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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投资之印度尼西亚篇

作者:王清华 施珵 颉音 2022-06-06
[摘要]本文将就印尼现行外商投资政策、印尼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及投资方式做重点介绍,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印尼目前投资法规情况,并建议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充分考虑拟投资领域、投资预算等要素,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商业目的。

2020年以来,印尼政府先后颁布和修改《综合性创造就业法》和《投资法》,大幅开放外商投资领域,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体现出印尼政府希望大力吸引投资的态度。本文将就印尼现行外商投资政策、印尼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及投资方式做重点介绍,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印尼目前投资法规情况,并建议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充分考虑拟投资领域、投资预算等要素,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商业目的。


一、印尼投资的优势


印尼因其稳定的政治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持续向好的经济发展前景、丰富和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广阔的市场和日益增强的消费需求,为外国投资者带来投资机遇,将继续吸引外资涌入。根据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数据显示,2020年印尼落实投资826.3万亿印尼盾,同比增长2.1%,完成当年投资目标的101.1%。按投资类型分类,国内投资(DDI)413.5万亿印尼盾,同比增长7.0%;外国投资(FDI)412.8万亿印尼盾,同比增长-2.4%。(汇率:1元人民币兑2175印尼盾)。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0年,中国对印尼直接投资流量22亿美元,截至2020年末,中国对印尼直接投资存量179.4亿美元。


从国内政策角度看,印尼通过逐步取消或放宽更多投资领域、完善投资一站式服务、推动税收优惠等方式,不断改进本国投资环境,促进并吸引外商投资。印尼颁布《投资法》(2007年第25号法案)规范外商投资活动,对在印尼进行投资的法律形式、投资待遇、经营领域、投资者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投资鼓励政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印尼工业部、财政部出台税收优惠,以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实行退税、特定行业和大规模投资所得税减免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为应对疫情挑战,印尼于2020年11月出台《综合性创造就业法》(以下简称“《综合法》”),对《投资法》进行修订。根据《综合法》要求,印尼于2021年3月推出《投资法》配套的《关于投资清单的2021年第10号总统条例》(PR 10/2021)(以下简称“《新投资清单》”),列明“优先发展的行业”,取代原有的投资负面清单,在重点投资领域取消或放宽股权比例等对外商投资限制。《综合法》和《新投资清单》的颁布代表了印尼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趋势,也意味着印尼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将更加复杂。


从对外合作角度看,截至目前,印尼缔结了73个双边投资条约(BITs)、22个带有投资条款的多边协定(TIPs)。其中,多边协定包括:于2009年2月27日签署的《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AANZFTA)》,于2009年6月2日签署的《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8月15日签署的《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11月12日签署了《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协定》,于2019年3月4日签署的《澳大利亚—印尼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AI-CEPA)》,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的《印尼—韩国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K-CEPA)》。截至目前,印尼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区协定有印尼—欧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EU-CEPA),印尼—土耳其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T-CEPA)等。[1]

 

二、印尼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一)外国投资项目需取得许可


在印尼,负责外商投资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是投资部(原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财政部、能矿部。2021年4月,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升格为投资部。


根据印尼2013年第5号资本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条例(第5/2013号BKPM条例)及2017年第13号资本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条例(第13/2017号BKPM条例),印尼取消了资本投资登记证和原则性投资许可证(In-principle approval)的要求,简化了许可流程。[2]


根据《综合法》及配套的《关于实施基于风险的许可制度2021年第5号政府条例(GR 5/2021)》,印尼引入了基于业务活动带来的对健康、安全、环境和/或资源利用率等方面的风险和潜在风险确定的许可证制度(如表1所示)。在基于风险的许可证制度下,并非所有业务活动都需要获得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许可流程得以简化。


编号

风险类型

许可要求(在开展业务前须取得以下文件作为注册证明)

