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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发布外商投资法草案,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利好外资企业

作者:李雄、袁远 2018-12-29
[摘要]2018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发布了《外商投资法(草案)》。该草案不仅预示了《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可能对外资企业所产生的影响,也揭示了外商投资领域最新的立法发展。

2018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发布了《外商投资法(草案)》。该草案不仅预示了《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可能对外资企业所产生的影响,也揭示了外商投资领域最新的立法发展。


《外商投资法》生效后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外商投资法》若正式生效,施行多年的“外资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可能同时废止。届时,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特别规定以外,其余方面均将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一切以《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其合规依据。这一变化对于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一方面意味着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调整现有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而不再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的约束;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某些企业需要调整其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以符合最新立法的要求。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可能对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以下影响:

 

1. 公司组织形式不再有特别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法(草案)》未对外商投资企业形式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外商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规定自行选择设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等。

 

2. 外商出资比例不再有比例限制。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要求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法(草案)》对出资比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除了负面清单所列投资比例限制外,其他所有涉及外商的外方出资比例今后可能不再受限。

 

3. 股权转让更加灵活、便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注册资本或权利义务转让需经过其他合资方或合营方同意。《外商投资企业法(草案)》对股权转让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即企业进行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转让可直接根据《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行即可。

 

4. 公司治理结构不再特殊化。目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需按照规定设立董事会且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法(草案)》未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作出特别规定,意味着这两类中外企业除了可能需要取消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以外,其他方面或仅需根据《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公司治理体系,而不再受特别规定约束。

 

《外商投资法(草案)》释放的重要信息

 

1. 关于投资促进

ž   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ž   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ž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ž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ž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2. 关于投资保护

ž   确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ž   明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

ž   增强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的技术合作;尤其重要的是,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

ž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ž   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若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ž   明确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关于投资管理

ž   明确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ž   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ž   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