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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内容之重点解读

作者:吴卫明、陈伟 2018-08-22
[摘要]2018年8月17日下午,众多媒体平台纷纷发出《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称“《合规检查通知》”)相关文件,引起行业的极大关注和热议。该《合规检查通知》同时发布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称“《108条》”),罗列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合规检查时所应遵循的标准。本文将根据目前获悉的内容,对前述《合规检查通知》及《108条》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2018年8月17日下午,众多媒体平台纷纷发出《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称“《合规检查通知》”)相关文件,引起行业的极大关注和热议。根据目前公布的《合规检查通知》内容,该规定系由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P2P网络借贷机构监管方面进行指导。该《合规检查通知》同时发布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称“《108条》”),罗列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合规检查时所应遵循的标准。本文将根据目前获悉的内容,对前述《合规检查通知》及《108条》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 此次合规检查的背景和目的


自2015年至今,伴随着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以P2P为主要业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走向规范化。结合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监管情况而言,2017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相关事项进行规定。2017年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对各个辖区内的网贷机构备案工作做出规定。2018年1月8日,上海市监管部门下发有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验收以及P2P备案登记相关指引文件,对上海市网贷机构的备案进行较为具体的指导。


在前述政策指引下,多个网贷机构积极着手准备备案工作。此次《合规检查通知》及其附件作为全国性的统一指引文件,对网贷机构的合规经营提出要求,并指出,应通过网贷机构的合规检查、正本清源,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 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对于经过合规检查的机构,监管将分类处置。各方确认的基本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和各类标准的网贷机构将接入信息披露和产品登记系统。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验后,条件成熟的机构可按要求申请备案。


《合规检查通知》同时提及,“关于合规机构接入相关系统和申请备案的具体标准及程序另行通知”。因此此次合规检查系在机构备案前开展的一次检查,并不是专门针对机构备案出具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二、 此次合规检查的要求和实施方式


此次《合规检查通知》从总体要求以及检查方式方面对开展合规检查工作的宗旨和形式作出规定。


(一)合规检查的要求


根据通知,此次合规检查依据的制度框架为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对于网贷“1+3”制度具体所指,该规定未明确。结合网贷监管规章体系,笔者认为,该等“1+3”制度框架应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组成的主要制度框架,也是网贷机构合规经营所需遵守的主要制度


此次合规检查秉着全量覆盖的原则,在前述制度框架下,将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均作为合规检查对象范围。


(二)合规检查的实施方式


针对该等网贷机构,《合规检查通知》提出以三种检查方式相结合的检查路径开展合规检查工作。


第一种检查方式,为网贷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检查详情以自查报告的方式报送至注册地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整治办。网贷机构自查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进度、存量业务规模和风险化解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等。


第二种检查方式,为经各地监管部门指定的一家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或相关机构对辖内机构开展自律检查。其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网贷会员实施全覆盖自律检查。针对拥有双重会员身份的机构,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分别出具自律检查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报送。自律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总统概况、地区机构合规情况、发现的高频问题、主要风险隐患、单个检查机构详细情况、合规评价及监管建议等。


第三种检查方式,为各地网贷整治办在机构自查和自律检查的基础上,择机就报告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等进行行政核查,并汇总辖内机构检查情况,将总结报告报送至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总体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机构分类情况及机关意见、下步监管计划等。

根据《合规检查通知》的要求,此次合规检查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 此次合规检查的重点内容


此次合规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包括机构的定位、资金池问题、自融问题、刚兑问题等,具体如通知文件的附件《108条》内容所示,以下进行重点分析。


(一)《108条》的基本内容


此次《108条》主要包括六大部分,分别如下:


1、违反禁止性规定检查标准。该部分主要从企业自融情况,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况,线下推介项目情况,违规放贷,期限拆分,发售理财产品,债权转让行为,虚假宣传情况,借款用途监管,从事股权众筹情况方面制定详细检查标准;


2、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检查标准。该部分主要从项目信用审核,欺诈行为防范,反恐怖融资行为防范,实名注册情况,借贷金额小额分散情况,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管理情况,募集期设置情况,与征信系统业务合作情况,电子签名、数字认证情况,资料保存情况方面制定详细检查标准;


3、未履行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保护义务情况检查标准。该部分主要从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情况,对出借人和借款人风险提示情况,采集、处理用户信息情况,资金存管情况方面制定详细检查标准;


4、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检查标准。该部分主要从信息披露管理以及信息披露时间方面制定详细检查标准;


5、违反重点领域相关监管要求检查标准。该部分主要从违规业务的存续情况,利息和费用的收取情况,客户保护情况,审慎经营情况以及催收情况方面制定详细检查标准;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检查标准。该部分主要从规模控制情况以及公司内控管理情况方面制定详细检查标准。


(二)与《168条》主要内容区别分析


与此前上海市监管部门下发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以下称“《168条》”)相比,此次《108条》在平台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线下推介、期限拆分、对接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在平台融资


《168条》中将“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在平台融资、实际由平台使用”纳为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的情形,《108条》中删除了该表述,并增加了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机构平台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该部分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属于违规行为的表述。


《108条》该新增内容较为详细而明确的列举了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在本机构平台融资的路径,并且追究资金的最终流向,以穿透监管的思路核查平台为自身融资的情形。该规定从借款主体、账户控制权以及资金最终流向三部分遏制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的情形,比较全面的限制了平台自融的路径。


