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也应公开——2015年发表于人民日报
作者:刘峰 2015-03-25仅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并不能真正做到审判全面公正、公开,达到依法对审判进行监督、杜绝冤假错案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实施已一年多,开启了公正司法全民检阅的先河。该项措施对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有关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因此,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只是公开审判的一部分,并不能体现全部。公开审判原则涵盖了控方、辩方、原告、被告等审判各参与方的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开审判的文书也包含了辩护词、代理词。公开透明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然而仅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不能保证真正意义上的审判公开透明原则的实施。从实践来看,在此之前已被发现并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中,仅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不能看出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和问题,裁判文书中不都是“证据确凿充分”吗?但辩护词、代理词却与生效的裁判文书有着完全不同的意见,这些案件被纠错改判后证实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相关错判的裁判文书中针对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的采信正确与否,仅从法院裁判文书中是不能全面反映出来的,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仅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并不能真正做到审判全面公正、公开、公平、透明,达到依法对审判进行监督、约束和规范以及杜绝冤假错案的目的。
为了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司法全过程,建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公布该案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这对规范、监督法官依法审判和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操守都有着重大意义。
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是对审判法官的监督和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裁判文书对辩护词、代理词中提出的辩护意见、诉请、抗辩的理由、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就有了参照依据。裁判文书中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分配是否恰当,也就有了对照和评判依据。同时,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更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中兼听则明。
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也是法官恪守职责依法办案防止冤假错案的保障,面对同时公布的辩护词、代理词、法院裁判文书,那些行政干预司法、关系办案、亲情办案等将再难以操作,法官可以不再违心裁判。
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还是对律师业务素质、职业操守的监督和检验。辩护词、代理词的好坏,可以展现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价值取向,是律师执业水平、道德操守的最好标尺。
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是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开透明的一小步,律师辩护词和代理词与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开,将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公正司法的更进一步。
《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25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