局独立性要求建立海外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明确海外机构访问权限及数据传输加密要求。某新能源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通过加密传输系统、权限限制、专项保密协议等确保商业秘密独立。
(二)涉密人员任职合规性
涉密人员任职合规性直接关系商业秘密安全,审核部门重点核查竞业限制履行、背景审查、兼职管理及职务发明权属划分。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需合法有效,明确期限、范围、补偿金标准及违约责任,企业需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并跟踪离职员工履行情况。某半导体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并使用原企业技术,导致IPO申报被问询;董某违反与上海家化的竞业限制协议,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并返还补偿金。
背景审查需贯穿招聘全流程,核查候选人前雇主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履行情况,要求从竞争对手离职的人员签署《未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承诺书》。某AI企业招聘算法工程师时,发现候选人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遂延迟入职时间。
兼职人员管控需与高校兼职、外部专家签订专门保密协议,明确涉密范围及成果归属。某高端半导体设备企业核心技术人员为高校兼职教授,其专利与高校共有,监管部门要求说明使用权限及是否存在纠纷。
职务发明权属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界定,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相关发明创造是否认定为职务发明。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任职情况、承担的课题或项目、入职新单位后是否涉及利用在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技术;是否与原任职单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均为职务发明权属方面需要核查关注的重点事项。
投资人背景关联风险需重点防范,引入产业投资人时需核查其与竞争对手的关联关系,避免通过投资获取商业秘密。某AI企业通过签订补充保密协议、限制投资人知情权,降低了产业投资人的泄密风险。
(三)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有效性
保护体系有效性是审核核心指标之一,需核查保密制度、技术防护、协同保护机制。
保密制度需健全可操作,明确分级分类标准、涉密流程及泄密处置流程。例如,企业在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保密制度》时应明确涉密文件借阅、归还流程并应配备针对泄密事件应急预案。
技术防护与物理隔离需落实实证,技术防护包括数据加密、权限控制、DLP 系统部署等,物理隔离包括划分保密区域、安装门禁监控等。企业可以通过DLP 系统监控涉密文件传输,留存访问日志和违规预警记录;在研发实验室安装指纹门禁和24小时监控,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门禁记录和监控录像证明的有效性。
协同保护意味着企业需要构建“商业秘密+专利+著作权”等能够全面覆盖企业自身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例如,某企业采用“商业秘密为主、专利为辅”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将其核心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产品涉及部分结构设计以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
(四)已发生商业秘密纠纷的审核关注点
若拟上市企业在报告期内发生过或者申报时仍存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审核部门通常会重点核查相关纠纷的发生背景、进展、影响及应对措施。
首先,相关纠纷披露需全面准确,企业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起因、涉案秘密、诉讼进展等,不得隐瞒。某生物医药企业未披露临床试验数据侵权纠纷,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规,申报被驳回。
其次,核心地位核查需判断涉案秘密是否为核心资产及收入占比,若占比超 30% 将可能被认定为重大影响,企业需提供替代技术方案以避免纠纷结果不利对于上市主体产生的影响。例如,威马汽车第三次冲击上市失败与其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不利影响存在重要关联,但并非唯一原因。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威马汽车赔偿吉利控股6.4亿元,认定其通过大规模挖角吉利员工并非法使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等相关商业秘密,构成有组织的不正当竞争。这一判决结果导致威马面临巨额赔偿,加剧了资金链紧张状况,直接引发审核部门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质疑。
