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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作者:朱政 付馨仪 2020-02-05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HO”) 于日内瓦时间1月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以下简称“PHEIC”)。虽然WHO一再强调不建议甚至反对对中国采取旅行或贸易禁令,但一石激起千层浪,本所不少外贸企业客户仍表示对PHEIC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十分担心。对此,笔者特以此文浅谈新冠疫情被列为PHEIC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以供参考,以期为客户保驾护航,共同度过难关。




1. PHEIC是什么?WHO宣布本次PHEIC意味着什么?




根据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以下简称“IHR”),PHEIC系指按IHR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且此类事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通过某种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从PHEIC的定义中不难看出,PHEIC的三大关键词为:不同寻常、国际传播、国际应对措施。其意义在于,强调并呼吁当因某种疾病具有国际传播性而对其他国家产生公共卫生危害时,国际社会需要一致协作共同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根据IHR的规定,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性,当发生PHEIC时,WHO总干事应当发布“临时建议”。根据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内容,WHO在宣布将中国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PHEIC时,也针对本次PHEIC分别作出了针对中国的建议以及针对其他国家及国际社会的建议。其中WHO对其他国家及国际社会的建议主要为,强调所有国家应作好控制疫情的准备,通过主动监测、隔离以及接触者追踪等方式防止新冠病毒的进一步传播;同时强调国际社会应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确定新冠病毒起源及其人际传播能力,研发潜在疫苗及治疗方法。根据目前官方发表的内容,WHO不建议其他国际及国际社会对中国公民及企业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


综上,基于PHEIC的定义及本次WHO作出的临时建议,目前国际社会对新冠疫情的主流态度为加强国际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防控病毒国际传播,共同研发防治措施,而并非通过旅行或贸易限制的方式解决问题。




2. 此次新冠疫情被列为PHEIC,对外贸企业是否存在负面影响?




虽然如前所述,WHO不建议其他国家采取贸易限制的方式防控病毒传播,但因签证、航班收紧及必要的隔离检疫工作,不少外贸企业仍然处于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参考2003年SARS疫情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据国家信息中心有关专家统计,SARS疫情造成的外贸收入减少高达200亿美元,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出现解约或推迟。在各外贸行业中,食品、土畜产品的出口受到的损失最为严重,有近90%的出口企业受到了限制。


对外贸企业而言,此次新冠疫情被列为PHEIC直接造成的是部分国家减少或取消国际航班班次,收紧边检防疫政策,再加之因疫情导致的物流延缓、产品上下游供应链断裂,很多外贸企业将面临迟延履约引发违约责任或相对方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损失等问题。同时,在前述情形下,外贸企业还有可能遇到因机场、港口的隔离检疫工作造成货物滞留,从而增加仓储、保管、船舶滞期费用等运营成本的大幅增加。


因此,尽管此次新冠疫情被列为PHEIC,WHO并不建议对中国企业采取贸易限制的国际应对措施,但实际上,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大传播,其他国家及国际社会均将在不严重影响国际交通的情况下,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间接对外贸企业造成迟延履约、相对方解约、运营成本增加等负面影响。




3. 针对新冠疫情及PHEIC事件引起的负面影响,中国外贸企业应如何应对?




根据交易相对方、进出口贸易合同文本以及货物种类、合同履约情况的不同,具体应对措施可能个案各异,本文仅就可能出现的情形提出原则性的应对建议,以供外贸企业参考。


首先,外贸企业应梳理处于履约期限内的外贸合同,内部评估履约风险


因受疫情及PHEIC事件影响,国内多地政府作出了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也规定市内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于受到推迟复工影响,可能无法按期生产交货的订单,建议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预计生产周期,并注意协同考量上游企业安排提供原材料的能力。如可能出现迟延履约的情形,建议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尽量争取以签署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延长交货期,降低后期出现违约索赔的可能性。


其次,对于临近交付日的货物应提前安排运输及仓储,尽量避免迟延交付


如前所述,因交通受阻、物流延缓及各地检疫措施的增加,货物交付可能需要耗费更多时间。因此建议各企业应提前测算特殊时期的货物在途时间,尽可能提前安排货物出口,同时各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内外机场、港口的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安排物流与仓储,尽量减少履约成本的增加。


如违约风险过大,可酌情考虑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除或一定程度上免除责任


如外贸合同文中已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相应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变更或责任免除事宜的,企业应及时向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及其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履约的影响明确告知相对方,并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网址:http://www.rzccpit.com)将其作为《告知函》附件一并发送相对方,以便按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告知函》参考文本如下:According to Article [  ] of the [full name of the contract] for theProject, the 2019-nCoV Event is to be regarded as a force majeure event, so this notification is send to you as a notification for force majeure event.We will collect,as practical as possible,the proofs for the occurrence of the 2019-nCoVEvent and the particulars for its influence on us and then provide them to you.中文翻译:根据本项目【合同全称】第【  】条的约定,2019新冠病毒疫情须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我方向贵司发送此告知函。同时,我方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收集2019新冠病毒疫情发生证据及其对我们的影响的具体材料并提供给贵司。)


如合同文本中未约定“不可抗力”,且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为中国域外法律时,应注意部分英美法系及少数普通法系国际并未在立法层面承认“不可抗力”这一概念,还是采取事先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方式,从本次疫情“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不可控制”这三个方面尽量力争变更合同约定或延长履行期限。


通常而言,大多数外贸合同可能约定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域外法律,无法直接援引中国法律项下“不可抗力”的概念,在此情况下,如相对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则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主张免责,但需注意《公约》项下的“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方仍有权采取要求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如无论在中国域外法律项下或《公约》项下,均无法适用“不可抗力”或类似条款的,则企业也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项下的“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相对方协商处理。因“艰难情势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双方利益衡平,故仅需证明合同一方因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履约所获价值减少即可。


最后,提示企业应注意合同相对方拒收货物或主张解约的风险,并可选择向中国信保咨询相关事宜,尽可能降低自身损失


如合同相对方主张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解约时,各企业应首先向其示明此次被列入PHEIC,WHO并不建议各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并要求相对方提供当局出具的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的官方文件。同时,应仔细核实合同条款,确认对方是否具有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单方解约的合同依据。为降低疫情给外贸企业造成的损失,现中国信保已开通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各企业应注意妥善留存信保保单、外贸合同、与合同相对方的往来沟通邮件等文件资料,积极联系中国信保以尽量降低可能出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