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费用支出合规指引(上)—税务基础篇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2022-07-23《私车公用费用支出合规指引》分为上下篇,上篇分析了私车公用中税务基础规定等内容,以及地区差异,下篇着重分析车辆支出问题。私车公用租赁合同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凭证,其订立关乎企业与职工个人的切实利益,所以其内容,尤其是租赁金额,需要参考当地车辆公务费用支出的平均水平,也需要参考各车辆的实际养护成本,将地方用车水平与车辆实际支出相结合,方能做到因地制宜,因车而异。
一、企业私车公用的模式内涵
私车公用,指职工将车辆有偿或无偿的出租给单位,且签有出租合同,车辆由公司支配使用,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职工相应的租赁费用,以此让私车车辆为单位公务所用。该模式特点为社会多数单位均采用,具有普遍性,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其车辆租赁价值一般不为零,通常达到社会一般租车费用水平,单位承担车辆的养护成本,车辆使用人仍为车主或单位指定的他人。该模式在企业中被运用的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车辆费用支出标准及相关税收问题。本系列文章根据相关法规政策查询及税务部门答复,通过上下两篇文章来予以说明。 私车公用在税收上会因个人取得租赁收入而涉及个人所得税,会因租赁协议涉及其他税收、会因企业支付租车费用的经营支出而涉及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图1:租赁模式下个税缴纳标准各省规定示意图
注:绿色为有明确公开答复,灰色为未明确答复或实际操作口径不一
因单位与个人就车辆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法律政策理解及税务部门答复,个人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江苏省关于纳税标准答复较为明确,如下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私车租赁下个人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
图2:租赁下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各省规定示意图
注:绿色为有明确公开答复,灰色为未明确答复或实际操作口径不一 私车公用下的租赁合同对于个人而言,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缴纳。其中湖北省答复最为全面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以湖北省为例,根据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书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图3:私车公用下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省规定示意图
注:绿色为有明确公开答复,灰色为未明确答复或实际操作口径不一
企业因租赁合同,而向个人就车辆使用支付费用,车辆使用支出系为单位经营支出,由此应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关于税前扣除问题多数省份均有回复,相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费、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租赁合同及发票等有效凭证至关重要。
五、车辆具体费用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及企业税中能否扣除?
图4:车辆具体费用支出税收扣除各省规定示意图
注:绿色为有明确公开答复,灰色为未明确答复或实际操作口径不一
私有车辆在公用过程会产生一系列具体支出,比如油费、停车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年审费、车船税等。这些费用可以划分为使用支出及固有支出,使用支出指车辆因公用行驶过程中会产生的支出,典型的如油费;固有支出,指车辆非公用停放状态下,会产生的支出,如车船税。这些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能否扣除,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税收利益,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和江苏省税务局给了明确答复。 (一)在个人所得税中 基于租赁合同的存在,合同约定关于租金收入的约定至关重要。以汽油费为例。根据厦门市税务局答复:“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由此可得该部分费用若约定在租赁收入中,那么租金收入势必偏高,且需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若约定收入不包括该类车辆具体支出,该支出不会纳入征税范围,即实报实销的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与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应约定油费等车辆具体费用支出不纳入租赁收入,而走实报实销的路径,如此,租金合同金额会降低,从而使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降低,个人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二)在企业所得税中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答复,《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企业员工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除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 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车船税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中难以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使用的,租赁期间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以得出,车辆固有支出、合同约定下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和难以分清企业或个人消费用途的支出,不属于企业经营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小结
上篇分析了私车公用中税收规定问题,围绕私车公用中租赁合同,根据法规政策及税务局答复,对个人及企业税收安排作了说明。个人需依法缴纳“财产租赁所得”项下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在此过程中取得了合法凭证的与经营相关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习生熊海涛、陈富成、王子彤对本文也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