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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线下教育培训机构转在线教育的机遇及合规要点初探

作者:何周 徐进 2020-02-20

受新冠疫情影响,1月23日上海市要求本市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即日起至2月29日暂缓开展线下服务(若有延长将另行通知)。紧接着,1月27日教育部发布通知要求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并要求学生“在家不外出、不聚会和参加集中性活动”。虽然没有明确要求线下培训机构停止培训,但文件中隐含着这种政策信号。


此后几天,全国各省市陆续发文要求线下培训机构停止培训活动,开展线下培训活动不能早于学校开学时间。绝大多数线下培训机构停止了培训活动,但也有个别机构“顶风作案”。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报,2月6日北京一教培机构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开课,涉嫌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营业执照被吊销。据《辽沈晚报报道》,2月12日,鞍山市教育部门公布了鞍山首例“疫情期间违规补课”的培训机构——鞍山市一鸣艺术培训学校,给予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月14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紧急预警,要求疫情期间,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聚集性培训活动。对顶风作案者,将给予最严厉的惩处。措辞十分严厉,足见问题严重性和主管部门的治理决心。


线下培训活动停止,培训机构纷纷转型在线教育。无论是主动转型还是被动转型,线下培训机构都必须面对并妥善应对。实际上,疫情也为在线教育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线上线下融合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本文拟对在线教育的发展机遇、线下机构在新冠疫情期间网上授课可能面临的合规性问题,以及在线教育合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广大教育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有所裨益。



一、 在线教育概念、市场规模与发展前景



1、 概念


在线教育是指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的新型教育形态,是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上的教育,它以学习者为主体,学生和教师、学生和教育机构之间主要运用多种媒体和多种交互手段进行系统教学和通信联系。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线教育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普及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教育形态。在线教育是互联网与教育的深度融合,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改变了教育的方式,但无法改变教育的本质。因此,在线教育的核心依然是教育。


2、 市场规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2.32亿,较2018年底增长3122万,占网民整体的27.2%;手机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1.99亿,较2018年底增长530万,占手机网民的23.6%。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在线教育的用户以移动终端用户为主体。如何开发和争夺移动互联网中的用户也成为各大在线教育机构关注的焦点。


用户规模是在线教育市场规模的基础。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规模预计达3133.6亿元,同比增长24.5%,预计未来3年市场规模增速保持在18-21%。


在线教育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的背后是在线教育机构融资热。截至2019年12月,中国在线教育融资达170余起,虽然与2018年相比融资数量减少,但资金规模却大幅提升且有向头部机构集中的趋势。DaDa、VIPKID、小盒科技、高思教育等头部机构的融资额都超过1亿美元。


3、 发展前景


与传统教育相比,在线教育具有新空间、新时间、新方式、新互动、新思维等特点。在线教育打破了传统教育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所有人都能有机会接触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学习变得更加自主化、个性化,互动方式也变得多样化。


资本市场是在线教育发展的晴雨表。2019年以来共有16家教育机构登陆资本市场,除中公教育以借壳亚夏汽车的方式A股上市外,其他15家教育机构均选择在港股和美股上市。其中,网易有道、跟谁学、新东方在线是纯在线教育,加上此前上市的51Talk、流利说和尚德机构,中国已经有六家纯在线教育机构上市,而其他上市的教育机构绝大多数都涉及在线教育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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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发展“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在政策、资本、技术等因素的共同驱动下,在线教育的发展前景持续向好。


2月12日,教育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中小学在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网上教育。这无疑是对在线教育发展的重大利好。在线教育头部机构纷纷宣布免费开放教育资源。


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应对疫情的会议上在讲到“关于经济平稳运行”时专门提及“着力稳定居民消费”,其中“要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积极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带动5G手机等终端消费,推动增加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教育、网络娱乐等方面消费”。我们有理由相信,党中央和国家对在线教育的重视,必将是在线教育发展的历史机遇。



二、 疫情期间,线下机构转线上的合规问题



受新冠疫情影响,主管部门要求全国大中小学推迟2020年春季开学时间,且要求民办教育机构暂缓开展线下培训服务。线下培训机构只能选择暂停营业或转型线上教育,开展网上授课。线下机构转线上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合规性问题,为使讨论更加聚焦,本文重点分析K12校外培训机构转型线上的合规性问题。


1、 是否需要取得在线教育相关资质?


疫情期间,K12校外线下机构展开网上授课是否需要取得在线教育相关资质,需要区分是利用自有平台还是第三方平台。


(1) 利用自有平台网上授课

疫情期间,K12校外线下机构利用自有平台网上授课,属于开展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在线教育的相关资质,如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并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意见》”)的要求备案后方可实施培训。


在这种情况下,K12校外线下机构需要确保自有平台本身具有在线教育的相关资质。


(2) 利用第三方平台网上授课

疫情期间,K12校外线下机构利用第三方平台网上授课,不属于开展校外线上培训,无须取得在线教育的相关资质,但应当具备校外线下培训的相关资质,如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K12校外线下机构暂时地利用第三方平台网上授课,属于授课方式的变化,并非开展严格意义上的线上培训。但是,线下机构应当选择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并遵守平台的相关服务协议。


2、 是否能以线上产品名义招生并收费?


