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港股分拆回归境内A股案例研究(中)

港股分拆回归境内A股案例研究(中)

作者:何煦 杜倩 2020-05-15

前言


在港股分拆回归境内A股案例(上)中,我们分析了港股分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研究案例进行了大数据分析,本篇我们将与各位一起,看看在港股分拆回归A股的发行人股权结构设计和业务重组路径该何去何从。



分拆上市重大关注问题分析

一、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 



(一)   香港上市公司的分拆方案


通过参考案例的对比研究,我们发现香港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于境内A股上市,在分拆上市主体的公司性质、与香港上市公司其他业务主体是否存在直接持股关系等方面也不尽相同。我们将在本节对每个案例中分拆上市主体的设立、股权变更过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分拆上市的不同架构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正在筹划分拆上市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1、 香港上市公司为H股上市,由香港上市公司直接持有分拆主体股权,分拆主体为内资企业


青鸟消防即属于该种情形,通过青鸟消防在招股书中披露的股权结构图可见,H股上市公司北大青鸟环宇直接持有青鸟消防51.02%股权,青鸟消防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

image.png


北大青鸟环宇于2000年7月27日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于2001年1月,北大青鸟环宇、王欣、曾德生和杨玮共同出资设立了青鸟消防,其中北大青鸟环宇持股75%,其他自然人股东持股25%(存在其他7名自然人股东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2007年,青鸟消防的自然人股东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主要为了解除设立时的委托持股关系,显名股东将股权还原至隐名股东名下。同时,青鸟消防以溢价的方式增资,溢价的比例为1:1.5,注册资本变更至1150万元,增资方不包括北大青鸟环宇,增资后,北大青鸟环宇持股比例变更至65.217%,本次增资主要为了满足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


2011年,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缺,需通过增资扩股获取现金,青鸟消防注册资本增至1470万元,增资方不包括北大青鸟环宇,增资后,北大青鸟环宇持股比例变更至51.02%。此后,青鸟消防自然人股东持股发生数次变更,但北大青鸟环宇持股比例仍保持51.02%不变。


2016年,青鸟消防以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增资至18000万元,增资后,北大青鸟环宇持股比例51.02%不变,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增资的原因是因发行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主营业务持续成长,增资系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创造良好条件。


在该案例中,分拆主体青鸟消防系香港上市公司北大青鸟环宇与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自其设立至报告期末,香港上市公司北大青鸟环宇作为控股股东,对分拆主体青鸟消防保持直接控制的关系。青鸟消防的主营业务较为明确,与北大青鸟环宇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属于同一行业,且在内地市场有可观的利益前景,据此,香港上市公司可能出于控制权、业务前景、分拆可行度等因素将内资企业青鸟消防作为分拆主体进行分拆回归境内A股的操作。


2、 香港上市公司为红筹上市,香港上市公司为境外主体,由香港上市公司通过一系列境外控股公司设立的境内业务主体直接持有分拆主体股权


该类型的案例有新诺威和华宝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新诺威


新诺威系由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石药控股”)、石家庄制药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石药进出口”)于2006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石药集团于1994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新诺威设立时,新诺威与石药集团的股权关系情况大致如下:


image.png


2008年新诺威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东为石药控股(98.69%)、石药进出口(1.31%)。可见,在设立初期,新诺威并不属于石药集团控制的子公司,而与石药集团同属于石药控股所控制。其后石药控股和石药集团经过了若干次并购重组以及内部股权调整,具体如下:


→  2010年10月,石药进出口将其持有的新诺威1.31%股权转让予中诚信担保;

→  2012年5月,石药控股将其持有的新诺威98.69%股权转让予恩必普药业;

→  2012年6月,石药集团进行改制,将创新药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主体,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取得康日控股100%股权,当时康日控股通过佳曦控股、恩必普药业持有新诺威98.69%股权。恩必普药业在2013年9月增加注册资本及2016年2月吸收合并,由石药集团及佳曦控股分别持股54.06%及45.94%;

→  2017年10月,欧意药业受让中诚信担保持有新诺威1.31%股权,欧意药业系恩必普药业全资子公司,从而,恩必普药业通过欧意药业间接持有新诺威1.31%股权,并形成石药集团间接持有新诺威100%股权的架构。