再次,影响量化分析需评估败诉后果,实际控制人可出具承诺函兜底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少拟上市企业在应对申报时尚未解决完毕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时,大多选择披露替代技术研发进度及成本预算,并由实际控制人出具损失兜底承诺的方式以有效回应问询。
最后,主动诉讼策略需说明合理性。不少拟上市企业在申报时,会遭遇竞争对手的恶意诉讼。遇到此类情况时,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主动诉讼策略”予以应对。例如:如企业认为对方提起诉讼的目的是阻碍上市进程,需结合对方的诉讼时机、证据完整性、诉讼请求合理性等,论证其属于恶意诉讼;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如对方曾通过诉讼阻碍其他企业上市的案例、对方在诉讼中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等,争取监管部门的理解和信任。
3、拟上市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组织与制度基础建设
建议企业构建“决策层 - 执行层 - 业务部门”至少三级管理架构,配套健全制度与协议体系,确保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1、管理机构应分工明确:决策层审批保护方针与资源投入;执行层(保密办公室或法务风控部门)制定制度、开展培训、处理泄密事件;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控本部门涉密信息。
2、核心制度覆盖全流程:《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明确定义、分级分类及责任追究;《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定报告、调查及应急措施;《涉密人员管理规范》细化全周期管理要求。部分企业还制定《研发过程商业秘密保护细则》等专项制度。
3、协议体系实现全覆盖:与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核心岗位额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供应商、客户、外部专家等签订合作方保密协议;对进入保密区域的访客签订访客保密协议。
4、融资协议保密条款针对性约定:限制投资人(及其聘请的负责投资尽职调查的机构)获取核心秘密、泄露涉密信息,要求产业投资人不得投资直接竞争对手。
(二)商业秘密的分级分类与全生命周期管理
根据商业秘密重要程度划分密级,针对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保护措施,实现 “重点保护、高效管控”。
1、分级标准应科学合理:通常分为核心秘密(核心算法、芯片掩膜版图等)、重要秘密(生产工艺参数、主要客户名单等)、一般秘密(普通客户信息、内部管理流程等),针对核心秘密应采取最高级别保护。例如,某半导体企业将芯片掩膜版图列为核心秘密,采用加密存储、专人保管、双授权访问等措施。
2、分类管理应体现差异化:技术信息侧重研发管控、数据加密等,经营信息侧重客户关系维护、定价策略保密等。对核心算法采用加密存储、严格权限控制;对核心客户名单限制接触范围、脱敏处理客户信息。
3、全生命周期管控至少需覆盖“形成 - 使用 - 存储 - 销毁”四阶段。形成阶段留存研发记录、明确权属;使用阶段遵循最小权限原则、留存操作痕迹;存储阶段电子载体加密、物理载体集中保管;销毁阶段合规处理、留存记录。例如,企业核心设计文档加密存储并异地备份,借阅需双重审批;废弃涉密硬盘由专业机构物理销毁。
4、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执行。
每季度复核涉密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对已公开的技术秘密及时降级并定级管理新形成的涉密信息。某半导体企业一项生产工艺参数因专利公开从核心秘密调整为一般秘密;某AI企业将新研发算法及时纳入核心秘密清单。
(三)涉密人员全流程管控
对于涉密人员应建立覆盖“入职、在职、离职”期间全流程的管控机制,从源头防范因人员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或泄密风险。
1、入职阶段应聚焦风险排查与义务约定。
该阶段的首要工作是对入职人员的背景调查工作,需重点核查竞业限制履行情况。其次是,要求新员工入职当日立即签订保密协议,核心岗位额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新员工应开展保密培训并发放《员工保密手册》。
2、在职阶段需强化行为规范与监督考核。
企业在员工入职后应向其明确保密职责,动态调整访问权限;可将保密履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通过DLP系统等监控异常行为。
3、离职阶段应做好风险防控与义务延续。
员工离职前应及时核查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并立即回收其持有的涉密载体;同时,企业相关责任部门对于涉密员工可开展保密谈话、要求其签署《离职保密承诺书》并在其离职后持续跟踪竞业限制履行情况。
