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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慈善募捐热点问题法律解读

作者:王玉婷 2020-02-12

一只名为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黑天鹅突如其来,疫情像一面镜子,照出世间百态,尽显人性善恶。期间所有人的神经似乎都被不断刷新跳动的两类数据牵扯着,一是确诊病例,二是捐赠金额。韩红女士一句:“信得过,你就捐”引发网民热议,整个庚子年春节假期,笔者也切身感受到朋友圈各界人士都在为疫区募捐各显神通。近日,武汉官方一则“绕开红会捐赠,将依法处理”的消息再次将武汉红十字会推向风口浪尖。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监测数据,截至2020年2月3日0时,全国用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捐赠已超人民币172亿元。其中,民企捐赠占比超60% ,红会和慈善会系统接收捐赠最多,合计比例约占一半。疫情面前,到底捐给谁靠谱?本文将通过对慈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对红十字会与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韩红基金会”)本次疫情募捐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一、是否可以“绕开红会”进行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红十字会与韩红基金会均为《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其本质为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中国红十字会属于社会团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而韩红基金会为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具体独立法人地位。两者在主管部门、管理机制、项目运营、管理费率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因此,捐赠人具有选择是否通过红会捐赠的权利。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应当依法处理,武汉市场监管局本意也许为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医疗机构,但该则消息将“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作为前置条款实无必要,更容易误导大众。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因此,网上热议的关于本次疫情中北京某公司将口罩定向捐赠给“莆田系”医院的做法,才是更应当关注的所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而非“绕开红会捐赠”!


此外,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及《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1、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2、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3、慈善组织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基金会如何合规开展慈善募捐



疫情“吹哨人”李文亮医生的不幸离世,让我们感到痛心、愤怒,很多人都提出为逝者捐赠设立专项慈善基金,用于照顾其家人或是鼓励敢于发出不同声音的勇士。如何合规开展募捐,下文通过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红十字基金会”)及韩红基金会的相关资料梳理,探讨基金会的募捐运作。


根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搜索数据,截止2020年2月7日17时,慈善组织为6606个,其中基金会4,482个,占比67.8%。目前,国内的公募基金会多为半官方色彩的政府伙伴型基金会,而非公募基金会则多由企业、个人出资设立。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将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两种。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就公开募捐资格而言,《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因而非公募基金会如果希望获得公开募捐资格,需要先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再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根据《慈善法》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韩红基金会就属于此类,在其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两年后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于《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公开募捐方式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以及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互联网募捐属于公开募捐,民政部指定腾讯公益等20家平台作为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需要注意的是,公开募捐平台提供的本质是一种在线信息服务,作为委托方的慈善组织本身需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且公开募捐平台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三)、募捐方案备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针对本次疫情,两个基金会开展的募捐活动方案梳理如下:



从募捐方案表对比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韩红基金会的备案募捐成本为0,红十字基金会不高于5%。另外,特别提醒的是针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会财产使用



根据韩红基金会官方披露,截止2020年2月1日17时,基金会已收到捐赠人民币2.78亿元,捐赠速度及金额甚至已超出基金会预期,募捐已暂停。面对突发疫情,大额善款如何有效使用,考验各基金会自身运作能力;募捐款项用途及管理费,也受到普遍关注。《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均规定了相对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可以通过慈善中国等网站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基金会年报,项目审计报告等),持续关注慈善捐款的资金运用。


此外,网上对韩红基金会2018年度慈善支出以及红十字会加收5%管理费也产生了热议,这些操作是否合规呢?


(一)、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及管理费比例限制


根据《慈善法》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相关规定,公募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网上据此犀利指出:根据韩红基金会2018年年报披露, 2018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45.87%,并没有达到70%。实际上,韩红基金会于2019年8月8日才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此前为非公募基金会,2018年度末净资产3,135,1298.15元,因此应适用“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的相关规定。显然,韩红基金会45.87%的支出比例远远超出法律最低规定。红十字会作为慈善组织,笔者理解同样适用《慈善法》关于年度管理费的规定,可以收取5%的管理费。此外,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


(二)、投资运作


除用于慈善项目外,基金会财产保值增值也是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关于基金会财产投资运作,《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第四条及第七条对投资领域及禁止事项均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包括: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慈善组织禁止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直接买卖股票;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慈善信托


针对资管领域,相关法规及监管政策一般将慈善基金与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等并行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如何建立慈善组织与金融机构有效合作模式,如慈善信托等,也成为慈善事业的拓展思路。根据《2019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273 单,财产规模29.35亿元。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以及双受托人三种形式。2019年最大规模的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即为慈善组织,“光信善•昆山慈善信托1号”财产规模5亿元,委托人为昆山市慈善总会,受托人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期限为永续。



 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石。从税收优惠政策受益主体和税种来看,一是对慈善组织本身进行免税;二是对向慈善组织捐赠的纳税人给予税前扣除。相比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税收政策,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慈善组织激励程度仍显不足,各税种在具体税收要素设计方面,税收优惠比例偏低、范围仍然过窄。但尽管如此,《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均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进行了相关规定。因此,特别提醒企业或个人对本次疫情的捐赠,应及时向慈善组织申领公益捐赠票据,并用于税收抵扣。具体规定梳理如下:


2017年2月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纳入捐赠支出超过限额可以结转三年的内容,实现与《慈善法》的衔接。《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优化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2018年8月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得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升格到法律层面。其中,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个人慈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可以在个人的九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扣除。根据该规定捐赠人可以自行选择最大限度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抵税效果。



五、结语



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来,我国已经在慈善领域逐步建立起相应的配套制度,包括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简而言之,慈善组织具有以税收优惠、公募资格为代表的权利,以及需要承担信息公开、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方面的义务。慈善组织需要深刻理解作为受托人所应当承担的勤勉忠诚义务,自内而外全面提升管理能力。而捐赠人也可以从知名度、透明度、专业化、对捐赠者负责等维度对慈善组织进行关注选择。


加缪曾在《鼠疫》中写道:“即使世界荒芜如瘟疫笼罩下的小城奥兰,只要有一丝温情尚在,绝望就不致于吞噬人心。”惟愿慈善之树在本次疫情中能得到各方悉心关照,慈善之路因为更多的善行者而愈加宽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