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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销售注水牛肉被重判

作者:刘定宏 2020-07-22

有一些犯罪,在我们不经意之间就发生了,也许你潜意识里根本不觉得是犯罪,认为都是天空飘来五个字:那都不是事。然而,你的认为仅仅只是你的认为,你已经摊上大事了,后果很严重。最近,笔者代理了一件销售注水牛肉的二审上诉案件,被告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x年(x≥7)!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一般把个体工商户销售注水牛肉的行为定性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掺假掺杂”行为。譬如,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刑终951号刑事裁定书;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 书等等。上述判决书中均把生产、销售注水牛肉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回到笔者所代理的二审上诉案中,本案被告人从批发商手中购买的牛肉系注水牛肉进而销售,且销售金额达五十万以上,故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x年(x≥7),罚金y万元(y≥50)。一审法院判处的自由刑和财产刑不可谓不重,但均有法可依,是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的量刑。只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这点值得商榷,也是二审上诉需要据理力争的地方。


此时,我们不得不去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销售注水牛肉,被判有期徒刑x年(x≥7),罚金y万元(y≥50),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般指罪刑相当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回到本案中,被告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从事肉类零售生意。通过会见得知,在当地所处的市场环境下,其几乎不可能从肉类批发供应商手中购买到干货(注:此处干货指的是没有注水过的牛肉),也就是说如果要从事牛肉零售,就只能批发购买经过注水过的牛肉。虽然经注水的牛肉影响肉品品质,易引起病原微生物污染、加速肉品腐败的速度,且易产生牛只强应激、适口性变差(注:上述意见是某地公安机关邀请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大专院校的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但价格相对便宜,当地也没有因为吃了注水牛肉而发生伤亡事件。且从批发商手中购买的时候,批发商出示过检验检疫合格证,故被告人不以为然,根本没有觉得是在犯罪。单从这点来说,其主观恶性不大。其次,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以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作为入罪标准。此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非法获利金额作为是否入罪的标准,但司法实践中由于获利金额较难核实,从而变更为按照销售金额的多少作为出入罪标准。通过会见被告人得知,其从事的肉类零售生意竞争非常激烈,通常采取薄利多销的方式,利润非常低。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销售了六十余万金额的注水牛肉,获利却不到一万元,但要面临长达x年(x≥7)的刑期和高达y万元(y≥50)的罚金。


关于销售注水肉类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是否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惩处,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领域曾有不同的声音,出现了一定争议。随着舌尖上的安全越来越引起广泛、高度关注,把注水肉类产品界定为伪劣产品成为普遍共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140条明确规定了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审法院的判决应无不当。但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该案中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冲突。被告人有两个十多岁的孩子,我无法想象,作为一个母亲长达数年无法和孩子团聚的场景,也无法想象待她服完刑走出监狱,她的明天将会怎样?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