1

低风险业务活动

·业务标识号(NIB

2

中风险业务活动

中低风险业务活动

·业务标识号

·标准证书(Standards Certificate):由申请人保证其满足所有经营活动要求

中高风险业务活动

·业务标识号

·标准证书:须经中央/地区政府核准标准证书

3

高风险业务活动

·业务标识号

·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须经中央/地区政府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

·标准证书

表1:基于风险的许可证要求清单


投资部自2021年6月起实施在线单次提交许可申请系统(OSS),借助数字政务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许可审批。外国投资者在印尼设立公司需要通过OSS系统进行注册,以获得业务识别号(NIB)及营业执照(如需要),详细设立流程请见下文。


(二)行业准入限制


印尼外商投资活动受到《投资法》、《综合法》以及2021年3月发布的《新投资清单》的约束。[3]《新投资清单》列明了积极投资清单,开放了运输、能源和电信等245个“优先发展行业”(priority sectors),取代了原有的负面投资清单和原2016年《投资清单》设置的禁止或有条件开放投资的规定。[4]除中央政府保留经营权的以及《投资法》第12条规定的6大领域之外,《新投资清单》对所有行业均开放投资,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的商业环境,但是尽管如此,《新投资清单》中仍有部分行业是禁止外商投资,仅对印尼国内投资者开放。


1、一般行业限制


根据《投资法》和《新投资清单》有关规定,禁止印尼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如下6大行业:


1) 麻醉品种植和生产;


2) 赌场和/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列明的鱼类捕捞活动;


4) 利用或采集珊瑚用于建筑材料/石灰/钙、水族馆、纪念品/珠宝或从自然界获取近期已死亡的珊瑚;


5) 化学武器制造;


6) 工业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


同时,印尼政府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防、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可依据总统令对印尼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5]


2、外商投资限制


《新投资清单》将投资产业划分为优先发展行业、外商投资限制行业、专为合作社及中小微企业保留行业、必须与合作社及中小微企业合作的行业和允许投资的行业共五大领域,具体内容如下:


1) 优先发展行业:列明了245个对投资者开放的行业,投资优先发展行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关税优惠等)和非财政优惠(如便捷取得营业执照、提供配套基础设施、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等)。投资者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00%减免(若投资额达到5000亿印尼盾以上)或企业所得税50%减免(若投资额达到1000亿印尼盾至5000亿印尼盾)。


2) 有条件开放的行业(外商投资限制行业):列明了46个行业,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措施包括以下任意一项:a)禁止外商投资,仅对印尼国内投资者开放;b)对外商开放,但设有投资限额(如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为49%);c)对外商开放,但需要特殊许可。


3) 专为合作社及中小微企业保留行业:列出了112个行业,要求有三:a)不使用技术/仅使用简单技术的商业活动;b)配置专业工艺流程,如劳动密集型、特殊工艺流程、传承文化遗产的商业活动;c)投资额不超过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的商业活动。外国投资者和印尼大型企业不得从事该行业投资活动。


4) 必须与合作社及中小微企业合作的行业,列明了51个行业。通过与前述企业签订强制性合伙协议,该等领域可向外国投资者或印尼大型企业开放。合伙安排可以是运营合作、利润分享、分包、外包或分配等形式。


5) 允许投资的行业:前述各项以外的其他行业对所有投资者开放,如新开放的批发业和零售业(此前为有条件开放的行业,外资持股比例受限)。


3、其他规定


《新投资清单》强调,不适用于银行和金融业的投资,该等领域应遵守专门的法律规定。


《新投资清单》特别设置了外国投资者最低投资门槛,即投资于至少100亿印尼盾的大型企业(不含土地和建筑物价值)。该条款旨在保护中小微企业,同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强的法律确定性。[6]


但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2项“有条件开放的行业(外商投资限制行业)”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在经济特区开展投资,即在经济特区的科技创新行业进行外商投资,将不再适用100亿印尼盾投资门槛要求。目前印尼有15个经济特区,为在园区经营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2) 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非直接投资。


