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海外人士境内资产换汇出境——资金只能5万美元/年转出?“移民转移”必须经多次汇出?
作者:邹茜雯 黄浩昱 2026-09-02引言
在家事与财富管理实务中,已取得境外永居或国籍的客户,常常面临如何处置其在中国境内的房产、证券、公司股权、存款等资产,并将变现所得合法汇往境外的问题。与此同时,普通中国公民因留学、医疗、赡养、境外居住及资产配置等原因,也可能产生跨境购汇和资金汇出需求。
实践中,围绕个人境内资金出境,有以下几种较为常见的认识误区:
一是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理解为个人资金出境的绝对上限;
二是认为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后,境内房产出售所得即可当然购汇并汇往境外;
三是仍按照已经调整的旧规,认为移民财产转移必须分三年汇出、超过50万元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上,个人资金能否购汇汇出,并不单纯取决于金额大小或者是否取得境外身份,而应当依次判断申请人在外汇管理制度下属于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相关资金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以及拟汇出财产的取得时间、权属状态、合法来源、完税情况和最终用途。
从法律及实务操作角度看,境内资产转化为境外资金通常包括两个相互衔接但适用规则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资产处置与变现。即将各类实物、权益资产变卖变现为人民币活期资金,除部分特殊财产(如不动产)可能存在交易限制外,外汇管制通常不会介入该阶段;
第二阶段是人民币购汇(售汇业务)及跨境汇出。即以人民币购买外汇,并将相关外汇资金汇至境外账户。该阶段直接影响国家金融与外汇秩序,属于监管管控的核心,也是本文重点讨论内容。

