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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如何应对12月底必须提交的税务自查报告?!

作者:石育斌、乐维、汪美娟 2018-12-03
[摘要]11月30日,影视行业的大规模补税信息已经刷屏朋友圈,人民网也对这一情况进行了报道,这一事件成为当日的热点新闻之一。 本文将对近期我国税务机关对于影视行业的监管脉络进行介绍与总结,在此基础上将对目前影视行业12月份税务自查自纠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本周三,11月28日,一些影视工作室负责人接到了工作室所在地的税务局电话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且需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查报告,以及补缴所欠税款。


本周四,11月29日,网传《横店工作室会议内容》,要求影视工作室按照收入总额的70%以劳务所得税率补交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会议内容显示的原则,100万元的收入需要补交19.25万元!


昨天,11月30日,影视行业的大规模补税信息已经刷屏朋友圈,人民网也对这一情况进行了报道,这一事件成为当日的热点新闻之一。


本文将对近期我国税务机关对于影视行业的监管脉络进行介绍与总结,在此基础上将对目前影视行业12月份税务自查自纠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一、我国影视行业税收监管脉络与趋势


当前我国影视行业的税务核查并非突如其来,我国对于影视行业税收监管的从严要求是一个渐进过程,其整体监管趋势变化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


1、进入从严监管期:我国提出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


2011年4月15日,国税总局颁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简称“50号文”)。50号文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该规定是国税总局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影视行业的税收监管从严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2、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影视行业被列为税务稽查重点


随着我国近年来影视行业的快速发展,明星天价片酬的情况被媒体不断曝光,引发了社会舆论热议。影视公司以及收入畸高的相关从业人员的税收问题,随之成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重点之一。


2017年,演艺明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年度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内容。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总稽便函[2017]29号,简称“29号文”),该文第5条明确规定:“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3、进入全面核查新阶段:目前影视行业已经成为税务部门重点核查对象


2018年3月开始,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以及浙江横店等影视公司集中注册的地区陆续开展了税务检查,当地税务部门不断强化针对影视行业的税收征收征管。大批影视企业开始申请注销,或从税收洼地撤离。


2018年9月开始,横店各影视工作室陆续收到当地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条件的影视工作室,自2018年6月30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同时,通知书要求影视工作室在45天内,按照定额终止前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这些影视工作室在终止定期定额纳税方式后,开始改为查账征收。


2018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具体规定了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四个步骤进行逐步推进。《通知》指出,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二、当前影视行业税务自查自纠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从税务总局出台的《通知》,以及各地方税务局目前发出的自查具体要求,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政府部门对于治理影视领域偷逃税问题的态度是坚决的,工作是稳步推进的。为此,影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应该对现阶段的自查自纠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利用这一阶段进行整改。


同时,影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也应该正确认识这一自查自纠要求,我国税务机关只会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推进这一工作,而影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也应该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合理落实自查自纠要求。


以下,我们对目前影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对当前的税务自查自纠要求的三个主要法律困惑,进行阐述和解析。


1、“政策不能说话不算数吧?”——新法到底有没有溯及力?


当前我国为数众多的影视企业,包括影视制作企业、影视经纪企业以及影视个人工作室等,主要集中于鼓励影视行业发展、给予影视企业优惠政策的若干地区,诸如前文所谈到的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以及浙江横店等地。


在诸多优惠政策中,目前备受关注的是原来给予核定征收征纳制度的影视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开始要求转变为查证征收,并且根据网络信息,当地税务局要求对之前三年(2016至2018)核定征收期间的税收进行补税。一时间,这一政策转变和补税要求引起了影视界人士热议,其中的一个焦点是“新政策出来后难道就要改变之前旧政策的效力吗?”


我们认为,这涉及到“法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公布实施后对实施之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在我国税法领域,遵从“法无溯及力原则”,即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其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是不适用的。“法无溯及力原则”有利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从而有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否则,如果“新法有溯及力”,就会让人无所适从,就会违背税收法律主义,对纳税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当前税务机关展开的自查自纠活动,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法”,但是本质上是对之前税务征纳规定的调整和变化,为此,这种“税收新规定”也应该遵守“法无溯及力原则”,即对这种新规定实施之前的行为没有适用效力。


当然,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如果是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则税务机关有权利针对纳税人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进行处罚,包括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以及罚款等。这与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2、“一刀切”还是“实事求是”?


根据当前网络新闻消息,税务机关要求影视工作室按照2016年至2018年三年收入的70%进行补税,而且制定了针对整个行业的补税比例。对此,一些影视企业叫苦连天,因为这些企业这几年可能没有赚到钱、甚至本身还存在亏损,如果还需要按照收入的70%以劳务报酬所得最高的40%税率进行补税,则确实是一种无法承受的纳税负担。


对此,我们认为,一家影视企业是否应该补税以及究竟应该补交多少,都应该“实事求是”,而不能搞“一刀切”,否则不仅起不到对影视行业税务问题进行整改的监管目的,而且还会伤害一些正常纳税或仅存在微小税务问题的影视企业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们认为,税务机关最终应该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这一次的影视企业自查自纠,影视企业自己也应该保持足够的清醒和理智,应从企业自身情况出发来面对这次自查自纠活动。


3、“积极自查”还是“消极等待”?


面对这次稍显突然的税务自查风暴,绝大部分影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感觉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应对。而且,面对自查自纠要求,也不知如何着手准备自查报告,以及如何与税务机关沟通。为此,一些影视企业对这一税务自查自纠,采取了消极等待方式,觉得法不责众或者“税务机关找到我再说”的态度。


我们认为,由于自查自纠要求是我国税务总局贯彻落实10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工作步骤,“逃避”或“等待”不仅违反了《通知》要求,而且也是不理智的方法。


面对这次自查自纠,影视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应该进行积极应对,首先,应该寻找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帮助,对整个企业的前三年账务进行整理和分析,实事求是地审查是否存在税务问题;其次,根据存在的具体问题,依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这次税务机关自查自纠的具体要求,提出整改意见;最后,如果涉及到补税或履行其他法律义务,则应该积极予以落实,如果确实由于资金短缺等客观原因,则应该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寻找解决方法。


当然,对于前三年合法纳税的部分,以及经过会计调整和财务规范可以合理解释的企业资金往来以及其他企业财务行为,则应该进行科学解释与合理定性,避免出现本不应该补税的行为而盲目进行“补税”,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