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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仓单业务风险防范及应对

作者:郭重清 姜毅 2022-01-11
[摘要]近些年,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发展与现货大宗商品交易量的逐年增长,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下称“期货子公司”)仓单业务蓬勃发展。

近些年,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发展与现货大宗商品交易量的逐年增长,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下称“期货子公司”)仓单业务蓬勃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的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1月,在已备案风险管理业务的期货子公司中开展仓单业务的期货子公司占比已超过八成。仓单业务已成为各期货子公司核心业务。何谓“仓单业务”?依据中期协2019年修订颁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仓单业务是指期货子公司以商品现货仓单串换、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行为。实务中,期货子公司可以开展的仓单业务具体种类包括仓单销售及回购、仓单串换、仓单注册、仓单代理交割等等,而仓单种类也涉及标准仓单及非标准仓单。本文拟对期货子公司仓单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防范应对予以探讨。


一、期货子公司仓单业务中的风险


实务中,仓单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交易对手方履约风险


仓单业务涉及买卖、担保、借贷等合同法律关系,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交易对手方必然存在履约风险。


2、商品现货市场波动风险


仓单业务对标的交易品种基本都是现货大宗商品,大宗商品市场的异常波动往往导致仓单价值的波动,并由此带来合同履约或担保金额的变动风险。


3、存货仓库信用风险


仓单业务最重要的业务凭证或标的就是仓单,作为仓单的出具方及货物的存储方,仓库的信用风险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几年存储仓库频频出现出具虚假仓单、盗卖存储商品,重复质押等情况,导致仓单业务的交易方蒙受巨大损失。


二、期货子公司仓单业务风险之防范


如何防范上述仓单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期货子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如下几方面:


1、事前尽调不可或缺


期货子公司在正式开展仓单业务前,应当充分做好对交易对手方及存储仓库的尽职调查工作,特别是要关注存储仓库的信用情况、涉诉情况,必要时应在开展业务前实地了解存储仓库,如果相关仓库信用不佳,官司缠身,则应审慎开展此类业务。


2、重视货物入库后的管控工作


期货子公司不仅要重视业务开展前的尽调工作,在业务开展后,应当高度重视仓库货物存储的实际验库工作,在相关业务合同履行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验库查货,确保货物安全。当然,实务中不排除部分仓库监守自盗,甚至与交易对手方合谋欺骗期货子公司的情况。国内某期货子公司就曾遇到此类情况,该公司在开展仓单业务过程中也曾几次查库验货,查库时仓库货栈上堆放的确是标注公司名下的货物,但此后该期货子公司凭提货单却无法提货,己方公司名下货物“不翼而飞”,事后查明涉案仓库工作人员伙同交易对手方出具虚假仓单并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幌过了期货子公司一次次查库,最终该期货子公司蒙受了巨大的货物损失。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期货子公司即便实地查库验货可能也难以察觉,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因此,期货子公司不仅需要高度重视查库验货,而且还要妥善保留历次验货的单据凭证,并做好证据留痕以备日后向相关当事方索赔。


3、加强风险舆情监控


除了事前尽调,事中货管,期货子公司也应当关注交易对手方及仓库的动态舆情信息,特别是上述企业出现的经营异常、负面舆情等情况,如果交易对双方履约能力出现问题,则应果断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三、期货子公司仓单业务风险事件之法律应对


近期,东北、山东等地不断爆出期货子公司开展仓单业务过程中出现货物丢失的风险事件,引起了期货监管部门的关注,并使得期货子公司仓单业务中的存储仓库的风险再次凸显。如果期货子公司仓单业务出现了涉及仓库货损风险事件,该如何应对?我们认为,期货子公司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如下选项:


1、尽快启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针对存储仓库及交易对手方的民事诉讼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于涉及仓库货损的风险事件,时间是第一要素,相比一般的企业,仓库所在的物流仓储企业往往经济实力不强,相比之下,标的货物更具价值,早一步保全涉案货物或相关财产,后期获赔才更有希望。实务中,保全法院对涉案仓库所存放货物采取保全措施之后,很多货物可能并非涉案仓库或涉案当事人所有,后期货主可能会不断提起保全异议,因此期货子公司启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后,实际保全的效果可能并不如人意,后期还面临胜诉后执行追索的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之后,期货子公司需尽快启动对涉案仓库及交易对手方企业的民事诉讼程序,以期尽早获得有利判决,即便后期作为一般债权人,先手执行的便利也可能使得期货子公司尽早获得赔偿。


需要提及的是,如果涉案相关仓单是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则期货子公司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之相关规定向相关期货交易所依法追偿。


2、涉案仓库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尽快报案并由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以往曾出现部分仓储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介入追责则是非常必要的。期货子公司在认为涉案仓库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刑事介入后,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相应中止,待刑事程序处理完毕后,民事追索程序才会开始。


四、结语与反思


此次多地出现的仓单业务风险事件再一次给期货子公司敲响了警钟,期货子公司必须高度关注仓单业务包括基差业务在内的现货贸易类业务中相关仓储企业的风险因素。在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2020年9月30日,中期协颁布了《关于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期协字〔2020〕118号)(下称“通知”),明确期货子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备案后可以开展仓储物流业务。该通知的意义在于,期货子公司通过拥有自有仓储企业或仓库,能够大大提高期货子公司对于现货贸易的参与力度及风险掌控程度,自己的货存在自己的仓库里更让人放心!监管部门出台该文件也正是看到了期货子公司现货贸易类风险管理业务中的行业风险,对于此,广大期货子公司也到了该考虑如何具体响应这一政策的时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