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如何财税并举?| 4839万户企业的五年大限---限期实缴制下企业法财税合规指引(税务篇)

如何财税并举?| 4839万户企业的五年大限---限期实缴制下企业法财税合规指引(税务篇)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全永杰 王良 2024-01-23
[摘要]新《公司法》颁布后,对于之前未实缴资本的公司应该采取何种措施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内容摘要】新《公司法》颁布后,对于之前未实缴资本的公司应该采取何种措施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在业界的讨论中,许多同行已经对该问题有了一定的见解。最常提到的解决方案包括减资、清算、股权转让以及注销。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对于财税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每一种方案都涉及到企业在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变化,关乎企业财税并举,合法合规发展成长。本文将从新设立企业和存量企业两种不同角度出发,探讨限时实缴制下企业应当如何根据注册资本的实际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以确保符合新规。


【关键词】新公司法 形式实缴 实质实缴 财税合规 减资 清算 股权转让 三类主体 分而治之


image.png
image.png

一、如何破局:四大合规举措概览


本系列文章总论篇(存入即为实缴?| 4839万户企业的五年大限---限期实缴制下企业法财税合规指引(总论篇)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com))提到,对于公司的出资,新《公司法》允许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针对注册资本进行调整,以符合新规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和未来发展规划。


(一)存量公司何去何从?


存量公司确定自己是否需要改变注册资本,并以此为前提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合规方案,简言之,现在的合规举措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减资


减资可能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信誉产生潜在影响。此外,企业要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在减资或撤资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这涉及到了对公司财务和法务团队的高度要求。而减资也是最为复杂的,不同行业、不同资金规模以及不同历史的企业都会带来完全不同的后果,我们将做重点论述。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另一种解决未实缴资本问题的方法,但这也可能对公司的控制结构和经营战略带来重大变化。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以及潜在的商业风险都需要公司仔细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规划。


3.注销


注销是一个可能的选择,尤其是对于那些已经无法继续运营或者不再符合市场需求的公司。然而,注销也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清理公司财务状况、履行法定清算程序等。


4.实缴


实缴本身既针对未缴纳完毕出资的存量公司,也针对新设立公司,实缴完成后,股东的出资责任也随之消灭。但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因为各种原因转出注册资本的情形会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故笔者将会对于实缴后注册资本转出的部分进行财税梳理。


(二)新设公司路在何方?


为了确保企业在这一法规变化中合规,公司需要积极与法律、财务专业人士合作,及时更新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以适应新法规的要求。此外,企业还需要考虑与各相关方充分沟通,包括员工、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产生的各种变化。这个过程中,企业的领导层需要对新法规的要求有清晰的认识,以制定出有效的战略规划,确保公司在法规的变革中保持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梳理企业将面临的财务和税务问题,提出相应的合规指引。


二、谨慎新设:资金进出有税务成本吗?


在公司法的修订背景下,注册资本实缴成为一项新的法规要求。为了确保企业合规运营,公司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规范,特别是在资本实缴后的会计分录方面。不同的投资方式将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包括现金资产方式和非现金方式。在制定实缴计划时,公司需要审慎考虑,以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并在法规框架内合理处理资本的实际到位。以下是有关注册资本实缴后的会计分录的具体处理方式。


(一)形式实缴与抽逃出资---形影相随


新设公司在公司转出注册资本用于经营之时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可能会被定性为抽逃出资,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抽逃出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对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仅凭会计分录和年报,很难界定某项交易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应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通过年度税审,针对会计账目的记录额与会计凭证中的附件、银行流水等信息进行详细的账实核对,加以准确认定。


实务中有些情形较为容易发生抽逃出资,也是相关机关关注的重点,比如关联交易、企业对股东的借款、对股东的担保等,需要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处处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同时在制作相应的会计凭证之时附好相应的佐证材料。如在企业和股东的关联交易上,股东必须与企业就真实发生的业务签订业务合同,合同从交易内容、金额、时间等方面体现业务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同时若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方能进行该关联交易之时,则需对当时的会议记录进行留档保存,最好附于会计凭证之后,便于查阅,同时对于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需实时跟进并留有记录,以证明交易发生的真实性,消除被定性为抽逃出资的风险。


