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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亏空的法律应对策略

作者:王莉萍 周梦怡 2022-04-30
[摘要]近年,化妆品行业随着电商及直播的兴起,销售渠道由线下大量转至线上。据Euromonitor数据显示,随着全球化妆品线上渠道的快速发展,2020年线下渠道占比达到了24.8%,线上渠道占比为74.4%[1]。线下渠道由于需要更多的租金及人力资源,所以相对于线上销售,成本更高,而且线下获客半径有限,盈利劣势显著,在被线上渠道疯狂抢占市场和公司巨大销售压力的夹击之下,线下品牌专柜往往会采用低价团购的方式以低价优势大批量卖货,来应对公司的销量要求。

近年,化妆品行业随着电商及直播的兴起,销售渠道由线下大量转至线上。据Euromonitor数据显示,随着全球化妆品线上渠道的快速发展,2020年线下渠道占比达到了24.8%,线上渠道占比为74.4%[1]。线下渠道由于需要更多的租金及人力资源,所以相对于线上销售,成本更高,而且线下获客半径有限,盈利劣势显著,在被线上渠道疯狂抢占市场和公司巨大销售压力的夹击之下,线下品牌专柜往往会采用低价团购的方式以低价优势大批量卖货,来应对公司的销量要求。


所谓低价团购,是指将专柜的货品按照远低于商场正常售卖价的价格大批量卖给“黄牛”的行为。由于销量增加,化妆品公司会向专柜发放更多的公司答谢礼、会员积分赠品,同时专柜员工通过制作虚假的会员资料将销量分摊记在虚假会员名上以骗取积分,再将答谢礼和积分赠品私自卖出,获取的收益用以弥补货品售价差额产生的亏空。然而,由于直播行业的兴起,头部主播掌握的价格优势越来越大,导致“黄牛”购买线下专柜团购货品的价格也一降再降。因此,低价团购所造成的货品差额愈来愈大,售卖答谢礼或积分赠品所获得收益仅是杯水车薪,巨额的亏空就此滚雪球般的产生了。


面对这种已经产生的专柜亏空,作为化妆品公司,可以采取何种法律手段应对相关的法律后果?且看下文分析。


一、货品所有权归属于商场的应对思路


化妆品公司如与商场之间采用商场买断货品的销售模式,则专柜亏空货品所有权系归属于商场。对于商场来说,低价团购所导致的后果即为“原本应该在仓库里的货品,莫名其妙不见了”。例如,某专柜原本库存中有面霜100瓶,每瓶面霜正常售价200元。该专柜员工通过低价团购,用每瓶100元的价格卖出面霜60瓶,共计赚得收益6000元。换算为正常的售价,6000元收入仅对应30瓶面霜,专柜为正常入商场的销售账目,仅上报卖出了30瓶面霜。此时,商场的库存记录中面霜仍剩余70瓶,而面霜的实际库存仅剩40瓶。


目前全国各大商场专柜员工基本上均属于化妆品公司员工,因此我们仅以此为例。对于商场来说,商场的财产损失系由于化妆品公司的员工行为导致,常见的操作思路为商场直接向具有充分偿还能力的化妆品公司追究用人单位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专柜员工系为了完成化妆品公司制定的销售计划,在化妆品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化妆品的销售工作,这一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专柜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了商场的财产损失,进而成立化妆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无过错责任。


此时,化妆品公司可尝试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1.找出商场存在的管理疏失,抗辩其在侵权过程中亦有过错


化妆品公司可根据其与商场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有关货品管理的条款为商场应承担货品管理责任寻找依据。一般来说,商场作为货品所有权人,理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或应就专柜员工对货品的保管履行监督职责。具体可体现为,商场应保有仓库的钥匙并监控专柜员工拿取货品是否符合正常流程;商场收款时应要求仅可由消费者自行付款,不得由专柜员工代为付款,并监控单笔订单的交易额是否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商场应不定期亲自盘点专柜库存货品是否和商场账面记录的库存货品一致,且不应事先告知专柜员工商场的盘点安排等等。化妆品公司可基于商场在上述环节未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责抗辩商场存在管理疏失,以减少自身承担的侵权责任。


2. 通过向商场赔付货品进行损害赔偿,避免损害赔偿责任过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商品紧俏,比如是茅台,则权利人往往会要求赔货。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商场也可以据此要求以市场价获得金钱赔偿。即,商场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化妆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化妆品公司赔偿同类物,决定权在商场。虽然是否接受以物权代替债权是商场的权利,但这不妨碍化妆品公司因货品成本价低于商场买入价而与商场协商直接赔偿货品,比如在亏空金额总数不变的基础之上,多向商场赔付品牌畅销品等,从而大大降低化妆品公司的赔偿成本。


二、货品所有权归属于化妆品公司的应对思路


如化妆品公司与商场之间采用的是寄售销售模式,即货品所有权归属于化妆品公司,则专柜进行低价团购会造成化妆品公司的财产损失。


在此种销售模式下,首先需要核实专柜员工进行低价团购的收益是否已经全部上交。在实践案例中,低价团购的操作往往比较复杂,专柜员工可能会利用商场自行举办的优惠活动延迟入账,进而减少团购导致的货品差额。具体而言,专柜员工在完成一笔低价团购并收到货款后,可能不会立即将货款入账,而是等到商场举办满减、优惠活动时再将该笔团购款入账,这样货品的团购价与货品的商场售价之间的差额便会减少,之中可能还会牵扯购买商场充值卡、换算商场积分、利用商场向化妆品公司结算货款的时间差等复杂的交易方式。这就导致专柜员工的交易账目非常混乱、难以查核,往往也给予部分专柜员工可乘之机,在此延迟交款过程中私自侵吞团购货款,企图以之后团购的收益填补之前产生的亏空数额。此时要掌握一个原则,如果掌握了员工侵吞财产且明显不准备再上交的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指控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员工明显只是准备将销售款短暂停留在自己手上后再交出来的,则以挪用资金罪指控为宜。两种罪名,前者起刑金额低,后者则要高出很多,具体各地不一,不在此赘述。


