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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热点税务举报背后—企业发票管理合规指引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2022-07-12
[摘要]近期,各类税务举报事件频发,从娱乐圈偷逃税到唐山事件后不断爆出的各类举报事件,都反映了企业在税务合规上面临的各种典型问题。

近期,各类税务举报事件频发,从娱乐圈偷逃税到唐山事件后不断爆出的各类举报事件,都反映了企业在税务合规上面临的各种典型问题。在税务实务中,举报制度系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常用的一种手段,举报对于遏制偷逃税行为、加强税收征管等都起到了一定作用。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暂行办法》”)后,各级税务部门更加积极地运用举报这一税务稽查工具依法查处大量偷逃税案件。近年来,在税收大数据的推动下,税务机关风险预警、税务监管能力亦大幅提升,举报制度与大数据的联合并治为企业税务合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各类热点举报事件层出不穷


(一)陈某创建餐饮公司被举报私账转移


2022年6月15日,演员陈某创建的餐饮品牌贤合庄被浙江贤合庄加盟商亲自出镜录制视频,实名举报存在走私账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举报人指出,贤合庄总部,即成都贤合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几十个人的私人账号偷偷走私账,涉嫌逃税漏税,并宣称2022年4月份之前所有分店的加盟均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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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尤其是餐饮类企业,存在大量利用公司人员私人账户进行收付款,从而偷逃税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类通过个人账户走私账的行为在实践中极为广泛,不仅会产生极大的税务风险,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还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个人贷款转存;(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七)继承、赠与款项;(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纳税退还;(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其他合法款项。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公转私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类行为系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徐某关联公司被举报税务虚假抵扣


2022年6月13日,导演王一淳发布了一条向税务部门“实名举报欢喜传媒税务虚假抵扣”的微博,举报徐某担任非执行董事的欢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喜投资”)税务虚假抵扣。欢喜投资曾投资拍摄王一淳新片,其表示,欢喜传媒在收到投资款后,未按相应金额予以退税冲红,属于税务虚假抵扣。针对王一淳的实名举报,欢喜传媒予以否认。6月14日,欢喜传媒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回应称,按照法院判决书规定,欢喜传媒应就退款金额(约)505万元开具红字信息表,对方一直坚称应将551万元投资款发票全部退还。欢喜投资是否涉嫌税务虚假抵扣成为关注焦点。


在实践中,税务虚假抵扣主要通过虚开发票得以达成利用虚假发票类犯罪主要以非法制造、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主要形式,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制造虚假发票的技术不断提升,加之本身生产虚假发票并不需要过高的技术要求,一般都是通过计算机、扫描仪和印刷机等制作而成,成本也较为低廉,所以,犯罪门槛较低。不同的是,与低廉的犯罪成本相比,通过发票类犯罪可以获取极大的利润。以河北省2019年公布的虚开发票违法犯罪十大案例为例,大部分案例所涉金额均逾亿元,这也诱使某些个人或团伙前赴后继从事相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虚开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三)  共同富裕下强化社会治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到2035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之一。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重点研究了共同富裕问题,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还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初次分配是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各生产要素,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二次分配突出政府干预,加强各类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多领域转移支付,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第三次分配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促进各种社会主体参与财富流动,以捐款、资助、募集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1]


二、2020-2022上半年税务举报行政处罚案件不完全分析


(一)各案件类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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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税务举报案件类型分布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各类举报案件中,“发票违法——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其他违法——偷税”和“违反税收管理——冒用个人身份证信息虚假申报个税,编造虚假计税”三个类型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但是如以 “发票违法”为主要违法类型的话,则绝对数量远远超过三分之二。其中“发票违法——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类型案件更是居于绝对数量,这主要是因为举报人多为合同中买方或消费者,这意味着交易相对方人数较多,势必面临更多的举报监督。另外“其他违法——偷税”类型案件数量也不容小觑,该举报多为内部知情人士所为,这说明企业应加强纳税内部合规建设。