3) 根据印尼与外商所在国签署的条约,外国投资者享有更优惠的待遇。


(三)印尼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通常,符合印尼《投资法》和《新投资清单》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活动,印尼不对其采取额外的外商投资审查。以收购为例,外国投资者依据印尼《公司法》要求,准备收购计划、进行收购公告,在公证处的见证下起草收购文件并经印尼法律人权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收购。但前提是,投资者应确保投资领域不违反《新投资清单》关于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如有),否则印尼投资部有权拒绝该收购交易,不予通过公司注册申请,直至投资者调整收购计划至符合规定。


(四)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印尼实行土地私有,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印尼都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可以拥有以下3种受限制的权利:建筑权,允许在土地上建筑并拥有该建筑物30年,并可再延期20年;使用权,允许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25年,可以再延期20年;开发权,允许为多种目的开发土地,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等,使用期35年,可再延长25年。外商如欲购地或租地,可直接向印尼投资部申请批准即可。


印尼颁布第2/2012号土地征用法案,该法案涉及的项目有铁路、港口、机场、道路、水坝和隧道等,随后经《综合法》进行修订。该法建立了市场公允价值补偿和上诉机制,明确政府会将土地用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通过给被征地人更合理的补偿,来获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根据该法案,国家机构所需土地可在与权利人协商后征用,而且权利人有权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有义务在74日内解决法律纠纷。独立评审小组将对土地进行估价,土地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将基于土地价格以及认为因放弃土地而造成的损失,也可进行上诉。《综合法》旨在通过基于风险的方式简化许可证办理程序,减少中央和地方政府职权带来的不确定性。


(五)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印尼货币为印尼盾。印尼实行相对自由的外汇管理制度。印尼盾可自由兑换,在资本、利润和股息的汇出方面没有外汇管制限制。根据《投资法》的规定,投资者能够以外汇的形式汇出资本、利润、银行利息、股息等收入。尽管如此,投资者从印尼境内向境外转移资金时负有报告义务,违反报告义务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印尼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印尼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在印尼外国人在印尼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有限公司(PT)和代表处(RO)。


其中,根据印尼法律规定,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产生利润和收益或直接销售的商业活动,其被允许从事的活动仅限于宣传或推广工作、市场研究。若投资者希望在印尼从事商业活动的,则需要在印尼设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印尼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根据《投资法》第5(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商业投资活动应当以有限公司(PT)的形式进行,并在印尼境内注册。


根据外国人在印尼公司的持股比例,有限公司可分为外商投资公司(PT PMA)和印尼本土公司(PT PMDN)。根据《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计划在印尼从事商业活动的,仅能通过外商投资公司(PT PMA)的形式开展业务,同时需符合《新投资清单》投资领域和外商投资限制有关规定,且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亿印尼盾。[7]


实践中,外国投资会选择设立外商投资公司(PT PMA)公司或收购印尼公司的方式来实现对印尼的投资。被收购的印尼目标公司既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即PT公司,收购流程见下文),也可以是上市公司(PT Tbk)。[8]根据印尼《公司法》,允许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公司(PT),但并未对印尼本土公司(PT PMDN)或外商投资公司(PT PMA)作出明确要求。2020年1月,BKPM与印尼证券交易所达成“合作备忘录”,以推动位于印尼的外商投资公司(PT PMA)尤其是中资企业在印尼上市。[9]由此可见,外商投资公司(PT PMA)也可以在印尼上市。


(二)投资程序


如果中国投资者投资印尼,则主要面临的印尼审批机关是印尼投资部和法律人权部(简称“MOLHR”)。其中投资部是主管外商投资事项,中国投资者在印尼设立的公司、合资公司、拟收购印尼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后的合资公司,都将被视为是外商投资公司。


1、新设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印尼设立外商投资公司(PT PMA)的程序为:


· 成立前: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前,首先应查阅《新投资清单》,确保其投资领域并非印尼所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如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投资比例限制。


