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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IPO企业自然人股东“双重国籍”相关问题的研究

作者:楼永辉 雷学臣 2022-11-23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及境内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拟IPO企业的主体性质越来越多元化,股东构成亦越来越复杂。

随着我国经济及境内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拟IPO企业的主体性质越来越多元化,股东构成亦越来越复杂。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推出以来,由于科创板板块定位专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此类产业的企业自然人股东更为常见地出现外籍人员。因自然人股东国籍身份的不同,拟IPO企业在企业性质、审批程序、行业准入、资金外汇监管等政策适用也有所差异,在IPO审核过程中备受关注。


自然人股东国籍身份变动问题,常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原为中国国籍,出资设立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出现国籍变化,取得外国国籍而不再具有中国国籍身份;二则是股东原为中国国籍,后取得外国国籍并设立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中国国籍身份的注销,从而出现“双重国籍”现象。


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IPO审核实践来看,因股东国籍身份变动时点不同,所引发系列问题会有所不同,相应的解决措施、规范程序亦存在差异。前述第一种情形下的国籍身份变动案例相对较多,且目前的审核态势较为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趋于完善,通常从企业性质认定、消除瑕疵状态、论证是否实质违反相应规定、是否遭受处罚、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确认文件等方面着手,基本均能得以解决,本文不再赘述。


本文将着重于论述第二种情形,即公司设立伊始股东便存在“双重国籍”问题,对拟IPO企业的影响及主要解决措施。


一、相关法律法规


《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不认可公民具备“双重国籍”,中国国籍与外国国籍仅得二选其一。但实践中,由于部分人取得外国国籍后,或因某些原因未能定居于国外,或因某些原因即便定于国外而未能及时完成中国国籍身份注销,导致出现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因此,对于拟IPO企业而言,首先需要甄别相关股东是否属于丧失中国国籍情形。根据《国籍法》第九条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定居外国;2)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第二个条件以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作为标志,容易理解、较为明确,但就第一个条件“定居国外”,因《国籍法》并未对此作出详细解释,实践中相对难以界定。


经检索,《国籍法》虽未对“定居国外”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中,为适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而对定居作出释义,具体规定如下: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上述规定系出于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而制定,也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被法院广泛引用。若存在特殊身份(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存在专门认定,如江门中院(2017)粤07刑终72号刑事判决书、北京第一中院(2018)京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中,案涉当事人虽提交了相应外国籍身份证明文件、定居国外证明文件,法院以《国籍法》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为依据,并结合公安部门作出的身份认定文件为佐证,认定案涉当事人并不当然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仍为中国国籍。


在IPO过程中,基于股东身份适格性要求,拟上市企业股东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身份,也就不存在《国籍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阻却事由。因此,基于上市规范性及合规性要求,判断相关股东是否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是否满足“定居国外”条件,应当以5号文相关规定为参照。


二、事实“双重国籍”的主要关注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IPO申报材料的披露要求,需要对发行人属于自然人的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人员的基本情况作出披露,其中包含国籍信息,若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事实“双重国籍”情形的,在申报时明确披露其国籍身份也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IPO过程中,“双重国籍”问题属于重点关注问题之一,经检索公开案例,部分案例情况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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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核实践,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审核关注重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股东取得股权时,是否存在事实“双重国籍”情况;

2)是否存在利用“双重国籍”身份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监管,如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外汇管制等;

3)是否存在利用“双重国籍”身份骗取相关税收优惠或其他优惠待遇;

4)是否曾因“双重国籍”问题遭受处罚或存在潜在的遭受处罚的风险。


三、主要解决措施


从以上审核关注重点来看,审核机构关注发行人“双重国籍”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利用违法事实谋取非法利益”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风险。有鉴于此,拟IPO企业在面临“双重国籍”问题时,可尝试从如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


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包含两种处理方式:1)依照《国籍法》第九条关于取得外国国籍、定居于国外而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完成中国国籍身份注销,保留外国国籍;2)依照《国籍法》第十三条关于原为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人员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程序,取得复籍证书、完成落户手续并注销外国国籍。


(二)论证“双重国籍”情形未实质违反法律规定


论证未实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严格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所经营业务以及“双重国籍”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论证不存在利用“双重国籍”身份而规避发改委及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的主观故意和事实;


2)严格核查发行人“双重国籍”股东的出资资金来源,论证出资资金不存在规避外汇监管规定的主观故意和事实,来源合法;


3)严格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的各项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论证未利用“双重国籍”身份骗取或实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未实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规定。


