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拍卖均流拍,变卖和抵债都失败,几个月后再次启动评估拍卖是否可以?
作者:张春光 2025-06-23最高院(2019)最高法执复37号执行裁定认为,两次拍卖均流拍,变卖和抵债都失败,之后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符合规定。
我赞同上述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根据上述规定,拍卖、变卖、抵债均失败的似乎应当将执行标的物退回被执行人,不再执行该财产了,作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也是为了物尽其用,但是如果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上述执行标的物升值或者有其他原因可以处置变现,则应重启评估拍卖程序,对此,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最后一句话:“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