· 成立时:除《投资法》和《新投资清单》规定的须经有关部门的特别批准的特定行业(如银行业)外,印尼对外国投资者的审批要求与本国投资者无异。但是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外商投资公司(PT PMA)的形式在印尼展开投资活动,须满足《公司法》提出的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的要求,并符合《投资法》关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的规定。经确认设立PT PMA公司的条件满足的,在公司成立阶段,申请人应预留公司名称、签署公司成立契约、提供公司住所证明、取得印尼法律和人权部(MOLHR)的审批。


· 成立后:获批后,申请人应从税务总局获得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通过OSS系统申请业务识别号(NIB)、标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如需要)。


PT PMA公司的设立流程及预计办理时间如表2所示,成立阶段通常需要大约2至4周的时间。


序号

设立流程

主管机构

计划时间(工作日)

1

公司名称

法律和人权部

1-2

2

公司成立契约(含公司章程)并公证

公证人

1-7

3

PT PMA注册批准书

法律人权部

3-10

4

公司住所证明

(若公司设立在雅加达,无需提供)

办公楼业主和地方议会

3

5

申请业务识别号(NIB

OSS系统

(投资部)

3

6

取得纳税人识别号(NPWP

税务局

3

表2:PT PMA公司的设立流程和时间表


2、收购现有印尼公司的股权


根据《投资法》规定,在印尼从事任何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资活动须以外商投资公司(PT PMA)的形式进行。除新设一家PT PMA公司外,外国投资者还可收购印尼本土现有的公司(“PT”)并将其转变为PT PMA公司,从而实现投资目的。


外国投资者收购印尼本土PT公司的优势在于,投资者可以借助其现有的客户群和品牌知名度而免于从零开始,还可以利用当地企业的现有许可证、办公场所、员工、经验、技术和分销渠道。


(1)收购的前提


若外国投资者计划收购一家印尼本地PT公司,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由于印尼本土PT在被外国投资者收购后会转为PT PMA公司,进而将受限于印尼《投资法》及《新投资清单》关于外资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因此投资者在作出收购决定前首先需要确定该目标PT公司在转为PT PMA公司之后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投资股权比例上是否受到限制。


其次,印尼对PT PMA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100亿印尼盾)同样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收购印尼本地PT公司的情形。前述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于单个行业,若投资者希望PT PMA公司在两个单独的业务领域中发展,则投资计划将翻倍,且无论投资者计划持有该PT PMA公司的100%或1%的股权。因此,若印尼本地的目标PT公司的资本少于PT PMA公司所需的资本金额,则投资者需要增加资本方能完成收购。


(2)收购程序


(a)收购/合并非上市公司的主要流程


交割前:


1) 签署附条件的股份购买协议(CSPA)(定义见下文)。


2) 收购/合并公告。董事会必须在批准收购/合并的股东会(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 GMS)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全国范围流通的报纸上公布该收购/合并计划,并应以书面方式向被收购/合并公司的员工宣布拟议的收购/合并,并赋予员工选择是否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员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则需向员工支付补偿金。[10]


3) 股东会批准收购/合并交易。


4) 债权人批准拟议交易。[11]债权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债权人同意拟议交易。


5) 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批准收购/合并的决议。


另需注意,如收购非上市公司的方式是采取通过目标公司增发股份使得外国投资者获得控制权的,则需在上述第2)步之前由目标公司董事会额外准备收购/并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各方名称及住所、收购方或合并方董事会执行收购/合并的原因和解释、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每个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在股份支付情形下的置换股份的评估和转换程序、收购的预估时间、收购完成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有)等。


交割:


6) 支付价款(与SPA签署同步或早于SPA签署)。需要注意的是,与中国法律实践不同,在印尼,交易价款需要在交割时候完成100%的支付。印尼一般的实践是,在CSPA签署时,收购方先行支付一笔首付款,进而在CSPA签署至交割完成期间内分期付款,在交割时(即签署SPA时)支付时剩余全部价款。


