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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正案及相关配套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的启示

作者:朱林海 顾晓 朱阳 罗桥 2022-06-28
[摘要]《反垄断法》修正案(以下称“22版”或“新法”)于2022年6月24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

《反垄断法》修正案(以下称“22版”或“新法”)于2022年6月24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以下称“08版”或“旧法”)生效以来,历经十四年,迎来了首次的修订。本次22版的《反垄断法》仍然维持八个章节(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


而为了贯彻落实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好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6月27日发布了六个配套法规的征求意见稿[1],各项征求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分别为:


(1)《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4)《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5)《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征求意见稿)》

(6)《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也将按照反垄断法章节的顺序,就修正案及意见稿中的部分重点关注内容进行解读和梳理。


一、关于确定平台经济等新型态的垄断行为


针对于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自2020年起针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执法显著加强。包括出现了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于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参考文章:《从阿里巴巴集团的反垄断罚单—浅析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关注重点》[2]);第一起互联网企业禁止集中的公告(禁止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的公告[3]);以及关于互联网企业对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且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处罚的公示案例等(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共计44起,参考文章:《经营者集中审查加强力度,企业反垄断合规刻不容缓》 [4])。


关于数据、算法、技术等而发展出的新型态的垄断行为在本次修正案和意见稿中均进行了明确和补充,分别涉及到总章、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等,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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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相关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在向各界征求意见期间,最终需交有关部门进行最终的审议,内容也可能发生调整。目前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用于立法趋势的参考和研讨。


启示:


互联网行业的执法今后应当仍是重点的监管行业对象,鉴于立法层面及相关意见稿意见已对具体行为进行了明确,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依据。互联网企业、与平台经济、技术算法等所相关的企业应当着重加强企业内部的人员培训和相关制度、协议文本、运营模式的改善,避免通过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违反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则。


二、关于引入“安全港”制度及“轴辐协议”


1、关于引入“安全港”制度


(1)何为“安全港”制度?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正案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出现关于“安全港”这三个字的表述。那么,何为“安全港”?在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第十三条有所涉及,“安全港规则: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给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预期,设立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是指,如果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通常不将其达成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认定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垄断协议,但是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除外。(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20%;(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受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协议影响的任一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三)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难以获得,或者市场份额不能准确反映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但在相关市场上除协议各方控制的技术外,存在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能够以合理成本得到的由其他经营者独立控制的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


综上,可以看出“安全港”主要是指在反垄断法体系中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况,即在何种范围内,虽然在形式要件上符合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事由,但基于豁免的规则将不被予以禁止。需特别注意的是,本次修正案中就“安全港”制度的内容而言,仅涉及了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协议),并未在横向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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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港”一定就安全吗?


反垄断法修正案暂未对纵向协议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进行明确,然而从本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可能是今后一个立法的方向,最终还有待各方的意见反馈和修订。


但是,我们也能从意见稿第十六条的内容看出对于是否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举证责任在于经营者,因此我们认为不能非常简单的就认为只要市场份额在该规则以内,就可以当然适用安全港制度规则,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协议在相关市场不会排除、限制竞争”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以及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充分,是否可以被监管部门认可,仍然存在诸多的争议。


启示:


在反垄断执法领域,由于垄断协议原则上系禁止,因此无论企业的规模如何,相关协议是否有可能会排除、限制竞争均是执法的对象。本次引入“安全港”制度可以适当的减轻执法部门的压力,同时也给予市场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是依然需要提示企业,即使今后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得以审核通过,也不能盲目的以市场份额低于标准就任意的制定、签订与交易相对方之间的“垄断协议”,仍应当以原则禁止、特殊情况豁免的视角对待相关协议,以确保企业的行为可以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不会排除、限制竞争。


2、关于轴辐协议


本次反垄断法的修正案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出现关于“轴辐协议”这四个字的表述。那么,何为“轴辐协议”?在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第八条有所涉及“轴辐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制的垄断协议,可以考虑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本次反垄断法修正案和意见稿中主要体现“轴辐协议”的相关内容概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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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相关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在向各界征求意见期间,最终需交有关部门进行最终的审议,内容也可能发生调整。目前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用于立法趋势的参考和研讨。


启示:


本次“轴辐协议”在修正案的推出,将“组织者”纳入了签订垄断协议的范围。并且,本次意见稿中也对“组织”行为进行了细化,对于虽不参与协议签署但具体主导作用或者在为各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起到“中介”作用的第三方纳入到监管对象。对于大型企业,特别是具有平台职能的企业而言,更应当谨慎对待与不同的、但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合作。避免起到组织该等交易相对人签署垄断协议、或为该等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变化


在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中,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具有要求经营者申报的权利,新增了停表制度与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另外《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提供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并引入新的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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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在互联网行业等新兴行业中,可能会存在集中行为本身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前干预审查,但基于行业的特殊性及其他因素导致该集中行为未达法定申报标准,在未经审查的情形下实质性影响竞争公平。而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要求符合上述情况的经营者进行申报的权利则能大大降低对相关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另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相关经营者进行申报的行为,使得该经营者承担了必须进行申报的义务,若违反该义务仍可能面临反垄断局的处罚。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有效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已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拟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这有助于减轻经营者的申报义务,使得资源配置在市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四、法律责任变化


作为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中新增、修改最多的部分,法律责任所发生的变化增加了各行为的违法成本、完善了处罚体制并新增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救济手段,值得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及社会大众给予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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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相关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在向各界征求意见期间,最终需交有关部门进行最终的审议,内容也可能发生调整。目前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用于立法趋势的参考和研讨。


启示:


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提高了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外所有行为的行政违法责任,并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加重处罚更是增加了《反垄断法》的威慑性。


与此同时,此次的修订弥补了我国《反垄断法》对刑事责任及个人责任相关规定的空白,这使得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有助于减少垄断行为的发生。而赋予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也意味着反垄断民事涉诉风险提升,消费者、其他竞争者的民事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


五、结语


本次的新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十四年以来的一次重点修订,很多内容也顺应了经济和时代的变化。包括目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可以看出对修订内容的细化和完善。当然,任何法律的修订也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包括此次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很多内容还需要通过实务操作进行实践。我们相信并期待国家将会逐步的“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5]


注释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调查

https://www.samr.gov.cn/hd/zjdc/


[2] 从阿里巴巴集团的反垄断罚单—浅析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关注重点

https://mp.weixin.qq.com/s/uBbn6HH50WBoAkJ_KsijIQ


[3]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禁止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7/t20210710_332525.html


[4] 经营者集中审查加强力度,企业反垄断合规刻不容缓

https://mp.weixin.qq.com/s/djKQc2FRIpzv8jmWV50ggw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