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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欧盟对“双反”调查程序的新安排以及实践

作者:向东 陈欣欣 2020-04-08

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发展以及受影响地区所实施的防疫措施,欧盟委员会(“欧委会”)于2020年2月12日[1]和2020年3月16日[2]分别发出通知,就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双反”调查)中的一些程序性规定作出灵活的新安排,以确保调查能够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欧委会两次通知中的新安排内容大同小异,主要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第一次通知以及相关的新安排,是针对当时疫情最为严峻的中国以及与中国有密切经济联系的关系方(例如由中国员工管理的海外分支机构)。第二次通知则将新安排扩大适用于受到为控制新冠病毒传播采取的安全措施影响的关系方,以及与受新冠病毒影响地区(“受影响地区”)紧密关联的关系方。


从内容来看,欧委会就新冠疫情发展对“双反”调查程序的新安排主要有三方面:



一、实地核查



鉴于疫情爆发,欧委会决定中止所有非必要的、到受影响地区的旅行,并推迟所有与受影响地区旅行者的面对面会议。


由于旅行限制或安全措施,对于位于受影响地区的生产出口商企业,欧委会将不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欧委会将考量关系方所提交的信息,如果可行,欧委会也将与其他可获得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如欧委会对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满意,其可以只依据案件文档中已经核查或者已经证明的事实对调查作出裁决。


就此,欧委会将仔细审查申诉方所提交的申请书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对于后者,欧委会的要求要比对前者的要求更明细,要求其他利害关系方(尤其是出口生产商)所提交的信息可以由欧委会在布鲁塞尔进行适当的核查。


此外,欧委会还重申,适用《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6(a)条“严重市场扭曲”的出口生产商必须遵守调查问卷“概括说明”中第一点的要求,也就出口生产商在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时必须一并提交所有工作底稿以及对工作底稿的说明。


在欧委会公布新安排之前,欧委会已经通知的对华不锈钢热轧板出口商,将推迟原定于2020年第一季度的实地核查。欧委会公布新安排之后,在欧盟对华、埃玻纤织物反补贴案(AS656)的终裁披露中,欧委会引用了第一次通知,并说明由于新冠疫情的发展,欧委会无法在中国进行实地核查。鉴于调查已经接近尾声,欧委会只能根据可获得信息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例外地”使用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补贴幅度计算。在欧盟对华铸铁井盖反吸收调查案(R715)中,原本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在2020年第一季度进行生产商的实地核查也改变了核查的方式。



二、时间限制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和《欧盟反补贴基本条例》对调查中利害关系方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其他书面文件的时间做出严格限制。在立案公告当中,欧委会对申请延期作出进一步说明,欧委会一般只会作出三天的延期,除非利害关系方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欧委会才会作出七天延期的决定。


考虑到位于受影响地区的出口生产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经营活动可能因为防疫措施而受限,从而影响其及时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或者欧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的能力。欧委会认为,本次新冠病毒的爆发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欧委会可以给予七天延期。对此,申请方需要详细说明新冠病毒相关措施是如何影响其提供欧委会所要求信息的能力。


位于受特别严重影响地区的企业如果受到进一步保护措施的影响(如隔离或强制停工),导致其无法满足欧委会的要求,对于此类情况,欧委会可以在个案中审查,并决定给与申请延期的企业七天以外的延期。受此影响的申请方在申请延期时应当说明,这些进一步的保护措施是如何影响其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或其他信息的能力,以及这些额外的时间是如何能够让申请方能够准备调查问卷答卷或其他信息的。


尽管欧委会对利害关系方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或其他信息的时间限制作出了较以前宽松的安排,但是欧委会也声明,如果上述延期阻碍欧委会如期完成调查,那么欧委会有可能拒绝延期申请或者缩短延期时长。


在欧委会公布新安排之前,在欧盟对华铸铁井盖反吸收调查案(R715)中,对于能够说明政府防疫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被抽样出口生产商企业准时提交答卷所造成影响的延期申请,欧委会认为此类情况构成立案公告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并且给予了七天的延期。新安排公布后,同案当中位于意大利、葡萄牙的进口商因受疫情影响,也向欧委会提出延期申请。对此,欧委会均认为符合“特殊情况”,并给予了七天的延期。