7) 签署SPA(定义见下文)。在CSPA中约定的交易先决条件全部完成后,双方可以签署SPA。需要注意的是,在收购情况下,即控制权发生变更,则SPA必须公证。即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准备收购文件,包括批准拟议收购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由股东直接签署的收购契约等文件,均应以印尼语撰写。[12]其他情况下,SPA并非必须公证。在印尼,SPA的签署以及目标公司在股东登记册中作出新股东登记,即意味着交割完成。


交割后:


8) 法律人权部签发批准或签发收购通知回执。目标公司是需要取得MOLHR签发的批准还是仅收到MOLHR的通知回执即可,系取决于哪些章程条款发生了变更。


· 需取得MOLHR签发的批准的情况。如果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或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则必须先经公证员公证相关条款的变更,并进而由公证员向MOLHR提交相关文件,进而取得MOLHR签发的批准。时间为公证员提交相关文件后一个工作日。


· 仅取得MOLHR的通知回执即可的情况。如果公司信息发生变更,比如股东、董事会成员(board of director)、监事会成员(board of commissioners),则在公证向MOLHR提交相关文件后,MOLHR将签发通知回执。时间需要一个工作日。


9) 依法履行公司注册手续,前述在线单次提交许可申请系统(OSS)有关流程同样适用。[13]


10) 向印尼竞争委员会(简称“KPPU”)申报(视情况而定)。如果交易满足印尼反垄断申报的条件,则目标公司需要在该兼并、合并或股权收购发生(即交易完成或交割之日)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KPPU,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内容见下文。


(b)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流程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第9/POJK.04/2018号条例》(“第9/2018号OJK条例”)的规定,收购印尼上市公司是指通过被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如下行为:i)该股东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ii)通过任命或解雇公司的董事等人员或修改公司章程,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决策。


关于收购事项,有关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收购上市公司存在强制性要约收购等特别规定。下文主要就收购上市公司的特别流程进行介绍:


1) 收购意图的公告。收购方在作出收购目标上市公司的决策后,需要在至少一家全国范围流通的报纸上发布公布,并向目标公司表示收购意图。


2) 收购方取得目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收购的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程序进行)


3) 取得MOLHR的批准。(与前述非上市公司收购流程类似)


4) 收购成功的公告。收购完成后,收购方人应当在至少一家全国范围流通的报纸上公布该收购,并在收购完成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收购公告应当包含以下信息:收购股份数量、被收购的股东姓名、每股收购价格和股份所有权总数;收购方姓名、地址、监事及高管等信息;收购的理由;


5) 强制要约收购(MTO)。收购上市公司后导致其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收购方或其代表(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必须购买公司的剩余股份。


  a) 在发出收购成功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OJK和上市公司提交MTO申请、MTO信息披露公告文本及相关文件;


  b) 在收到OJK授权披露回执的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全国范围流通的报纸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MTO公告;


  c) 在MTO公告发布的30天内(“要约期”)进行MTO,目标公司股东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该要约。收购方需要在要约期内取得该要约已被接受的所有股份;


  d) 在发行期结束的至少12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交易;


  e) 在MTO交易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向OJK提交MTO执行报告。


此外,如果涉及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收购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则也会在发生诸如交易价值占上市公司权益达到20%-50%之间,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OJK报告;如果交易价值占上市公司权益达到50%之上,则构成重大交易,上市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股东会对该交易的同意。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大约35天,包括至少14天向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召开公告(在向股东发出召集之前),以及至少21天的向股东发出参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


(3)经营者集中申报


在印尼,并购控制受2019年第3号条例(新并购控制条例)以及《综合法》相关条款(合称《竞争法》)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并购交易提出了交易后强制申报要求(post-transaction notification)。当触发以下一项或多项门槛条件时,在收购依法生效日[14]起30个工作之内,收购方应当通知KPPU,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可能被KPPU处以高额罚款处罚:[15]


