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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20倍罚款 企业投标逻辑彻底改写---试评2026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作者:全开明 谢美山 袁苇 孙博宁 2026-08-14

【摘要】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6月26日,修订草案正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共6章79条,新增11条。这是该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首次全面修订。本次修订直指“陪跑、围标、异常低价、暗箱操作”等突出痛点,围绕防治招标腐败、破除隐性壁垒、防止所有制歧视、改进评标方法等作出系统调整。本文第一部分以立法背景、重要条款为切入点进行对比解读;第二部分总结修订草案的主要制度创新点;第三部分从企业合规角度剖析新法落地的实务风险与应对策略。


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而言,尤其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需高度关注修订草案对评标办法、定标方式、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的新规定,并做好相关合规性自查自纠工作,防止因修订而导致出现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 修订草案 评定分离 异常低价 全链条监管 合规应对


一、立法背景:从“程序合规”到“实质公平”的制度跨越


现行《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实施至今,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不高,围标串标等行业乱象与腐败问题交织,所有制歧视等市场壁垒依然存在,“最低价中标”尚未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着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上述问题已在两起重大案件中暴露无遗。2026年四川自贡“6·15”特大串通投标案,犯罪团伙找境外黑客攻破省级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省内11个市州、35个政府重点项目里大规模围串标,涉案金额直接突破110亿;为得到当地教育基建项目,贵州威宁的跃庭建筑公司向教育局原干部行贿86.4万元,并基于此条利益链连续六年拿下202个校园工程。


以上案例中,一个是专家库系统被技术攻破,另一个是官员长期插手定标搞权钱交易,均看出当前招投标从前端报名到最终定标的整条链条皆存在失守风险。基于此,修法已是维护市场和公共利益的必然之举。


与此同时,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亟待上升为法律制度。修订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防治招标腐败,聚焦整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制度漏洞;二是巩固改革成果,将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兼顾公平效率。


二、亮点解读:从“程序合规”到“实质公平”的制度跃迁


(一)评定分离法定化,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草案首次在法律层面将“评定分离”制度化。评标委员会负责专业评审,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全过程需记录在案、可追溯。这一改革打破了评标委员会“一评定终身”的旧格局,让招标人真正成为招标结果的责任主体。对招标人而言,自主定标意味着更大的权力,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定标理由必须公开、定标过程必须留痕、定标结果必须可追溯。


(二)最低价中标“退场”,异常低价须自证合理


草案将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人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形成“低价抢标—偷工减料—扯皮索赔”的恶性循环。同时,国家鼓励招标人把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价格评审因素。“低价中标”对于企业来说已不再是通行证,技术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全生命周期考虑将是决定是否中标的最关键因素。


(三)信息公开全面加码,全流程阳光化运行


草案大幅扩充了信息公开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从“至少五年”延长至“至少十五年”。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招标档案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信息公开的全面加码,旨在让每一个环节都暴露在数据之下,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在广东省珠海市住建局2026年公布的首批典型案例中,某建设工程项目两家投标人因“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技术标书电子文档作者名称一致、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而被查处,两家公司分别被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直接责任人亦被处以罚款。电子招投标系统自动抓取并比对上传承诺函的IP地址、计算机机器码等特征信息,使“纸质时代”极难被发现的隐蔽串标行为暴露在数据留痕之下。技术赋能下的全流程监管,正在成为精准打击围标串标、落实全链条监管的有效利器。


(四)法律责任全面升级,个人责任穿透至终身禁业


第一,修订草案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大幅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


第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遴选、业务培训、履职承诺、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清退出库等日常管理机制。该条款打破了“评标专家只对当下负责、不对历史负责”的旧格局。实务当中,2025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绿捷公司校园餐串通投标案中,该公司组织5家陪标公司围标,在三个月内非法获取86个校园餐供应项目,涉案金额约3.23亿元。最后,企业被吊销执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实际控制人等数人因串通投标被逮捕。此次草案大幅提高罚款、增设终身禁业意在遏制此类恶劣案件。


第三,新法规定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也显著加大。泄露保密信息或串通投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三年内代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禁止一年至三年乃至终身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江西赣州石城县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温某亮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并泄露保密评分标准,与投标人黄某豪、刘某串通,约定中标后按中标价20%支付好处费,最终以142.8万元价格中标,温某亮收受好处费20万元。2026年3月,三人分别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充分印证了草案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增设从业禁止处罚的必要性和针对性。


