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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中,不同类型金主的责任探究

作者:沈亮 2022-03-08

一、何为股票配资


股票配资,最通俗的讲,就是借钱炒股,是一种融资行为,客户通过股票配资来获得一定的资金,但资金只能用于炒股,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同时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资金的使用费用,一般股票配资以1倍的保证金操作3-5倍左右的资金,股票配资放大了炒股的收益性,随之同时也增大了风险性。


股票配资可以分为场内配资和场外配资。


这里的“场内”或“场外”并非一个物理或空间场域的概念,而是,以是否受到金融监管为区分。


场内配资,受到最严格监管的借钱炒股,是证券公司“两融”业务下的融资业务,不仅有投资标的、杠杆率等的严格限制,而且整个交易系统依托于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而封闭运行 。


场外配资,一般是对应场内配资的概念,是指脱离证监会的监管向投资者提供股票融资的行为,但这种借钱炒股并不是普通的借贷关系,而是一种存在较高杠杆率的炒股行为。


2015年股灾后,深圳中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其中定义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对于场外配资,作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或一定市值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上述实质内容的股票配资合同、借钱炒股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信托合同等。


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具备以下两种主要法律特征:1、借贷法律关系;2、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在这部《会议纪要》中,最高院认为:


 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2020年3月1日,修改后的《证券法》开始实施,配资的种种观点有了统一。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至此,场外配资在法律层面被定义为非法性。


场内配资是法律规定的持牌证券公司的业务,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场外配资中,金主的类型及法律责任。


二、何为金主


场外配资中,“资”从哪里来,这个出资人,在场外配资中有个约定俗成的称呼,“金主”。这里的金主,是提供资金给融资者、配资中介或者配资公司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股票配资,在国家严厉打击之下,中小股民依然冒着风险,趋之若鹜,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有一个资金杠杆作用,能用一小部分保证金,得到3倍、5倍,甚至10倍的资金放大效应。


而在证券公司的场内配资,一来手续繁琐,二来,融资比例不高,杠杆效应不强,而且,只能投资于符合两融标的的股票,大大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面。

这样的情况下,金主就自然出现了。


三、金主的类型及责任探究

(一)一代金主


1、一代金主


一代金主,也就是最原始的金主,只是早期在认识的亲戚或者朋友之间拆借资金,自己本身不炒股,甚至不懂股票市场,借钱给炒股的融资者,是基于信任关系的基础上,看中利息比银行利率高,或者是在亲戚朋友介绍下,出借资金给融资人。


2、责任探究


这类金主,其与融资人之间是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金主追究的是稳定的利息收入,不关心也不参与融资人的行为。


2019年10月21日开始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把违反国家规定,超过36%的年利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一代金主这样的模式,在2019年之后基本就不存在了,且股票配资中,一般利息水平基本在月息1.2-1.5之间,这样的金主不可能触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非法经营入罪的情况。


(二)二代金主


1、二代金主由一代金主慢慢转化而来,演变成提供自己的带有资金的证券账户,出借给融资人。


这类的金主,基本上两种模式,


第一种,直接收取融资人的部分保证金后,将自有资金和融资人的保证金一并打入自己的账户账户,然后出借给融资人,自己掌握平仓、清仓的主动权,这个模式,一般称自然户模式,相关判决书中,称“点对点”模式。


但是,这样的模式,已经很少在实际中使用了,特别是金主直接将账户放给融资人情况,现在较为常见的是:

第二种,即金主与用资人之间还有一个配资中介或者配资公司,这个配资中介或者配资公司按照金主的要求管理着金主的账户,提醒融资者平仓线、警戒线,通知融资者补保证金、协助金主与融资者清算等事务,减轻金主管理时间成本,也赚一点金主利息与融资人利息之间的一点息差。当然,金主终极掌握着掌握平仓、清仓的最后权利。


2、责任探究


(1)刑事责任


这类的金主,在2020年3月1日之前(证券法修改后实施之前),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在证券法实施之后,新法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公司的专营业务,达到非法经营的追诉标准,就会入罪非法经营罪。


(2)行政责任


这类金主,存在出借证券账户的问题,按照新《证券法》第58条和第195条的规定,也会被追究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三代金主


三代金主,基本是现在配资中的主流,基本模式是:

金主的账户,经过配资中介或者配资公司的分仓软件进行分仓,然后给用资人使用。基本也分两种模式:


1、第一种模式,金主只是收取固定利息型。


金主的账户,交给配资中介或者配资公司,配资中介或配资公司用分仓软件,将金主的账户作为主账户,在主账户下面挂不记名的分仓子账户。


这时的金主,主要是收取固定的利息,配资中介或者配资公司负责开设子账户,设平仓性,预警线,交易佣金等等。配资中介或配资公司向融资者收取利息后向金主支付利息,金主自己只收取固定的利息。配资中介或配资公司赚取支付给金主利息及收取融资者利息之间的息差,再从融资者处收取交易佣金(一般来说,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收取的,配资中介或者配资公司在分仓软件中,设置的交易佣金要高于证券公司,也这是配资中介或配资公司收益的一部分)。这类配资中介或配资公司,是国家重点打击的证券犯罪对象。


2、第二种模式,金主明知配资中介或配资公司将账户分仓给融资人,仍然积极提供账户及资金,并参与账户的盯仓及管理的。


这类的金主,已经不是纯粹收取利息了,还积极参与了账户的盯仓及管理,与配资中介或者配资公司是紧密合作的,甚至参与配资中介或配资公司对融资客户的筛选与股票的“审票”。


3、两种不同模式的责任探究


(1)刑事责任


  第一种模式下的金主,其本质上,还是收取一个固定的利息,不存在国家需要严厉打击的“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现阶段的刑事司法实务中,一般不会涉及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


第二种模式下的金主,已经不是纯粹收取利息了,其明知存在股票分仓,还积极参与了账户的盯仓及管理,涉及非法经营罪。


而且,这类金主除了涉及非法经营,若金主和配资中介或者配资公司明知融资者配资是用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还会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罪、内幕交易罪。


(2)行政责任


当然这两类的金主,同样触犯新《证券法》第58条和第195条的规定,可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金主


主要是指通过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来的或者集资诈骗而来的资金而形成的金主,其吸收或骗取资金本身就是刑事犯罪行为,本文不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