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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解析

作者:窦方旭 程淑娟 张安琪 2020-02-14

2020年新春伊始,一场席卷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仍未有消退之势,疫情对全国人民的正常生活、各地企业的正常经营均造成严重影响。针对该类事项,各级法院、政府部门均积极出台各类型的规定、政策尽可能的予以支持和保障。


全国各企业的情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其中部分已申请破产企业利用危机寻求重整出路,似有复活迹象,但也有部分中小企业由于持续停工、经济负担过重,可能面临疫情结束后申请破产,针对上述不同企业面临的与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笔者拟在此予以剖析。


一、   各地法院、政府部门针对疫情所涉企业破产问题的对策


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全国各地法院自2020年1月底陆续出台相关举措,针对中小企业面对疫情出台“护企暖企”方面的措施,同时也对正在申请破产的企业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一) 针对企业的“护企暖企”措施


针对各企业在疫情之下面临的巨大经济压力,国家各部委、各地法院均出台多项政策措施,笔者选取部分规定列示如下:

发布机构

政策文件名称

政策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

2.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1.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   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贷款成本,完善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1.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期限,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1.   各地主管部门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2.   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

3.   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文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返还50%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等。执行期限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银川中院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着力加大对因疫情陷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加工承揽等商事合同纠纷;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纠纷;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重整申请;切实强化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妥善执行受疫情影响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徐州中院

出台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项举措

十五条举措包括便捷高效化解纠纷、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强化司法导向作用、优化服务保障机制四方面,要求全市法院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等服务、房屋租赁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前移服务关口。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关于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对有关疫情引发的涉法涉诉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项探讨,总结提炼疫情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针对企业破产采取的相关措施


受本次疫情影响,部分企业难以为继,可能已达到破产界限。如北京K歌之王总经理于2020年2月8日发布《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宣告企业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再如著名IT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兄弟连也于2020年2月6日通过公司微博表示公司拟申请破产。


在此情形下,各地法院针对已经申请破产或正在考虑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疫情之下的与破产相关的法律事项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应当引起重视。主要举措列示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南京中院

《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结合当前疫情发展形势与破产审判工作特点,把握破产案件的关键节点与重要事项,从破产审判审判的全过程,在听证审查、企业接管、清产核资、债权人会议召开等九个方面进行具体明确,被称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九条新规。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若干办法》

该法院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出台10条意见,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审查、管理人工作提示及监督、债务人企业接管、债权申报与审查、债务人会议、财产协查与信息共享、财产处置、重整和解、网上办理与专线渠道等。

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

对于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如债权人等主体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债务人企业异议程序,债务人企业对破产申请无异议的,在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企业对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尽可能引导申请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重庆市第五中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通告》

1.   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尽量采取网络、短信、电话方式发布通知、送达文书、提交资料和沟通交流,并做好登记和记录,避免人员不必要接触的同时,保证文书、信息传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开发、生产、存储、运输的企业,已经受理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应立即报告受理法院;对有关企业营业的任何决定,必须事先报告受理法院。


二、   疫情下对破产管理人的保护问题解析


针对本次疫情下可能受到影响的破产审判工作,最高院及各级地方法院均已逐步发布通知,就司法系统防疫及破产审判工作的审理事项作出安排。如果企业已经处于破产程序之中,且管理人已经接管破产企业,针对破产管理人可能因疫情产生的执业风险问题就应当给予特别关注。


(一)关注破产管理人在疫情背景下执业风险的必要性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之规定可知,破产法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破产法的目的看,破产法本身不会考虑到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导致的破产程序问题。


而破产管理人作为整个企业破产流程中的“先锋”,势必会直接受到疫情下出台的各类限制性措施的直接影响导致其工作的开展出现障碍、自身的健康及安全受到威胁。如已经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且因疫情被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影响无法按时、按期履行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从而使破产程序延宕。如果债权人因此而提出损害赔偿,那么管理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该类事项,有必要对破产管理人在疫情背景下的执业风险予以关注。


(二)在疫情背景下破产管理人需承担的职责是否过于“严苛”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知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设计,除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这一特殊情形外,管理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时起,就要承担起《企业破产法》第25条及其他条款赋予的职责。在整个破产程序持续的期间,原有债务人企业治理结构冻结,管理人是债务人企业当仁不让的“一把手”。由此可见,在疫情防疫期间,管理人成为落实债务人企业防疫职责的实际负责人。同时,鉴于破产管理人已成为债务人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其在疫情防控要求下,需投入必要的财力、人力、物力等安排防疫措施,购置防疫设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承担相应的职责同时就意味着管理人在未能履行该职责下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查阅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4条[1]后推知,如破产管理人实质作为债务人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在防疫期间疏于履行其疫情防控职责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加诸于管理人的责任过于严苛,管理人仅仅是为破产企业提供破产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通过专业服务获得相应的报酬,其在防疫情形下承担的责任亦应当与其获得的报酬相匹配。针对管理人在疫情背景下的保护,应当一方面从管理人直接处理破产事项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健康角度予以保护,另一方面针对管理人作为债务人企业负责人需承担的防疫职责应当与其获得的报酬相匹配,避免权责不对等,挫伤管理人的积极性。


