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简评
作者:楼春晗 2015-10-09
[摘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合称“联交所”)于2015年10月8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合称“联交所”)于2015年10月8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则”)。相较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于2012年4月20日发布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沪联产交【2012】019号)(以下简称“旧规则”),新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 采用“两轮公告模式”。
新规则规定通过联交所实施增资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增资人”)应当公开发布增资信息公告。公告包括预公告和正式公告,增资人认为正式公告条件成就,可直接申请增资信息正式公告。预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增资目的、拟增资额(含区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或条件等。正式公告除预公告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增资方案的主要内容等。预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正式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 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除旧规则规定的需向联交所提交的材料外,新规则要求增资人在正式公告时提交“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增资人的投资价值分析材料”、“对重大仲裁、诉讼、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等,相对于旧规则,新规则要求增资人披露的事项更多。
三. 增资人与意向投资人的互动更加充分。
根据新规则规定,增资人和意向投资人可相互对对方进行尽职调查。信息发布期间,增资人应当接受意向投资人的咨询,意向投资人也可以到联交所查阅增资人提交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