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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改良型新药申报法律法规及注册实例简析

作者:刘婷婷 郑晓霞 2021-11-10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加强,技术创新在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国内发展战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创新药领域目前暂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与医药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美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成长空间。当前,国家以鼓励创新和重视临床价值为导向,出台了“4+7”带量采购、一致性评价、上市许可人制度等政策,激发起医药行业的创新动力。但新药研发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而基于既有药品的改良型创新“高临床成功率、高收益、长生命周期”成为更多制药企业的理想选择,也将成为其向创新型药企过渡的途径。2020年最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改良型新药的地位,也更加促进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对改良型新药的开发和重视。


笔者基于以往对生物医药企业的法律服务经验:首先,对中美改良型新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核心内容进行要点总结;其次,对中美改良型新药法律和注册申报异同点进行简单对比分析;接着,立足于注册实践,简述中美改良型新药完成注册相关实例的特点;最后,从法律角度,希冀给予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在申报注册改良型新药过程中,一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商业布局参考。


二、中美改良型新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心内容


(一)中国改良型新药法律法规及核心内容


1.中国改良型新药的法律定义


在2016年3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食药监局”)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中,首次提出了改良型新药的概念。2020年12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了《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该原则上定义的改良型新药是指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1】。而其他种类药品改良型新药的定义在前述基础上根据其药品特性进行了相应调整,即,截至目前,我国不同类型药品改良型新药的法律定义在相关法律文件均得以了相应明确,进一步方便了生物医药企业注册申报的选择。


2.中国改良型新药法律法规体系总结


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新《药品管理法》明确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2】。新修法的一个主要方向就是支持药物创新、鼓励新药研发、解决新药审批时间过长的问题。


作为新《药品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改良型新药的法律地位进一步予以了明确。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或“NMPA”)组织并制定出台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和《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改良型新药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结合2021年实施的《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儿童用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改良型新药研发注册在我国真正得到法律法规层面的落地执行。


层级

文件名

发文机关

生效/实施日期

法律

新《药品管理法》

NMPA

2019.12.01

部门规章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3.30

规范性文件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NMPA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NMPA

自2021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NMPA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生物制品申报资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

原国家食药监局

2016.03.09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CDE

2020.12.31

《儿童用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CDE

2021.09.13


值得读者注意的是,由于儿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和伦理原因,儿童临床试验一般很难进行,新药研发中数据积累不足、临床试验少,以致于儿童用药品种少、剂量模糊、规格缺乏。在这一背景下,改良型新药在已有的研究证据上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究,能在很大程度上加快儿童新药的研发。在《儿童用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文件的指导下,企业也会因为投入小、风险低的特点,更有动力专注于儿童用药的改良。由此可见,中国对于改良型新药的立法越来越趋向考虑临床需求和实际应用情况。


3.化药、中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法律认定的要点对比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并在前述药品种类的基础上再进行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进一步分类【3】。不同种类药品的改良型新药,其法律认定要点也有所不同:


药品类型

法律认定要点

中药改良型新药

改变已上市中药的剂型、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或增加功能主治等的制剂【4】。

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

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5】。

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

改良型疫苗

强调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优势【6】。

改良型生物制品

指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制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治疗用生物制品【7】。


中药改良型新药承载着中药新药振兴发展的历史重任,中药大多来源于天然药材,其显效依赖于复杂的组织群,临床作用复杂,所以新的中药注册制度在结合中药特征、中药特色和中药创新上,作出了相关规定的完善。中药改良型新药的注册分类与之前相比作出了明显的调整,除改剂型和途径外,将增加功能主治从“补充申请”列为改良型新药的一种情形,且将“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制剂也列为改良型新药。


化学药不同于中药,有明确均一的药用物质基础和相对清楚的作用机制。目前,制剂改良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的主阵地,随着缓释、控释制剂技术等新型技术的发展,药企更多地将新剂型应用到改良型新药,追求更优的临床治疗价值。      


