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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第一枪——从网红轮Peak Pegasus的生死时速说起

作者:刘炯、汤旻利 2018-07-10
[摘要]中美贸易战早已成为近期的热门话题。2018年6月16日凌晨,我国商务部正式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表示,由于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且其中对约34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将于7月6日实施,对其余约160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将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因此中方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宣布自2018年7月6日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340亿美元。该公告同时指出,中方拟对自美进口的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160亿美元。

中美贸易战早已成为近期的热门话题。2018年6月16日凌晨,我国商务部正式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表示,由于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且其中对约34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将于7月6日实施,对其余约160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将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因此中方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宣布自2018年7月6日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340亿美元。该公告同时指出,中方拟对自美进口的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160亿美元。


该公告在业内掀起轩然大波,无数双眼睛都密切关注着谁会在7月6日成为中美贸易战中第一个“被迫吃螃蟹的人”。随着新关税实施起始日的临近,很快一艘在海上风驰电掣、名为Peak Pegasus的货轮成为了举世瞩目的对象。众人都密切关注着这艘满载美国大豆又以中国为目的地的货船能否在新关税正式生效之前到达中国。


Peak Pegasus所载的货物恰恰也是中美贸易战中炙手可热的物品——大豆。中国为全世界最大的大豆进口国,而美国恰恰又是全世界最大的大豆出口国。新关税的实施,使得一粒小小的大豆即能改变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格局。


虽然,Peak Pegasus一度成为网红热搜,但是如此热度却未能助其顺利“通关”。网传,由于未能在新关税实施之前达到中国,此批大豆的进口关税纳税人面临的是7000万人民币的巨额关税。该事件着实让人唏嘘,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与商业问题也耐人寻味:


1.谁应承担巨额关税


在得知Peak Pegasus未能在新关税生效之前到港后,第一个跃入人们视线的问题即是谁负责此笔巨额关税?卖方还是买方?由于相关的买卖合同并未能从公开渠道获得,问题的答案也变得扑朔离迷。


不过,从一般贸易实操来说,买卖合同下都会对进出口关税的承担方式做出约定。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也经常直接援引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下的某一贸易术语,并根据该贸易术语下的具体规定划分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情况。


在进口海运贸易中,不少中国进口商选择使用CIF贸易术语。在大豆买卖中,CFR贸易术语也非常常见。在该两个贸易术语下,进口关税一般都由买方承担。当然,本次事件中最终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巨额关税,仍旧受相关买卖合同下具体约定的影响。如相关合同未约定,或其约定存在模糊,则买卖双方就此问题的针锋相对在所难免。


2.对直接相关的合同之影响


与本次事件最直接相关的就是所涉大豆的买卖合同(以及其他被加收关税商品的买卖合同)。由于大豆并非高附加值的产品,25%的关税上涨足以影响定价和消费者对于新定价的反应。故而业内已经有预期认为本次关税的上涨会导致中方取消或转卖现有的在美大豆订单,并在未来从其他供货渠道寻找更价廉的替代品大豆。可见,由此导致的一轮有关买卖合同的纠纷也将随之显现。


除了买卖合同,直接相关的还有与该批货物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约等)。据悉,Peak Pegasus在本次承运过程中存在迟延——如按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该轮的到港时间早于新关税开始征收之时。虽然,在海运过程中,一定的迟延也较为常见,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也未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直接消化此类延迟。但是,本次迟延面临的是7000万人民币的巨额关税,承运人及托运人之间剑拔弩张的谈判情形更可能发生。


对于上述两种合同下的纷争,一般较为常见的纠纷除了见于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争议,还会集中见于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下合同终止、合同解除、不可抗力、合同转让、情势变更、违约与索赔等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并导致相关争议。


3.对间接相关的合同之影响


新关税所涉商品的买卖合同只是一长串贸易链中的一个环节,该环节的变故也会如蝴蝶效应一般导致与其相关的上下游贸易链中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偏差甚至纠纷。此时,某一贸易商是否妥善处理好其所经手的各个合同之间的协调与统一,也对其是否能在这一变故中全身而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本次的大豆买卖合同为例,与之有关的系列合同的覆盖面也很广。大豆作为许多产品(油类产品、大豆类食品、豆粕饲料等)的原材料,其价格的波动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各合同之间的买卖差价、不可抗力事项、索赔条款、违约事项、争议解决方式等是否已经做到“背靠背”式的互相统一,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4.完美的合同?


上述几个问题都足以显示合同的重要性。在交易之初,合同的起草事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得以明确划分,以此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清晰的指引。争议发生后,如何解读合同又影响到纠纷的解决及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客观来说,并没有完美的合同。这一方面受制于人类有限的智慧——当事人双方无法在一开始就预估到所有的突发情况和纠纷可能。一方面也受制于合同订立的成本问题——对于一份事无巨细都精确约定的合同,其前期的谈判成本是非常高的,当事人往往无法承担此类谈判过程中的时间及金钱支出。


不过,需要认识到的是,太过简单、模糊的合同又会导致争议发生后,双方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很多额外的后期成本(谈判、律师、诉讼或仲裁的成本)。故而,前后期投入和成本之间的平衡也非常考验合同起草者的业务能力及商业远见,需要基于经验的运筹帷幄。


5.涉及国家的新型商业纠纷


本次中美贸易战是全世界新形势下的一个典型缩影。除了上述更容易发生在商业个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本次中美贸易战也让人们更加关注国家之间在国际商业交易中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如今的商业纠纷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个体之间的纷争,还有可能上升到商业个体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甚至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纷争。随着贸易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一带一路”国家间国家紧密的合作,如何真正有效运用好现有的国际规则(比如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ICSID框架下的争议解决等),以维护商业个体及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这些问题给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值得我们进一步摸索与历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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