上述调整完成后,新诺威上市时与石药集团的股权关系情况如下:


image.png


根据招股书披露,思必普药业控制的企业如下图:


image.png


新诺威股权结构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石药集团历史上若干次并购重组、内部股权调整以及便于实际控制人对持有石药集团股份的管理等原因逐渐形成,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2)华宝股份:


华宝股份所属的香港上市公司华宝国际于1992年在香港上市,华宝国际于1996年通过其在境内间接持股的子公司华宝烟草设立了华宝有限(华宝股份前身)。


1997年华宝烟草将其持有的华宝有限100%股权转让给华烽国际,2015年华烽国际将其持有的华宝有限100%股权转让给子公司华烽中国,2016年4月,香悦科技认购华宝有限增资后持有华宝有限0.1%股权;2016年8月,华宝有限整体变更为华宝股份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image.png


2016年9月,华宝股份新增注册资本,由共青城南土、共青城东证和曲水创新认购,增资后,华宝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image.png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华宝股份在完成上述增资后至上市之日,其股权结构未进行调整。仅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解决与发行人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了两次资产重组,将部分原在发行人体系外的烟草用香精业务、卷烟新材料业务、其他香精及食品配料业务纳入体系内,同时对再造烟叶、卷烟 新材料等非香精及食品配类业务进行了剥离,将发行人主营业务集中在香精及食品配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但上述资产重组并不涉及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调整。


3、 香港上市公司为红筹上市,香港上市公司为境外主体,由香港上市公司设立的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分拆主体股权


该类型的案例有心脉医疗和金山办公,具体情况如下:


(1)心脉医疗


心脉医疗所属香港上市公司微创医疗于2010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其在中国设立在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微创(即心脉医疗业务收购主体)为其在境内的主要业务主体,曾在1998年成立之初便设立了冠脉介入业务、主动脉介入业务和神经介入业务三个独立的业务条线。后微创医疗通过香港心脉及上海微创于2012年在中国设立控股子公司心脉医疗,定位为微创医疗下属从事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医疗器械业务的独立经营主体,于设立时,心脉医疗与微创医疗的股权关系如下:


image.png


后因整体经营发展的需要,并对各业务条线进行梳理整合,自2014年起,上海微创陆续将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业务转移至心脉医疗处独立运行,并且上海微创将心脉医疗的股权转让予微创投资。至此,心脉医疗与微创医疗的股权结构如下:


image.png


根据招股书披露,除心脉医疗及其附属企业外,香港心脉未控制其他企业。根据网络查询,微创投资为微创医疗在境内的主要投资控股公司,旗下设有十多家经营主体,并持有上海微创85.6%股权。从上图可见,微创医疗全部通过投资公司持有心脉医疗股份,心脉医疗与微创医疗旗下其他业务公司无直接持股关系。


(2)金山办公


金山办公所属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软件于2007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因业务需要搭建红筹架构,2011年12月20日,金山软件附属公司金山办公香港在北京出资设立金山办公(前身为“金山办公有限”),持有其100%股权。于设立时,金山办公与金山软件的股权关系如下:

image.png


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金山办公开曼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及A轮融资,实施完毕后,金山办公与金山软件的股权关系如下:


image.png


在红筹架构搭建之后,考虑到红筹架构项下的实际业务活动及主要客户主要在境内,经对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慎重选择,金山软件经与各相关主体协商一致,决定拆除红筹架构,拆除后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image.png


拆除红筹架构过程如下:

image.png

红筹架构拆除后,金山办公未发生股权变动,根据金山办公招股书显示,申请上市时金山办公的股权架构如下:


image.png


在该案例中,金山办公股权架构的形成与其历史上香港上市公司搭建、拆除红筹架构密不可分,搭建红筹架构时期,金山办公作为香港上市公司于境内设立的WOFE负责与OPCO签署VIE协议,对OPCO进行协议控制并纳入香港上市公司体系;拆除红筹架构时期,金山办公被定位为香港上市公司体系下专门运营办公软件业务的板块,与西山居集团运营的网络游戏板块、金山云集团运营的云服务板块、猎豹集团负责的研究开发运营信息安全软件、网络浏览器、关键任务手机应用程序、并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及跨设备的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注:猎豹集团报告期内曾为香港上市公司附属公司,后香港上市公司失去对其的控制权),共同组成香港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板块。以上业务板块均分别由独立的境外控股公司持股,香港上市公司选择金山办公作为办公软件业务板块分拆独立上市的上市主体,我们认为系由其历史原因及业务板块布局而决定的。