作为分子量较大且结构复杂的生物制品,其产品质量和生物学活性易受各种因素影响,因此,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一方面要考虑自身特性,另一方面还须结合在中国申报注册上市时该生物制品是否已在境外上市等因素。


(二)美国改良型新药法律法规及核心内容


纵观国外,美国FDA早在1999年实施了Guidance for Industry Applications Covered by Section 505(b)(2),该指南草案除了要求FDA505(b)(2)以生物利用度(BA)/ 生物等效性(BE)研究为主、需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外,还对于天然来源的活性成分要求较高,明确需进行临床研究证明活性成分与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分相同。FDA(b)(2)是我国改良型新药政策和立法的借鉴来源之一,2020年我国药品注册新分类提出后的化药改良型新药也一直被业内对标美国FDA505(b)(2)。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3月29日生效的FD&C Act第505节规定了3 种新药申请途径,其中规定505(b)(1)申请需要提供完整的临床前和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505(b)(2)可依赖于之前发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可能包括临床数据但是有时可仅仅基于生物利用度数据。所以,在具体注册申报上,FDA505(b)(2)相较505(b)(1)要相对简化。


image.png


三、中美改良型新药的法律和注册申报异同点


基于上述中美法律法规核心要点以及笔者在其对应官网查看的注册申报实例情况,我们了解到中美改良型新药有如下法律和注册申报异同点:


(一)相同点


相同点

中国改良型新药

美国改良型新药

产品定位

处于创新药和仿制药之间。

高成功率

从全球新药研发成功率的角度来看,改良型的新药研发成功率最高。以美国为例,从I期临床到获批上市的整个过程来看,改良型新药的成功率是505(b)(1)的3.6倍。

高回报率

以美国为例,505(b)(2)申请获批后也可获得一定时间的市场独占期:新产品通常是3年,如果是NCE市场独占期还可延长到5年,如是罕见病或儿童用药还可以分别延长至7年和6年,除此之外,还有定价和营销的优势,商业回报明显提高。而在中国,改良型新药成为较多仿制药企业创新转型的重要选择之一【8】。


(二)不同点


不同点

中国改良型新药

美国改良型新药

申报要求

1.对新药的审评审批,在物质基础原创性和新颖性基础上,强调临床价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药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

2.明显的临床优势包括:新药或新的治疗手段可显著提高疗效(有效性优势);或在不降低疗效的同时,显著降低当前用药患者的不良反应或用药的相关风险(安全性优势),或显著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依从性优势)以及其他利于患者用药的改良方向。

1.能否通过505(b)(2)途径快速获得批准取决于能否选择具有市场差异化、低研发风险和高利润潜力的产品。理想的505(b)(2)候选药物包括:(1)有新适应症的药物(2)改变剂型、剂量、处方、给药方案或给药途径的药物(3)新组合产品(4)现有药物的前体药物(5)某些情况下,含有新活性成分的药物。

2.505(b)(2)的潜在类型包括:(1)品牌仿制药(2)DESI药物(1938年至1962年进入市场,仅仅依照安全性批准(没有进行有效性确认)的药品)(3)前药(4)孤儿药(5)给药装置组合产品。

3.生物仿制药,即所谓的生物类似物,不适用于505(b)(2)。

注册资料

1.化药改良药注册资料:(1)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提交申报资料。(2)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提交电子临床试验数据库。

2.中药改良型新药注册申报资料:(1)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2)概要(3)药学研究资料(4)药理毒理研究资料(5)临床研究资料

3.改良型疫苗注册申报资料:(1)证明性文件参考相关受理审查指南。(2)对疫苗临床试验申请及上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CTD撰写申报资料。(3)此外,根据疫苗研究的特点,基因工程重组产品还需要根据ICH M4的要求,考虑药学方面、非临床研究方面的事项。

4.改良型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1)按照CTD撰写申报资料。(2)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以光盘形式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

