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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网上立案的现实问题——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视角

作者:刘江浩 2021-07-13

一、网上立案的现实问题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服务系统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交电子起诉材料,人民法院在后台接收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符合要求,准予立案的程序。目前,网上立案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新型立案方式,其初衷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审判工作和法官提供便利。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各地标准不统一,网上立案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名不副实、变相加重当事人负担。虽然名为网上立案,但实质上与现场立案无异,甚至比现场立案更麻烦。部分地区法院要求当事人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立案的同时,还要求当事人到现场立案,将网上立案变成了必须进行的前置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程序负担、经济成本以及时间成本,拖慢了诉讼进程,抬高了诉讼门槛,大大减损了网上立案的经济性、便利性;另外,若线上审核不通过,则无法进入到后续的诉讼程序,换句话说,这就是当事人诉讼的第一道门槛。为越过第一道门槛,有些当事人不得以采取非常手段,这样的程序设置在运行过程中极易滋生腐败,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若连诉讼的大门都迈不进来,何谈保障当事人诉权,何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操作不便、系统不稳定。网上立案一般需要在诉讼服务系统中填写多项信息、进行多项操作,部分老年人、残障人士很难独立完成网上立案,给部分当事人人为设置了立案障碍。另外,部分地区诉讼服务系统常常会出现打不开,上传不了资料,点击确定后网页无反馈的问题,甚至会出现因系统错误出现多个重复立案信息,而致无法通过立案审核的问题,不仅没让当事人享受到便利,而且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降低了诉讼效率。


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解局之道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的新一轮成果,其坚持“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规则》第九条明确阐述了在线立案的规则,该条规定不仅仅是最高院对网上立案的统一规范,更对新时期的立案登记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有效解决了部分地区法院将网上立案作为现场立案前置程序的问题。《规则》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自愿”,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择线上或线下的诉讼方式,而不受法院的干涉。就立案而言,若当事人选择现场立案,法院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到网上进行立案、在网上提交电子诉讼材料。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对立案方式的选择权,保障了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


第二,有效解决了网上递交了电子诉讼材料后还需提交纸质材料的矛盾。《规则》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该条规定有效制止了部分地区法院在当事人已经网上立案,提交了电子诉讼材料后,又要求其提供纸质文件的做法,不仅便利了当事人,节约了资源,也减轻了司法人员线上-线下材料审核的负担。


第三,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规则》的另一基本原则是“便民利民”,明确规定了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当事人将会享受到诉讼平台和服务优化升级所带来的便利,有利于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新问题与新思考


《规则》的发布彰显了司法的进步,其第三十九条规定:“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涉及在线诉讼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基于此条规定,该《规则》与原有立案制度、实践能否有效衔接,是否会出现矛盾,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首先,《规则》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范围,网上立案作为在线诉讼的环节,因而该规定也可被解读为可以适用网上立案的案件范围。而在《规则》发布前,能够进行网上立案的案件不限于此,该条规定的出台是否意味着网上立案的案件范围缩小了。


其次,纵观《规则》未见不予网上立案的相关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立案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负面清单,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不予登记立案,当事人现场立案时会受到负面清单的限制,因《规则》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可通过网上立案来规避负面清单的限制。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看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一方面,《规则》第三条的确限缩了刑事在线诉讼的案件范围。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侦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协调衔接,也对证据、保密、权利保障、数据安全有着严格的要求。为保证诉讼的稳妥进行,故对刑事在线诉讼作出限定,规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在线诉讼。


另一方面,《规则》第三条中也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例如有些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线上诉讼,自然也可以进行网上立案。


关于第二个问题,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立案来规避《登记立案规定》负面清单的限制。尽管《规则》未规定负面清单,但在原则中规定了“安全可靠原则”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实际上以原则性规定来取代了《登记立案规定》第十条部分负面清单的规定,但也应注意《规则》与《登记立案规定》其他负面清单规定不相协调的部分。


在线诉讼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诉讼模式,网上立案作为新时期全新的立案形式,是时代发展进步的表现。但是由于网上立案出现时间较短,实践经验尚不足,理论发展不完善,也就无可避免地存在问题。《规则》的出台,有力回应了网上立案的部分问题,也为人民法院和各方诉讼主体开展在线诉讼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初步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但是在线诉讼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其中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不可能仅依靠一份司法解释就可以完美解决,莫为浮云遮望眼,风物长宜放眼量,实践会不断给予我们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