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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三件套”和“五还要”—一文看懂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合规要求

作者:李衡 2022-12-01
[摘要]对于2021年4月12日之前已经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来说,距离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全面建成使用的最后时点还有不到五个月了,相信大多数企业均已完成相关系统的上线运行,对衍生业务的合规要求也已有比较明确的管理和操作执行落地,在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已经生效运行整四个月的今天,我们再次梳理中央企业开展衍生业务的相关规定,力图通过更加凝练和生动的方式体现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合规要点,为金融衍生业务市场的制度建设增加法律从业者的思考,希望能对相关岗位的负责人在操作和市场理解方面提供参考,助力我国衍生品市场的法制建设。

虽然我国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于今年才正式生效运行,但是不论是场内期货还是场外衍生品的境内外业务,早在九十年代就已经历过从萌芽到结束的完整周期,也有部分企业的场外衍生业务早已加入到全球化的定价交易中。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诞生之初即具有的“保险”本质和自带杠杆的天然属性使其成为金融市场中少见的天使与魔鬼属性并存的金融工具,行业中从来都不缺乏一招制敌、完美落幕的优秀案例,自然也少不了痛哭流涕、巨额学费的惨痛教训。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深知人性的喜怒无常和交易的深不可测,相较于交易策略的有效性和交易风险的管控,我们更看重交易规则的设定是否公平公正,交易双方或者多方间的约定是否合理可执行,监管的规则是否有效并且必要。在当前疫情管控的背景下,本文基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结合部分企业客户的咨询,用更加口语化的方式对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合规要点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希望对相关的从业同仁有所助益。因经验所限,不足之处,文末附有我们团队的联系方式,恳请批评指正。(注:本文所述中央企业并不包含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由于持牌金融机构衍生业务交易的特点和监管要求不同于本文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业务的规定,甚至于仅金融衍生业务的定义和涵盖内容都有较大区别,持牌金融机构该类业务的合规要点后续将持续发文论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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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金融衍生业务分类


一、金融衍生业务的“三件套”:资质核准、紧守原则、及时报备


(一)业务资质由集团董事会核准,统一管理、强化集团管控


在资质核准方面主要注意以下要点:


1.资质核准时需要经过充分论证,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同类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核准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交易工具等;


2.前述核准事项,如交易场所、交易品种和交易工具等发生变更的,需要集团董事会重新审批,我们理解该审批的标准同新申请标准。


3.业务资质因开展投机业务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等原因暂停后申请恢复业务开展的,需报集团董事会重新申请,虽未有公开细则,我们理解此处的审核标准应不低于重新申请。


4.因中央企业集团发生并购、划转等公司类业务导致纳入了新的操作主体的,应当在3个月内履行该主体业务资质核准程序,该待核准事项或等同于新申请需核准事项,因责任主体发生变更,我们理解此处的资质核准程序同样不应当低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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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集团内外相关主体的层级结构图表:


(二)执行过程中,需规范业务操作,严守“套期保值”、“和主业密切相关”的原则


在本项规则的设定下,监管对于衍生业务的魔鬼属性即高杠杆、高风险的投机性进行了制度层面的限制,另外也包含了限制单边逐利等规定。


1.不得进行任何投机交易。不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实货经营规模以外的收入,不得以投机交易为目的,脱离套期保值的主要原则。但是此处注意,本轮规定并未限制投机业务,我们理解即在非交易领域,或可以有投机类业务的开展,但对于该类业务的风险管控要求较高(具体可见后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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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2.直接操作人员的限制性规定:直接负责人不得操盘,有效排除个体逐利的交易和道德风险。


3.对交易时间的限制:对于持仓时间要求(1)不得超过12个月;或者(2)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并且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我们理解当发生必要展期需求时,相关操作实体需要有清晰、明确的论证和理由。当前法规中并未予释明对于展期的审核标准,该事项也不属于已明确的需重新核准的变更事项,其审核标准或不至于资质重新核准,但展期后衍生业务的风险是否会发生巨大调整,引发相关事项的变动,其风险是否可控等都应当在展期申请中明确说明并基于实际情况调整审批级别。


