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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下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保险责任分析

作者:丘彪山 陈梦婷 2022-05-23
[摘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不仅要承担突发疫情造成停产停工的经营风险,同时还面临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企业的赔偿责任风险。为此,有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以期分散风险。针对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这一情形,企业在投保的雇主责任险项下能否顺利获得保险赔偿?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企业又应如何投保以获得充分保险保障?

引言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不仅要承担突发疫情造成停产停工的经营风险,同时还面临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企业的赔偿责任风险。为此,有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以期分散风险。针对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这一情形,企业在投保的雇主责任险项下能否顺利获得保险赔偿?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企业又应如何投保以获得充分保险保障?

 

一、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各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内容不尽相同,但保险责任范围大体一致。以某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为例,该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将前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范围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二者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发现,雇主责任险可视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对于未及时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的企业而言,员工应享有的工伤保险赔偿依法应由企业承担,此时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可为企业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提供基本保障;对于已投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员工发生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时,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应由企业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可通过雇主责任险获得弥补。


此外,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也更加广泛,不仅包括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包括企业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分析。


根据某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其中可能适用于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情形的有以下几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根据以上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对相关保险责任逐一分析如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该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的表述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表述一致。


对于该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适用,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该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通知,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员工主体应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第二,其感染时间应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期间;第三,其感染原因应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相应地,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时,才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企业才可通过雇主责任险获赔。


根据前述分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企业才可以通过雇主责任险获赔。而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一般不能获得雇主责任险的赔付,但仍可能存在下文提及的例外情形。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该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的表述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表述一致。


根据该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的表述,其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可适用情形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此情形下,企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通过雇主责任险获赔。


然而,从目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病征以及致死情况来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突发死亡或者在48小时的短期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空间不大。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


该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的表述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表述一致,对于这一表述涵盖的具体情形,我国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在工伤认定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发布了相关通知,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参与抗击疫情工作或员工参与志愿活动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形纳入到“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范围中。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号):“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工伤认定(二十二)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参照上述规定,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或员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肺炎,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据此,在前述情形下,企业亦有可能通过雇主责任险获赔。


然而,上述通知仅由地方政府部门发布,适用范围有所局限。在用工地区没有明文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若企业员工因参与抗击疫情工作或相关志愿活动而感染新冠肺炎,基于参与抗疫工作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前提,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已投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建议可尝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能够认定为工伤,亦可进一步依据工伤认定结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第二,对于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建议仍可尝试依据“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于实践中保险核赔尺度松紧不一,仍有机会获赔;


第三,基于目前的抗疫形势以及我国动态清零的目标,来自各行各业的企业员工纷纷参与到抗疫志愿活动中,为鼓励志愿者们的奉献精神,从企业层面给予员工更大的保障,建议企业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对此类情形能否获赔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与保险公司通过特别约定或投保附加险等方式提供此类保险保障。

 

通过如上分析可知,大多数情况下,仅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防疫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才可通过雇主责任险获赔,因此,对企业而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仅投保雇主责任险并不一定能为企业提供充分保障。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合理投保以获得充分保障?


2020年1月20日,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企业在投保时,可考虑同时投保传染病类附加险。具体而言,针对企业对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建议在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传染病责任保险条款等;对于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停产停工损失,建议在投保财产险主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营业中断保险扩展传染病条款等进行保障。


此外,企业在投保时应重点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以及责任免除条款,以确保所购保险产品已将新冠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纳入到承保范围之内。在投保时,若对保险产品有任何不理解和疑问,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说明,避免后期理赔时发生争议,影响自身权益。

 

结语


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的背景下,广大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建议企业提高保险保障意识,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为企业筑起抵御外部风险的坚实屏障,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