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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责任概览—一作为+两不作为

作者:王腾燕 2024-01-15
[摘要]股东责任一直是股东视角下的公司法重要问题,将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相比现行《公司法》而言,在出资责任、控股股东义务等股东义务层面均有较大调整,本文在原文[1]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创始股东的股东责任,供公司创始团队参考。

股东责任一直是股东视角下的公司法重要问题,将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相比现行《公司法》而言,在出资责任、控股股东义务等股东义务层面均有较大调整,本文在原文[1]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创始股东的股东责任,供公司创始团队参考。


一、股东责任的场景和类型


根据笔者服务企业的经验,股东责任在三个场景里最为常见:


第一, 公司因经营产生对外债务,创始人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 小股东起诉公司创始人,诉请创始人损害了公司利益或其小股东利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该种诉请能否被支持?


第三, 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创始人准备申请公司破产,因存在创始人与公司往来帐务不清等情形,破产能否顺利推进?


这些场景看似不相关,实际上都指向了股东义务和股东责任,从目前公开的裁判信息来看,股东责任可概括为四个类型:出资责任、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下图示)。随着新《公司法》生效和未来配套规定的实施,相关案由和裁判规则可能发生调整,但可以肯定地是,新《公司法》下的股东责任是趋严态势(见表1总结),现有判例中所包含的股东责任内涵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仍以现有判例作为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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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资责任


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类型既包括应在认缴期内或法定期限内缴足出资,亦包括出资不当或抽逃出资后的补足出资,根据Alpha统计的数据,案由为“股东出资纠纷”的纠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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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这类纠纷的案由不仅包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在其它民商事纠纷如债权人与公司的合同纠纷中亦可能涉及,为直观理解,我们来看一下Alpha统计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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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责任


此处所述的赔偿责任是指股东对内即对公司和其它股东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由于股东实施了某种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责任,案由包括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下表为Alpha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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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责任


股东违反法定义务不仅将产生前述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与股东责任相关的刑事罪名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虚假破产罪等。根据Alpha公开信息检索,2013年至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审案例182个;2014年至今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案例525个。


二、股东义务履行情况🟰有限责任防火墙厚度


从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有限责任的防火墙作用是公司蓬勃发展的根本原因。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陈述,后面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展开)这种组织形式,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建立了天然的防火墙,制度性地解决了股东投资的后顾之忧,达到保护股东个人财产的目标,新《公司法》第四条亦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防火墙的保护是建立在股东履行股东义务基础上的,一旦股东履行股东义务存在瑕疵,防火墙可能就会失效,股东个人资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防火墙失效的情形如前述第一条股东责任的发生场景,可包括: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足需要承担补足责任;抽逃出资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等,总结新《公司法》关于防火墙失效的相关规定如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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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股东责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课题,那么,股东应当如何避免股东责任的发生呢?笔者认为,股东首先应当建立“股东义务履行情况=有限责任防火墙厚度”的意识,即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对股东的保护取决于股东履行其股东义务的情况,如果股东义务得到完全地履行,那么法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就是彻底地,股东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受到防火墙似地保护;如果股东义务地履行存在瑕疵,则有限责任地根基不稳,对股东个人财产保护的防火墙随时可能坍塌。


三、股东义务的核心:一作为+两不作为


建立防火墙的关键是明确股东义务,明确股东义务才有可能妥善地履行股东义务。那么,如何理解庞杂专业的法条中所包含的股东义务呢?根据新《公司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笔者认为,股东的核心义务可以总结为“一作为+两不作为”。


(一)“出资到位”一作为


“一作为”指股东要出资到位,出资到位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后管理等多个内容,其关键点是“作为”,该义务需要股东主动行为方能完成。新《公司法》在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四条集中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与现行《公司法》最大的变化即明确了股东出资的认缴期不超过五年,虽新《公司法》仍赋予公司章程对出资期限的自主规定,但该自主规定的期限应符合“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目前已设立公司中出资期限长于5年的情形,新《公司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条予以规定,将由国务院给出具体的过渡办法。


股东出资不仅是法律上公司作为法人独立的财产基础,亦是商业上公司开展运营的财产基础,因此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可以说是股东最根本的义务。如股东不能出资或者出资瑕疵(例如逾期出资、过桥资金出资、出资后抽逃等),一方面该股东仍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及可能的公司损失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该股东可能面临经董事会催缴后失去股权的风险,此外,出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时可能还会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等刑事犯罪。


关于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催缴后股东失权等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具体内容将在下一篇文章新《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责任之二展开。


(二)“不侵害”两不作为


“两不作为”是指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控股股东不应实施侵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其关键点是“不作为”,即公司股东实施行为时不触碰法律底线即能被动完成,新《公司法》对该不作为的义务集中在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股东权利行使限制以及分散在公司董事高管管理及财务管理等章节,   “两不作为”其中之“一”是指股东不能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利益得到保护,潜在地公司债权人利益会得到保护,这种不侵害可简单总结为:股东不能对公司资金伸手,不能对公司业务伸手。这就要求股东首先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来对待,属于公司的业务机会、属于公司的财产都应当归属于公司,即便你是创始人,也不能随意在关联公司之间安排财务往来,更不能使用公司资金来满足个人消费,股东与公司的所有帐务往来都要建立在一个平等的透明的框架里,并且要充分地反映在双方的财务报表中;“两不作为”其中之“二”是指创始人作为公司大股东不能侵害小股东利益,这一层面是公司股东内部的安排,除了《公司法》的规定外,股东投资协议等内部文件亦是有效约束,一方面,大股东不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来实施谋取超出法定或约定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大股东和其所能控制的董事会等公司组织要尊重和保障《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文件赋予小股东的权利,不能当然性地利用其持股优势或管理优势来打压小股东,限于篇幅,关于股东两不作为的具体内容将在下一篇文章新《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责任之三展开。


注释:

[1] 2022年4月24日《创始人100问》公众号文章《股东责任体检指南1.0版本发布》,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FrrCP1EKJmhHAZTLo0I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