三、调查的开展及裁决



上述关于实地核查和延期的安排将持续生效,直至受影响地区已恢复安全旅行,或者位于受影响地区的关系方不再适用限制措施为止。欧委会会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同时也要求利害关系方将任何可能改善核查过程或者信息提交的情况通知欧委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受影响地区恢复安全旅行,实地核查将在调查期限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对于已经根据可获得事实结案并且实施最终措施的案件,一旦受影响地域或相关地区可进行安全旅行,欧委会可以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或《欧盟反补贴基本条例》,自行发起临时复审。



四、欧委会其他可能影响“双反”调查进行的安排



尽管欧委会对“双反”调查程序的新安排仅包含上述三点内容,但是欧委会针对其内部机构的其他安排也有可能影响“双反”调查的进行以及调查利害关系方参与调查、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方式。2020年3月12日,欧委会宣布,如无必要,自2020年3月16日开始欧委会工作人员应以在家办公为主。[1]在此政策之前,欧委会已经出台内部指引要求工作人员避免进行面对面的会议。在相关指引和政策出台后,无论是与调查机关进行的听证会,还是在听证官主持下的听证会,多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的方式。


受此政策影响,在欧盟对华、埃玻纤织物反补贴调查一案(AS656)中,欧委会调查机关拒绝了欧洲律师申请面对面听证会的要求,提议将听证会改为以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在欧盟对埃及玻璃纤维产品反补贴调查一案(AS657)中,欧委会听证官提议,听证会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五、对中国企业应诉的建议



从欧委会上述新安排来看,对于位于受影响地区的企业,欧委会更为注重对企业书面提交信息的核查。根据欧委会上述新安排以及相关实践,我们对中国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 书面提交信息应尽可能准确、完整


欧委会在新安排中一再声明对书面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以及有可能根据可获得信息作出裁决。对于应诉的中国企业而言,如果书面提交信息未达到要求,这便意味着欧委会有可能根据案件文档中的信息(包括申诉方提交的可能对应诉企业不利的信息)以及其他公开途径可以获得的信息作出裁决。为了避免欧委会根据可获得信息作出对应诉企业不利的裁决,应诉企业在准备书面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做到准确、完整。


2. 对数据、企业书面记录的说明应尽可能清晰


由于欧委会中止了所有非必要的、到受影响地区的旅行,对于应诉企业而言,应诉企业少了一个与欧委会调查官员面对面说明、解释应诉企业调查问卷答卷和其他提交信息的机会。确实,对于数据的准备和勾稽,可能面对面的解释更为直观和容易让人理解。为了减少中止实地核查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我们在此建议,无论应诉企业是否适用《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6(a)条“严重市场扭曲”的规定,在准备调查问卷答卷和其他书面信息时,应诉企业可以对数据的准备、勾稽和其他企业书面记录进行必要的说明。此类的说明应当尽可能清晰,能够帮助调查官员充分理解调查问卷答卷和其他提交信息的准备过程。


3. 注意其他可以获得的、与应诉企业相关的信息


欧委会的新安排中提到,其有可能使用其他可获得信息,与应诉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考虑到欧委会有可能会根据公开信息与应诉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应诉企业也应留意、排查在公开信息当中是否有任何与应诉企业已经提交的信息相悖的信息。为了宣传企业产品,或者因为企业未能及时更新信息,有的企业会在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交易平台留下夸大或者过时的信息。这些信息容易被申诉方或者欧委会所利用,有可能会给应诉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4. 在听证会前应与调查机关或者听证官进行充分沟通


无论是与调查机关还是与听证官进行的听证会,在疫情期间多采用音频会议和视频会议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应诉企业应当在在听证会前应与调查机关或者听证官进行充分沟通,如果有任何听证会上需要使用的文件或材料(例如PPT或者计算表格),应当在听证会前及时与调查机关或者听证官说明此类文件,并尽早交文件,供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在听证会举行前阅读,以便提高听证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