(二)案件地域、时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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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税务举报案件地域、时间分布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地域上,河南省、新疆省、江苏省案件数量居于前三,广东省与福建省紧随其后,说明在该些地区,企业在税务合规上容易出现难以关注到的问题,并且当地举报活跃度较高;在时间上,2020年到2021年案件数量有明显增长,反映出举报数量呈走高趋势,即使在疫情之下,企业税务仍面临着较多的举报检查。


三、目前有关税务举报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闭环让税务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目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公职人员的法律监督体系。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法律监督常态化,能有效加强公务员队伍遵纪守法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刑法领域,《刑法》对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进行了全面的的规定。


在监察领域,《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包括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在行政领域中,有关法律法规亦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对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玩忽职守的行为予以明确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则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渎职行为。


此外,在《公务员法》中,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综上,在面对税务举报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存在渎职、失职等行为时,举报人完全可以通过上述法律法规进行投诉举报,通过发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督促税务机关行使监督执法的权力,因此,针对税务举报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已经形成了非常有利的制度闭环,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二)举报奖励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和广度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有关内容。


首先,有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此看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主体不存在特别限制。


其次,根据《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税收违法行为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在实践中,这类行为主要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假抵扣、虚开发票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将根据不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给予按照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奖金。


四、目前企业容易犯错的税务违法行为


继2021年查处曝光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后,2022年,税务部门进一步广泛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加强了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继续保持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自2022年1月份至今,重庆市税务局集中查处近90家单位为药企虚开发票的行为,受票企业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苏、四川、重庆、上海、北京、广西、广东、深圳、安徽、云南、山西、陕西、海南、湖北、天津、西藏等。在上述案例中,非法涉税中介为达成虚开发票等目的,在短期内注册大量空壳公司,制造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这类团伙化、暴力式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作案手段隐蔽,影响相当恶劣,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


(一)  虚开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


发票系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又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可谓承载着多项重要功能。


由于我国实行“以票管税”、“以票扣税”、“以票控税”的制度。因此,发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企业通过非法利用发票,比如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即可以实现少缴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形成了需求巨大的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在获取高额利润、逃避纳税、走私洗钱或贪污贿赂等目的诱惑下,许多个人或单位通过不法途径制造、取得虚假发票,社会上对于虚假发票具有大量以及长期的需求。这也给发票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令发票类犯罪活动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我国近年来查处的发票犯罪案件大多具备组织化、跨区域化作案等特点,违法活动范围辐射面广,涉及不同行业企业数量众多。以甘肃税务局2019年公布的白银“3•19”虚开发票案为例,“该案不仅涉案金额大、涉及企业多、分布范围广、作案手段恶劣,而且与公安部部督案件庆阳庆城“4•04”虚开案、“鹰击三号”案、利用虚假资料套(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虚开发票案、国家四部委2019年下发甘肃省的某重点案源等省内其他4起虚开大案交织,有关违法信息关联,作案手段相似。”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中介代办注册成立128个商贸公司,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套取领购增值税发票,向外虚开并出售。这种犯罪模式也是我国当下发票类犯罪活动的一个缩影。


此外,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发票类犯罪,尤其是虚开发票类犯罪活动,存在以下特征:一是涉案行业相对集中所涉企业多为“小型商贸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和矿产品生产经销企业等。二是虚开行为‘短、平、快’。涉案企业经营期限短,一般不超过一年,虚开获利后迅速注销或走逃。”


(二)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如上所述,“发票违法——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类型案件在税务举报案件中占据绝对数量,由此也成为税务举报中企业最易犯的违法行为。


“发票违法——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因为企业有意拒不提供发票或无意中忽略开具发票,而不论企业出于何种动机,一旦被举报查处,将面临着税务处罚。该类型举报案件数量众多,原因在于据实出具发票是企业应遵守的基本纳税义务之一,同时该行为应该伴随着企业每一次交易行为的发生而产生。在日常众多的交易行为中,企业面对的交易相对方人数众多,每一个未取得发票的交易相对方都是潜在的税务举报者,是故,企业面临的被举报风险较大。同时该类型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众多,说明举报人易举证且易举报成功,这给众多企业敲响合规出具发票的警钟。


