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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税务合规指引—谈《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作者:全开明 谢美山 袁苇 2022-04-02
[摘要]根据《2022年中国电商直播行业市场前景预测及投资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疫情的发生如同催化剂激发电商直播行业的活力,市场规模相较于上年增长121%,达9610亿元,预计2022年中国电商直播市场规模进一步上升至15073亿元。

根据《2022年中国电商直播行业市场前景预测及投资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疫情的发生如同催化剂激发电商直播行业的活力,市场规模相较于上年增长121%,达9610亿元,预计2022年中国电商直播市场规模进一步上升至15073亿元。


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内容100字速览:从直播平台与主播双方入手,严厉打击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中暴露出的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要求直播平台对直播账号“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平台及主播需严守底线,要依法纳税,多部门将针对违反《意见》者加强惩戒。


一、“意见”背后五大稽查重点,折射出未来合规方向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行为对象,即直播营利行为


目前,网络直播营利主要涉及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主播等主体。网络直播服务机构通过直播公会(相当于经纪公司)发现、包装、培养、推广主播,进而将其输送到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赚取直播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打赏、坑位费、带货分成等),后续多方主体据此进行利润分成。


对此,此次《意见》监管目的更加明确。结合2022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9个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明确提出“强化数字化监管支撑,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监测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强化平台经济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此次《意见》聚焦直播营利行为,要求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强化数字化监管直播销售数据、打赏数据等涉利数据,密切跟踪数据流向,核查最终纳税数据是否合理。同时,对直播营利背后的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等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领域的责任。不仅对其提出了规范自身查账征收行为的要求,同时,还对于其可能知情的主播或其他直播相关主体的偷逃税行为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否则将通过联合惩戒的方式进行处罚。


(二)强化代扣代缴义务,明确了二个“不得”的禁止义务


在直播行业,较为常见的现象是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通过直播工会与主播进行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对直播收益进行分成,而并不愿意与主播建立单纯的雇佣关系。基于此种特殊的合作方式,大部分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认为自身与主播未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具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①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从企业合规的角度看,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需要自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公会组织,是否明确了代扣代缴义务,需要与直播发布者做权利义务的切割,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类直播协议、经纪人协议以及劳务协议等合法审查,尤其是在涉及税务处理上,需要更加谨慎。


(三)强化对特定主体的监管,“原则”字眼上值得推敲


2021年,频发网红主播通过工作室借助第三方企业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案件,疫情期间,直播行业爆炸式增长,产生了许多新兴营业模式。而在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其所暴露的我国组织规范化运作和监管相对滞后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伴随着疫情相对常态化、平稳化,面对庞大的直播市场,相关监管规定、手段需要逐渐健全。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并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此次《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一是如何理解“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很关键。如何判定是否需要查账征收,是否从营业额、社会影响度以及人员安排,是否有历史违法行为、包括企业法人、股东以及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角度去判断,值得研究;二是后续会从网络直播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协查,从合规的角度来看,需要企业作为上述主体进行合规自查,明确风险点。


(四)利用税务大数据平台,强化对自然人的征管力度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从金税四期及智能税务系统的建设来判断,目前“税务风险围栏”已经建立。


一是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风险特征库已经完成建模、验证及推广。2019年12月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成立,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云平台建设、相关业务需求和运行管理、相关系统应用和业务层面运维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战略规划;管理税收数据,负责税收数据交换和共享;统筹开展全国性、综合性风险管理特征库和分析模型建设、验证和推广。


二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能够大数据稽查发现相关线索。某知名带货主播逃税案件即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大数据稽查发现,通过税政二股在系统内查询发现大额欠税疑团,随后通过多方监控收入来源,确定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税政二股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与税务分局进行沟通,最终锁定。(具体参见往期文章:《经纪人被罚3227万元“网红主播”等高收入人群税务稽查趋势分析》 )


一般而言,明显偏离行业整体数据特征的纳税主体、存在风险特征的企业自然人、行业头部企业、高收入人群均是税务部门大数据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即使相关数据未公示也可以从销售数据大致推导相关的销售额。对于直播行业而言,其销售数据是相对公开透明的,销售主体、关联公司也简单可查,因此税务部门大数据十分容易监测到。


