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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方对于美国主体(U.S. Persons)支持集成电路开发与制造的管制限制

作者:邱梦赟 倪好 2022-10-16
[摘要]美国时间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of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下简称“BIS”)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决定,宣布其将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以下简称“EAR”)进行一系列针对性的修订[1](以下简称“《新规》”),就EAR中涉及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设备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与增补,并旨在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2]。

美国时间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of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下简称“BIS”)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决定,宣布其将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以下简称“EAR”)进行一系列针对性的修订[1](以下简称“《新规》”),就EAR中涉及先进计算集成电路、超级计算机和半导体制造设备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与增补,并旨在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2]。


根据《新规》,BIS在两大方面对EAR进行了重大修改,施加额外的管制措施:


1. 特定先进计算半导体芯片(又称芯片、先进计算芯片、集成电路或ICs)、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的交易、涉及实体清单上的特定实体的交易;

2. 特定半导体制造物项、特定半导体芯片最终用途的交易。


在本次解读之中篇,我们将会解读目前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即: 2022年10月14日将生效的BIS对于“美国主体”支持符合特定标准的集成电路在中国的“开发”或“制造”的管制限制。


一、BIS对“美国主体”特定行为的限制条款规定在EAR §744.


在本次《新规》的“新增特定半导体制造物项的管制;集成电路最终用途规则”章节项下,BIS修订了EAR §744.6(对“美国主体”特定行为的限制)。


在本次《新规》中,BIS仅修订了§744.6 (c)、§744.6 (d)、§744.6 (e)项下第(3)条。


本次修订之后,EAR §744.6规定的内容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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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什么样的行为是“支持”


在进一步分析BIS在EAR§744.6 (b)以及§744.6 (c)中限制了“美国主体”的哪些行为之前,我们先看BIS对于“支持”的法定定义。


“支持”的法定定义规定在§744.6 (b)(6)条(根据EAR规定,§744.6 (c)中所引用的“支持”与本条定义的一致)中,本次《新规》修订并未修改“支持”的法定定义。


根据§744.6 (b)(6)条,“支持”的法定定义如下:


1.将任何不受EAR管制的物项从一个外国运输或传输到另一个外国,且“美国主体”知晓该物项将用于§744.6 (b)第(1)至第(5)条所述的任何最终用途或被最终用户使用,包括以任何方式将该物项发至外国或从外国带走该物项;


2.“美国主体”在知晓不受EAR管制的物项将用于§744.6 (b)第(1)至第(5)条所述的任何最终用途或被最终用户使用的情况下,在外国国内转移该物项;


3. 为上述运输、传输或在外国国内转移行为提供便利;或者


4.履行“美国主体”知晓可能协助或有利于任何§744.6 (b)第(1)至第(5)条所述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任何合同、服务、雇佣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购、购买、移除、隐藏、储存、使用、出售、出借、处置、服务、融资、运输、货运代理或从事谈判。


三、“美国主体”是谁?


根据EAR第772部分的规定(于2022年9月9日更新),适用于EAR §744.6(即本次“BIS对’美国主体’特定行为的限制条款”)的“美国主体”(U.S. persons)包括:


1.美国公民(U.S. citizens)、美国永久居民、受《美国法典》第8卷第1324b(a)(3)节保护的自然人;


2.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者根据在美国境内成立的法人,包括外国分支机构;


3. 任何地理位置在美国的主体(person)。进一步,根据EAR规定(于2022年9月9日更新),主体(person)的范畴包括了:自然人(公民、美国国民或外国国民)、任何实体、任何政府、任何政府机构/部门/委员会、任何工会、任何社会组织或社团,无论是否有无盈利。


四、施加于“美国主体”的“一般禁令(General Prohibition)”(§744.6 (b))(《新规》中并未修订)


根据§744.6 (b)条规定,未经BIS许可,任何“美国主体”不得“支持”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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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BIS认为上述§744.6 (b)(1)至(5)禁止的行为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最终用途”。


鉴于上述,根据规定,在“一般禁令”项下,“美国主体”在从事相应“支持”行为之前,需要特别关注:


1.地理位置:在哪个国家/地区从事该等行为,该等国家/地区是否落入上述§744.6 (b)(1)至(5)所限制的国家/地区。注释:中国均被列入。


2.“支持”的行为由哪个国家/地区进行的?该等国家/地区是否落入上述§744.6 (b)(1)至(5)所限制的国家/地区。注释:中国均被列入。


3.“支持”行为的对象:是否涉及核爆炸装置、“导弹”、化学或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前体、EAR第744.22节定义的“军事情报最终用途”或“军事情报最终用户”。


若落入上述3项管制因素中,则无论“美国主体”是否在上述“被禁止的行为”中是否接触受EAR管制的物项,均需要遵守EAR §744.6 (b)规定的施加于“美国主体”的“一般禁令(General Prohibition)”的限制要求。


五、施加于“美国主体”的“BIS告知的额外禁令(Additional prohibitions on "U.S. persons" informed by BIS)” (§744.6 (c))(本次《新规》中予以修订)


BIS在《新规》中解释,半导体制造物项可以帮助“开发”或“生产”先进集成电路,从而有助于§744.6 (b)中规定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最终用途。


因此,BIS在《新规》中修改了§744.6 (c),从而禁止“美国主体”在未获得BIS许可情况下“支持”§744.6 (c)(2)第(i)至第(ix)条限定的9项行为。