特殊人员管理针对性加强:与高校兼职、外部专家签订专门保密协议;通过股权激励提升核心技术团队忠诚度;对外部访客严格登记、专人陪同。某 AI 企业与高校兼职教授签订协议,明确其仅能接触合作项目相关技术信息;某新材料制造企业对进入研发实验室和生产厂区的所有访客严格登记,禁止拍照录音或携带任何电子设备。
(四)技术防护与物理隔离措施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配备先进技术的防护系统,构建严密物理隔离体系,防止商业秘密通过电子渠道或物理空间泄露。
1、电子载体防护需多层次部署:核心文件采用特殊技术加密,涉密文件的访问实行实行“账号+密码+多因子认证”的形式;涉密网络与办公网络需物理隔离;核心数据“本地+异地”双重备份。如某AI企业核心算法数据加密存储,访问需双认证,DLP系统禁止外部渠道传输,涉密电脑禁用USB接口。
2、物理载体防护应规范化管理:纸质涉密文档存放在带锁保密柜,专人管理、借阅审批;涉密U盘编号管理、专人专用;废弃载体合规销毁、留存记录。如某生物医药企业纸质临床试验数据存放在双人双锁保密柜,借阅需双重审批。
3、涉密区域管控应严格隔离:划分保密区域并设置标识;安装指纹或密码门禁,留存门禁记录;部署监控设备,录像留存至少3个月;访客进入需高级审批、专人陪同。某AI企业研发实验室安装指纹门禁和360度监控,仅核心研发人员有权进入;某半导体企业服务器机房实行24小时监控,门禁记录留存 6个月。
4、办公环境合规需全面覆盖:所有设备安装正版软件,定期病毒查杀;涉密电脑禁用外部传输功能并限制连接外部网络;通过设备及时检查监控涉密电脑的异常操作。如某AI企业通过终端审计设备发现非工作时间登录涉密系统的行为,及时核查排除风险。
(五)对外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应建立“合作前审查-合作中管控-合作后回收”的全流程机制,防范商业秘密经外部合作渠道泄密。
1、合作前风险审查应全面细致:评估合作方保密能力;梳理需提供的信息范围,隔离核心秘密;签订《商务合作保密协议》。某企业选择零部件制造供应商时,首先评估其保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某AI企业与合作研发单位合作前,仅提供接口规范,隔离核心算法参数。
2、合作中保密管控需动态跟进:向合作方提供的涉密信息脱敏处理;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定期核查保密措施落实情况。某生物医药企业向临床试验机构提供的试验数据隐藏核心配方参数;某芯片企业发现供应商未加密存储涉密信息,要求限期整改。
3、合作后注意资料的回收和检查:合作终止后要求合作方立即返还涉密载体并删除涉密信息;与合作方约定保密义务存续期限应不少于商业秘密被公开前。
4、投资人保密约束注意重点强化:对产业投资人限制竞争业务参与及关联方信息披露;对政府投资人符合国有资产保密要求;对境外投资人限制核心秘密接触,遵守跨境数据规定。
4、拟上市过程中商业秘密纠纷的应对策略
拟上市企业在申报后面对上市审核部门问询时建议遵循“正面答复、事实支撑、风险量化、措施可行”的原则,全面回应监管问询,消除疑虑。回应原则的核心要求:一是正面答复,不得回避问询问题,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权属纠纷、保护体系是否健全等核心问题,直接给出“是”或“否”的明确答案;二是事实支撑,每个答复都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协议文件、研发记录、检测报告、律师意见等,避免空泛表述;三是风险量化,对存在的风险(如潜在纠纷、保护体系缺陷),需量化分析其影响程度,如“涉案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 5%,不会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四是措施可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主体,证明企业有能力解决相关问题。
下面举例说明几种不同类型纠纷的回应逻辑:
(1)侵权类纠纷:如企业为被诉方,需首先论证自身是否构成侵权,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商业秘密侵权分析报告》,从秘密性、接触可能性、信息一致性等方面进行抗辩;其次说明涉案商业秘密的非核心地位,提供相关产品的收入占比数据,证明即使败诉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核心业务;最后说明损失兜底安排,如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确保企业财务状况不受重大影响。如企业为起诉方,需说明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同时说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影响(如维护市场份额、保护核心技术)。
(2)权属类纠纷:需详细说明商业秘密的形成过程,提供研发记录、资金投入凭证、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权属归属的合法性;如存在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情形,需重点披露协议中关于权属的约定,说明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因及解决措施;同时提供替代技术方案或权属划分方案,证明纠纷不会导致企业丧失核心竞争力。