三是金税系统识别虚开风险特征功能已经落实。金税四期及智能税务系统不局限于金税三期的税务方面,会更进一步地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的更全面的监控。与此同时,搭建了参与机构之间的高效信息互通和核对审查通道,使得各部委、央行和各银行等参与机构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相比于之前的税务稽查系统,智慧稽查功能升级,建立5大智能分析系统:虚开增值税发票智能分析系统、骗取出口退税智能分析系统、偷逃税智能分析系统、重点行业涉税违法智能分析系统和主要税种涉税违法智能分析系统。无疑,金税四期时代的到来将使直播行业偷逃税行为更加无处可藏。(具体参见往期文章:《金税四期下信息共享“云化”的稽查剖析》


(五)强化对中介组织等曝光和查处,扎紧了“信用围栏”


《意见》规定,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同时还规定,加强联合奖惩。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郑爽偷逃税事件被曝光后,2021年10月18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公告,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在同类型的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可见对于帮助实施偷逃税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税务部门将实行多主体联合惩戒,绝不姑息。


2021年12月2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发布,系作为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的修订,结合此次《意见》与此前发布的16个文件,构成了监管信用围栏。在宽进严管的监管策略下,联合惩戒被反复提及,由此带来的是大量企业因为关联上下游企业的违法问题导致其信用受损,从而影响其正常经营,国家38个部委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具体参见往期文章:《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上海监管新模式下企业数字化财税合规新策略》



可见,在税务信用围栏之下,对于偷逃税务进行策划、协助、帮助等行为将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直播等涉及多方主体的行业,各主体必须树立税务风险意识,以免在巨大的利益洪流中被裹挟最终得不偿失。


二、针对直播营利行为的监管趋势


(一)“对高收入调节,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形成制度共识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同年10月16日,《求是》杂志将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整理发表名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文章在总思路及第四点“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均强调了对高收入人群的规范与调节:“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第四,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二)针对直播营利行为,积极面对四大税务稽查方向


1、针对头部主播主体的稽查


很多头部主播自行注册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该工作室的名义与直播平台(如淘宝、抖音等直播平台)签署相关协议,构成合作关系,所获收入由主播以该市场主体名义自行申报纳税,可申请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适用税率5-35%。但根据《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中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将面临稽查。明星艺人、网络主播通过市场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亦将受到相应的核查。


2、针对平台宣传推广业务的稽查


主播以独立身份工作时,若为平台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其与直播平台间也是劳务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但也存在部分主播与平台签署劳动合同,主播领取工资薪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平台预扣预缴。此类模式的风险也较为突出,监管部门可以从劳务关系的角度去考虑网红的具体收入情况,然后匹配其个人所得税。  


3、针对主播背后经纪公司的稽查


直播行业中,经纪公司有着重要地位。有些平台为了规避风险甚至强制个人(尤其是小主播)在入驻平台时必须选择经纪公司。而经纪公司与主播业务联系紧密,往往掌握着主播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据,且绝大部分流水通过经纪公司支付给主播。若经纪公司被查,则存在问题的主播难免面临“拔出萝卜带出泥”的连带风险。


4、针对相关灵活用工平台的稽查


灵活用工被严密监管已成不可逆趋势,不乏有多个大型知名灵活用工平台如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福”员工福利平台等受到立案稽查。实践中,较多灵活用工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异化,以“用工”为名,行“用票”之实,涉嫌发票虚开等诸多风险。一旦一家被查,使用其灵活用工平台的各类企业、个人难免面临较大风险。(具体参见往期文章:《经纪人被罚3227万元“网红主播”等高收入人群税务稽查趋势分析》)


(三)直播营利行为案件稽查的 “五步走”


以“薇娅”案件为例,公告中“税收大数据”五个字对薇娅偷逃税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税收大数据一般是通过这样五个步骤对网络主播进行税收监查:


第一步,从税收起点出发,通过大数据信息智能技术对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的每场直播进行监测,统计直播销售数据,作为后续进行分析统计的基本依据。


第二步,基于监测统计的指定场次直播销售数据,结合该场次直播中每件商品的销售提成资料,经过简单测算就可以大致预计出网络主播的该场次销售收入与应缴税款的大致数目,也可以通过横向比较,对其他直播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步,结合税务系统打通后可查询获得的真实缴税记录,对比具体纳税主体的应缴税款与实际缴税额度。如果两者之间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比如“薇娅”这样的,便可基本确定存在偷逃税的情况。


第四步,针对有偷逃税情况的“问题主播”开展针对性调查,比如进行银行系统间资金额度等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资金情况与纳税比例严重不符,且无合理理由陈述,便可基本确定该人员是存在偷逃税行为的。