三、修订草案核心条款对比解读


本章以现行法与修订草案逐项对比的方式,从招标程序、投标与开标、评标与定标、信息公开与法律责任四个维度,系统呈现制度变迁的关键节点。


(一)招标程序与招标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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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新规对招标流程的梳理更加细致,分类管理思路愈发清晰。就大型复杂项目而言,通过拉长文件编制时间进一步维护公平,而就小型通用项目则压缩周期、提升办事效率。此外,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并新增招标计划提前公示制度,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暗箱操作。


(二)投标与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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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在投标与开标环节的调整集中于三个维度:招标公告信息要素的全面扩展、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丰富、开标程序的电子化改造。


招标公告的内容要求从现行法的基本信息清单升级为全要素信息披露。现行法仅要求载明招标人信息、项目性质、数量、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基础要素。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大幅扩展,新增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评标方法类别、定标方法、投标担保要求以及利益冲突披露等事项。资格条件前置公开后,企业可提前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入围标准,避免无效投标。


招标公告的核心价值有三个方面。其一,规则前置,消除信息壁垒。公告中明确列示评标、定标两套规则,投标人能提前摸清完整评判逻辑,在标书编制阶段即可全面掌握评判逻辑与权重体系。其二,新增利益冲突申报要求,为招标人在评标后开展合规核查提供可追溯的审查依据。其三,这次公告扩充披露的内容,修订草案里其余条款形成完整闭环。公告中固定下来的评标规则与定标标准,将直接刚性约束评委会的打分行为及甲方的最终决策,使公告、评审、定标的各环节信息完全对应、逻辑前后一致。


招标文件的规范要求同样经历了从技术标准向政策载体的功能跃迁。现行法要求招标文件包含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内容。修订草案在保留这些基础要素之外,新增了定标方式的载明义务,为评定分离的落地提供了程序前提,定标方式不再是评标结束后的内部决策,而是投标前就应公开的规则。草案还明确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安全生产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要求,招标文件的功能被重新定位,它不仅是技术标准和商务条件的集合,更是落地国家战略、带动产业升级的政策载体。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的引入同样值得关注,草案鼓励招标人在价格评审因素中统筹考量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竞争维度从一次性采购成本延伸至项目全周期的综合效益,投标企业仅凭低价已不足以保证竞争力。


开标程序的调整则回应了电子招标投标的实践需求。现行法对开标程序的规定以纸质文件为场景,强调“拆封”和“宣读”。修订草案在保留基本程序的同时增加了“保密”“解密”“展示”等电子化操作表述。电子化开标不只是形式上的技术升级,它改变了开标环节的信息流转方式。投标文件以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开标时通过解密而非拆封来展示内容,全程自动记录并存档备查,每一个操作节点都留下可追溯的电子痕迹。纸质时代的开标信息只能靠人工记录和事后抽查,电子化开标则实现了数据的实时采集和自动比对,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算机机器码等特征信息可以被系统自动抓取,隐蔽的围标串标行为在数据层面无所遁形。


(三)评标、定标与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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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修订草案在评标、定标与中标环节作出了四项关键调整。评标与定标制度的改革是本次修订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修订草案将“评定分离”法定化。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候选人的优势、风险进行说明。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0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这一调整直接抬高了招标人在定标环节的话语权。


其二,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严格限缩。现行法对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未作限制,实践中被大量滥用。修订草案将其严格限定在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范围之内。


其三,异常低价自证合理机制。现行法仅原则性禁止低于成本报价,缺乏操作标准。修订草案明确,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并证明其合理性,无法证明的应否决其投标。这一制度既尊重企业自主定价,又防止恶意低价扰乱市场。


其四,中标候选人不排序。现行法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原则上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定标自主权有限。修订草案规定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且不标明排序,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除外。定标权从评标委员会回归招标人,中标候选人的竞争从“争排名”转为“争认可”,投标企业不仅要获得评委会的专业肯定,还需证明自身与招标人项目需求的契合度。


(四)信息公开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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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的同时,也显著提升了法律责任门槛。


