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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出台,24年来首次修法

作者:刘炯、乔予 2017-03-06
[摘要]2017年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在京举行。会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此次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24年间首次修订。

2017年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在京举行。会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议案,此次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24年间首次修订。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作了说明。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12月1号开始施行,共5章33条。修订草案共35条。修订草案主要修改了四方面的内容:


(一)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法律的适应性与稳定性


草案保留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律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草案还增加了兜底认定条款,对于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这就为查处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比如,商业贿赂方面,除交易相对方以外,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也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同时,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员工个人行为外,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另外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以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还增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草案还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这部分内容在此前修订的过程中备受关注。由于现行法没有关于互联网竞争的规定,有的互联网公司甚至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互联网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对互联网企业造成影响,而且对广大消费者的选择造成干扰,如司法领域已判决的3Q大战、百度诉3721等不正当竞争案等。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传播快、影响大、易复制。各级工商机关也陆续接到多起基于互联网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投诉,但因为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现行法没有分则条款,因而法院对同种行为的案件判决结果区别较大。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比如,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实际上,该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流量劫持。又比如,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2010年腾讯诉搜狗不正当竞争案例中,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通过弹出窗口方式,诱导用户在“修复”输入法时删除QQ拼音输入法在语言栏上的快捷方式,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还包括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等等。


(三)理顺本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草案删除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已有的相关规定。同时,为了与商标法相一致,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现行法下,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为企业字号等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普遍,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损害。这类案件只能在诉讼中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具体实施。“同仁堂”既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字号,也是其商品的主要商标。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企业名称是分级注册,一些不法商人为搭“同仁堂”企业名誉和商品声誉的便车,以“同仁堂”等字号经营,往往引起消费者误认是北京同仁堂或者与其有关联。这种情形就属于基于商标、企业字号冲突造成的不正当竞争。


草案还列举了涉及笔名、艺名、社会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栏目、节目等的名称标识窃用牟利等行为,不管这些误导公众的行为如何改头换面,今后都有望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例如此前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等电视节目在名称权利上的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修订草案有助于规范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


(四)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完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包括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在某著名药企商业贿赂案的前期调查阶段,当事人拒不向工商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搪塞拖延,使案件调查难以取得有效进展。商业秘密案件往往给权利人造成动辄上百万甚至几千万的损害,行政调查往往耗费巨大精力物力财力,而行政处罚最高限额仅为20万元,难以做到过罚相当。草案大幅提升了大部分行政处罚的上下限额,使之与当前货币价值相符。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赋予民事赔偿优先权。并初步建立了经营者信用记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