1.BIS告知额外禁令的方式


(1) BIS通知“美国主体”需要申请许可的理由:BIS认为“美国主体”行为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最终用途”(规定在§744.6 (b)(1)至(5))提供“支持”。


BIS可通过《联邦公报》中公布的EAR修正案或《联邦公报》中公布的单独告知,具体告知“美国主体”:由于其行为可能涉及向§744.6 (b)(1)至(5)规定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提供“支持”(定义见§744.6 (b)(6)条),因此,需要向BIS申请许可。


(2) 书面通知为原则,但即使“美国主体”未被通知,也应遵守§744.6 (b)规定的许可要求。


具体通知只能由负责出口管理的副助理部长发出或在其指示下发出。若是口头通知,则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并由负责出口管理的副助理部长签署。


但是,没有收到任何此类通知并不能免除“美国主体”遵守§744.6 (b)规定的许可要求。


2. 哪些是额外禁令中禁止的行为?


施加于“美国主体”的“BIS告知的额外禁令(Additional prohibitions on "U.S. persons" informed by BIS)”项下被禁止的行为,规定在了§744.6 (c)(2)第(i)至第(ix)条。


根据EAR §744.6 (c)(2)规定,若“美国主体”从事如可能为§744.6 (b)规定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最终用途”提供“支持”的9项行为的,则BIS要求“美国主体”向其申请许可。具体9项行为如下表格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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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EAR §744.6 (c)(2)规定,BIS认为上述9项行为可能涉及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最终用途”提供“支持”。因此,仅从§744.6 (c)(2)条款字面意思解读,若“美国主体”落入上述9项行为之一,BIS不需要证明“美国主体”被落入的行为是否确切涉及符合EAR定义的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最终用途”提供“支持”。


进一步,根据规定,在“BIS告知的额外禁令”项下,“美国主体”在从事相应“支持”行为之前,需要特别关注:


1. 行为的类别是如下哪种?

(1) 向中国装运、传送或在中国国内转移?

(2) 为上述中国装运、传送或在中国国内转移提供便利?

(3) 提供服务?


2. 提供行为的物项是什么?


(1) BIS不要求该物项受到EAR管制。

(2) 该物项是否会被用于在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上“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

(3) 该物项的参数是否落入如下参数?

i. 符合CCL第3类B、C、D或E产品组中任何ECCN参数?

ii. 符合ECCN 3B090、3D001(用于3B090)或3E001(用于3B090)的参数?


3. 物项若被用于在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上“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则集成电路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满足如下任一标准?

A. 具有16nm或14nm或以下生产技术节点的非平面晶体管结构的逻辑集成电路[6];

B. 128层或以上更多堆叠的NAND闪存集成电路[7];

C. 18nm半间距或更小的DRAM内存集成电路[8]。


4.关注“知晓”在EAR项下的法定定义。根据EAR规定(2022年9月9日更新),知晓(knowledge, know, reason to know, or reason to believe)包括但不限于积极认知该情况存在或基本上肯定会发生,包括认知到该情况现在存在或未来发生的大概率。认知,不需要证明该人士已知的证据支持,只需要推断出来即可,或也可以从该人士故意回避行为中推断该人士已认知。


六、许可证例外(§744.6 (d)):无


EAR规定了,施加于“美国主体”的“一般禁令”(§744.6 (b)(1)至(4))以及“BIS告知的额外禁令”(§744.6 (c)(2)),没有许可证例外。


七、许可证审查标准(§744.6 (e))


推定拒绝原则。


例外——个案审查(适用于位于中国但总部在美国或“美国盟友”的最终用户):若最终用户位于中国,且该最终用户的总部位于美国或国家组 A:5 或 A:6 的国家/地区,则BIS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技术水平、客户和合规计划等因素。


[未完待续]


在本系列解读之中篇中,我们解读了目前较为关注的《新规》中对“美国主体(U.S. Persons)”特定行为的限制的规定。从中法条规定的细节中可见,BIS无论在本次修订之前已规定的“一般禁令(General Prohibition)”(§744.6 (b)),还是本次修订的“BIS告知的额外禁令(Additional prohibitions on "U.S. persons" informed by BIS)”(§744.6 (c)(2))中,并非全面禁止“美国主体”参与集成电路的工作中。因此,相关企业、美国籍或持有美国绿卡的自然人在评估是否落入相关禁令中,需结合具体的行为以及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估后定夺。


在系列解读之下篇,我们会进一步关注本次《新规》的剩余内容。


敬请期待。


注释

[1] 见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2-21658.pdf

[2] 见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about-bis/newsroom/press-releases/3158-2022-10-07-bis-press-release-advanced-computing-and-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controls-final/file

[3] 英文原文的技术表述:

Logic integrated circuits using a non-planar transistor architecture or with a “production” technology node of 16/14 nanometers or less。

[4] 英文原文的技术表述:

NOT AND (NAND) memory integrated circuits with 128 layers or more

[5] 英文原文的技术表述: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DRAM) integrated circuits using a “production” technology node of 18 nanometer half-pitch or less

[6] 英文原文的技术表述:Logic integrated circuits using a non-planar transistor architecture or with a “production” technology node of 16/14 nanometers or less。

[7] 英文原文的技术表述:

NOT AND (NAND) memory integrated circuits with 128 layers or more

[8] 英文原文的技术表述:

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 (DRAM) integrated circuits using a “production” technology node of 18 nanometer half-pitch or l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