4.细化交易中的套期保值原则:相关策略对应的建平仓、调整等操作均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的短线交易。


5、从盈亏层面管理:实货盈亏最终需要综合评判,防止片面单边盈利激励导致的人性逐利,偏离交易原则。


(三)定期、不定期及实时的监测、报告、备案要求。该主题下对相关各个主体的分工明确,时点清晰,并压实了监管责任。


主要的报备主体和时点我们梳理了如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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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二、金融衍生业务的“五还要”


(一)同类衍生业务原则上还要统一平台集中操作


1.委托企业和操作平台都应当取得董事会核准的资质;


2.衍生业务交易品种需要分类管理,不同的操作主体子企业之间,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

(二)还要对“场内”VS“场外”业务和境内VS境外业务区别管理


1.对于商品类衍生业务来说,场内业务优先于场外业务,如果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应当严格审核,并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见图1)。因涉及到交易场所,原则上审核标准应当等同于资质审核,由董事会核准通过。货币类衍生业务多见场外交易,未有明确对交易场所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对于套期保值原则进行了明确限制(见图1)。


2.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我们理解监管端整体的态度比较谨慎,还是集中在套期保值原则限制,比如,未经营境外实货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等。


(三)还要谨记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和应当暂停业务资质的情况


1.“禁止开展”的情形:(1)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2)连续3年经营亏损;并且(3)资金紧张的操作主体。


2.“资质暂停”的情形:(1)开展投机业务;或者(2)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并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此处法规表述有一定的歧义,其原文表述为“…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基于投机业务事实上客观存在并获得允许,该表述并非表达开展投机业务即会业务资质暂停,经过业内的求证讨论,我们倾向于该处的表述应当为“…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


(四)还要记住信息系统建设两个时点


1.2021年6月30日:所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均应在该日期前完成集团董事会的核准。无核准,无展业。


2.2023年4月12日:在2021年4月12日前已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集团主体,应在该日期前完成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的建成使用。(2023年4月12日后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集团,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是业务开展的必备条件。)


(五)注意其他操作规范


如场外业务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保证金专户管理,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等。


三、其他待厘清的问题


(一)无投机交易,但是有投机业务;但对什么类型的业务属于投机业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是属于一事一议的业务审批范围,由审批过程中进行单独论证,但此处或会涉及风险敞口,需要相关部门注意。


(二)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并未细化明确,尤其不同衍生业务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管控有较大差异,在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今天,境内外的金融衍生业务交流需求越发迫切,是否后续会有进一步的详细法规指导,我们拭目以待。另外,当前境外衍生业务资产的管理仍要遵守《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境外混合所有的中央企业是否应当遵守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规定。


境外混合所有的中央企业也要具体区分是否是控股还是仅仅为参股企业,根据国资委官网问答选登[1],中央企业境外控股企业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该控股企业经营也需要遵守我国有关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规定。


(四)年度计划变更、保证金追加等调整性事项的审批规定比较简略,未明确审批标准。


金融衍生业务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动会有较大的变化,当发生需要项目调整时,比如每年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的审批,年度计划的变更,财务保证金追加等事项时,当前表述多为“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但对于审批程序严格的程度、审批的标准如何把控,并未明确规定,而因为市场风险多变,此类情况较常发生,且一旦发生即对项目的风险变动产生很大影响,需要对审批的尺度、期限、责任主体等均进行明确细化的规定。


锦天城衍生品专业团队深耕行业多年,服务过多家头部企业,并深度参与到行业的法律和规则的制定中,希望以我们的专业服务和对行业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法律支持,为企业排除境内外交易的法律风险,共同助力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法律发展。


注释

[1]

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97/c993327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