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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质押登记法律难题已经破解,券商系P2P或异军突起

作者:吴卫明 2015-07-17
[摘要]物权登记是困扰P2P行业已久的问题,在当前物权登记的法律架构下,并无较好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互联网平台为了给客户办理质押、抵押,想尽了各种办法,但效果并不理想。

物权登记是困扰P2P行业已久的问题,在当前物权登记的法律架构下,并无较好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互联网平台为了给客户办理质押、抵押,想尽了各种办法,但效果并不理想。


吴卫明博士认为,在我国当前的担保物权登记体系中,股票质押已经在制度上具有远程登记的条件,并可以在P2P行业中被推广应用,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体系或将发挥更大用途。从这个意义上讲,未来P2P体系中,证券公司或许会异军突起,成为重要的一支力量。


一、担保物权的远程登记难题


由于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立法的时代背景,网络化交易和由此衍生的担保物权登记问题,并未被相关法律所重视。以物权法为例,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登记的流程、职责、权限、提交资料等问题,但并未对物权的远程登记进行规定。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包括“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及“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这一工作流程虽然并未排除远程登记,但从实践操作看,登记制度并没有给物权远程登记留下“窗口”。


以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例,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按照这一规定,事实上是将登记地点限定在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除非将来可以把“办公场所”扩大解释为“登陆服务器”,否则远程无法办理不动产抵押。


对于股权等权利质押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们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没有考虑到互联网交易发展所带来的担保物权远程登记问题。


二、股票质押登记已经突破远程障碍


在当前主要的担保物权标的中,股票较为特殊,具备办理远程质押登记的条件,并且在制度和实践操作层面也已经取得突破。


对于股票出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条款中所表述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即为股票。也就是说,股票出质的物权登记机构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作为中登公司质押登记业务的代理机构,且该代理机构的资质由中登公司认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双方,可以选择到中登公司现场办理质押登记,也可以通过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证券公司在取得中登公司的相关资质后,即可代理远程股票质押登记业务。


当然,远程登记不是无条件的。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质押登记的双方选择在证券公司办理远程质押登记的,证券公司应当依据规定,接受质押登记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证券公司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中登公司进行审核,中登公司审核通过后,对相关质押事项办理质押登记,并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由于我国实行电子化股票,股东登记、股票交易、结算均已经高度电子化、网络化,这为股票出质远程登记打下了观念和交易条件的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证券公司办理股票出质的材料远程提交,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依然需要到证券公司柜台提交资料和接受审核。但无论如何,由于券商网点的丰富,股票出质登记的便利性已经被大幅提高,用户体验也有所改善。吴卫明博士认为,股票远程出质登记制度,是我国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


三、券商系P2P或异军突起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股票远程质押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经有所突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进行股票的质押登记。而中登公司基于物权法的授权,在权限范围内有条件的实施了“远程登记”,通过委托证券公司审核资料的方式,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股票质押登记。


当然,券商基于自身的风险防控需要,在当前的实际操作中,仍然采用柜台审核资料的方式操作该项业务。


吴卫明博士认为:随着身份认证与电子签名技术的完善,远程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不可篡改性可以得到保障。并且,如果在身份识别过程中,辅以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特征识别,远程提交资料与资料提交人之间的对应关系也能够被锁定。而对于券商客户而言,由于其股票开户、交易均通过券商服务器,券商具备实时掌握客户股票持仓情况的条件,这也为券商协助办理远程登记提供了条件。


在2015年6月发生的这次股票巨幅波动事件中,不少券商融资客户面对股票连续跌停而无法平仓的境地,券商自有资产一度面临威胁。在传统银行考虑降低资产负债业务风险,而纷纷转型P2P之际,券商也应思考两融类业务的风险。两融业务是券商的资产负债业务,券商风险高而收益有限。


对于券商而言,P2P是个不错的选择。即:让客户与客户直接对接完成股票质押融资。由于券商具备代理客户办理担保物权远程登记的便利条件,券商系P2P可能会异军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