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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方案,不是想调就能调

作者:靳如悦 张晓敏 2021-09-30
[摘要]依然在世界各地肆虐的新冠疫情,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入的。2020年以来,国家开始推行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社保、公积金、房产税减免等政策,从各个方面减少疫情对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依然在世界各地肆虐的新冠疫情,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入的。2020年以来,国家开始推行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社保、公积金、房产税减免等政策,从各个方面减少疫情对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开始允许业绩补偿方案的调整,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视为该等政策之一。但是应当明确,业绩补偿承诺一经做出,需要各方严格遵守,业绩补偿方案的调整应该像做出业绩补偿方案时一样谨慎。


一、关于业绩补偿方案变更的规定


自201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下发多个关于业绩补偿方案变更的规定,业绩补偿方案的调整也经历了无法履行需要及时披露信息,到明确禁止变更业绩补偿承诺,再到因为疫情影响而允许延长承诺期限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2013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根据该指引,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即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3、2020年7月,中国证监会下发《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重申了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即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2020年5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明确对于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收入、利润等难以完成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充分揭示标的资产可能无法完成业绩目标的风险。在上市公司会同业绩承诺方对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情况做出充分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严格履行股东大会等必要程序后,原则上可延长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或适当调整承诺内容,调整事项应当在2020年业绩数据确定后进行。


二、业绩承诺调整方式及相关案例


根据小编在公开网站查询的部分上市公司业绩补偿调整案例,业绩承诺调整方式主要包括延长业绩承诺期限、调整业绩承诺期限、减少业绩承诺金额、调整业绩补偿方式(如将股权补偿改为现金补偿)等,部分案例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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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补偿方案调整的审议流程


调整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及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就调整业绩补偿方案签订的补充协议,均需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此外,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应当就业绩承诺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四、结语


因受疫情影响,业绩补偿方案调整暂时开了一个口子。但是可以预测,这一政策必将随着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而走向终结。该政策也不意味着业绩补偿方案可以随意调整,上市公司需要在业绩调整方案中,充分说明业绩补偿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调整后的补偿方案是否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并在此过程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