· 收购完成后的全球资产总价值超过2.5万亿印尼盾;或


· 收购完成后的印尼营业额超过5万亿印尼盾。


KPPU在收到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期间有权要求申请人解释说明,KPPU将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性评估并发表意见。


此外,只要KPPU认为该交易可能导致印尼市场反竞争效果,其仍可以对该交易展开调查。因此,尽管印尼目前仅设置了收购后的强制通知制度,收购前的通知具有自愿性质,KPPU仍建议收购方在交易前通知或咨询该机构,以便KPPU在得出该交易可能违反《竞争法》结论时,可以加快通知流程避免重新评估已完成的交易,从而将交易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4)收购涉及的主要交易文件


与中国一般法律实践不同,印尼的交易文件主要由以下文件组成:


· 附条件的股份购买协议(简称“CSPA”)


CSPA系指附条件的股份购买协议,顾名思义,在CSPA中主要约定交易的先决条件以及陈述保证条款。仅在CSPA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后或者交易双方予以豁免之后,才能进入交割环节。


· 《股份购买协议契约》(Deed of Shares Sale and Purchase,简称“SPA”)


与中国交易文件不同,在印尼,SPA中仅规定股份购买事宜(比如价格和数量),而不能规定其他内容,尤其是不能规定任何的交易先决条件。


· 《主要合同》(Master Agreement,简称“MA”)


基本上,MA类似于框架协议,其中会包含一些不适合作为CSPA先决条件的条款,以及CSPA约定形式、SPA约定形式、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形式。一般在MA中对CSPA、SPA和其他交易文件作出约定后,在真正签署CSPA或SPA时就无需再次进行深入谈判了,而是基本可以直接签署。MA也可以与CSPA同时签署。


· 《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简称“SHA”)


SHA中一般约定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简称“BOD”)、监事会(Board of Commissioners,简称“BOC”)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以及职权。需要注意的是,印尼的BOD是公司的执行管理人员,启动、执行公司经营活动和政策,因此印尼的CEO、COO和CFO多半都是BOD的组成人员;BOC监督BOD的行动,并对BOD作出建议。这点需要注意与中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作出区分。


此外,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交易文件还可能包括回购协议(put option agreement)。而中国实践中视为交易文件的公司章程在印尼则不构成交易文件。印尼的实践中,新的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原股东在交割前作出章程变更的决议,由老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收购方并不需要签署。


3、收购现有印尼公司的资产


收购资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被视同为收购公司股份,且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向KPPU报告,对于需要向KPPU报告的资产转让门槛标准与股份收购相同:[16]


· 导致资产控制权或占有权转移;和/或


· 导致收购方对某一市场的控制能力增强。


资产转让交易还需要结合被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就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取得股东大会批准。此外,如果因资产转让而导致公司股本减少,需要遵循《公司法》规定办理减资程序,包括公告、债权人无异议以及取得印尼法律人权部的批准。

 

四、投资路径选择


(一)独资,抑或合资?


外国投资者在印尼设立PT PMA公司既可以选择外商独资企业,也可以选择合资企业。投资者需要结合拟投资领域是否被印尼政府限制投资(即限制外资持股比例)来选择新设实体的形式。


1、独资


《新投资清单》附录一列明的245个“优先发展行业”对投资者完全开放,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独资企业直接投资该领域,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关税优惠及非财政激励等优惠政策。


2、合资


根据印尼《投资法》和《新投资清单》规定,46个“有条件开放的行业”中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设置了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条件。例如,对于国内客轮和不定期船活动、国内海上旅游运输等行业,外资最大持股比例49%,外国投资人可通过合资方式进入该等领域。


此外,对于报纸杂志出版业等领域,投资者需寻找到印尼方合作伙伴先行设立公司,待在合资公司设立并具备经营条件后以投资方式参与公司发展。


(二)是否设立离岸公司作为SPV?