(二)认缴不实缴---税必交有成本


若仅认缴注册资本,而尚未实缴,则不计入其他应收款,不做会计分录。一方面,公司并无实际资本入账,故也无需改变资产负债表;另一方面,若做入其他应收款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1.印花税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故企业虽没有实际收到注册资本,但仍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平添税务负担。


2.增值税风险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若计入其他应收款,则可能被认定为公司向股东无偿提供借款服务,按照规定,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按照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未收到投资人投资时暂不进行会计处理,仅在实际收到投资款项后才进行相关账务记录。这符合财务会计的实际经济业务发生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公司将依据实际资金流入情况,及时反映并确认投资款项,避免因形式上的虚假记录而引发的财务不准确和违规风险。


(三)认缴并实缴---财务处理实务


image.png


三、沉疴难起:存量公司能否各显神通?


 (一)一减了之---其实并不轻松


新《公司法》出台后,更多的减资情形将会集中于消除巨额出资义务。自2013年为相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政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随着13年《公司法》的出台而崭露头角,“一元实现老板梦”也不再是空想,但自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实践中涌现了不少“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畸长。随着新《公司法》47条关于最长认缴期限的生效,与二百六十六条对于存量公司限期实缴制的适用,存量公司不得不重新面对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与实际经营资金的巨大差异,通过减资的手段来消除巨额出资义务,实现合规。


1.抽丝剥茧---实务学理差异分析


《公司法》虽未对减资分类进行相应规定,但实务中与学理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根据减资后公司资产是否实质减少,可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公司减资后,公司资产实质减少;形式性减资是指公司减资后,公司资产并未实质减少。在限期实缴制的背景下,企业往往希望通过减资的手段规避先前承诺的巨额出资义务,故此时,虽公司进行了减资,但其实际公司资产并未减少,更多的还是属于形式性减资的范畴。


(2)根据减资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等比例减资与非等比例减资。等比例减资是指各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减少各自的出资,这种减资不会导致公司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非等比例减资是指减资时各股东减少出资的数额不同,这种减资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新《公司法》第224条相比2018年《公司法》新增了等比例减资的规定,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该条文也给非等比例减资留下了相应的空间,在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亦可进行非等比例减资。


在因消除巨额出资义务而减资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若不存在因公司僵局或其他原因需要针对个别股东进行减资的情况下,等比例减资还是各家公司的首选方案。


(3)根据减资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注销股份的减资。返还出资的减资是指公司将减资部分的出资返还给股东、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指公司免除股东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的出资义务、注销股份的减资是指公司将减资部分的股份予以注销,而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与注销股份的减资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竞合的情形。因在现行情况之下,企业减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尚未清缴完毕的出资义务,故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在上述公司的减资方案之中占比更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针对存量公司实施限期实缴制的大背景下,更多在注册时认缴超出实际缴纳能力出资资本的公司,往往会选择形式性减资、等比例减资及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作为自己实际减资方案,而根据不同的分类,减资的程序与财税处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2.形式减资---税负未变不能补亏


在减资过程中,减资后对于减资股东的税务处理往往是股东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根据股东身份的不同,减资类型的不同,所涉及的税负有区别。在现行的限期缴纳出资的背景下,很多减资的企业均未实缴资本,形式减资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其中,也有很多经营中企业为夫妻档企业、家族成员企业,自然人股东占比较大,这就与以法人股东为主的大型企业的税务处理有着根本区别。

若减资行为属于形式减资的范畴,公司的资产并未实际减少,股东亦没有实际收回资本金,这种减资只是一种名义上的行为,实际税务上也无需进行特殊处理。但是新《公司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第2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应须注意结转弥补亏损的部分不得降低投资成本,纵使新公司法允许以简易减资的方式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也不得通过此方式减少股东的出资义务。


3.实质减资---税收差异因人而异


由于实质性减资涉及到了实际的公司资本减少以及股东实际收回资本金的情形,视情况的不同,股东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1)自然人股东减资---收回资本大小决定税负差异