4、 香港上市公司为红筹上市,香港上市公司为境外主体,由香港上市公司设立的境外投资控股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境内运营实体共同持有分拆主体股权。


威胜信息属于该类型的典型案例。


威胜信息于2004年5月,由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威胜集团”,为威胜控股100%控股的WFOE公司,是威胜控股于境内的主要业务主体之一,曾用名为“威胜电子”)与海基集团有限公司(威胜控股100%控股的BVI公司)共同注册成立。2015年12月,威胜控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时,与威胜信息的股权关系情况如下:

image.png


2006年3月,威胜集团将所持威胜信息75%的股权转让给海基集团,威胜信息成为由海基集团全资持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海基集团向威胜信息增资1000万元。该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主要原因为:威胜控股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当时重要子公司威胜集团和威胜信息的主营业务;同时,威胜控股因看好威胜信息主营业务的发展前景,拟对旗下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因此,结合威胜控股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调整,并为统一办理资金汇入的外汇登记手续,威胜控股以海基集团受让威胜集团持有的威胜信息股权的方式将 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威胜集团,以增资威胜信息的方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威胜信息。


2008年8月,出于内部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海基集团将所持威胜信息股权40%转让给威佳创建(威胜控股100%控股的HK公司),60%转让给威胜集团。威胜集团重新成为威胜信息股东。在此之后,除威佳创建及威胜集团对威胜信息进行了数次增资及于威胜信息股改前进行了一次股权激励外,威胜信息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更。


根据威胜信息在招股书中披露的股权结构图可见,于威胜信息上市前,威胜控股通过威佳创建直接持有威胜信息24.26%股份,通过威佳创建子公司威胜集团持有威胜信息40.74%的股份。根据威胜控股2018年年报所公示,威胜控股的主要附属公司除威胜集团、威胜信息外,还有长沙威胜进出口有限公司、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长沙伟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等,由威胜控股通过威胜集团或其他SPV公司持股。


image.png


在该案例中,分拆主体威胜信息于香港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时即已经设立,为威胜集团旗下的重要子公司。威胜控股上市后,为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调整,及统一办理资金汇入的外汇登记手续的原因,威胜信息变更为由海基集团100%持股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但两年后又因“内部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为继续由威胜集团持股。威胜信息的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力公司及各地水务公司,其大型订单均需要通过招投标取得。我们不排除其客户会在招标文件中对公司股东作出一定要求的情形,如股东为BVI壳公司可能无法满足要求,因此,由香港上市公司的业务主体威胜集团直接持股威胜信息具有其特殊的考量。


(二)   分拆架构的类别及不同架构的差异分析


1.  分拆架构的类别


通过对上述分拆案例的架构进行归类及简化处理,香港上市公司在分拆所属子公司于境内A股上市的过程中,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案:


(1)如为H股上市,分拆主体为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内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2)如为红筹上市,其分拆架构的可能为:


架构一:由香港上市公司通过海外夹层公司设立的境内业务主体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拟上市公司为内资企业(如:新诺威、华宝股份)


image.png


架构二:由香港上市公司通过海外夹层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拟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如:新诺威、华宝股份)


image.png


架构三:由香港上市公司通过海外夹层公司及境内业务主体共同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拟上市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如:威胜信息)

image.png


2.  不同架构的选择


对比前述架构,可见不同架构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香港上市公司是通过海外夹层持股拟上市公司还是通过海外夹层在境内设立境内业务运营主体持股拟上市公司。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在设立拟分拆业务的运营主体时可能并未有分拆上市的计划,但如在拟分拆业务的运营主体设立时即有该等安排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主要需求出从以下方面考虑,选择更为合适的架构:


(1) 在重组方面:


对于有意登陆境内A股资本市场寻求更高的市盈率、交易量的香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如果拟分拆上市主体短期内无法达到境内上市标准,亦可以考虑将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后在境内整体上市。


如选择整体上市,需将相关业务主体整合,如选择架构一,拟分拆业务(拟上市公司)仍保留在香港上市公司境内业务主体内,如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成功,境内业务主体可直接寻求整体上市。如选择架构二,还需将拟分拆业务(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其他业务进行整合在同一境内主体,将产生一定的重组成本。因此,架构一相比于架构二更具有灵活性,对于香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多出了一种可选方案。


(2) 在独立性方面:


