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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

作者:袁娟斌 王琪 2020-02-22

引言



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下称“《通知》”)提到:“保证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


但疫情期间的反洗钱监管并未松懈。2020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公示27张因违反反洗钱规定而开出的罚单,单个反洗钱义务机构处罚金额已逾千万元。处罚的类型主要涉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


银行在按照《通知》要求简化开户流程、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时,应如何满足风险可控前提?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场景下的反洗钱合规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通知》具体要求

《通知》在“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部分明确提出:“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


(二)反洗钱合规风险提示

就开立银行账户场景下的反洗钱合规要求而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办[2018]130号)规定,原则上应当在为客户开户前,完成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但在有效管理洗钱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再核实身份,对建立业务关系前无法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应当实施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另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规定,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有效性、一致性和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防范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机构以及定向进行捐赠、接受捐赠的个人或实体等需要紧急建立客户关系或开立账户的,可以先与客户建立业务开立银行账户,之后再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以此简化银行开户流程,加快相关业务办理。


“九层之台,始于累土”。银行账户是社会资金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记录了社会资金的运行轨迹,一旦银行账户开立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假名开户等风险事件,不仅影响存款人的日常社会经济活动、给存款人带来资金损失,还将影响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整个经济金融秩序。为此,笔者认为,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须特别注意:


1.在开户时仍然需要准确登记、记录客户名称和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可以稍后银行内部做的动作是核实工作,任何情况下,银行都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2.应当在自建立业务关系或开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3.对未核实身份就开户的客户,应当实施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调整高风险等级,提高资金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或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4. 对于通过现场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全面的账户功能;对于通过非现场方式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有限的账户功能。可以依托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供银行账户服务,但开立Ⅰ类户必须经由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5.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并非针对本次疫情期间所有来银行开立户的企业或个人均适用,仅限于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机构以及定向进行捐赠、接受捐赠的个人或实体等,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正常的流程完成开户工作,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同样地,并非针对所有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机构无条件通过“绿色通道”开立银行账户,银行仍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对拟开立账户的主体身份进行适当核实,以谨防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7.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简化开户流程,并不代表豁免了银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因此,银行应根据疫情情况和实际情况,或通过邮寄或通过线上等方式逐步收集补齐相关个人或实体的客户身份信息收集和留存,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受益所有人追溯等相关反洗钱工作。



二、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时的反洗钱合规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通知》具体要求

《通知》在“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部分明确提出:

“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二)反洗钱合规风险提示

在反洗钱领域,通过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非面对面金融业务。非面对面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这为犯罪分子进行身份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洗钱风险相应上升。因此,监管要求对非面对面业务采取更严格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非面对面业务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非柜面业务开通时客户身份识别,非面对面渠道的交易额度、次数和类型限制,非面对面业务监测以及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的完整传送和保存。具体规定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规定,对于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足以重现交易的要求,采取安全保密的措施,向各层级或各业务条线人员提供履行反洗钱职责所需的数据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办[2018]130号)规定,对高风险领域的客户,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关于开展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5]8号)规定,对于需开通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以及其他电子支付等非柜面支付业务的,应由账户所有人本人持身份证明文件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三)防范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非面对面业务需求增加、业务量大。对银行而言,尤其关注非面对面业务开通审核方式,以及在办理网上银行、ATM等非面对面业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相关技术控制措施满足反洗钱风险管理要求。


根据目前的规定,首次开通非柜面支付业务应当由账户所有人本人持身份证明文件到发卡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与柜台办理业务相比,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办理业务时,风险相对较大,不法分子也容易利用非柜面渠道骗取客户资金。因此,为维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对网上银行等非面对面业务采取更严格的身份识别措施,采取指纹、视频,或者动态验证口令、数字证书(U盾)、文件证书等手段认证客户身份,银行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通过非柜面渠道办理的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并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同时,为充分尊重客户的资金自主支配权,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


非面对面业务量增加的情况下,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资金和交易活动的监测,及时进行更新技术等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各非柜面业务系统能记录、保存IP地址、MAC地址、IMEI标识、电话号码等非柜面交易身份识别标识,对客户交易开展持续识别和关注,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去向,了解、判断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确保相关交易往来信息和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能够全面、完整且有效地跟踪和储存,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从而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或导致犯罪资金无法追踪,以降低洗钱风险。此外,应切实配合好疫情期间侦查、司法机关查处大案要案所必需的反洗钱数据查询,按要求及时反馈协查数据,保证质量,严格保密。


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客户非柜面转账交易的监测与分析,防范疫情电信诈骗洗钱风险。对较多使用网上汇款、支付宝、微信转账等非柜面交易工具,部分备注有“捐款”、“口罩款”等关键字的,提高警惕,认真鉴别,重点审查伪装爱心捐款、虚假销售医用防护用品、新冠病毒特效药等信息,审查在疫情背景下客户交易的合理性,经甄别、分析仍然无法排除可疑信息,第一时间向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报告。


综上,笔者建议,在疫情期间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账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及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不得松懈对反洗钱制度规定的执行,要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性质和交易背景真实性,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反洗钱合规人员、网点反洗钱柜员一旦发现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洗钱行为的可疑交易,及时通过反洗钱系统新增可疑交易报告,按照反洗钱工作要求中断交易、加强监测,但切记过程中遵守反洗钱保密原则。



三、证件更新的反洗钱合规风险及防范建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发[2007]203号)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基于上述规定,以及实务中监管机构对“合理期限”认同的期限为6-8个月,笔者认为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暂时无法按规定及时在营业网点更新身份证件资料的客户,可适当暂缓实施管控措施并加强相应的交易监测。



结语



总体而言,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不是不开展反洗钱履职工作,疫情也不是“豁免”反洗钱法定义务的法宝。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满足反洗钱合规前提,有意识地、预先地开展洗钱风险防控工作,以应对后续可能发生遗漏的情况,通过精细化的专业工作,系统化的追踪过程,尽可能降低合规风险和洗钱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反洗钱可疑资金监测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