自然人股东要交个人所得税。依据《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资在法律上属于终止投资的一种方式,按照该条规定,可以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计算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减资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资收回款项-初始投资资本。


减资收回的资本与原先初始投资资本的比例关系决定税负大小。若自然人减资收回的资本大于原先初始投资资本,也即自然人在该项投资中实际获利的,则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相应所得税。若自然人减资收回资本小于初始投资资本,则一般情况下无需缴纳相应所得税。但是此时需要注意,如果减资收回款项过分小于初始投资资本,但无正当理由时,则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自然人有正当理由,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法人股东减资---股息收入即免又征需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第1款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单《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境内法人股东减资中取得的股息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故此,法人股东减资应税所得额=减资对价-初始投资-[(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减资股比]。


在上述公式中,初始投资的部分因其成本性质,不进行纳税处理,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所得的部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按照股息所得处理,属于免税收入,剩余的差价部分,则按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定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4.减资对价---谨慎支付非货币财产


在减资过程中,直接货币支付相对简单,但是如果通过非货币性财产进行支付那就涉及到更多税负,不建议参取上述方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2条规定,企业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如公司减资款是以房地产作价支付的,公司发生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减资股东发生除所得税外的印花税和契税的纳税义务;如公司减资款是以货物作价支付的,公司发生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减资股东发生除所得税外的印花税纳税义务。[1]


综上,若企业减资是形式减资的,那么在税务方面无需做特殊处理。若企业减资涉及实质减资的,那么视减资股东的身份以及实际收到减资对价与初始投资的差额,应当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若企业以实物等非货币型财产支付对价的,企业自身还需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新《公司法》有关规定,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减资方式。


5. 减资处置---财务会计分录实务


image.png



(二)移花接木--股权转让是否割肉?


若股东无力实缴相应注册资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所持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有实缴能力的投资人也是限期实缴制下的应对举措之一。新《公司法》出台后,股东未缴纳全部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将会更加多见,此类情形下,如何缴纳相应税款,将成为未来股东关注的热点。一般情况下,转让股权涉及到的税务包括增值税、针对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针对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


1.增值税负---主体差异区别明显


股东转让股权的纳税主体为股权的转让方,但并非所有的股东转让股权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1)个人股东---增值税负压力小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又根据股权属于非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股权而产生区分:


A.若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B.若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为上市公司股权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营改增通知”)的规定,属于转让有价证券,应当定性为“转让金融商品”,依据《营改增通知》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2)法人股东---增值税负差异大


法人股东增值税的缴纳与否也要根据转让股权的性质不同有所区分:


A.若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营改增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并不属于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范畴,故不在增值税纳税范围之内,不缴纳增值税。


B.若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则需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通知》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规定,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转让数额的计算方法亦有所区别:


a.若以一次交易的方式缴纳,则以股权卖出价扣除股权初始购入价,得出的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b.若以多次交易的方式缴纳,则分别计算每次转让时的差额,将每次差额正负相抵,所得的最终数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则可以结转至下期,但若年末出现负差,则不能结转至下个会计年度。


通过计算得出销售额后,基于企业规模的不同税负有所区别。针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不同的税率。


其中,年应税销售额500万以上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6%;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本应为3%。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故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1%,同时,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则按照上述公告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股权的交易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所得税负---粗暴处置风险极大


股东转让股权,根据股东身份是法人或是自然人的不同,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而在新《公司法》47条限期实缴制的背景下,对于只认缴而未实缴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也将随着时间的迁移而越来越复杂,一方面,股权转让的收入的确定存在着一些争议;另一方面,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时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013年《公司法》实行完全认缴制以后,4839万户企业中绝大多数公司的股东至今尚未实缴完毕,甚至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在新《公司法》的压力下,如何正确核定转让方的股权收入,对于股权转让双方而言是一个必须审慎应对的问题。


(1)0元转让---想说爱你不容易


原则上股权转让交易不得以0元或者极低价格转让股权,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B.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D.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综上所述,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试图以0元转让或者超低价转让股权,原则上不被允许,该股权的转让价格需要由税务机关综合分析股权转让方实际持有的净资产份额来进行核定,但是如果因国家政策原因致使生产经营受重大影响、近亲属之间继承或转让股权、企业内部合理转让股权等理由,则可以以0元或极低价格转让股权。


