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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失信企业”,失的是什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以及失信企业法律后果分析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0-01-13

摘要:

什么是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您在海关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坐标在哪里?由此适用哪些管理措施?

 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本期文章围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以及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企业小伙伴们可以对号入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合法经营,长长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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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1. 一表看懂企业信用管理措施


海关实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企业按信用等级分为认证企业(包括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以下同)、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海关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管理措施如表1:


表1  管理措施比较

高级认证

一般认证

失信企业

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可申请免除担保

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减少稽查、核查频次

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的50%以下

一般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提高稽查、核查频次;

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总结一下,由前述可见:


1)在实际监管中,海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信用等级,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总的原则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企业信用等级越高,享受越多的优惠便利措施。


2)企业信用等级中,一般信用企业是基线,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以一般信用企业为参照标准,在此基础上优惠幅度不同。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3)失信企业在基线以下,会被适用严厉的惩戒措施。


2.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以及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


1)要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需要经过海关认证程序


海关依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认证评级,该标准从内部控制标准、财务状况标准、守法规范标准、贸易安全标准等方面对企业是否符合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企业标准进行了量化评定。


2)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一是,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二是,经评定为失信企业的,一般至少两年才能申请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经评定为一般信用企业的,一般至少1年才能申请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


三是,其他情形的企业,包括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等,属于一般信用企业。




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因该情形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鉴于2018年起进出境检验检疫职能归并入海关,因此海关通过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规定,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法律后果分析




根据经验,被认定为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律后果是全方位、多领域的,不止在海关监管中有所体现,也可能在税务、银行、工商等很多中国政府部门、相关组织的职能领域中产生对企业不利的严重后果,相应的损失评估,也不仅是单项的、有形的经济损失,更包括了企业声誉、规划发展等无形损失。一言以蔽之,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将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海关对失信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见前文表1 ,此处不赘述。


2. 此外,国家多个部门对失信企业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规定,对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措施覆盖非常广,内容亦非常多,以下仅根据我们的经验,表2列举最为常见的直接影响企业成本支出的规定:


表2  联合惩戒对企业成本支出影响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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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鉴于目前国家各个部门强调信用守法,在未来的两年时间里不排除进一步加大对失信企业监管措施的调整,或者减少失信企业可能享受到的优惠便利措施。


注意:上述内容仅为部分可能的损失列举,实际损失远不止于此,前述示例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测算损失,以便有个直观认识,在进行决策时予以参考。




四、关于企业信用等级的建议




1. 要在中国顺利开展进出口贸易,坚决不能成为失信企业。要在行业竞争中凸显优势,企业小伙伴们最好力争一般认证的信用等级。


据我们的经验,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企业基本上无法生产经营,高级认证企业虽然享惠幅度最大,但认证标准更高,难度更大,据估计,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国约有3000家企业获得高级认证,仅占海关注册企业总数的0.24%;全国约有2.5万家企业获得一般认证,占海关注册企业总数的1.92%。总之,要在中国顺利开展进出口贸易,坚决不能成为失信企业,而要在行业竞争中凸显优势,则需要享受到海关乃至政府其他部门给予的大多数优惠管理措施,企业小伙伴们最好力争一般认证的信用等级。


2.第三方的信用等级会影响到企业的享惠情况,业务开展中需要重视合作方的信用等级


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我们理解,报关企业等合作方的信用等级也会影响进出口企业的享惠情况。因此,进出口企业需要关注报关企业等合作方的信用等级。在选择合作方时,要审查其信用等级,确保合作方的信用等级至少不低于本公司的信用等级。换句话说,如果出口商或进口商是一般认证企业,为了从适用于一般认证企业的贸易便利措施中受益,其聘用的报关企业需要具有高级或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地位。此外,海关对报关企业的认证标准和信用管理均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