三、向员工追偿的民事法律策略


不论货品所有权归属于商场还是化妆品公司,一旦化妆品公司在低价团购中直接产生了财产损失,或因向商场进行赔付而产生了财产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向员工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1.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实践中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案件1:希思黎(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周薇追偿权纠纷案[2]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日,希思黎公司(甲方)与周薇(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薇担任希思黎无锡三阳百盛柜台柜长。2015年5月,希思黎公司对无锡三阳百盛柜台的库存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货品库存短缺情形,5月28日,周薇便出具《保证书》,载明“因为做团购(裸货五折)拿货,产生柜台实际货品金额与商场金额差额140万元,本人作为柜台柜长在三个月内(8月底)前,把货品的差额填补完整,使三账统一、清晰,否则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我周薇承担。”2015年6月28日,周薇被希思黎公司停职,不再担任三阳百盛柜长。2016年6月3日,希思黎公司向周薇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周薇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3日解除。


法院认为:周薇与希思黎公司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解除。本案中,希思黎主张的相关损失均发生在周薇担任希思黎公司柜长期间,周薇采取的5折售货,且将赠品、伴手礼等以正品销售,再在商场77折时做账回款的方式,希思黎公司无锡地区主管是知情的,也默认了上述交易方式,存在提升销售业绩的目的。虽然周薇因此出具保证书,承诺在3个月内补齐货品,但是,实际操作时希思黎公司仅让周薇担任柜长补货1个月,未按照周薇出具的保证书载明的内容执行。上述争议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引发的纠纷,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希思黎公司未经劳动仲裁程序,直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周薇承担损失,程序不当。


案件2:上海天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国银追偿权纠纷案[3]


基本案情:被告刘国银原系原告上海天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有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2015年5月9日,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受原告指派外出采购大米途中,与正通过人行横道线的案外人朱黎忠发生碰撞,致案外人朱黎忠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2016年8月1日,经本院认定,被告作为原告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原告赔偿案外人朱黎忠145,238.5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4元。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2016年11月10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8,442.58元。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了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4,532.77元的仲裁裁决。被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4,532.7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性质应属侵权损害赔偿的追偿纠纷,属一般民事纠纷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被告应按一般民事纠纷另行主张,遂裁定驳回被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裁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裁定。


综上,就此类用人单位与员工的追偿权纠纷案是否需要进行劳动前置,各个法院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起诉前应与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及法院进行充分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履行仲裁前置程序,如无法得到确切答复的,建议化妆品公司先行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明确要求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再行进行劳动仲裁,以免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出具,但法院认为该诉请需另行主张的情况出现。


2. 证明员工的行为构成重大或故意过失,员工明知是关键


实践中,此类案件为证明员工的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关键点往往在于证明员工明知化妆品公司禁止进行低价团购。证明员工明知方式可以体现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低价团购是违纪行为,且该制度已经履行合法程序进行公示并被员工签收;在员工培训中明确提到低价团购不被公司所允许,且有相关的培训提纲/文件及员工参与培训的签到记录;事后通过合规调查访谈的方式,在访谈过程中询问员工是否知情公司禁止低价团购,并要求员工对谈话笔录进行签字或提供谈话过程中的录音等等。


3.多名员工共同进行低价团购,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专柜员工往往与其直属领导共同配合才能完成长期一系列的低价团购操作,因此化妆品公司可以在诉讼中将涉案员工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涉案员工承担连带责任。


四、我们的建议

从事先防范的角度,我们建议:


  • 化妆品公司在和商场签署销售合同或寄售合同时,应于合同条款中明确货品的管理职责归属于商场,同时约定商场不得将货品卖给非最终消费者的个人或单位。同时公司内部应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做到化妆品公司可直接与商场进行货品盘点、入库、销售情况等的对接,避免化妆品公司获得的信息皆需通过专柜员工进行传达。

  • 在与专柜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或下发员工手册时,应书面明确化妆品公司禁止低价团购,且因低价团购所造成的公司损失,公司有权向员工进行全额追偿。并获得员工的签收凭证。


如专柜亏空已经发生,我们建议:


  • 应尽快固定专柜的账本、销售赠品的凭证、虚拟会员簿、消除赠品标志记录等证据,并可采用公司内部合规调查的方式,在前期尽可能多的通过员工访谈或实地调查手段,固定专柜确实进行低价团购、员工资金交易明细、员工向“黄牛”发货及收款的证据等,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刑事报案的手段解决问题。

  • 如商场已经起诉化妆品公司,则可以从商场存在管理疏失的角度进行抗辩,尽可能减少化妆品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化妆品公司赔偿后,可通过向员工追偿的方式挽回损失。如化妆品公司经过考量,仍愿意继续聘用员工的,可以与员工达成赔偿协议,通过每月扣除员工工资的方式赔偿公司产生的亏空损失[4]。



注释

[1] Euromonitor前瞻产业研究院《2022-2027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节选。

[2] 审判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211民初1042号之一。

[3] 审判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5民初76747号。

[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