信息公开层面,中标结果从通知到位升级为全面公告:定标方式、主要理由、合同信息、履约信息均须在三日内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相关档案保存期限从五年延长至十五年,与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配套,确保责任追溯有据可查。另外,投诉流程也补齐关键一环,一旦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情况,则必须移送监察委或者公安机关,从而打通行政监管和刑事追责的衔接渠道。


法律责任层面,违法成本呈几何级数跃升。以刻意规避招标为例,原罚款标准为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新标准直接提升至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十,增幅约20倍。串通投标的罚款区间也同步调到同一标准。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罚款从五万至二十五万提高至十万至五十万,情节严重者将被禁止从业一至三年。罚款数额成倍上涨,再叠加行业禁入等资格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当下招投标行业违法成本成倍增加,往后任何企图通过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面临的将是足以减少企业利润、中断经营资质,甚至动摇生存根基的实质性重罚。


四、新法对企业合规的核心影响与应对


草案在评标方法、定标程序、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均有重大改动,势必对施工企业、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规管理带来深远影响。


(一)最低价投标法适用范围收窄,投标策略需从“拼价格”转向“拼技术”


草案将最低投标价法的使用场景大幅缩减,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密集型项目的评审重点全面转向技术方案的优劣。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人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因此,基于上述变化,建议企业及时调整投标思路:对于技术复杂、评审侧重方案的项目,应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技术方案的精细化打磨、过往同类业绩的系统梳理上,凭借实质性内容取得认可。但若确因自身成本优势而选择低价竞标,务必提前备齐全套成本测算、供应链优势说明等材料,以应对评审质询。


(二)定标权回归后,建立“评标+定标”双维竞争力


草案赋予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的权力。这意味着投标企业不仅需要得到评委会的认可,还需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企业的投标文件在满足评标的条件之外,还需体现对项目实际需求的把握程度、对招标方长远发展的承诺以及与招标方合作共赢的愿景是否契合。定标理由的公开要求,也意味着招标人的定标决策将受到社会监督,投标企业如有异议,可依据公开的定标理由依法维权。


另外,新规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招标计划、定标理由、履约情况全部对外公示,档案保存15年,企业过往投标记录、违规污点会长期留存,直接影响后续能否参与新项目。因此,建议企业一方面搭建完整的内部投标资料归档制度,对标书编制、修改、澄清说明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留痕管理;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围标串标、挂靠、业绩造假这类高风险行为的自查,提前清理合规隐患。


(三)法律责任穿透至个人,高管和评标专家面临“罚款+禁业”双重风险


草案新增从业限制,将追责触角从企业层面延伸至个人。企业一旦出现串标、行贿中标等违法行为,公司负责人、投标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被处以数年乃至终身的招投标行业禁入;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则实行终身追责。


对企业而言,招投标合规条款或可成为高管劳动合同、绩效考核的一部分,从制度上约束管理层行为。若企业员工担任评标专家,则单独建立评审台账,对每一份评审意见完整存档,保证全程可追溯。


(四)过渡期合规准备


草案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应密切关注立法进程,提前做好以下准备:


第一,对照修订草案逐条梳理正在跟进、已经落地的项目,排查异常低价投标、资质挂靠、串标陪标等高风险行为;


第二,在未来的项目投标中严格规范投标资料的制作程序,杜绝伪造业绩、资质、技术材料这类问题;


第三,筛选合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把对方过往合规记录纳入选聘考核标准,避开有违规前科的代理;


第四,单位有人担任评标专家的,单独建立管理台账,保证每一次评审独立、留痕。


五、结语


此次《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绝非零散的法条修补,而是一次系统性的治理理念重塑:招投标行业从只走表面程序的形式合规转向真正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回归;从无底线低价内卷转向优质优价择优;从阶段性监管升级为全链条、长周期的追溯式监管。


在新的格局下,单纯依赖低价已无法锁定项目,靠企业所有制制造壁垒的路子也会行不通。招投标全流程数据留痕、公开公示的制度设计大幅压缩各类违规操作的生存空间,高额罚款和个人禁业的双重惩戒更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因此,在这套全链条监管的新规则下,所有参与招投标的市场主体,都要抓住现在征求意见的过渡期,全面自查合规漏洞,调整投标竞争策略,规范全流程操作,做好档案、信用管理。把合规思维贯穿投标、履约全周期,才能在越来越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稳定接单,长期发展。


本文撰写张姝琴、王萌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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