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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防部于2020年8月28日最新将11家中国企业列入“涉军企业”清单的决定,以及如何应对?

作者:邱梦赟 2020-08-29

一、 背景



2020年8月28日,美国防部根据经修订的《199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第1237条法定要求,将在美国直接或间接经营的11家中国企业列入了“涉军企业”的清单[1]。早在2020年6月12日,美国防部已首次将20家中国企业列入了该份“涉军企业”清单。[2]


因此,截至至今,已有31家中国企业被列入了该份清单,主要包括央企,还包括了大型民企,其中这些中国企业中有些已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of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或BIS。以下简称“BIS”)列入了实体清单。



二、 “涉军企业”清单的出台背景



从2020年6月24日美国防部回复美议员的信函中可知,该美议员曾发文至美国防部,指出了可使用《199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作为工具以支持美方针对中国的战略决心。并在该信函中亦可知,美方将长期、持续与中国抗衡作为其当下的挑战。于是,美国防部在该战略下,创设发展了一份符合《199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第1237条项下标准的企业清单,并指出其将持续更新[3]。我们认为,该信函中提到的清单则是如今的“涉军企业”清单。


根据2020年8月28日美国防部的公布文件,美国防部意在决心突出和反对中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且其认为,中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让中国军队能够获得先进技术和专业知识,以支持中国军队的现代化目标及其表面上是民间实体的研究项目。[4]


可见,该“涉军企业”清单是目前政治下的“美方产物”,其服务于美方的政治目的。



三、 评论及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



我们认为,被列入“涉军企业”清单的中国企业(以下简称“被列企业”)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影响:


1. 将影响该企业与美政府承包商(U.S. government contractor)的业务往来。美政府承包商可能拒绝与被列企业进行交易,包括禁止向被列企业采购物料/信息技术。


2. 可预测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可能依据这份“涉军企业”清单的原因将被列企业进一步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或其他贸易管制清单。目前已有被列入“涉军企业”清单的中国企业被列入了实体清单。


若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后,被列企业的供应商将无法向企业提供/出售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料/技术,除非该供应商取得BIS授予的出口许可(根据我们实务经验,目前涉中企业的出口许可能够被取得的可能性较低)。


3. 可预测美国财政部下属的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The U.S. Treasury Department’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以下简称“OFAC”)可能依据这份“涉军企业”清单的原因将被列企业进一步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隔离人员清单(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以下简称“SDN清单”)或其他制裁清单。


其中,若企业被列入SDN清单,则受到OFAC管辖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为美国个人/实体,但符合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包括外国公司)被禁止在任何地方与该企业进行交易,以及被列入SDN清单的企业在被列当刻,其涉美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中的美元资金)也将直接自动被“隔离”(即:冻结)。这将直接意味着,企业无法与美方企业进行交易,无法使用Swift Code对外支付,并甚至可能无法动用/转移美元资金。


4. 被列企业可能会进一步面临来自外部供应商、客户(例如,美方供应商/客户,或将美国物料/技术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让至被列企业的非美方供应商/客户)的进一步询问。


5. 被列企业的涉美交易(涉美因素包括:在美国国家地理区域的交易、与美国企业的交易、将来自于美国的物料/技术向其他国家企业再出口的交易等)将可能进一步被美方政府关注,并可能面临来自美方政府的调查。



四、 初步应对建议



我们向被列入“涉军企业”清单的中国企业建议的初步应对措施如下:


1. 尽快建立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体系。目前美方政府部门亦出台了相应的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指引,我们建议企业根据该项合规指引以及类似实务经验,建立企业内部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体系,包括设立企业内部出口管制与制裁的合规制度,以及做好该制度在企业内部的落地、实施与执行。


2. 尽快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做好企业内部保密措施。做好企业内部保密措施是经久不衰的话题,很多企业本来已有其内部的保密制度,但在目前新形势下,企业曾建立的传统的内部保密措施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及时做好风险自知与排摸。建议进一步梳理、了解企业产品构成,以及上下游产业链中的外部供应商/客户及其提供的物料/技术情况,以排摸企业目前是否存在违反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风险情况,做好企业本身风险的自知。


4. 及时采取风险预案。如上述,企业被列入“涉军企业”清单可能是美方的初步行动,接下来还可能面临被BIS列入贸易管制清单,甚至被OFAC列入制裁清单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提前做好被美方政府进一步贸易管制或制裁的风险预案,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尽快找到上游供应商中涉美物料/技术的替代产品,尽快评估下游美方客户终止与企业合作可能对企业产生的经济效应,分散企业涉美资产,及时调整企业销售、发展战略等。


综上,我们认为,在目前形势下,企业配置合适的予以应对的内外战略人员,及时做好相应有针对性地应对措施,刻不容缓,至关重要。


脚注:


[1] 见DOD Releases List of Additional Companies,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37 of FY19 NDAA,

https://www.defense.gov/Newsroom/Releases/Release/Article/2328894/dod-releases-list-of-additional-companies-in-accordance-with-section-1237-of-fy/


[2] 见

https://media.defense.gov/2020/Aug/28/2002486659/-1/-1/1/LINK_2_1237_TRANCHE_1_QUALIFIYING_ENTITIES.PDF


[3] 见

https://www.cotton.senate.gov/files/documents/Sen%20Cotton%20NDAA%20FY%201999%20Sec%201237%20Response%2006242020.pdf

 

[4]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