(2)0元价值---税务说了才算


如上文所述,当股权转让方未出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会允许以0元或极低价格核定转让收入,同理在转让方不完全出资时,税务机关一般也不会以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会计科目:实收资本)的实际数额作为计税依据,因为需要考虑到公司资产增值与未利润分配情况。

在此类情形下,税务机关通常会采取净资产核定法确定原股东的净资产,同时考虑下面两个情况:


A.认缴出资未实缴到位的情况。如果股东尚未实缴出资,则其实际拥有的净资产份额将小于其认缴的出资额。


B.章程或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具体约定。如果股东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了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则需要根据该约定来确定其实际拥有的净资产份额。


通过上述信息综合判断股权转让方的净资产份额后,再扣除相应成本,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已经实缴到位股权的取得成本+转让股权当年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


自然人股东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已经实缴到位股权的取得成本,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


3.印花税负---雁过拔毛统统要交


凡是涉及股权转让,无论是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均需缴纳印花税,但缴纳额度根据转让股权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距。


(1)转让非上市股权的,按照“产权转移数据”计征,以立据人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2)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按照“产权转移数据”计征,以股权转让方按照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缴纳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根据2019年《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故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股权可享受50%印花税减免。[3]


4.股权转让---财务会计分录


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则不能一蹴而就,要根据走账方式的不同分成两种分录做账方式:一是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私下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且受让方已在私下将股权对价款支付给转让方;二是股权转让方、受让方与公司三者达成三方协议,或者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之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协议的履行,在此种情况下,先由股权受让方将对价款转移至公司账户,再由公司将对价款转移给转让方。根据走账形式不同,会计分录的记录也要有所区别:


image.png


(三)注销清算---主体不在责任未免


对于很多尚未实缴注册资本,且目前暂未实际投入运营的“休眠企业”而言,相比股权转让,注销可能是更优选择。解散与破产是公司注销的二大法定理由,但企业的注销之路也并不一定会一帆风顺,尤其对于身负债务的企业,公司注销很有可能并不一定能够免除股东的出资责任;且公司注销时,也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清缴尚未缴纳完毕的税款。因此,纵使企业打算通过注销的方式应对注册资本限期实缴政策,也需要做好财税合规工作,避免因财税问题导致注销失败或引发未来其他的不利后果。


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37条规定,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1.主体注销---连带责任并未消失


若股东未能及时缴纳注册资本,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则此时企业及股东会面临额外风险:一般情况下,法院面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一般会优先保护股东权益,但当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而无法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之时,法院将转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运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将股东从幕后拉至台前,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纵使企业在具备破产原因申请破产时,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出资,也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沪7101民初1147号上海茶里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炫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理应受到限制,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依据规定加速到期,以维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未清缴完毕---税务责任持续存在


清算是企业注销前的法定义务,公司需要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其中就有企业所得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


如果企业未清缴完毕税款就注销的,属于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企业注销前税务机关进入税务检查/稽查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1)若企业注销前税务机关已经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而公司因某些原因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则有权直接向股东以股东从公司中取回的财产为限追偿;


(2)企业注销时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尚未做出,公司因此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一般情况下,公司仍需要缴纳税款与作为税款从债务的滞纳金,但对于罚款,也并非可以直接免除,这种情况下,企业也难以直接注销。


(3)企业注销时尚未发现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注销之后才发现的,借鉴《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注销纳税主体被发现注销前有偷税行为处理意见的批复》(浙国税法(1999)75号)的意见,注销公司股东仍需要承担经济责任,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对于行政责任,浙江省税务局认为,根据谁违法谁负责任的原则,原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只能由其自己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义务承担,即股东无需再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对刑事责任,浙江省税务局认为,纳税主体在其终止前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且仍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期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以每一位股东、合伙人和独资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


3.法人及自然人股东---所得税处理实务


(1)法人股东---重点在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法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应当分为两处认定:


A.分得的剩余资产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B.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自然人股东---重点在于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也即自然人股东因注销而获得的对价款的个税征收与因减资而获得的对价款的个税征收的计算衡量有异曲同工之妙,均需衡量实际收到的股权对价款与初始投资款,若初始投资款大于对价款,则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小于对价款,则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财务处置---清算十一步


在清算期间,按照《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并依照清算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清算之时,需要通过“清算损益”科目对于清算期的交易、利润分配、税款缴纳等项目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反映利得与损失,便于清偿债务和分配利润。笔者将以一个制造业企业为例,梳理企业清算期间可能发生经济往来的账务处理[5],简称“清算十一步”,对企业清算做个系统归纳和梳理,具体见附表二(清算十一步)。


四、直面挑战---三类主体分而治之


本系列总论篇的文章提出,系列文章将通过财税、市场监管等角度,为企业的合规发展提供指引。下面笔者就结合税负成本的高低和财务处理的难易,给出企业法财税合规的具体的建议。


当今中国,根据注册资本的分类,企业可以大致分为三类,如下图:


image.png


基于注册资本不同,结合企业税负成本以及财务处理难易程度,笔者给出如下具体建议,具体难易程度见下图:


image.png



(一)注册资本100万及以下的公司


1.减资


企业采取减资时的税务成本较低,且财务处理相对简单。实施小规模减资或撤资,以减少注册资本至符合法规的水平。为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合理保护,需要制定详细的减资方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时合法通知债权人、履行公告程序等。


2.保持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确保合规


(1)股权转让:通过部分股东转让股权,引入新的投资者,实现资本的实际到位。尽管企业在此时的税负成本较高,但需要注意依法合规缴纳相应税款。同时,在股权转让前后,公司的控制结构和战略需要进行慎重评估。


(2)注销:对于无法继续运营或不再符合市场需求的公司,可以考虑注销。在注销过程中,企业的税负成本是三者中最高的,因此需要确保按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财务状况并履行法定清算程序。


(3)实缴:完成实缴出资,确保注册资本达到法规规定的要求。对于未缴纳完毕的存量公司,要及时实施实缴,并落实股东的出资责任。


(二)注册资本100万到1000万(含1000万)的公司


1.减资


采取减资的处理方式对企业而言涉及到一系列的法财税合规。在这种策略下,企业面临的税负成本和财务处理难度都为中等水平。具体处理措施可以参照上文第三部分。


首先,在执行减资策略时,企业所面临的税务成本相对平衡。减资可能涉及调整资本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务责任。然而,相对于其他处理方式,如注销,减资可能会更容易控制和预测税务影响。这种较为中等的税负成本反映了企业在调整资本结构时需要考虑税收因素,但并不像某些处理方式那样导致极高的税务负担。


其次,企业需要应对一定的财务变化,但整体难度并不复杂。企业在减资时需要制定详细的方案,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等步骤。同时,相对于一些其他处理方式,如股权转让,减资的财务处理可能更为可控。


总体而言,采取减资的处理方式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相对平衡的选择。它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手段,使企业能够调整其资本结构以满足法规的规定,同时在税务和财务层面取得一种平衡。然而,企业在执行减资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企业的财务合规性。


2.保持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确保合规


这一措施下企业的税负成本较高,财务处理难度也更大。具体到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区分股东类型,具体的措施可以参照上文第三部分。


(1)股权转让:通过部分股权转让,引入新的投资者,实现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评估股权转让可能带来的税务影响和商业风险;


(2)注销:对于不再适应市场需求的公司,可考虑注销,但是注销的难度较大,税负成本也相对较高。同时,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公司财务和履行法定清算程序。


(3)实缴:在确保注册资本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对于未缴纳完毕的存量公司,也可以及时进行实缴,消除股东的出资责任。


(三)注册资本1000万到1个亿(含1个亿)的公司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到1个亿(含1个亿)的公司,可能面临着存量公司需重新面对认缴注册资本金与实际经营资金之间的巨大差异的挑战。在这个范围内,企业可能会面临实缴额巨大的情况,进而导致较大的税务负担和财务处理难度。在处理这一复杂情况时,需要审慎考虑法律、财务和税务层面的合规性。