在筹划分拆上市时,拟上市公司一般会进行一系列的重组过程,将拟上市公司业务从香港上市公司体系清晰的划分出来,以满足独立性的要求,常见的重组种类为:


→  收购香港上市公司体系内与拟上市公司业务的相同或相似的公司股权;

→  控股股东将拟上市公司业务需使用厂房、土地通过股东投入或资产重组等方式纳入拟上市公司体系;

→  香港上市公司体系相关主体将拟上市公司业务所需之相关知识产权及资质均转让给拟上市公司。


若选择架构二,新设海外夹层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其他业务线保持独立运营,除共同受香港上市公司控制外,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其他业务主体没有持股关系,有利于向审核机构解释独立性问题。但若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确实与香港上市公司其他业务主体具有某些关联,且拟上市公司的客户、合作方对其股东背景有一定的考核要求,采取架构一可能对拟上市公司初期发展更有帮助。


3.  不同架构的税务差异分析


(1) 拟上市公司分红的税务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在架构一项下,拟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为境内居民企业,其获得分红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永久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收益的10%缴纳。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如一家香港居民企业被中国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符合该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及其他适用法律的相关条件及规定,于接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该香港居民企业自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适用的预扣税税率可由10%减至5%。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可知,在架构二项下,如拟上市公司分红则直接汇出境外,需缴纳5%或10%的企业所得税。


(2) 转让拟上市公司的税务差异


在直接转让拟上市公司股权时,架构一、架构二因直接股东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区别同上述拟上市公司分红的税务差异。但在架构二下,拟上市公司股东为海外夹层,其股权转让还可以在境外通过间接转让的方式完成。如果该等间接转让属于《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7号文”)所定义的“合理商业目的”则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税。根据7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内部重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内部重组条件:交易双方互相直接或间接控股、或者为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控股80%以上的;如果是不动产公司(50%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则控股比例要求为100%。



二、业务重组的路径



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回归境内A股时,为什么需要进行业务重组?各个案例中关于业务重组路径的选择有何不同?在完成业务重组的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应该采取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收购时如何定价?对此是否涉及税务问题?本节将主要分析参考案例的业务重组路径,并逐一解答以上业务重组路径相关问题。


(一)   业务重组的原因


首先,分拆上市时拟上市公司进行业务重组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拟上市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如果香港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在业务重组前直接在A股上市,那么旗下子公司与香港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很可能存在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因而构成同业竞争(关于同业竞争的限制或禁止规定分析,详见本章第三节)。


同时,拟上市公司也很难向监管机构阐述其独立性的问题。因此,一般拟上市公司需要将香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拥有的与之经营的同类业务收购过来,并剥离自己从事的非主营业务,由此来构建一个完整、独立的拟上市业务体系。值得注意的是,拟上市公司收购香港母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关业务时,还需要保证母公司同时符合《应用指引》中“母公司经分拆后余下之业务足以独立符合上市条件”这一原则。


(二)  业务重组路径


分拆上市时采取的业务重组路径主要分为由拟上市公司购买香港上市公司体系内的业务、拟上市公司购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业务、及拟上市公司购买非关联企业的其他业务三种方式;完成业务收购之后,拟上市公司中再对其体系内的非主营业务进行剥离,以此达到业务重组整合的目的。


对此,在不同案例中,拟上市公司采取不同重组路径的具体分析如下:


1、 拟上市公司购买香港上市公司体系内的业务


在金山办公案例中,金山办公向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金山词霸业务相关资产,属于拟上市公司购买香港上市公司体系内的业务。新诺威剥离石药集团的非主营业务以单独进行上市,心脉医疗购买香港上市公司微创医疗体系内的上海微创的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业务进行重组上市,均属于拟上市公司购买香港上市公司体系内的业务的重组路径。


2、 拟上市公司购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业务


由香港上市公司华宝国际分拆的华宝股份在上市前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拥有的烟草用香精、食用香精(食品用)相关业务主体进行收购,之后,再对华宝股份体系内的从事非主营业务的主体和与实际控制人存在竞争的卷烟新材料和再造烟叶业务进行剥离,则属于拟上市公司购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业务的重组路径。


除此之外,由威胜控股分拆上市的威胜信息也是采取的收购控股股东拥有的水气热传感终端纳业务主体,并剥离了威胜信息体系内与其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主体的方式完成业务重组。