(3)恶意诉讼应对:如企业认为对方提起诉讼的目的是阻碍上市进程,需结合对方的诉讼时机、证据完整性、诉讼请求合理性等,论证其属于恶意诉讼;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如对方曾通过诉讼阻碍其他企业上市的案例、对方在诉讼中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等,争取监管部门的理解。
(4)回应文件的制作要求:回应函需结构清晰,分点答复每个问询问题,避免逻辑混乱;证据材料需整理成册,作为附件提交,便于监管部门查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邀请技术专家出具意见,增强回应的可信度;涉及法律问题的,需由发行人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明确相关事项的合规性。
5、拟上市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场景适配
(一)不同行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差异化重点
拟上市高科技企业涵盖人工智能、半导体、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商业秘密类型、泄露风险、保护重点存在显著差异,需针对性制定保护策略。
1、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行业
该行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一般包括算法模型、训练数据等,泄露风险来自人员流动、数据跨境传输等。保护重点应覆盖:算法加密存储、限制访问权限,避免核心参数泄露;数据保护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收集和使用数据,对训练数据进行脱敏处理,遵守数据跨境传输相关规定;开源合作中明确商业秘密与开源代码的边界,避免核心技术通过开源渠道泄露;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要求,完成算法备案,确保算法合规使用。
2、半导体与芯片行业
该行业核心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芯片设计图纸、制造工艺等,泄露风险来自人员跳槽、供应链等。保护重点应覆盖:设计图纸加密存储、分级访问权限设置;供应链的保密管理,限制核心技术跨境传输,海外分支机构的技术访问权限严格管控;遵守半导体行业出口管制规定。
3、生物医药行业
生物医药行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主要涉及药品配方、临床试验数据、产业化工艺、靶点信息等,泄露风险来自人员流动、合作研发、临床试验机构等。保护重点需覆盖:临床试验数据加密存储、限制访问;核心配方分级管理,采用“分段式”生产模式;合作研发明确权属归属;符合医药行业合规要求。
4、高端制造行业
核心秘密包括核心零部件设计、生产流程、质量控制体系、自动化设备程序等,泄露风险主要来自人员流动、供应商合作、客户合作等。保护重点需要涵盖:生产流程保护并进行标准化保密管理,核心工序采用物理隔离、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程序加密,禁止私自修改和拷贝、维护专人监督;供应商签订长期保密协议并定期核查落实;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脱敏处理明确客户的保密义务。
(二)各融资阶段的保护侧重点
拟上市高科技企业的融资进程分为种子轮至 A 轮、B 轮、C轮至Pre-IPO 轮、IPO 申报阶段,不同阶段的企业规模、融资需求、商业秘密成熟度不同,保护侧重点也需动态调整。
1、种子轮至 A 轮
该阶段企业处于初创期,核心商业秘密尚未完全成熟,融资需求迫切,保护侧重点在于核心秘密固化与信息披露控制:如核心秘密应加密存储并明确权属;向投资人披露时注意信息脱敏;与创始团队、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予以约束;制定简易保密制度建立初步保护体系。
2、B 轮至上市申报前各轮次
该阶段企业规模日益扩大,核心商业秘密逐渐成熟,融资活动频次增加且并购重组活动频繁,保护侧重点在于保护体系规范化与尽职调查防护:需建立完善商业秘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及人员管控体系;引入投资人或开展并购重组时,注意核查目标方的保密能力和潜在风险;梳理商业秘密的来源和权属,解决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中的权属争议,确保核心商业秘密权属清晰、无潜在纠纷;构建 “商业秘密 + 专利 + 著作权” 的协同保护体系。
3、IPO 申报阶段
该阶段企业面临上市审核,商业秘密保护与信息披露的平衡难度加大,保护侧重点在于审核问询应对与纠纷风险防控:如充分准备审核问询回应材料;确保满足上市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避免商业秘密泄露;涉密信息申请豁免或脱敏披露;排查潜在纠纷,提前化解;必要时由专业律师就此出具合规法律意见。
(三)跨境业务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拟上市高科技企业的跨境业务包括海外融资、海外分支机构运营、跨境供应链合作等,商业秘密面临跨境传输、海外法律适配、地缘政治等多重风险,需构建更具针对性的保护体系。