图1 :外汇四概念
具体来说,在个人境内资金出境时,主要涉及的是购汇,购汇与售汇概念相对,对个人而言是购汇,对银行而言则是售汇。境外人士在进行购汇之后,更多是通过直接转账到境外账户的方式进行交易,这一操作则属于“跨境交易”(汇出)概念,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2020年发布、2023年修订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下称《经常项目业务指引》)中明确规定1,进行跨境交易必须符合经常项目规定。并且,尽管我国针对未在境内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居民外汇的管理相对宽松2,然而,随着外汇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收紧,境外个人在进行跨境交易时,同样可能受到备案审查。例如今年(2026年)1月份起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进一步对金融机构施以更重的客户信息登记、传递、核实义务,且启动核实程序的金额数值仅为人民币5000元(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资金出境的合规重要性更为凸显。
基于以上现实需求与监管背景,本文立足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外汇局官方指引、上海分局窗口实操口径,体系化各类海外人士境内资产换汇出境的合规途径,并根据不同身份、不同需求,匹配相应办理方式,重点纠正行业流传已久的常识误区,面向律师同行、高净值海外客户(包括有资产出境需求的普通中国公民、取得移民身份的公民以及居住满一定年限的外籍客户)打造可直接落地参考的实务文稿。
一、个人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管制框架
我国个人外汇管理以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区分为基础。经常项目主要实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资本项目则应当在国家已经开放的范围和规定渠道内办理,并根据具体业务适用核准、登记、账户管理、银行审核等不同要求。因此,判断一笔个人资金能否汇往境外,首先应当确定其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而不能仅以是否低于等值5万美元作为判断标准。
(一)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基本区分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构成了我国外汇管制体系的基本逻辑,即区分经常项目以及资本项目,成员国对两类项目管制的权限不同,二者的区分核心在于交易的具体目的是否涉及“资本”的转移。
(1)经常项目的具体内涵
首先,在定义方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30条(d)项3采用了概括+列举+兜底的定义方式,明确经常性交易是指不用作资本转移目的的支付,包括:贸易与服务类以及正常的短期银行信贷;应付贷款利息等应付投资净收入;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以及数额不大的家庭生活开支,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在与各成员国协商后确定交易的具体性质。从协定的视角看,此类经常性项目只是用于日常交易,一旦涉及大额资金的变动,难以借此完成资金出境。
在我国现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52条第三项中则将之定义为“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而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下称《外汇细则》)第10条、第11条4对结汇中的经常项目进行了罗列,但并未对购汇情形进行明确定义、罗列。此外,从《经常项目业务指引》中所涉及的类型看,还包括货物贸易导致的外汇收支、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提供劳务、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出资获得的初次收入及二次收入等)、个人经常项目收支及其他专项等。
(2)资本项目的具体内涵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对于资本项目并无定义,但从前述经常项目的反面解释看,涉及资本转移目的的变动都可以落入资本项目范畴,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4项的规定,资本项目是在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因而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不包括购买境内银行的外汇产品)、衍生产品及贷款等。《资本项目业务指引》中仅罗列了数量极为有限的个人项目5。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837号)为个人对外投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上位规范依据,该规定第二条第三款首次明确将中国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企业、其他组织一并纳入“投资者”范围;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已经被纳入统一的对外投资监管中,但并不等于个人境外投资及相应购汇渠道已经全面开放。在具体配套办法出台前,境内居民个人仍应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并通过已经明确开放的资本项目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二)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管理原则差异
在个人购汇及资金汇出业务中,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适用不同的管理逻辑。经常项目主要审查交易是否真实、合法以及购汇用途与实际汇出用途是否一致,5万美元仅是便利化额度。资本项目除审查交易真实性外,还要审查该类交易是否已经开放,以及申请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核准、登记或者其他管理手续。因此,办理个人资金出境业务时,首先应当判断资金的真实用途,而非仅根据金额是否超过等值5万美元选择办理路径。
(1)经常项目的办理规则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成员国的一般义务中,第2款(a)项明确要求,除去第7条第3款(b)项(稀少货币限制汇兑)及第14条第2款规定(过渡性安排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的情况之外,一国不得对经常国际交易(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的支付与转移进行限制,此即所谓“经常项目”的核心来源。早在1996年12月1日,我国就已正式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义务,结束了第14条项下的过渡性安排状态。因此,我国法律不设置永久、固定的购汇上限,大众熟知的5万美元年度额度,从来都不是出境封顶线,在前述经常项目项下,如需要支付境外学费、医疗费用、房租生活费、赡家费等典型交易,可以在提交相应交易材料的情况下进行购汇、付汇。
《外汇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虽然表明我国实施“年度总额管理”模式,5万美元限额就是“年度总额”,但该条第二款同样规定,年度总额管理只是在年度总额内外,适用不同流程要求。总额内的个人购汇及结汇只需凭个人身份证便可直接前往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并非无法进行购汇,只是应当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下称《外汇管理条例》)第二章亦明确,对经常项目的审查,以交易真实性以及购汇资金一致性的确认为原则,《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只是对于“外币现钞”例外地进行特别监管。综合来看,外管局2020年修订的《经常项目业务指引》第五十四条的定义更为贴切: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数额是“便利化额度”,额度管理实际上是“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
实践中,个人经常项目购汇主要分为年度便利化额度内办理和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办理两种方式:
第一,在年度便利化额度以内办理购汇。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经常项目业务指引》),境内个人购汇实行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额度以内,个人原则上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购汇,无须逐笔提交完整的交易单证。
第二,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办理购汇。超过等值5万美元,并不意味着个人当然无法购汇。境内个人存在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支出时,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交易金额及资金用途的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例如,支付境外留学学费、医疗费用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提交录取通知书、学费通知书、医疗费用证明、合同、发票或者其他有交易额的材料,由银行审核后办理。

图2 :额度内外的不同办理渠道
此外,在付汇情形下,根据《经常项目业务指引》规定6,在每日5万美元等值的便利额度之外,银行同样也只审核交易的真实性(此时是购汇与付汇的一致性),提取现钞超过1万美元的,也仅是对证据内容有额外要求,并非绝对禁止。