而对于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的,《168条》禁止与平台关系密切的关联方(以下称“核心关联方”,包括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


而此次《108条》则未禁止前述核心关联方在平台融资,同时,根据《108条》的规定,此类核心关联方在平台融资时,平台应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且该交易不得违反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2、关于承诺保本保息


《168条》规定,核心关联方不得向客户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或承诺保本保息(除具备融资担保、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充分披露关联关系外),核心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向平台客户提供担保、保险服务,应充分披露与平台的关联关系。


此次《108条》则删除了该条款,仅保留了《168条》中关于平台直接承诺保本保息或者变相承诺保本保息的禁止性规定,似有允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监管趋势,这尚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3、关于线下推介


相较于《168条》,此次《108条》对于平台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的,做出了相对更加严格的限制。


《108条》将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也纳入违规情形。该内容实际来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的相关内容,《108条》将其纳入检查标准范围内,对于网贷机构而言,并未另行增加合规标准。


同时,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在《168条》规定的平台不得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楼宇、地铁)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的基础上,《108条》进一步明确,前述物理场所包含线下门店,且平台不得在前述物理场所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此次《108条》将线下宣传的范围明确为既包括资金端、又包括资产端,即在物理场所面向出借人端和借款人端的宣传行为均被禁止。


由此可见,《108条》对于网贷平台的的线下宣传行为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4、关于债权转让行为


相较于《168条》关于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相关规定,《108条》新增了对于平台承接转让债权的禁止,并提出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网贷机构应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对于平台不得承接转让债权的规定,与网贷机构本身应定位于信息中介的要求一致。网贷平台自身应始终作为借贷撮合信息服务方,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而不应作为交易主体参与直接借贷交易。平台自身承接债权,将使得平台偏离信息中介的定位,而为投资人退出提供最后一道防线,也可能被认为发挥了担保人的作用。


对于债权转让后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网络借贷交易系在平台的撮合下完成,平台了解借款人的信息,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平台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要求平台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一方面能够促进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在操作上也比较便利。


另一方面,《108条》删除了《168条》中规定的,平台外部的各类机构(如小贷、保理、融资租赁等)、个人债权在平台进行转让(平台自身撮合交易产生债权的逐笔转让除外)属于违规的相关内容。


5、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设置


对于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的设置,《168条》规定,平台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天的,属于违规。

而此次《108条》规定,平台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属于违规。由此可见,对于单一融资项目的募集期,《108条》在《168条》的基础上进行了延长。


6、对于数据资料的保存


《168条》规定,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时间少于5年,属于违规。《108条》在此基础上调整为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时间少于5年即灭失、损毁或销毁,属于违规。


7、关于资金银行存管


对于资金存管方面,此次《108条》与《168条》存在较明显差异:


(1)此次《108》条未要求机构合作的存管银行需为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目前存管银行白名单尚未正式发布的情况下,要求机构与名单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一些障碍。《108条》仅规定机构应完成与银行业机构机构的资金存管,且要求平台资金存管全面上线;


(2)对于《168条》作出的存管属地化要求,此次《108条》则未提及该要求;


(3)根据《108条》的要求,网贷机构设立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绑定的银行可不应具备透支功能,且如设立子账户的,子账户也不应有透支功能。笔者认为,该要求主要基于限制用户绑定信用卡套现,或使用信用卡借款投资行为的考虑。


8、信息披露的要求


对于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168条》和《108条》的主要内容规定一致。网贷平台应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108条》对于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性进行了强调,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的,属于违规情形。网贷平台应基于此要求对其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自查,确保信息披露内符合监管规定。


9、违规业务持续开展情况


此次《108条》明确规定,2017年7月15日后,平台仍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开展合作的,属于违规。平台此前因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开展合作产生存量业务的,应逐步转让或清偿。


同时,2017年12月20日之后,平台仍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属于违规。平台此前的相应业务存量,应逐步压缩或制定退出时间表。


10、关于借款人综合资金成本


对于借款人逾期利息、滞纳金以及罚息水平的上限,《108条》规定,平台设定其金额超过民间借贷逾期利率的上限规定的,属于违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平台应注意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借款逾期利率的上限。


此条规定与《168条》中规定的各类逾期罚息、费用之和一般不应超过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罚息水平不一致,具体待监管后续进行明确。


同时,《108条》新增了对采用线下收取息费、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方式规避综合资金上限要求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1、关于审慎经营


相较于《168条》,此次《108条》新增了对于贷款质量的规定,提高了对平台信审能力的要求。


同时,在用户数据信息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环境下,《108条》对于平台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的行为也进行了禁止。


12、规模控制


此次《108条》对于网贷平台的规模提出一定的要求,虽未明确提出双降的要求(即包括违规总量下降和平台业务规模总量下降),但是对于检查时点的规模总量较2017年6月增长幅度较大的,认定属于不合规情形。而何为增幅较大,目前并未见正式文件予以解释,笔者认为,这有赖于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


对于前述分析中涉及的《108条》与《168条》的不一致之处,目前未见关于具体选择适用方法的正式监管文件。从监管态势来看,《108条》可能释放出未来监管的一些变化,但最终仍需以后续颁布的关于网贷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为准。


四、结语


此次《合规检查通知》系全国性的统一规则,其在消除因各地监管规则不一致导致的监管套利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在网贷机构合规经营要求逐渐提高的监管环境下,整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行业的洗牌也在不断加剧。伴随着此次《合规检查通知》的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步伐将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