五、企业税务合规治理建议


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分类监管,进一步提升了税务稽查效率,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企业税务违法行为在大数据分析下,更加无所遁形。随着税收大数据的进一步推广应用,税务部门在税收监管方面,亦慢慢实现从个别外部举报及内部稽查向税收大数据精准分类监管的转变。面对政府对海量数据的归集,面对企业内部治理的现状,在合规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企业家必须摆脱“侥幸心理”,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要有清晰的掌握和了解,在大数据下,任何以前的经验以及遮掩都无法逃脱大数据的“鹰眼”,唯有“亡羊补牢”,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税务大数据监管的核心逻辑就是对企业存在的高频税务、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企业内部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画像建模,最终落实成为各项风控指标。具体而言,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内部税务合规治理税务。


(一)建立企业财务合规制度,防范税务风险


其一,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合规制度,尤其是经营、财务合规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内部财务实施全方面管理,确保企业发票利用、合同签订等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不仅如此,企业还应当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以及合规管理人员,由专人负责企业内部经营所涉发票事务,并且通过指定合规管理人员,形成各部门、各专员之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规范机制,防止有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损害企业权益、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二,企业应当针对内部发票利用、管理等开展定期的财税、法律知识培训。通过财税、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财税基础和法律意识,使得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法律责任有所认知,从而进一步加强建立涉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相应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成本发票合规治理


虚开发票作为最简单粗暴的节税方式,一直是监管执法重点。薇娅案件的持续发酵,主要是由于2019年、2020年相关历史税务问题,尽管后续薇娅等采取注销合伙企业等方式,仍无法避免被处罚。核心问题就是对历史成本的合规问题没有清醒认识,要与“历史成本”问题进行有效切割,才能“轻装上阵”。


由此可见,企业做好对成本发票的系统巡查尤为重要。务必做到对历史成本发票中各类成本发票进行分析,避免不合理支出发生,尤其是大额历史发票进行巡查。在上下游企业因为经营状态变化(如走逃失联、经营异常、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税务违法虚开发票等)开具发票被认定风险发票时,及时采取财务进项转出等措施避免企业风险。(具体参见往期文章:《2022年企业务必完成“历史成本”的数字化合规体检—谈薇娅案件带来的启示》)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明确存在问题的发票,企业应当及时做进项转出,对于基于真实交易,但是因为上游供应商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可能被认定为风险的发票,企业需要及时关注并做好预警方案。通过对企业所有发票进行精细化管理,引入预决算分析管理机制,使企业成本发票不因为严重偏离行业平均水平而被稽查。


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履行纳税基本义务,提高依法出票意识,对于应当出具的发票要做到应出尽出,做到出票环节合规、周延,以此规避因未出票而易被交易相对方举报的税务风险。


(三)引入专业化团队及大数据智能合规财税工具,获取持续合规服务


企业应当规范日常经营,通过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团队进行合规化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内部自我核查,查验自身纳税情况,或通过聘请专业财税律师对企业发票开具等纳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获取专业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应对方案。


不仅如此,面对税务稽查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转变,企业需要运用大数据数字化票据管理工具来实现其合规需求。大数据工具能够提供多维度解决方案,在当下税务机关广泛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企业数据进行收集分析等基础上,企业还应当利用外部大数据合规财税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做好大数据事中管控,以应对税务机关的全方位核查,及时发现机构经营中潜在的财税合规问题,了解并防范发票类犯罪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政府大数据监管的转型,企业应当顺应执法趋势,积极探索高效高性价比的合规路径,构筑企业数字化合规监管体系,进而减少企业合规风险,做到“营收增速,风险可控”。(具体参见往期文章:《企业财税治理的数字化合规策略—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实习生邱蓉、熊海涛对本文也有贡献


注释

[1]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李克强汪洋王沪宁韩正出席

http://www.cntheory.com/zycjwyhlchy/zycjwyhhy/202110/t20211008_20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