图3 :购汇后汇出办理规则
综上,《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在购汇中,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实际上只是一种便利化办结路径,在这一额度内无需审核交易单证,仅在资金性质存疑时可要求补充材料。
(2)资本项目处置规则
资本项目的管理逻辑与经常项目不同。对于经常项目,交易真实、合法通常是办理业务的核心条件;对于资本项目,仅有真实交易仍然不够,还必须确认该类交易是否已经依法开放,并按照具体项目履行核准、登记、账户管理或者银行审核等手续。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对资本项目采取批准制。相关资本项目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下称《资本项目业务指引》)的规定进行处理,个人的资本项目受到严格的管控。该业务指引列明了四类明确的业务及其办理渠道,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常见的移民转移以及继承转移也是资本项目的一类:

表1 :现行四类资本项目一览表
基于此,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即,境内个人是否能够购汇后、出境购买房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用原则”,针对的是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购买商品房的情形,属于我国对境外个人在境内购房的特别管理规则。该规定难以反向推导出境内个人可以基于自用目的购汇购买境外房产。境内个人购买境外房产,会形成新的境外资产,属于我国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故较难通过资本项目方式完成境外房产购置。而且即使针对已经开放的项目,相应办理流程及限制规则也较为复杂,审核较为严格,例如在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中,对国家公职人员(指引参引《监察法》定义)及近亲属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向监察部门询证,对大额可疑等情况,甚至必须向公安等部门询证。
综上,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核心区别,可以概括为:经常项目主要解决“交易是否真实、合法”的问题,资本项目还要进一步解决“该类交易是否已经开放、应当通过何种法定渠道办理”的问题。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仅是境内个人经常项目购汇的年度便利化额度,不能作为个人办理境外购房、证券投资或者其他资本项目的通用资金出境渠道。对于移民前形成的境内存量财产或者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则应根据申请人的身份和财产性质,依法选择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等专门渠道。
(三)购汇及汇出时的审查重点
个人资金能否顺利购汇并汇往境外,不仅取决于是否具有真实的资金需求,还取决于申请人申报的交易性质、提交的证明材料与资金实际流向能否相互印证。经常项目主要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购汇与付汇用途的一致性;涉及房产、证券、投资或者存量财产转移的,还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资本项目,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定办理渠道。
(1)通过经常项目向境外转移财产
1.购汇用途及真实性仍要受到核查
根据《经常项目业务指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必须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即使在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以内办理购汇,个人仍需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如实申报购汇用途。因此,针对货币资产,如果无正当交易背景,直接考虑通过便利化额度虚构交易转出存在较大风险,虚构交易或陈述不实都将承担责任。

图4 :外管局《个人购汇申请书(局部)》7
此外,2021年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中,虽对留学学费购付汇、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以及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进行了优化,对此类周期性、重复性购汇的材料提供进行了简化,但对其他类型经常项目,仍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严格审查经常项目下的购汇。
因此,经常项目难以作为转移境内存量财产的替代渠道。关键不在于资金金额,而在于资金的真实性质。
2.“蚂蚁搬家”分拆交易的常见识别及风险
5万美元限额有限,对高净值人士而言并不方便。实务中因此产生了一种风险极大的交易方式——“蚂蚁搬家”,即个人以多个账户、多人配合,将大额外汇资金分拆成多个小额资金,再通过他人出借便利化额度的方式完成购汇、出境,即以分拆方式规避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的模式,此种模式正是当下外汇稽查重点打击对象。
目前商业银行依托大数据系统,一般都会从人数、金额、交易时间间隔及亲缘关系几个方面进行判断,自动标记几类明显的高危交易。因而即便《经常项目业务指引》中规定了近亲属之间可进行资金划转,但借用近亲属额度一样可能触发监管警报。对于高危交易,虽然现行规则中尚未明确,但2009年《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已被废止)中对分拆交易特征的描述仍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表2 :旧规中认定的分拆行为
相关交易一旦被标记,交易人即会被纳入“关注名单”,按照《经常项目业务指引》,当年及之后连续两年内都无法再享有便利化额度,所有购汇业务都要提交全套资料人工审核,办理门槛大幅提升。不仅如此,分拆交易行为同样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必须限期调回外汇,还会遭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30%-100%等值罚款。大规模组织他人分拆换汇、私下买卖外汇,还会触犯非法经营罪,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2)通过资本项目向境外转移财产
房产是个人存量资产中最常见、金额也通常较大的类型。但是,出售境内房产并取得人民币价款,只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完成资产变现,并不意味着相关售房款当然可以购汇汇出。售房款应当适用何种外汇路径,需要结合申请人的身份、房产取得时间以及资金最终用途进行判断。以下具体分析。