第五步,针对上下游供应商的针对性调查。通过大数据平台分析其上游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分析其进项发票的各类基本要素,包括金额、地域、应税劳务或服务名称以及发生时间等,通过数据关联勾勒出其业务往来关系,去伪存真,还原其整个业务上下游的交易路径和详细内容。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文章提出,要严查“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而“直播平台”被列为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可以想见,直播行业将会成为各地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领域。沿着前述基本查处路径,各地可能因地而异地作出具体实施手段。


三、直播营利行为的税务合规指引


(一)引入外部专业服务,强化全税务周期管理


薇娅丈夫董海峰致歉信中表示“我深知我们在税务上并不专业,因此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帮我们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在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到岗后,发现税务统筹有极大风险”。


面对政府对海量数据的归集,面对企业内部治理的现状,在合规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企业家必须摆脱“侥幸心理”,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要有清晰的掌握和了解。在收到税务部门监督提醒时应当格外慎重,这可能面临全面检查的风险,企业应该做好全面专业应对,尤其是对历史成本问题要足够重视,需要及时聘请专业服务队伍,利用大数据合规财税软件进行系统梳理、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做好风险评估与判断工作。


(二)强化企业内部财税治理,做好税务风险合规分析


针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内部清查涉税优惠政策的使用是否符合真实业务交易场景,杜绝或者提前防范各类违规或者以变通方式实现的税收优惠,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要定期开展内部税务风险合规分析,强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工作,对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及时提醒和提示督促,避免遭受牵连。及时关注各类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定期开展对旗下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税务合规教育。(具体参见往期文章:《直播带货全流程合规指南(三)—商家篇(上)》《网络直播八大风险点及全流程合规指南—主播篇(上)》


企业应该主动对逃税避税进行纠错,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及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进而争取得到税务部门的从轻处罚。


(三)强化进项发票合规管理,推进经营成本的精细化管理


进项发票的合规管理,是当前企业财税管理的核心环节。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经手很多发票,财务人员需要对此进行系统整理。而随着发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发票合规问题也成为企业面临的一大税务风险。面对可能存在的虚开虚受的发票风险,通过简单的验证无法快速准确辨别这类合规风险,而且发票风险是动态的,发票收录时正常,一段时间后因为各种原因变为异常、导致无法成为合法成本的问题屡见不鲜,因此需要强化对单一发票的合规预警和管理。


在查账征收的背景下,企业的财务管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对企业各类成本、费用的合规性没有做到全面把控,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而财务数据精细化的基础首先是进项发票管理的精细化、大数据化,只有这样才能为财务人员解决上述困难,才能360°全景了解企业内部财税动态,实现动态控制业务成本。


(四)完成历史成本的合规体检,摆脱“侥幸心理”轻装上阵


薇娅案中的税务问题主要存在于2019、2020年。尽管后续薇娅等采取了注销合伙企业等方式,仍无法避免被处罚。该企业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对历史成本的合规问题没有清醒认识,存在“侥幸心理”。企业要与“历史财税”问题进行有效切割,才能“轻装上阵”。其中,做好对历史发票的系统巡查尤为重要,务必做到对历史发票中各类成本发票进行分析,避免不合理支出发生,尤其应对大额历史发票进行巡查。在上下游企业因为经营状态变化(如走逃失联、经营异常、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税务违法虚开发票等)开具发票被认定为风险发票时,及时采取财务进项转出等措施避免企业风险。(具体参见往期文章:《2022年企业务必完成“历史成本”的数字化合规体检—谈薇娅案件带来的启示》)(本文实习生徐娟、何秋霞参与了撰写工作)



附:直播营利行为背后的法律责任

(具体参见往期文章:《“信用围栏”之税务及市场监管失信信用公示—基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一)行政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有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又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又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发票罪。根据2011年11月21日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逃税罪。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税款、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达到上述标准,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总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联合惩戒


为了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三十四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国家税务总局在原有“黑名单联合惩戒”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主要内容是对符合偷、逃、骗、抗、走逃失联等9类标准构成“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且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向社会公布案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示;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外汇管理部门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惩戒;

 ——出入境管理机关可按通知阻止其出境;

 ——限制担任企业董、监、高; 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从严融资授信,限制公司发债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商品进口关税配额;

 ——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撤销当事企业及责任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措施。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期限为3年,在公布后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但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