疫情期间,K12校外线下机构展开网上授课是否能以线上产品名义招生并收费,同样需要区分是利用自有平台还是第三方平台。


(1) 利用自有平台网上授课

如上所述,疫情期间,具备在线教育资质的K12校外线下机构利用自有平台网上授课,属于依法开展校外线上培训,可以以线上产品的名义招生并收费。如果不具备在线教育资质,机构不能开展校外线上培训,自然也不能以线上产品的名义招生并收费。


(2) 利用第三方平台网上授课

如上所述,疫情期间,K12校外线下机构利用第三方平台网上授课,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开展校外线上培训,只是授课方式的变化。因为机构不具备在线教育资质,不能以线上产品的名义招生并收费,只能针对线下自有学员进行网上授课。


3、 是否需要符合《校外线上培训意见》中关于日常监管重点的规定?


《校外线上培训意见》对校外线上培训的日常监管重点作出了细化规定,涉及内容健康、时常适宜、师资合格、信息安全、经营规范等五点。无论是利用自有平台还是第三方平台网上授课,都应遵守上述规定。



无论是利用自有平台还是第三方平台网上授课,K12校外线下机构针对原有学员进行培训,除了需要遵守《校外线上培训意见》关于日常监管的规定,还需要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培训安排、收费管理、师资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具备在线教育资质的K12校外线下机构利用自有平台网上授课,如学员不属于线下原有学员,属于以线上产品名义招生并收费,需要严格遵守《校外线上培训意见》的规定。


不具备在线教育资质的K12校外线下机构利用第三方平台网上授课,除自身应履行相应义务外,还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平台,并与平台签署协议,督促平台履行属于平台的义务,如培训内容、培训数据信息和用户行为日志留存1年以上,平台网络安全等级备案等。


4、 如何保障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对于具备在线教育资质的K12校外线下机构,利用自有平台网上授课的,对于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与平时没有差别。


首先,收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在被收集者同意的前提下,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其次,应坚持最小原则,不得收集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再次,不得未经学生同意且采取匿名化处理的前提下,向他人提供学生的个人信息。最后,应当允许学生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账号,不得设置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条件。


对于不具备在线教育资质,利用第三方平台网上授课的K12校外线下机构,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且审查该平台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协议,确保平台采取必要的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除此之外,由于校外培训的学生多是未成年人,机构在收集和使用学生个人信息时,还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授权。



三、 在线教育监管、合规要点



在线教育是互联网与教育的深度融合,因此在线教育的合规问题是互联网合规与教育合规的交叉领域,既具有互联网合规和教育合规的共性,也具有在线教育合规的独特之处。


概言之,在线教育合规主要包括互联网经营许可合规、电子商务合规和教育合规三方面。


1、 互联网经营许可合规

互联网经营许可合规是网络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在线教育,涉及网站域名合规(如ICP备案)、教育网站与网校合规、增值电信业务合规(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互联网文化活动合规(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合规(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与出版物经营的监管(如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具体要点。


2、 电子商务合规

在线教育机构在互联网上从事教育活动,属于《电子商务法》规范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因此,在线教育需要遵守电子商务合规的要求。大致包括在线教育产品和服务合规、经营主体合规、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合规、网络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合规(尤其是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特殊规定),广告合规(尤其是教育、培训广告的特殊规定)等。


3、 教育合规

在线教育不仅要遵守国家对于教育的一般性法律规范,还要遵守国家对在线教育的特殊规范要求。如《校外线上培训意见》中关于校外线上培训的规定,《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中关于教育类APP的规定等。



四、 结语



在线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挥互联网等技术优势促进教育事业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在线教育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国家层面的监管措施不明确或者不完善。


2019年可谓是在线教育加速合规的一年,一系列规范在线教育的文件和措施正是一个监管升级的信号,在线教育强监管时代已经来临。正在修订之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在线教育做出了规定,在线教育监管纳入教育主管部门视野,在线教育行业监管的制度和体系已经逐步建立。


在线教育从业者应意识到,在线教育的本质依然是教育,教育属于强监管的领域。无论是现有的在线教育从业者还是从线下转线上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从业者均应早做谋划,不抱有侥幸心理,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合法合规经营。


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个人头上,都是一座山;惟有“逢河架桥,逢山开道”的勇气,惟有变危为机,才有可能“绝处逢生”; 愿所有教育从业者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共度难关,熬过这“黎明”前的黑暗,明天一定会阳光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