3、 拟上市公司购买非关联企业的其他业务


青鸟消防在由北大青鸟环宇分拆上市前即开始收购非关联企业的国有资产和企业,分别于2000年收购无线电厂和凌云安全作为其主要业务,于2004年取得原涿鹿煤炭集运站部分资产,后又于2007年收购久远智能、于2013年收购惟泰安全、正天齐等公司关于消防安全系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2013年至2014年开始出售全国各地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剥离非主营的业务,同时规范经销商的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由此可见,青鸟消防的分拆方式为收购非关联企业的相关业务,并同时进行业务整合后再以被收购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申请上市。


综上可见,拟上市公司收购业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因此多为拟上市公司从香港上市公司中直接剥离业务或者收购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完成收购后再进行拟上市公司非主营业务的剥离,由此达到某一类业务的完全独立运营。


(三)    选取不同路径收购/出售业务的考量因素


序号

案例

收购方式

主要原因

1

青鸟消防

自2000年至2004年期间进行的国有资产收购主要采取资产收购方式;

自2007年至2013年期间业务重组的主要方式为股权收购。

(1)  其收购国有资产采用前述收购方式的考量因素主要基于当地政府的政策指引;

(2)  通过收购该标的公司的股权,可以达到间接持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的目标公司股权;

(3)  招股书对发行人采用该等收购方式的考量因素的表述为:该等收购能够帮助发行人建立完整的消防报警产品线,拓宽消防产品线,提高生产能力。

2

华宝股份

发行人在2015年和2016年进行的两次关于业务重组的规模性收购主要为股权收购。

(1)     虽然收购的标的公司直接从事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业务,但收购时该等标的公司持有从事烟草用香精业务、和烟用原料业务、日用香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企业的股权,因此通过收购该标的公司的股权,可以达到间接持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的目标公司股权。

(2)     招股书对发行人采用该等收购方式的考量因素的表述为:该等收购仍然能起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等积极作用。

3

金山办公

资产收购方式

鉴于金山词霸业务非转让方的主营业务,而金山办公只意图收购与其业务高度相似的金山词霸业务,为避免股权收购导致新增其他不相关业务类型,采用资产收购方式更为合适。

4

新诺威

同时涉及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

新诺威的重组为同一控制下对于相同业务的战略整合,其核心在于将与新诺威主营业务(维生素类功能食品的研发、生产)相关的子公司股权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厂房、仓库以及配套设备)全部归至新诺威项下。

5

心脉医疗

资产收购方式

心脉医疗与上海微创签署了关于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的《采购协议》、《大动脉及外周业务原材料转移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等资产购买协议。

6

威胜信息

股权收购/转让方式

(1)   威铭能源的主营业务为水气热传感终端及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仅收购资产并不能实现“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增强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的收购目的;

(2)   在收购珠海中慧94.18%股权时,珠海中慧还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其主要专注于集成电路、信息、通信技术及配套软件的研发。为加强发行人在电子信息、通讯模组及配套软件等相关方面研发技术实力,从业务、管理、人员等相关方面与珠海中慧进行了有效整合。  

(3)   在出售嘉乐房地产100%股权时,嘉乐房地产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与威铭能源的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公司为专注主营业务和高经营管理效率,将威铭能源旗下的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业务进行了剥离,故此采取了股权转让方式。



根据以上案例中关于收购或者出售业务的方式可知,拟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收购业务的原因主要在于更好地获取相关业务资源,包括旗下子公司的同类业务等;采取资产收购的原因则是资产的可剥离性较高,例如知识产权、机器设备都具有可转让性,不存在对于某些资质或牌照不可转让的障碍,同时,也可能由于出售方还经营其他非拟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拟上市公司对这些非主营业务并无收购之必要性,因此选择了资产收购。而在业务剥离的过程中,常见的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子公司,这样可以更加快捷简便地剥离非主营业务,避免同业竞争的现象。


(四)    购买或者剥离业务过程中的定价问题

序号

案例

收购定价

其他

1

青鸟消防

定价方式主要为资产评估作价、注册资本或原股东原始出资额作价转让。

关于本案中资产收购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人曾以1元对价取得收购煤炭集运站部分国有资产,对此,张家口市政府已确认该对价系政府税收优惠承诺的替代,发行人本次交易行为履行了评估程序,虽未依法履行评估备案及国资审批程序,存在法律瑕疵,但鉴于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已对该等瑕疵下发批复补充确认该交易合法有效。