图5: 房产交易典型情况的分类讨论
1.境内个人转移限制
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情况是境内个人将境内房产售出后,使用所得价款的购汇,并拟以此购买境外房产。但购房作为明确的、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被明确禁止,并且,即使为居住目的购房同样会受到严格限制。
例言之,假设某居住中国满一年以上的美国人A(或者某取得美国绿卡的中国人甲)想要将自己名下的中国房产出售后,将所得人民币购汇,用于购买美国房产,虽然在资产性质上只是房产-货币资产-房产的过程,但在购汇时由于仍属于“境内人士”定义,一样会受到限制。

图6: 在华长期居住人士“由房到房”的限制
2.移民后获得境内房产的限制
对于境外个人出卖国内房产获得价款后要进行出境,则应考虑其取得所有权的时点,若属于移民前取得的房产,可考虑移民财产转移;若属于移民后才取得的房产,基于一般外籍人士购房、售房规则,存在一定限制。
具体来说,《外汇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房地产外汇问题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外汇问题通知》2006发布,仅在2015年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按该规定,对主体及申请材料都提出了具体要求,8该规则中区分普通境外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华侨,分别对身份和材料方面进行了不同,2025年的新规9中对提交材料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同时规定了便利化规则(见下图),但对于资格限制问题并未改变。

图7: 外籍人士购房限制
在外籍个人将取得的境内房屋出售后,同样需要再进行购汇,虽然《房地产外汇问题通知》第五条仅要求提供三项材料10,但按照《资本项目业务指引》,对所需的申请材料等都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表3: 《资本项目业务指引》中对境外人士售房出境的规则
不过购汇需由出卖人自行办理,仍属不便,上海地区额外提供了直接向购买人收取外汇的便捷途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出租(出售)时外汇处理问题的通知》,“非居民”将房屋出租11/出售给境内居民可收取外汇并汇往境外,只要合同以人民币标价,承租人(买受人)可以直接持租赁(买卖)合同、房产出租(或出售)管理部门的证明、非居民开列的支付清单或发票、纳税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即可。
综上,相较而言,境内个人在购汇、汇出上存在较多外汇管理限制,而移民后购买境内房产存在购房资格上的较多限制,两种情形都存在诸多不便,因而实务中,资本项目中的“移民转移”是存量大额资产出海最核心通道。
二、个人移民资产转移
(一)移民转移制度概览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移民转移”“继承转移”进行了具体规定。由于继承转移发生契机较为特殊,且实务界对“移民转移”项目长期存在过时解读,因此,文章仅针对“移民转移”进行全流程实务拆解与误区纠正。
“移民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境外的自然人,将自己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后出境。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以及笔者线下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移民转移的申请人主要包括:已经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已经取得境外公民身份、此前从中国内地移居境外的自然人。
依据《办法》,移民转移应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代为接收申请材料。在完成审核确认无问题后,地方外管局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提供核准件,当事人凭核准件办理银行售汇,核准件有效期为十五日。办理此项业务外汇管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具体材料方面,在进行线下申请时,窗口会为当事人提供具体的模板以及说明,包括:

表4: 移民转移所需材料及说明
(二)移民转移中的常见误区
《办法》于2004年发布,其中部分限制性规定后来已经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以下简称《改进和调整通知》)调整。虽然《办法》本身仍然现行有效,但其相关条款应当结合后续规定理解,不能继续机械适用已经取消的办理要求。具体来说:

表5: 移民转移常见误区及澄清
(1)已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要求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对超过一定金额的移民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同时分步汇出,认为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无法进行一次性汇出。然而,《改进和调整通知》第六条第3项、第4项已经明确规定,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同时,也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管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这一通知为外管局官网发布的《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收录,依然现行有效。
经咨询,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已经明确按照《改进和调整通知》要求取消分次汇出限制,只是一张核准件额度应一次汇出。代理人、委托代理协议等公证要求同样为该条一并取消。
(2)超过人民币50万元无须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实践中也有一种误解认为,按照《办法》规定,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金额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审核程序上更为复杂。对此,应当注意到,《办法》虽然仍为《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收录,但其作为2004年颁布的规定,5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已较难与目前的实践需求相贴合。根据2005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审批方式已被简化12,随后的《改进和调整通知》第六条第(一)项中亦明确了“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将审批完全交由原户籍地外管局处理。
因此,综合而言,移民转移是更为便利、审核相对宽松的一种途径,其限制主要在于每一自然人仅能申请一次。
三、总结
个人境内资金能否购汇汇出,关键不在金额大小或是否持有海外身份,而在申请人身份、资金来源、财产取得时间以及真实用途。每年等值5万美元仅是便利化购汇额度,并非资金出境的绝对上限;但额度内购汇同样应当真实申报,不得用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移民财产转移是目前处理移民前境内合法存量财产的重要通道。现行规则已取消超过人民币50万元报总局备案、超过人民币20万元强制分次汇出等旧要求,但申请人仍需证明财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因此,对于有资金出境的人员而言,资产出境最优思路是:提前厘清自身法律身份,结合自身财产出境需求,考虑依托经常项目、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等合规途径实现资产“出海”。对于相关从业者而言,则应在提供相应服务时,及时参考最新官方指引与一线实操口径,从而为客户提供严谨稳妥的跨境财富方案。
注:周健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在读)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 《经常项目指引》第67条第2款:划转账户分别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且应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的规定。
2. 参见彭虹:《中国外汇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3. 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是指不用作资本转移目的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所有有关对外贸易、其他经常性业务,包括服务在内,以及正常的短期银行信贷业务的应付款项;(2)应付贷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投资净收入;(3)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本金或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支付;和(4)数额不大的家庭生活开支汇款。
4. 境内个人(结汇)包括:捐赠收入、赡家款、遗产继承收入、保险外汇收入、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职工报酬、境外投资收益、其他经常项目收入;境外个人包括:房租类支出、生活消费类支出、就医、学习等支出、其他经常项目支出。
5. 其中所列明的个人类业务仅仅包括参与股权激励、特殊目的公司购付汇以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几种特殊情形,在境外投资(ODI)的办理中,境内个人仅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购付汇一项,境内投资(FDI)、跨境信贷及担保(包括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以及证券投资(QFII\QDII)亦同。
6. 《经常项目业务指引》第64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境内个人办理外汇汇出业务时,应配合银行购汇用途与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二)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7. 外管局官网发布:http://m.safe.gov.cn/safe/file/file/20210402/30fab7a9646f417ca9d2f67ff4c1e5f0.pdf。
8. 根据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及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中,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外,企业同样也只能购置自用性质房屋。
9. 2025年9月12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对办理程序进行了优化,可以先凭购房合同进行结汇。
10. 即购汇申请书、商品房转让合同、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11. 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对于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到外管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即可,交易更为便利,上海地方规定中将出售也一并囊括。
12. 对超过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各分局资本项目处或相关业务处在征得主管外汇业务的副局长(局长)同意后,可以处发文形式直接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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