1、跨境数据传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跨境数据传输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高风险环节,拟上市企业需遵守数据输出国和输入国的相关规定,确保商业秘密数据安全。核心要求是开展跨境传输合规评估,按规定申请安全评估或备案;对跨境传输的商业秘密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如采用端到端加密),限制传输渠道和方式,避免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与海外合作方、分支机构签订跨境数据传输保密协议,明确数据传输的范围、用途、保密义务等,禁止未经授权的传输和使用;对涉及核心商业秘密的数据,优先在境内进行本地化存储,如需跨境传输,仅传输必要的脱敏数据。
2、海外分支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
海外分支机构的运营涉及商业秘密的跨境使用和管理,拟上市企业需建立本地化的保护体系,确保商业秘密安全。核心要求包括在海外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岗位设立保密管理岗位,制定本地化保密制度;与海外分支机构的核心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开展针对性的保密培训,提升员工的保密意识;严格控制海外分支机构对境内核心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采用最小权限原则,定期检查访问日志等。
3、跨境供应链的商业秘密保护
跨境供应链合作涉及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等多个主体,商业秘密面临多环节泄露风险,拟上市企业需加强全链条保护。针对这部分主体,拟上市企业首先需要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做到:对其进行保密能力评估,选择保密体系健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签订跨境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其次,在向海外供应商提供的涉密信息需进行脱敏处理,采用分阶段分业务关节的交付方式,避免完整商业秘密一次性交付同一对接人等。最后,合作过程中应注意监控海外供应商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后要求其立即整改。同时,拟上市企业应建立跨境供应链商业秘密泄露应急处置机制,如发生泄露,及时采取停止传输、回收资料、追究责任等措施,减少损失。
4、跨境纠纷应对
跨境商业秘密纠纷的应对需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文化差异,拟上市企业需制定差异化的应对策略。建议委托当地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目标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证据要求等,制定符合当地法律的维权方案;同时按照当地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求(如公证认证、翻译),收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失等相关证据。最后,根据纠纷情况选择国际仲裁、海外诉讼、当地行政救济等方式,国际仲裁具有跨境执行便利的优势,适用于跨境商业秘密纠纷。此外,条件允许时,注意与当地行业协会、商会、中国驻外使领馆等寻求合作,获取相关支持和资源,也有益于提升维权成功率。
6、结语
拟上市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是贯穿研发、经营、融资、上市全流程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核心竞争力与上市成败。在全球科技创新竞争日益激烈、上市审核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需将商业秘密保护提升至战略高度,构建“制度健全、技术先进、人员尽责、应对高效”的保护体系,同时应结合行业特性、融资阶段、是否具有跨境业务等需求量身定制并动态优化。
商业秘密保护非一日之功,拟上市高科技企业需持续优化保护体系,定期开展保密培训、风险排查、措施升级,提升全员保密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拟上市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要点在于“合规为先、预防为主、应对有序”,成功关键因素包括体系化建设、动态管控、专业协同。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经营发展和融资进程中有效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维护核心竞争力,顺利实现上市目标,在全球科技创新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02.17 发布)
8、《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2019.01.28 发布)
9、《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12.31 发布)
实习生章腾友对本文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