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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规解读(第一期 处罚力度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规解读(第一期 处罚力度篇)

作者:高永华 宋杨 2021-06-03
[摘要]最近医药大健康领域新规频出,医疗器械作为重要的板块,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鉴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与2021年6月1日生效,针对新规,我们将进行系列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新规并应用到实践中。

最近医药大健康领域新规频出,医疗器械作为重要的板块,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鉴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与2021年6月1日生效,针对新规,我们将进行系列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新规并应用到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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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将于2021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在特别审批、免于临床、医疗器械的同情使用、委托生产、追溯标识、网上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其中笔者就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方面进行论述分析。


一、总体来说,新规与旧规相比,对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有所增加


旧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新规:第八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部分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综合分析: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新规更强调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正常人的思路一般是这样的:“法不责众”,天大的事,不落在自己头上,对自己来说都是故事。再小的事,一旦责任落在自己头上,都是大事。新规的这个规定,明确了无论是高管还是项目负责人甚至项目直接主办人员,一旦从事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会面临严厉的财产性惩罚以及可能的市场禁入处罚,这些均会对个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将会使得医疗企业的各个部门负责人更加的谨慎,这也会使得他们在做出决策前,更加重视法务部门和合规部门的意见,从而一定程度上遏制从业人员触犯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处罚标准有所提高


旧规:如第六十五条,一类备案责任存在处罚过轻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规定力度较小,已不适应目前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再如备案目录描述不清晰,导致备案内容与实际产品不符。


新规:第八十四条:一类备案处罚修改为:“货值1万以下,处1到5万罚款,1万以上,处5-20倍货值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查相关人员”。处罚力度有较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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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旧规对于一类备案责任处罚较轻,最高仅为1万元以下,对于企业的影响较小,缺乏足够的威慑力。新规一般处罚力度为货值的5-20倍,请注意此处为“货值”。“货值”意味着,即使你的利润不高,但货值巨大,仍然可能违规,仍然有可能赔的倾家荡产。


三、对业界的影响


如何理解这个修改对业界的作用呢,可以用翻天覆地来形容。


笔者这里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大家可以看看新规和旧规对药品或者医疗器械造假者的影响。


笔者曾长期在一家医药公司(“该公司”)供职。该公司目前为A+H上市公司,是三类药盐酸氨酮戊酸的药品所有人(公司参与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各个环节),获得国药准字:H20070027,该药品是国内唯一一款光动力治疗尖锐湿疣的药品,治疗效果非常不错,受到广大患者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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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说:“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豪不畏惧。”自2013年起,鉴于该药品的成分较为单一,且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有很多不良商家,看到这个药的利润,就被诱惑的心痒痒,动起了歪主意。研发又费力气,成功率还不高(研发成本一般为1-10亿美金,有99%的药,都死在研发的半路上),何不走个捷径?捷径在哪里?对了,猫腻就藏在医疗器械的注册上。将这个药品注册成第一类的医疗器械,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不就可以了吗!


插播:为了照顾部分对医疗器械不太熟悉的读者,这里对我国医疗器械的注册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我国对于医疗器械实行分级管理,第一类是最为简单,第三类最高。从下表可以看出,国家对第三类医疗器械要求最高,注册程序最严格。


分类

备案

备案级别

分类标准

备注

第一类

产品备案

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如手术刀柄和刀片、医用冰袋、降温贴

第二类

产品注册

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创可贴、避孕套、体温计、血压计、制氧机、雾化器

第三类

产品注册

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输液器、注射器、静脉留置针、心脏支架、呼吸机、CT、核磁共振等


该公司生产的药品,为知名的光动力药品。何为光动力药品呢?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药是一个光敏剂。在特定的波长范围内,能够激发药品分子的化学反应,从而起到治疗的作用。在其它波长段,则无法激发光敏反应,或者无法充分激发光敏反应。为了配合药品使用,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发了专门的器械,该器械能发出特定波长的红蓝光,激发药品的功能。


为了谋取暴利,济南光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将自己生产的光敏剂医芙蓝做了巧妙的伪装,注册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取名为医疣医用皮肤护理乳剂,并在医院广为销售。那他们是如何欺骗监管,进行伪装的呢?大家都知道,打针的针筒为第一类的医疗器械,仅需在市一级单位备案即可。济南公司就利用注册上的漏洞,将其中发挥化学作用的药品的主要成分,谎称是消毒剂,将在整个组合中没有任何治疗作用的针筒,作为主要的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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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按照医疗器械的注册规定,药械组合类产品,是需要在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在已经改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个分支局)进行申报的。两个组合在一起进行申报,鉴于当时的监管或许不是很严格,竟然被他们蒙混过关,取得注册证。取的注册证书后,商家就在市场上大力推广销售,比该公司正规的药品,每支还贵出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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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明就里,加之某些医院与医生或是由于被欺骗,或是由于贪图灰色收入,竟然大量开出这类医疗器械,免费使用该公司的光学仪器,为患者进行治疗,做起了无本生意。但鉴于该药品为外用,并没有出现大的医疗事故。且尖锐湿疣的患者一般都比较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虽然有部分患者治疗后无效,或者有严重的不良反应,但只有极少数敢于去维权。也有少数患者将这个假冒的医疗器械跟该公司正规的药品相混淆,向该公司进行索赔的。正是这些敢于维权的消费者,让该公司发现了这个假冒的医疗器械。


当然,说到这个维权过程 ,也是一把辛酸泪,将来有机会再进行吐槽。经过一次次地跟当地政府沟通,最后还惊动了国家药监局派巡视组出面,济南市药监局才撤销了这个医疗器械的批准文号,但是对济南公司是否有任何处罚,该公司至今也没得到通知。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少数利用国家监管漏洞欺骗患者的商家来说,生产假药或者假医疗器械是多么的一本万利。他们节省了新药的研发成本,规避了新药的研发风险,且售价还比真药品贵了近一倍。另外,这个商品还涉及虚假宣传,号称能治疗一电线杆子的病(原来很多治疗性病的广告都贴在电线杠子上,故有此说。)当然,药品的宣传问题,不是本文的重点,我们将来再行讨论。


这个案例最最关键的是,对于如此欺骗患者、欺骗国家监管的不良商家,按照旧规的处罚竟然是1万元以内,大家可以看到,1万元只是售卖10支药品的钱。所以,对于不良商家而言,这种处罚简直是九牛一毛。但如果按照现在的处罚,货值部分的5-20倍,假设国家监管部门能够查到的货值为100万,(对的,很多货值是查不到的,查到的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则整个处罚为500万到20000万。这个数字,对于大多数商家来说,就伤筋动骨,具有威慑力了。如果再结合对直接责任人的人身处罚,那么不良商家在下次违法之前,则要好好的掂量掂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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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规增加了更多的处罚事项


如医疗器械广告(60条)、网络销售(46条)、临床备案、临床审批和进口代理人(86条)未尽义务处罚,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划分给了药监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就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新规性质认定发生变化,在法律层面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违法认定,也阻断了国内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口二手医疗器械的源头。新规第98条,则是弥补了进口代理人处罚缺失。


这些制度对行业和从业人员将会产生哪些影响,会如何搅动行业变局呢?鉴于篇幅原因,我们将来再慢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