三、   已申请破产企业在疫情之下“危”中有“机”


面对严峻的新冠疫情,有的企业遭受停工停产困境濒临破产,而部分已申请破产企业反因疫情物资、酒店紧缺的需要反而寻求到一线生机。笔者选取部分疫情之下破产企业支援防疫工作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序号

企业名称

支援防疫工作案例

1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研发、生产防护服装、防护手套、防护面具、医用纺织品、医用无纺布制品的企业,因陷入债务危机,2018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2019年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刚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3月12日召开。

      2020年1月28日,吴江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场作出许可刚松公司恢复生产的决定,要求管理人尽快寻找相关行业内的专业人员和投资者。经管理人和相关投资者协商,达成初步意见,利用刚松公司原有资质和车间,以及相关投资人带来的机器设备及员工,在辖区政府的协调下,计划于即日起恢复厂区水电并迅速安装机器设备,同时采购原材料和召集工人,争取在一周之内正式恢复生产。

2

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系生产一次性手术衣、手术包、隔离衣、口罩等无纺布医疗用品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于2016年4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期间,该企业因资金紧张,仅维持了2条生产线的运转,另有2条生产线闲置。

2020年1月27日,在疫情进一步发展、医疗防护物资紧缺的情况下,经区管委召集相关部门,要求全力保障医疗企业恢复生产,并紧急拨付资金300万元。

2020年1月28日威海鸿宇正式复工,4条生产线全部投入生产。

3

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9年9月,因担保之债被拖入泥潭,名下财产被宁海法院冻结、查封,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月30日,浙江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移动微法院上收到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公司可以在这个特殊时期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加大生产、制造更多的医疗床、抢救车等医疗器械。

4

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

 

系一家从事住宿服务和会务服务的破产企业,酒店大楼共19层,有客房200多间。好望角进入破产程序后经石门法院许可继续营业,并定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20年1月29日,为妥善解决湖北省近期来石门县人员的住宿问题,石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将好望角确定为石门县定点接待酒店。

5

四川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系国内最早自主研发生产X射线的企业之一,因市场形势变化和关联企业亏损等原因,陷入生效困境,成都高新法院于2019年12月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为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全面接管该公司后,公司除部分办公楼继续出租外,医疗设备生产线基本停工。

2月3日,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就恢复生产经营向高新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成都高新法院综合研判后于当天即批复同意该企业合作生产防护口罩,并随即对接该区市场监管局、企业属地街道等部门特事特办,加速办理该公司防护口罩生产复工和相关资质手续。

经各方努力,2月4日,投产所需全部药械批准文号和新公司设立工商登记均已办妥,首批4条防护口罩生产线由省外搬入该公司车间并连夜进行调试,口罩生产原料无纺布也已到位,投产后防护口罩产量最高可达每日50万只。


针对上述在破产、重整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因疫情原因恢复生产的案例,我们并未看到当地法院决定恢复公司经营的正式法律文书,但以刚松防护为例,包括最高院官方微博在内的媒体报道时均援引《企业破产法》第26条之规定,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但需注意的是,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时间节点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但刚松防护等公司早已停产,债权人会议早已召开完毕,而《企业破产法》第26条实际并未对该种情形下管理人是否有权恢复企业生产作出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上述已申请破产或宣告进入重整阶段的企业确因本次疫情因素暂时恢复生产,颇有受益,但从长远来看,在疫情结束后,上述企业受管理人接管,原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管理机构已不再拥有经营权。如上述企业指定管理人为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其能否担负起企业在疫情结束后的日常管理责任也是需考虑的问题。


特别是,针对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债务人无法按照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务和营业事务,企业未来的出路更需提前加以考虑。


四、   濒临破产企业在疫情结束后的程序性问题


针对本次疫情影响下可能面临破产的企业,未来如拟进行正式破产申请,大致的流程如下: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五、   结语


针对疫情影响下与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笔者建议在实践中应当结合各企业的具体行业类型、经营情况、负债能力及未来发展综合予以考虑。同时,务必对疫情影响下各政府部门、最高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时出台的与破产事项相关的政策、法规予以密切关注。


[1]第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