很多跨国企业在开展业务投资时往往会寻求通过离岸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对印尼的投资,包括在新加坡设立SPV,以完成对印尼的投资。外国投资者设立SPV主要是希望实现如下目的:


· 纳税筹划,减少或避免税负,特别是股权转让退出时被征收资本利得税(比如可能征收5%资本收益税,而新加坡是0%);


· 灵活退出,可以通过转让SPV实现从印尼的业务中退出;


· 避免在印尼直接转让股权面临的监管合规要求;


· 风险隔离,通过设立SPV隔离母公司直接对印尼业务的责任。


(三)SPV,蕴含潜在的税收风险?


如上所述,外国投资者采取SPV的一个非常重要考量因素是纳税筹划。在印尼,非居民转让印尼居民公司的股份或印尼资产,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转让金额5%计税(可根据协定减免),所以非常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SPV规避缴纳资本利得税。


但是,通过SPV间接购买印尼公司的股份或资产的印尼纳税人可被视为实际购买的一方,只要买方与SPV有特殊关系,且购买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进行的。此外,间接出售在避税国[17]设立或注册的SPV的股份,并与印尼纳税人或印尼的私人股本有特殊关系,可被视为出售印尼公司或私人股本的股份。财务特殊关系的标准为:(1) 另一方的直接或间接股权至少为25%;通过另一方的直接或间接管理或技术控制建立的关系;或通过血缘关系或直接或间接血统范围内的婚姻建立家庭关系。因此,通过SPV间接购买或出售涉及SPV的印尼公司股份,只要其与SPV具有前述“特殊关系”,将被视为是实际购买或出售的一方而负有纳税义务。


在印尼,资本收益(包括出售或转让财产)被视为普通收入并须缴纳所得税,如果未申报相应资本收益税款,则可能面临如下风险:[18]


· 相关个人可能面临因逃税而遭受高额罚款和刑事处罚;


· 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在与印尼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能会面临不可预测的困难,比如拒绝变更目标公司的公司名称、高管和法定代表人;


· 该投资者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将被印尼政府视为具有不良信誉,从而导致将来难以在印尼拓展业务。


(四)设立地选择


虽然在税务方面存在隐患,但是考虑到退出时的灵活性,通过设立SPV开展对印尼的投资还是值得推荐的。


外国投资者对印尼开展投资,对于SPV设立地的选择也需进行评估,主要应当结合如下因素考虑:


· SPV注册地是否与印尼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双重避税协定;


· SPV注册地日常维系的成本和费用。比如,香港SPV需要有设立费用和年费、委任会计师的费用,而塞舌尔和萨摩亚相对成本低廉;


· 是否存在导致丧失援引印尼提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保护的可能性。出于这方面考虑,不建议选择BVI和开曼此类税收天堂作为SPV设立地。


实践中,中国投资者主要选择在香港和新加坡设立SPV,以开展对印尼的投资。


通过在新加坡设立控股公司的投资路径的好处在于:在满足新加坡外资公司免税条件前提下,新加坡提供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控股公司设在新加坡,可以为未来拓展在东南亚、东盟地区以及太平洋地区的投资提供便利;对于印尼投资而言,特定的业务对于来自东盟国家的投资有更宽松的投资政策。这一投资路径的劣势有二:一是设立新加坡控股公司将产生一定的运营费用;二是如果新加坡控股公司在新加坡又投资设立公司,则可能因为无法满足新加坡海外股息免税的条件而产生额外的所得税负担。


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的投资路径的好处在于:香港没有股息及资本利得税,且对取得的海外收入免税;方便人民币资金进出;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下,避免了无法满足新加坡外资公司免税条件的风险。根据印尼与中国、中国香港分别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不仅能够降低股息预提税从10%降为5%,而且能够延迟因双边税收协定无税收饶让而造成的在印尼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回中国补缴至25%的情形。[19]这种投资路径的劣势则在于:设立香港控股公司将产生一定的运营费用;设立香港控股公司还需要建立商业实质,以满足未来融资需求。


