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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中美经贸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齐宝鑫 池振华 龚未云 方洪 2020-01-20

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15日,经过中美两国经贸团队的共同努力,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北京时间2020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协议》的中英文签字文本。


《协议》内容包括序言、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九个章节。其中,知识产权一章安排在序言之后,内容占比也较多,充分体现其在此次贸易谈判中的重要性。具体而言,中美双方在以下几个方面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共识,包括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地理标志、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的盗版和假冒、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


《协议》中许多内容也并非首次提出,近年来,修订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中,也已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下文就其中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




《协议》第一章第二节即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其中第1.3条、1.4条及1.5条提出“应确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责任的禁止行为应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在商业秘密民事司法程序中将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酌情转移至被告”等内容。


上述内容在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已有所体现。例如在第九条中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的两种方式,包括经营者不得实施以电子侵入的方式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也不得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规获取、披露、适用或允许他人适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一步扩大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纳入其中。而在第三十二条中,则对举证责任的转移予以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权利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则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此外,《协议》第1.7条还涉及“降低提起刑事执法的门槛,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内容。在2019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第二点第(一)条中,也已提出要“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从目前《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需达到“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协议》对此提出了过渡措施和后续措施两步计划,其中第1.7条第二项的过渡措施提出对“重大损失”可“通过补救成本充分证明,例如为减轻对商业运营或计划的损害或重新保障计算机或其他系统安全所产生的成本,并显著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这也是与实践相结合的举措,并为后续措施奠定基础。




二、突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专利保护,《协议》第一章第三节专门提出要有效保护和执行药品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第1.10条和1.11条提出的具体措施包括允许“依靠补充数据满足有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并建立“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此外,在《协议》第1.12条提出要“延长专利期限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专利,可以将专利延长期限制为最多不超过五年,并且规定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十四年。


事实上,延长创新药专利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也已经在2019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得以呈现。《草案》第七条提出,“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这一举措将加强对药品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吸引更多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权人在中国同步申请上市创新药品,从而有利于改善国民健康水平。




三、打击盗版和假冒




《协议》第一章第五节与第七节强调了要打击盗版和假冒。二者分别针对网络侵权(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以及有关公共卫生或个人安全的产品侵权


在应对网络侵权方面,《协议》第1.13条第一项提出要通过建立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等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此外,《协议》第1.14条提出,“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并通过吊销网络经营许可等方式来处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主要电商平台施加了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义务。《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第二点第(四)条亦提出要“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第四点第(十)条提出要“推动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可见,新技术的发展,亦会引起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与方式的革新,因此,如何构建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将成为后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


而从盗版和假冒产品本身的危害性角度出发,由于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将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这些影响国计民生的盗版和假冒产品应予以重点打击。《协议》第1.20条从边境措施、民事及刑事司法程序三方面提出如何销毁假冒商品,且除销毁商品本身外,还“应责令立即销毁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补偿”。这也与《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第二点第(一)条中提出的“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的思路与方向一致。




四、打击商标恶意注册




《协议》第1.24条提出,“为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确保商标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和执法,特别是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此前,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已经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作出调整。修改后的《商标法》为应对恶意注册增强了商标使用义务,第四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例如第六十八条专门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商标法》的最新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列举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审查时的考虑因素,增强审查商标注册行为的操作性和透明度;并通过对恶意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罚款等方式,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为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要求,必须加强司法保护。《协议》第一章第九节提出,应完善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程序,第1.26条提出“如依据客观标准,存在基于清晰事实的对于知识产权刑事违法行为的‘合理怀疑’,应要求行政部门将案件移交刑事执法”。


《协议》第1.27条还提出应加大应对知识产权窃取或侵权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力度。具体而言:“作为过渡措施,应遏制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加强现有救济和惩罚的适用。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通过以接近或达到最高法定处罚的方式从重处罚,遏制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后续措施,应提高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遏制未来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将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第二点第(一)条中也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中亦有相关规定。可以预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将有效增强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力度。知识产权案件普遍面临的侵权成本低、赔偿数额小等问题,将得到一定的改善。




六、总结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两国的共同目标,《协议》中双方相向而行所达成的上述共识,对双方利益都有所保护,也符合我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方向。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已经在逐渐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此次《协议》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正如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所言,“协议相关内容的落实,将有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改善营商环境,扩大市场准入,更好维护包括外国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在华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护中方企业在对美经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引用:


1. 中国经济导报:“中美达成实质性贸易协议,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概念”,http://www.ceh.com.cn/syzx/1199054.shtml。


2.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po.gov.cn/zscqgz/1143043.htm。

3.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1/20200102930845.shtml。


4.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文本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scqgz/1143991.htm。


5. 2019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文本来源:威科先行,https://law.wkinfo.com.cn/legislation/detail/MTAxMDAxMzA0Njc%3D?searchId=fc61d66fdc32435db001d6e187284fcc&index=1&q=专利法修正案草案&module=。


6. 习近平:《开放合作 命运与共——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文本来源:山西共青团网站,http://www.sxccyl.gov.cn/xx/zsjjh/202001/t20200106_160402.shtml。


7.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本来源: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11/05/c_11251957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