1.减资


在采取减资的策略时,企业需要谨慎进行减资或撤资,充分评估这一决策对公司财务稳定性和信誉的潜在影响。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降低可能产生的税务负担。


2.保持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确保合规


(1)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在1000万到1个亿(含1个亿)的公司,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面临的税务负担和财务处理难度更为庞大。在执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极为谨慎,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税务和财务处理不当,从而对公司造成过大的法律责任影响。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充分评估,以防范潜在的税务和商业风险。


(2)注销:对于不再适应市场需求的公司且难以完成实缴的公司,考虑注销也是一种合理选择。然而,这类公司涉及的金额较大,注销过程中涉及的税负成本相当庞大,财务处理变得至关重要。在实施注销时,企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清理公司财务并履行法定清算程序。这不仅有助于降低税务和财务处理的难度,而且有助于确保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合规运作。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法律风险,企业还应积极与法律和财务专业人士合作,以确保整个注销过程的顺利进行。细致而谨慎的处理注销事务,是企业在面临市场调整和不适应需求的情况下,确保合规性和降低财务风险的关键步骤。


(3)实缴:完成实缴,确保注册资本符合法规要求。对于未缴纳完毕的存量公司,及时实施实缴,消除股东的出资责任。


相应的,根据注册资本实缴方式的不同,企业可以根据上文选择相应的额法财税合规和指引。具体的实施方案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法规要求和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研究和调整。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建议公司积极与法律、财务专业人士合作,确保合规并减少潜在法律风险。


本文蒋宇涵、王嘉慧亦有贡献。


附件一:减资的程序

附件二:清算十一步

附件三:注销实务指引


附件一:减资的程序


(1)减资事由发生后,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减资方案,并交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形成具体的减资决议。


法律法规并未对减资方案的制定主体进行相应的规定,笔者以一般公司决议议程为参考依据,但不排除有些公司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相应决议后,董事会再根据决议制定相应细则。一般情况下,减资方案需要包括以下内容:减资基准日、减资基准日前的债务账单以及主要债务内容、债权人利益的安排、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减资所引发章程内容的修改、减资所引发的税务筹划等内容。


(2)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也即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为公司减资后的应尽义务。虽在形式减资、等比例减资与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的场合下,由于公司的实收资本并未发生实际变化,也并不存在会计科目上的变化,故实际上并没有改变资产负债表的必要。但由于《公司法》对于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的编制有着硬性要求,故笔者还是建议在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最好还是编制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以符合相关合规要求。


(3)履行通知义务,公司应当自作出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进行公示。债权人有权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通知的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在通知债权人与公告之间所采取的连接词为“并”,该“并”表示二者并非择一关系,即公司既要通知债权人,也要采取报纸公告或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告的措施(【(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但考虑到未来减资企业的数量,公告系统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压力。笔者认为,届时若仅靠通知债权人的方式即可联络上所有债权人,则此时即无需通过公告方式进行补充,只有在通过通知途径无法联络上全部债权人,或存在不特定潜在债权人的情形时,才将公告作为相应替代方式适用,以减轻公告系统压力,提升效率。


(4)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部门减资登记。


(5)新公司法特别规定:简易减资程序[6]


image.png
image.png


附表三:注销实务指引


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企业,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一)普通注销流程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条件是:


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a.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b.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c.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d.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e.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6)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依法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毕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的,企业应办理完毕后再申请注销。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且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注销。例如,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未依法清算缴税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清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出口退税企业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等情形的不予注销。


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事宜。


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企业应当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4.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应办结的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注销前办结海关有关手续。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二)简易注销流程


1.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三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2.办理流程。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具体请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


注释

[1]参考梅松讲税,新《公司法》下,以前未实缴的公司怎么办?减资、股权转让、注销,选哪个?

[2]焦爱华.浅析出资额未实缴到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02):102-103.DOI:10.16292/j.cnki.issn1009-6345.2022.02.021

[3]周建佐.对认缴未实缴情形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分析[J].注册税务师,2017,(07):34-35.

[4]企业注销可能引发第二轮稽查——税务合规指引及风险防范方案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com)

[5]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司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财税风险识别与分析》

[6]参考中南律税,《公司注销、减资程序的流程梳理及注意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