五、中国企业赴印尼投资的法律建议


1、跟踪印尼外商投资政策,关注投资清单更新


2020年以来印尼不断修订更新《投资法》及《新投资清单》,原有的负面投资清单不再适用。不论是选择新设公司或收购现有印尼公司股权,投资者均应结合拟投资领域,


重点关注该领域是否属于印尼禁止外商投资、限制外商持股比例的业务范围,避免投资风险和不必要的投资损失。若投资者在印尼当地收购了一家公司后发现无法按原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则将造成巨大的浪费。当然,若投资者在完成收购后才发现该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仍可通过转让部分股权给印尼个人或公司,或以名义股东(通常为不相关的印尼第三方)登记为剩余股权持有者的方式,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2、积极配置海外投资保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考虑到对外投资的诸多不确定性,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保障自身利益。投资者可以选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选择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若投资者决定收购印尼本地公司的,可以通过购买并购保证保险以维护投资者利益。


3、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强化交易方尽职调查

                                            

若投资者计划在印尼当地收购一家公司并希望承继目标公司的资质、许可证,应当聘请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法律和税务尽职调查。印尼本地有许多大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但并非全部都妥善办理了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也有部分本地企业存在大量未缴税款和未履行债务,甚至有可能涉及与第三方的法律纠纷,而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业务资质、债权债务、法律和财务状况。若印尼本地目标公司不具备外商投资公司所需业务活动的必要许可证,建议投资者提前安排时间办理必要的许可证。在投资者最终确定赴印尼投资计划后,建议聘请国际化的专业法律团队,依赖其全球化资源,为投资者在商业谈判、监管机构申报材料准备、公司设立文件或交易文件草拟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为投资项目顺利开展赋能。



[1]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countries/97/indonesia?type=tips

[2] http://www.gbgindonesia.com/zh-cn/main/legal_updates/deregulation_in_capital_investment_licensing_and_non_licensing_processes.php

[3] 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o. 10 of 2021 regarding Investment Sectors, PR 10/2021

[4] https://www.aseanbriefing.com/news/indonesias-omnibus-law-the-positive-investment-list-and-the-liberalization-of-business-sectors/

[5] 《投资法》第12(3)条

[6] https://aksetlaw.com/news-event/newsflash/presidential-regulation-10-2021-revamps-investment-landscape-in-indonesia/

[7] https://www.indonesia-investments.com/business/foreign-investment/item5738

[8] 中国企业收购印尼上市公司(PT Tbk)的案例有:2016年9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对PT Bank Windu Kentjana International,Tbk.(“Windu银行”)60%股份的收购,Windu银行是一家在印尼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载:http://www2.ccb.com/cn/ccbtoday/newsv3/20160929_1475111977.html,访问日期:2022年6月2日

[9] 中资企业也可以在印尼上市(IPO),载:https://www.investgo.cn/article/yw/tzyj/202112/571742.html,访问日期:2022年6月2日

[10] 印尼《公司法》第127(2)条

[11] 印尼《公司法》第127(4)条至第(7)条

[12] 印尼《公司法》第128条

[13] 印尼《公司法》第21条、第132条

[14] 系指该交易所涉公司章程修正案已提交印尼法律人权部并获批准。

[15] 根据《综合法》及其配套措施规定,取消了对刑事处罚及行政罚款上限的规定,根据之前的条例,行政罚款上限为250亿印尼盾。

[16] 《新并购控制条例》第5条

[17] 在印尼,避税国是指公司税率比印度尼西亚低50%的国家,或有银行保密法且没有与印尼交换信息规定的国家。

[18] 中国居民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载: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c2582395/5116207/files/a1b8cfd5267b482b8cd17e6677d8657d.pdf。

[19] 王素荣.中国企业投资印度尼西亚的税务筹划[J].国际商务财会,2019(03):1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