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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篇

作者:张琴 2020-02-25

新型冠状病毒肆虐,武汉仿佛被按了暂停键。为了抗击病毒,政府、医院、企业等社会各界千千万万的人们都在贡献自己的力量。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及武汉市人民政府等各相关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疫情防控期间中,哪些行为将被禁止?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实施提早复工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政府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出的防控工作,属于一级应急响应。疫情出现后,湖北省人民政府及武汉市政府先后发布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政府在该等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单位拒不执行的,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单位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疫情防控期间,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的经营者不得哄抬物价



疫情突发,抗病毒的物资例如口罩、消毒商品、药品、与疫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等,需求量大增。经营该等物资的商场、商店等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否则,经营者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物资价格或民生用品价格,依法从重从快处罚。经营者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法律风险: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经营者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犯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经营者为单位的,单位面临被判处罚金的刑事法律风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上述自然人。



(三)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



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的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传播者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处罚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疫情防控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拒不执行,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应当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因害怕隔离等而不履行防疫义务,例如,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逃回家中躲藏,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五)不得故意传播本次新型冠状病毒



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或其密切接触者,包括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者,明知自己不履行报告、隔离等防疫义务可能导致病毒传播,仍然不予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出入公共场所,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或者向他人甚至向餐厅、食堂饭菜实施吐口水等能够导致疾病传播的行为,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处罚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故意在公共场所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违法行为者实施上述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六)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



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对拒绝接受出入境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上。



(七)不得殴打、杀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任何人不得殴打、杀害、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否则,面临以下行政处罚风险及刑事处罚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侮辱、恐吓他人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单处、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行为者,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杀害他人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故意杀人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者恶劣,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或第二百九十三条,触犯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轻则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八)不得扰乱医疗秩序



疫情期间,医疗秩序尤为关键,任何人不得实施在医疗机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处罚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扰乱秩序,致使医疗行为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法律风险: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或第二百九十条或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轻则单处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九)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疫情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任何人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上述职责。否则,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处罚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不得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不得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否则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行为的人,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或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疫期防控物资等公私财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一)对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水、污物,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的,对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同上述自然人。


刑事法律风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上述行为的是单位的,单位面临被判处罚金的刑事法律风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上述自然人。



(十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应当经由相关机关批准。未经批转,擅自实施设卡拦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阻断交通的行为,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擅自实施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法律风险:实施上述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三)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1.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不得用不具备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不得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生产者、销售者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可能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法律风险:实施上述行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生产者、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生产者、销售者为单位的,单位面临被判处罚金的刑事法律风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上述自然人。


2.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得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的药品,不得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不得生产、销售变质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否则,生产、销售者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1)生产、销售者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可能面临被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药品生产、销售者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被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对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生产、销售者为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被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行政处罚。


刑事法律风险:(1)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犯罪。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单位面临被判处罚金的刑事法律风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上述自然人。


(2)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之外,生产、销售假药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在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单位面临被处罚金的刑事法律风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上述自然人。


(3)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药品生产、销售者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不得生产、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被污染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生产、销售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否则,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的,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生产、销售者为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被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法律风险: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体轻伤或者重伤,造成人体轻度残疾或中度残疾,造成人体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单位面临被处罚金的刑事法律风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上述自然人。

生产、销售劣药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仍予以销售。否则,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刑事法律风险: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出现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及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无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单位面临被处罚金的刑事法律风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上述自然人。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不得假借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否则,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刑事法律风险: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十五)不得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不得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否则,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法律风险: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疫情期间从重处罚,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无期徒刑。



(十六)不得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面临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实施上述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轻则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七)行医应当具备医师执业资格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非法行医的,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刑事法律风险: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八)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应当具备资质



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传染病病原体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改等资质,制造、买卖、运输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微生物或寄生虫,或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上述传染病病原体而为其存放,面临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可能被行政拘留5日至15日。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同上。


刑事法律风险:若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传染病流行爆发或造成传染病病原体丢失、被盗、被抢、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的,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同上述自然人。



(十九)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不得违反国务院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否则,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刑事法律风险: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不得盗窃、抢夺、抢劫传染病病原体



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保藏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盗窃抢夺、抢劫传染病病原体。否则,面临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盗窃、抢夺、抢劫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触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或抢劫危险物质罪,轻则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十一)受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人员,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不负责任,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有关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失职、渎职行为,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失职、渎职行为,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法律风险: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刑事法律风险:受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二十二)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活动中,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否则面临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上述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二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滥用职权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将面临以下者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上述人员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四)不得非法占有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



任何人不得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否则,面临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1)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贪污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保管的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触犯职务侵占罪,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十五)不得将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挪用归个人使用



任何人不得将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挪用归个人使用,否则,面临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1)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项,挪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触犯挪用公款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无期徒刑。


(2)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触犯挪用资金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3)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