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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及处罚介绍

作者:邱梦赟 李晨 2021-11-24
[摘要]本文将着重介绍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的详细具体的行为,并结合业务实际经验,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以及介绍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应处罚。

本文将着重介绍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的详细具体的行为,并结合业务实际经验,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以及介绍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应处罚。


一、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的行为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第764.2条(本条于2020年11月18日更新)[1],违法行为包括:


(一)  实施禁止行为


任何主体不得参与《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所禁止或与之相反的任何交易或采取任何其他行为;或,任何主体不得逃避《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所要求的任何交易或要求采取的其他行动。


(二)  引起、协助或教唆实施违法行为


任何主体不得引起或协助、教唆、咨询、指挥、引诱、促成、允许或批准实施被《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所禁止的任何行为;或,任何主体不得引起或协助、教唆、咨询、指挥、引诱、促成、允许或批准对《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所要求的行为采取不作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引导其他企业,使其他企业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则该企业会因为触犯本条的违法行为,而被美国商务部安全与产业局(以下简称为“BIS”)进行违法调查。


(三)  教唆和试图违反


任何主体不得教唆试图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试图违反”与“规避”类似,即:若企业尝试用“规避”的方式,从事了表面上看似绕开《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监管,实则是为了突破《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行为,则该情况下存在被BIS认为“试图违反”的风险。


(四)  共谋


任何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与一个及以上的主体共谋或相配合,以引起或实施构成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的任何行为。


(五)  明知的违反


任何主体在明知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其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拟发生的情况下,不得全部或部分订购(order)、购买(buy)、移动(remove)、隐藏(conceal)、储存(store)、使用(use)、销售(sell)、贷款(loan)、处置(dispose of)、转移(transfer)、运输(transfer)、资助(finance)、发送(forward)或以其他方式服务已经、正在或即将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让的任何物项,或以其他方式的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任何物项,或针对该等物项进行谈判以促进该等活动。


(六)  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行为包括下述:

1.   任何主体不得直接向BIS或任何其他美国机构的官员,或通过任何其他主体间接做出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声明或证明,或伪造或隐瞒任何重要事实:

2.   在调查过程中或其他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过程中;或

3.   与准备、提交、发布、使用或维护任何“出口管制文件”或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提交了的或要求提交的任何报告有关;或

4.   为了实现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让或其他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活动,或与之有关。

5.   任何主体作出的所有陈述、声明和证明都被认为是持续有效的。作出任何陈述、声明或证明的每一主体在收到任何信息后,必须立即将先前作出的陈述、声明或证明的任何重大事实或意图的任何变更,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BIS及任何其他相关机构,该等变更会导致一个合理审慎的主体知道重大事实或意图已经发生或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需注意的是,作出虚假陈述的对象不仅限于美国政府机构,还包括向任何其他民事交易相对方作出的相关陈述保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在其日常采购时收到供应商要求签署的保证函,其中包括需要企业承诺其采购的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不涉军等情况;以及在日常业务中,若存在向交易相对方或相关银行等通过书面、当面展示的方式作出企业本身的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陈述。


故而,在上述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以及结合本所实务,若企业对外作出类似保证存在虚假的、不实,则企业将面临届时BIS认为企业作出了“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的违法行为的风险。


(七)  逃避


任何主体不得从事任何交易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意图逃避《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具体包括如下行为:


1.   未遵守报告、保存记录的要求

任何主体不得不遵守或拒绝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的任何报告或记录保存的要求。


2.   许可变更

除非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中特别授权或由BIS书面授权,否则任何主体不得变更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或《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发布的任何许可、授权、出口管制文件或命令。


3.   违反拒绝令的条款行为

任何主体不得实施BIS为防止即将发生的、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据此签发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而发布的拒绝令或临时拒绝令所禁止的任何行为。


二、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处罚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第764.3条(本条于2020年11月18日更新)[2],具体而言:


(一)  行政处罚


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的行为将受到本节所述的行政制裁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制裁或处罚。本部分第764.6条所述的保护性行政措施与行政制裁不同。


1.   民事经济处罚

对每项违法行为可处以不超过《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规定金额的民事罚款,在《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任何条款继续有效或被《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以下简称为“IEEPA”)或任何其他机构修订的情况下,对每项违规行为的最高民事罚款应是该其他机构规定的金额。


任何民事处罚的支付行为在实施罚款后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作为给予或将给予受处罚者的任何出口许可(export license)、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准许(permission)或特权(privilege)的授予、恢复或继续有效的条件。


2.   拒绝给予出口特权

可发布命令,以限制被列主体(named person)从事涉及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管制的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让的能力,或限制被列主体接触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管制的物项。


3.   行业禁入

任何作为律师、会计师、顾问、货运代理或以任何其他代表身份,为任何许可申请或其他事项在BIS面前行事的主体,可以通过命令在BIS前被禁入任何或所有此类活动。


(二)  刑事处罚


凡故意实施、故意试图实施或故意密谋实施《美国法典》第50卷第4819条(a)项所述非法行为的,应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若是个人,应处以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三)  施加其他制裁


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或据此发布的任何命令、许可或授权的行为,以及《美国出口管理法》第11A、B和C节规定的其他行为,除了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或《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外,还可能受到制裁或其他措施。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法定制裁

针对与武器扩散有关的特定行为而实施法定制裁。该法定制裁不是民事或刑事处罚,而是限制进口和采购(见《美国出口管理法》第11A节,违反多边出口管制,和《美国出口管理法》第11C节,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或限制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s)(见美国出口管理法》第11B节,违反导弹扩散,以及《1992年两伊武器不扩散法》)。


2.   其他制裁和措施

(1)    扣押和没收

根据美国商务部部长管理或执行的出口法律和法规而扣押的任何财产都将被没收(《美国法典》第50篇第4819条(d)项和第4820条(j)项;《美国法典》第22篇第401条;和《美国法典》第13篇第305条)。


(2)    其他美国政府机构的联动行为

A.   美国国务院不得向被判犯有《美国法典》第22篇第2778条(g)(1)(A)项规定的刑事罪行的主体,或被美国商务部或其他机构拒绝给予出口特权的主体出具出口或再出口受《武器出口管制法》管制的国防物项和国防服务的许可证或批准书;若申请人因上述规定的刑事犯罪被起诉或出口的任何一方被定罪,美国国务院可拒绝出具该等许可证或批准书(联邦法典第22章第126.7(a)条和第127.11(a)条)。

B.   美国国防部和其他机构可以根据违反出口管制的情况,暂停任何主体与美国政府签订合同的权利(《联邦政府采购法规》第9.407-2条)。


三、结论


2021年10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3],其中要求“深入研究、掌握运用所在国法律,加强国际规则学习研究,密切关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提前做好预案,切实防范风险”。相应的,无论是央企、地方国企还是民营企业,我们都建议时刻关注与企业本身运营发展密切相关的外国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提前预知法律后果,做好涉外法律合规风险防范。


注释

[1] 见Export Control-Penalties; Penalties; Enforcement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enforcement/oee/penalties;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docs/430-part-764-enforcement-and-protective-measures/file

[2] 见Export Control-Penalties; Penalties; Enforcement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enforcement/oee/penalties;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docs/430-part-764-enforcement-and-protective-measures/file

[3] 

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c21487848/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