2

华宝股份

定价方式主要为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金额或原股东原始出资额作价转让。

拟上市公司根据对收购资产和出售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和交易对价进行比对后得出该重组过程中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3

金山办公

在资产评估值基础上考虑三年年化利率6.15%的资金成本确定的。

由于支付时间为签署转让协议三年届满时或发行人启动上市计划时(孰早为准),实际款项支付时间为2016年8月,因此需要考虑付款利息。

4

新诺威

股权收购定价为经审计账面净资产;资产收购定价为第三方评估价格。

收购河北果维康和中诺泰州100%股权价格以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价;收购厂房、仓库及配套设备的价格系以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

5

心脉医疗

定价方式主要以协议签署日对应资产的账面净值及合理税费确定。

关于本案中资产收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双方签署多份资产收购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由于该批次知识产权的账面价值为零,因此双方协商该次转让对价为0元。对此,由于其他资产收购协议均以相应实际的账面价值进行交易,监管机构并未特别关注知识产权的零元转让。

6

威胜信息

定价方式主要为资产评估作价、审计净资产值确定。

(1)   在收购威铭能源100%股权时,进行了资产评估,收购价格为评估值8056.12万元。

(2)   在收购珠海中慧94.18%股权时,均参考审计净资产值。



综上,重组过程中购买或剥离业务,如果是选择的股权转让路径,定价时主要采取的是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如果是选择的资产转让路径,主要采取的是资产评估作价。同时,还需要考虑交易时间是否需要加入年化率利息计算;合理税费的承担等因素。


同时,监管机构亦非常重视交易定价的问题,以下是参考案例中交易所和证监会对于交易定价的问询及回复情况:


序号

案例

交易所/证监会对于业务重组及交易定价的问询反馈

发行人回复

1

青鸟消防

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国有资产的具体原因,是否履行评估及国资审批等程序,说明具体对价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1、发行人的业务重组中共包括三次购买国有资产,其中通过收购无线电厂和凌云安全取得相应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相关消防报警器产品的全套制造技术以及生产和销售消防电子产品所需的资质,为公司的消防产品相关业务发展奠定重要基础;其后取得涿鹿煤炭集运站资产主要基于原场地无法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收购完成后发行人将原取得的无线电厂等国有资产返还政府;其后发行人收购国有企业久远智能以取得消防产品的相关开发技术。

2、发行人于前述三次国有资产购买中均已支付对价,具体对价为经审计后的资产账面净额及税额或由发行人与政府协商所得,其中,发行人以1元的价格取得涿鹿煤炭集运站资产系此前政府税收优惠承诺的替代,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3、前述国有资产购买虽未按照规定履行评估备案及审批手续,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但鉴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已对前述交易行为予以确认,发行人律师认为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2

华宝股份

重组过程中部分企业的收购与转让为协议定价,未按照净资产或评估作价。请发行人结合企业的业务、资产及财务状况说明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1、整合过程中,虽然部分企业以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金额或原股东原始出资额作价转让,但未损害发行人利益;

2、收购资产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4.84亿元,交易对价为4.13亿元;出售资产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14.91亿元,交易对价16.57亿元;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19.75亿元,交易作价合计为20.70亿元。

3、发行人2015年和2016年的重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整体作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3

金山办公

收购金山词霸的背景、时间及具体过程;资产转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及实际运营情况,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各转让方转让予发行人相关资产的内容,转让对价、定价依据及价款支付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阐述交易背景:金山办公的前身是金山软件的办公软件业务板块,金山办公设立后的业务定位于办公软件的研发和销售,金山词霸业务与此高度相关,因此收购金山词霸业务及相关资产并整合进入发行人体系;

2、发行人对收购金山词霸的时间及具体过程、以及具体转让资产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

3、资产转让方为香港上市公司并表附属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屋租赁、后勤服务和游戏产品初级版本的授权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不具有竞争关系;

4、转让定价、定价依据及价款支付:金山词霸相关资产整体转让价格为4857万元,由于支付时间为签署转让协议三年届满时或发行人启动上市计划时(孰早为准),实际款项支付时间为2016年8月,因此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是在资产评估值基础上考虑三年年化利率6.15%的资金成本确定的,价款已付清;

5、金山词霸业务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2013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未超 过该次收购前金山办公相应项目的50%。本次交易成交价格为4,857万元,占收购前金山办公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比例不超过50%,因此本次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4