(三)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说明


中介机构在面临发行人股东存在“双重国籍”问题时,由于涉及到境外事宜,在通过有限手段充分核查该股东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情形的基础上,也有赖于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和确认。因此,需要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就“双重国籍”事宜与市场监督、发改、商务、外汇及税务等部门取得沟通,与该等部门进行访谈或出具说明文件,说明所涉股东“双重国籍”问题是否存在实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处罚风险或遭受重大处罚风险。


四、关于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的进一步提示


如上所述,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包含两种处理方式,即选择保留外国国籍而注销中国国籍身份,或是选择恢复中国国籍而注销外国国籍。实践中,因选择保留国籍的不同,程序上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一)选择保留外国国籍


若发行人股东选择保留外国国籍,则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第一步:向原户籍所在公安局上缴中国居民身份证


第二步:向原户籍所在公安局注销户籍信息


注:注销中国国籍身份期间并不影响其继续使用外国国籍身份证件出入境。


(二)选择恢复中国国籍


若发行人股东选择恢复中国国籍,则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第一步:先参照“选择保留外国国籍”程序先行完成中国国籍身份注销


第二步: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复籍申请


第三步:经由公安部批准,核发复籍证书


第四步:完成外国国籍注销,取得退籍证明文件


第五步:凭借复籍证书以及退籍证明文件申请落户


以北京为例,可通过关注“北京公安出入境”微信公众号,选择“咨询指南”,然后选择“中国公民证件指南”,再进一步选择“北京户籍人员”,最后选择“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查阅相关申请资料及提交申请。


限于核查手段,此处不再赘述外国国籍注销详细程序。以加拿大为例,有需要者,可通过如下网站进一步了解: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services/canadian-citizenship/renounce-canadian-citizenship.html。此外,中国国籍注销及申请恢复国籍期间仅能使用外国国籍身份证件出入境。


近期参考案例如下:北陆药业(北陆药业:300016)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公告称,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WANG XU(王旭)先生于2020年12月1日向公安部提交资料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近期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NO.18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安部准予王旭复籍;WANG XU(王旭)先生将尽快申请办理注销加拿大国籍,并申请办理户口本及中国身份证等。


(三)选择注销外国国籍但暂不处理(维持)现有中国国籍身份证件


经检索公开案例,除上述两种方案外,还存在有“双重国籍”身份人员选择仅注销外国国籍而继续持有原中国国籍身份证件情况。


如海科新源(创业板已过会)披露称“其董事崔志强先生现为中国国籍,根据崔志强先生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崔志强先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持有加拿大护照。根据崔志强先生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慎考虑,崔志强先生决定保留中国国籍身份,注销加拿大国籍;2021 年 5 月,崔志强先生已经向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提交了加拿大护照及其他注销加拿大国籍的相关资料。”


经进一步检索,仅发现上述案例存在此处理方式,且在处理程序上与法律规定及笔者电话咨询有关部门所了解的程序存在差异,缺少注销原中国国籍证件并重新申请恢复程序。由于该案例情况仅涉及董事任职而不涉及股东持股问题,审核过程中并未受到进一步关注问询,因此案例中保留的原中国国籍身份是否为有关部门所认可,仍存在不确定性,是否适用于股东持股情况下的“双重国籍”问题亦存在不确定性。


五、小结及提示


综合上述,根据IPO企业自然人股东做出的选择不同,其消除“双重国籍”违法情形所引起的后果也有所不同:

1、选择注销中国国籍。在发行人股东,乃至实际控制人为外国国籍的情况下,若发行人所处行业并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则发行人选择在境内上市并不会因为股东国籍问题而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若发行人未来从事的业务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类业务时,将受到限制。


2、选择注销外国国籍并恢复中国国籍。该种方式流程较为冗长,申请恢复国籍周期较长,预估不低于1年期限,且期间不得使用中国国籍身份从事任何活动,在发行人申报时需明确发行人股东具体国籍身份,若选择恢复中国国籍,于申报前至少应取得公安部所核发的复籍证书;


3、选择注销外国国籍但暂不处理(维持)现有中国国籍身份证件。该种方式虽能够缩减流程程序,且继续使用中国国籍身份证件,但从法定程序而言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其证件是否为有关部门所认可、是否存在被强制收回风险等都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建议拟IPO企业自然人股东在选择保留外国国籍或恢复中国国籍身份时,应当尽早结合自身情况以及企业IPO规划,谨慎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