1.美国改良型新药依据FDA505(b)(2)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完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报告。

2.这些研究报告可以含有部分内容不是申请者研究而来的。

中国改良型新药的范围小于美国FDA505(b)(2)的范围

中国改良型新药的注册申报核心在于明显的临床优势。

FDA505(b)(2)规定的注册申报核心在于是否使用了他人未授权的数据,也就是大家平常提的站在巨人(别人)的肩膀上。

如上可知,国家药监局要求申报的改良型新药“具有明显临床优势”,但在实践中,如何明确定义及证明改良型新药明显的临床优势,值得国家药品注册受理机关、生物医药企业以及临床试验机构等进行进一步探索。经了解,国内改良型新药较多关注于如何提高疗效和降低不良反应,对用药依从性涉及较少。在临床治疗过程中,用药依从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检验临床疗效的重要根据。由此,我们认为,针对用药依从性的改良型新药的开发,可以更好地满足患者需求和CDE要求,也能增加改良型新药和已上市品种的区分度,避免同质化竞争。


四、中美改良型新药的完成注册实例简析


经查阅NMPA官网等相关网站,2020年我国2.1类改良型新药中NMPA许可的仅有1个,2.2类改良型新药2个,具体如下表所示(部分)。


申请类别

专利商标名

申请人

药品类型

备注

2.2

恩替卡韦颗粒

湖南华纳大药厂

化学药

新剂型

2.2

普瑞巴林缓释片

江苏恒瑞医药

化学药

新剂型

2.1

左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

北京市金药源药物研究院

化学药

新光学异构体


而从2020年FDA发布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505(b)(2)的获批数量较多【9】,几乎每个月都有获批的注册产品,且申请的企业机构也比较多元。


image.png


如前述表格所示,目前NMPA官网公布的我国申请改良型新药注册的主要是国内的医药企业和研究院,截止2021年3月底,CDE公布了787个2类化学药改良型新药受理号,其中2.4类(新适应症)受理号最多,占比60%;其次是2.2类(新剂型);2.1类(改晶型)和2.3类(新复方制剂)相对较少【10】。从中不难发现,在我国改剂型、新适应症成为主流,因为比起其它改良途径更加简单,所需研发成本较低,且只需要通过生物等效性实验证明其药动学一致,无需做大量的临床试验,所以申报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五、结语


随着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政策的修订或颁布,在国家在对改良型新药表达充分鼓励的趋势下,我国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将进入一个黄金时期,带动我国医药行业提升质量和研发技术水平。


生物医药企业应该意识到改良型新药是一个跳板,若企业自身能在专利、技术层面上做好相应研究,很容易形成技术壁垒和发现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价值高地,这要求企业要有创新意识和行动。虽然目前针对改良型新药缺乏数据保护、市场独占权等专有政策,但企业需要具有前瞻性,特别是仿制药企业,应根据趋势来准确预判方向、提前布局,如果只是政策制定的跟随者,势必会影响自身的创新布局和突破发展。


此外,在具体申报注册过程中,生物医药企业需警记药品不是为“改”而改,而是要为“优”和“新”而改。在享受国家政策红利的同时,企业要立足于临床需求,不断创新研发,制定符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如此才能更好地转型,成为真正的创新型企业。我们能预想到,当国家的政策鼓励与企业的研发实力相结合,中国生物医药行业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同时也会更具有国际竞争力


注释

[1]《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前言部分第1句。

[2] 新《药品管理法》第16条第1款。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4条。

[4]《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1条第2款。

[5]《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1条第3款。

[6]《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1部分第1条第2款。

[7]《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部分第1条第2款。

[8] 参见:

https://www.cn-healthcare.com/articlewm/20191119/content-1076038.html。

[9] 参见:

https://www.fda.gov/media/147397/download,FDA:“CY 2020 CDER Drug and Biologic Calendar Year Approvals As of December 31, 2020”。

[10] 参见:

https://www.sohu.com/a/481518350_27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