新诺威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业务合并,收购了保健食品相关资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收购河北果维康100%股权和中诺泰州100%股权价格均按照被收购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价,转让方均为同一控制下的境内企业;

2、发行人收购厂房、仓库及配套设备的价格系以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

3、实际控制人将其控制下其他主体名义持有的保健食品相关的专利、生产技术及批准文件、核心商标等无形资产全部以无偿转让的方式纳入了发行人体系内。

5

心脉医疗

请发行人说明业务重组时的决策程序,相关资产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符合微创医疗上市地相关法律规。

1、根据相关转让协议及相关人员访谈,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业务重组以资产的账面净值及合理税费作为资产转让的定价依据,并详细列明了本次业务重组的具体定价。

2、鉴于本次资产转让系微创医疗内部业务重组,重组前后发行人与上海微创均由微创医疗实际控制。该次业务重组实质上是将原独立管理和运营的内部业务条线改以公司法人形式予以延续,具有商业合理性,资产转让定价公允反映了交易双方的初衷和目的,且有利于原有业务延续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6

威胜信息

威铭能源股权作价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嘉乐房地产是否单独评估及评估情况,相关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分次转让嘉乐房地产的原因,是否存在收购后高溢价售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不当利益安排;交易款项的资金来源,该等资金安排是否已经支付完毕,是否会导致发行人重大偿债义务。

 

资产收购珠海中慧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评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1.发行人收购威铭能源、威铭能源转让所持有嘉乐房地产股权定价系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作价公允;嘉乐房地产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相关评估程序合法合规。

2.嘉乐房地产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为专注主营业务和高经营管理效率,在收购威铭能源前,将威铭能源旗下的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业务进行了剥离。同时,交易各方需对嘉乐房地产相关业务、资产及人员进行剥离,考虑到上述剥离工作耗时较长且部分事项仍需威铭能源对外进行沟通及处置,经威铭能源与威胜集团协商,威胜集团分两次收购嘉乐房地产100%股权。威胜集团收购嘉乐房地产后溢价售出是由于嘉乐房地产所在地土地市场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致使嘉乐房地产名下的主要土地资产市场价值增长幅度较大而导致,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不当利益安排的情况。

3.发行人、威胜集团参与上述增资及收购事项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不涉及通过融资支付交易价款的情形,不涉及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亦不会导致发行人的重大偿债义务。

4、2017年5月收购珠海中慧   50.05%的股权,交易双方以珠海中慧截至审计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值为参考,协商确定对价为 3.00元/股;2017年12月收购珠海中慧44.13%的股权,交易双方以珠海中慧截至审计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产值为参考,协商确定对价为3.41元/注册资本,上述转让价格均系参考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作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    业务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业务重组过程中,除了关于收购方式以及定价方式之外,税务方面也是重组过程中需要格外注重的问题之一。例如,红筹企业由于涉及境外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资产的情形,是否可能涉及境外非居民企业的税费,如涉及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行为等都需要关注。因此,本节将主要以华宝股份和金山办公为例分析红筹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1、 重组时股权转让的一般涉税问题


在华宝股份的案例中,证监会反馈问题中提到“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公司在涉外股权转让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涉及补缴税款的情况”,对此,发行人回复相关股权转让不涉及股权转补缴税款的情形。其主要分析论述如下:根据相关规定[1],仅在符合如下条件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应就其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1:香港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而境内企业的财产主要为位于境内的不动产所组成。其中:“境内企业的财产主要为位于境内的不动产所组成”的考查时间为:在转让股权之前三年内。“主要为境内不动产所组成”的判断标准为:相关纳税年度终了时账面数据为基准,境内企业财产中至少50%曾经为不动产。


情形2:香港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而境内企业的财产并不是主要为位于境内的不动产所组成,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企业25%以上股权。其中“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企业25%以上股权”的考查期间为:香港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之前12个月内。


由于华宝股份相关股权转让不适用上述两种情形,因此无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涉及红筹架构调整的涉税问题


金山办公案例中,分拆重组涉及红筹架构搭建、调整、拆除过程(主要过程详见本文第三章“一、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中的“(一)香港上市公司的分拆方案”),就搭建、调整、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监管机构也予以重点关注,我们总结如下:


(1)  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自2009年8月起,王津、求伟芹共同出资设立珠海奇文、珠海奇文独资设立珠海金山办公,该过程中未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形,因此,该境内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8月起,金山软件设立金山办公开曼、金山办公开曼设立金山办公香港、金山办公香港设立金山办公有限,该过程中未发生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权益的情形,因此,该境外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不涉及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红筹架构调整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A.  金山办公开曼分别向WPS控股等发行普通股、向晨兴中国等发行优先股


2012年7月,金山办公开曼分别向WPS控股、CPY信托发行普通股;2013年10月,金山办公开曼分别向晨兴中国、金山软件、顺为科技、纪源资本、纪源资本家发行优先股;2014年11月,金山办公开曼向CPY信托发行普通股,前述过程均为境外企业的发股行为,且不涉及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权益的情形,因此,不涉及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B.  金山办公开曼向WPS控股回购普通股


2013年10月,金山办公开曼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对价向WPS控股回购3,000万股普通股预留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8 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规定,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境外投资方应当就其股权转让所得在境内进行所得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该等规定未明确回购境外企业股权是否属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范畴。本次股权回购中,被回购方WPS控股未适用698号文的相关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但698号文未对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此外,698号文未对回购方、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是否对境外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具有税款扣缴义务予以规定,也未对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是否对境外转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负有申报纳税及/或缴纳税款的义务予以规定。


因此,中介机构认为,在上述股权回购过程中,WPS控股虽未适用698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但698号文未规定相应法律后果;金山办公开曼作为回购方,不是698号文规定项下的扣缴义务的主体;此外,金山办公有限作为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不是698号文规定项下的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及/或扣缴的义务主体。


综上,金山办公在红筹架构调整过程中不存在未依法履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扣缴义务的情形。


(3)  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相关主体主要包括原境外持股公司金山办公香港、金山办公开曼、新设立的境外持股公司WPS香港以及一系列的境内持股公司奇文一维等。


首先,在设立境内外新的持股公司WPS开曼及WPS香港时,因为未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权益的情形,所以不涉及中国纳税行为。其次,在将金山办公香港转让股权给新的持股平台时,涉及间接转让境内权益因此境内持股平台奇文一维等公司需要代境外转让股权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金山办公披露均已按时缴纳税费合计3,610,000元。之后,金山办公开曼回购并注销所有股份、WPS香港认购金山办公有限股份的行为均不涉及7号公告规定的间接转让境内权益的情形,因此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


综上,金山办公认为其在红筹架构搭建、调整、拆除过程中,不存在未依据当时生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履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扣缴义务的情形。因此,我们在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需要由境内公司对境外公司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六)    收购资产占拟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及收入比重


对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近3年)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证监会于2008年颁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即对于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具体执行比例为: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并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3、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参考案例中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案例

具体情况

1

青鸟消防

重组业务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

2

华宝股份

(1)     被重组方在报告期期初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实控人控制;

(2)     被重组方的业务为烟草用香精、食用香精、卷烟新材料等,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香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相关性。

(3)     根据发行人重组对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占比情况来看,被重组方前一会计年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均未超过发行人相关指标的50%。发行人申报的财务报表亦已包括了重组完成后的最后一期资产负债表。

由此,结论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进行的重组业务未导致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3

金山办公

(1)  金山办公与被重组业务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2)  经测算,金山词霸业务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2013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未超过该次收购前金山办公相应项目的20%;

由此,发行人收购金山词霸业务不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对发行人申报运行期也不会造成影响。

4

新诺威

(1)  被重组业务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业务;

(2)  被收购的河北果维康、中诺泰州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指标合计占新诺威相应项目的比例均未超过50%;发行人首次申报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已包含重组完成后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由此,结论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进行的重组业务未导致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5

心脉医疗

(1)  被重组业务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业务;

(2)  被收购时间为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收购后重新计算报告期,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

6

威胜信息

(1)  被重组方威铭能源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业务;

(2)  被重组方威铭能源的主营业务为水气热传感终端及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3)  被重组方前一会计年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均未超过发行人相关指标的50%。发行人申报的财务报表亦已包括了重组完成后的最后一期资产负债表。

由此,结论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所进行的重组业务未导致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如被重组业务与发行人为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应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要求进行判断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再申请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并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如为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通常包括收购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吸收合并被重组方等行为方式,发行人、中介机构可关注以下因素:


1、 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等;

2、 业务重组行为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掌控能力的影响;

3、 被合并方占发行人重组前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业务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