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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在企业上市前重组的应用

作者:杜太山 胡子轩 2022-12-09
[摘要]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合并企业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被合并企业合并后注销。下文中笔者将结合相关申报案例,对吸收合并的商业诉求、程序、税务、审核重点进行分析讨论。

根据中国境内A股上市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需股权结构清晰,主营业务突出,资产、业务、人员稳定、符合独立性的要求,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利益冲突。为满足上述要求,企业通常会在上市前进行重组,吸收合并即是企业上市前进行重组的常用方式之一。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合并企业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被合并企业合并后注销。下文中笔者将结合相关申报案例,对吸收合并的商业诉求、程序、税务、审核重点进行分析讨论。


一、吸收合并的商业诉求


参考市场上的案例,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完成重组可以实现以下商业诉求:


(一)整合资源


2016年,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农机”)曾吸收合并其实控人设立的另一家企业——重庆威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房地产”),以获取威马房地产名下生产经营所用的房产、土地,解决其资产独立性、完整性问题。威马农机通过吸收合并解决了资源分散的问题,整合了其固有资产,降低了运行成本,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由前述案例可见,吸收合并有利于整合合并各方的业务、资产,减少业务重叠,减少管理和交易成本,发挥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减少同业竞争


2019年,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无锡金杨丸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丸伊”)吸收合并无锡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新能源”),以吸收力德新能源已完成环评备案的电池壳项目并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由前述案例可见,吸收合并有利于消除潜在同业竞争风险及其他可能的潜在利益冲突行为,建立股东利益一致的长期格局,从而实现企业集团的整体上市。


(三)拓展产业链


2020年,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孚挛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皖都设计院,以拓展产业链,完善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


由前述案例可见,吸收合并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总资产和净利润都,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吸收合并的程序


若企业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重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委托中介机构对吸收合并各方进行尽职调查


吸收合并是对合并各方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因此在吸收合并正式开始之前,吸收合并各方最好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了解合并各方的现状,发现合并各方目前存在的风险与隐患,并据此设计处置或应对方案。


(二)对吸收合并各方进行审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吸收合并各方需协商确定基准日,对各方进行审计,以确定各方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此外,吸收合并各方还需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拟定并通过吸收合并方案,作出合并决议

根据公司章程,吸收合并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吸收合并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吸收合并协议通常需包含以下内容:吸收合并前及吸收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吸收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吸收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以及其他内容。


(五)就合并事宜进行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


吸收合并各方需对合并事宜进行公告,公告需包含以下内容: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吸收合并各方均需通知债权人,若债权人为金融机构债权人,则需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函。


(六)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并制定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说明


吸收合并各方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后,需制定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说明,内容包含截止基准日的债务情况,债权登记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另外,股东还需在说明中承诺“股东承诺对合并前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报有关部门审批(若有)


若某一方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报有关部门审批。


(八)吸收合并各方办理工商登记


吸收合并各方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中合并方需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方需办理注销登记。此外,吸收合并各方因吸收合并发生变化,其持股之子公司也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三、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若吸收合并各方无法满足相应条件,则其企业所得税无法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只能进行一般税务处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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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吸收合并各方可满足相应条件,则其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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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税种


除企业所得税外,吸收合并各方还需缴纳印花税,获得对价的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则无需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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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吸收合并的审核重点


吸收合并是拟IPO企业常用的重组方式,在上市过程中,审核部门也会重点关注企业曾进行的吸收合并事宜,审核重点如下:


(一)吸收合并的背景和原因


审核部门会重点关注拟IPO企业曾进行吸收合并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有正当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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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吸收合并程序瑕疵的影响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吸收合并各方需就合并事项进行公告并通知债权。在实践中,若吸收合并各方,尤其是合并方债权人较多,可能无法做到逐一通知。


上市过程中,审核部门会重点关注吸收合并程序瑕疵,是否对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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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上市过程中,审核部门会重点关注吸收合并各方定价的合理性、公允性,避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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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拟IPO企业在上市前可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企业重组,除了本文提及的吸收合并外,还可选择股权或资产划转、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或股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分立等方式。拟IPO企业可根据其自身情况、目前的审核政策、重组的股权或资产是否涉及不动产、否涉及境外股权或资产、拟重组的股权或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税负的影响等因素合理选择一种或多种企业重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