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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的法律解读

作者:石育斌、施杨、熊雅 2019-10-22
[摘要]本文将针对最新的加计抵减15%政策进行法律分析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对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形成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87号公告”),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提高到15%(“加计抵减15%政策”)。


在此之前,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39号公告”),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


本文将针对最新的加计抵减15%政策进行法律分析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对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政策形成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加计抵减15%政策的基本内容


1、关于适用时间


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时间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纳税人的设立时间区分为:


(1)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关于销售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计算50%的销售比重时,销售额不能剔除免税销售额及出口销售额。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均包含在内。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3、关于调整


加计抵减10%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提高到15%。


4、关于基数与计算


15%加计抵减的基数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为15%加计抵减的基数。作为基数的进项税额若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5、关于与39号公告的衔接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3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例如根据39号公告,纳税人应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后,区分情形进行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加计抵减15%政策与加计抵减10%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1、抵减比例不同


加计抵减10%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而加计抵减15%政策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适用行业不同


加计抵减10%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可见,纳税人如果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不足以达到全部销售额的50%,则其无法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但其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符合规定,则可以退而求其次,享受加计递减10%政策。


3、施行时间不同


加计抵减10%政策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而加计抵减15%政策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今年4月至9月期间,纳税人仅能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


4、申明表格不同


加计抵减10%政策需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而加计抵减15%政策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前张申明表中可供纳税人在四项服务的各个子项服务中选择主行业,后张申明表仅供选择生活服务的子项服务。纳税人在申请加计抵减15%政策时应当注意谨防混淆。


除上述四处显著不同之处外,两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适用39号公告的基本规则。此外,由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考虑到生活服务与现代服务容易混淆,因此具体罗列生活服务的具体服务行业如下: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关于加计抵减10%政策中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也按照财税〔2016〕36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财务处理


无论是加计抵减10%政策,还是加计抵减15%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均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1、举例1:


某餐饮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份销项税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无增值税留抵税额,则: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20万元*15%=3万元


应纳增值税=50-20=3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30-3=27万元


计提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元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7万元


其他收益  3万元


2、举例2:


某广播影视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份销项税50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无增值税留抵税额,则:


广播影视不属于生活服务业,但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


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20万元*10%=2万元


应纳增值税=50-20=3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30-2=28万元


计提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元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8万元


其他收益  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