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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开始仲裁前你所需知道的事项清单

作者:刘炯、汤旻利、朱奕 2017-08-16
[摘要]了解中国仲裁程序下国内与涉外仲裁的区别、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仲裁性、时效、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法院在仲裁过程中的介入等问题将帮助您更好的把握仲裁的全过程。

了解中国仲裁程序下国内与涉外仲裁的区别、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仲裁性、时效、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法院在仲裁过程中的介入等问题将帮助您更好的把握仲裁的全过程。


一、国内仲裁案件与涉外仲裁案件


中国法下对于国内仲裁案件以及涉外仲裁案件(区别于纯外国仲裁)在仲裁协议的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申请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两类仲裁案件的案件性质区别如下:


国内仲裁:


即纯国内案件——当事人、争议本身、标的物等都无涉外因素。


涉外仲裁:


涉外因素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有效的仲裁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以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的内容需要包含(《仲裁法》第16条):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对于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对于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并非必然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下简称“仲裁法解释”)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该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法解释》第4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一,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5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一,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6条)


或裁或审条款(optional arbitration clause)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除非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该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7条)


以机构仲裁为原则,有限放开临时仲裁:


中国法下原则上以机构仲裁为原则,而不承认在中国内地进行临时仲裁的约定。


但是,于2016年12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9条有限放开了自贸区企业的临时仲裁。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即为中国内地的,不一定要在自贸区内)、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


无涉外因素不能提交境外仲裁的原则及特例:


中国法下,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约定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合同法》第128条、《民事诉讼法》第271条等)。原则上无涉外因素争议不能提交境外仲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四他字第2号《关于江苏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不过,2016年12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9条规定例外的情形——争议各方均为自贸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则即使案件无涉外因素,当事人仍可以约定域外仲裁。


三、启动仲裁程序


在中国,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仲裁申请书需要包括: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2)仲裁协议;


(3)仲裁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4)证据及证据来源。


(《仲裁法》第21条、第23条)


四、可仲裁性


中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第2条)不能仲裁的事项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在内的身份权益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法》第3条)


五、时效


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另外,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类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


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进行了修改,该法生效后,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总则》第188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规定: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规则?是否可以选择仲裁的适用法律、语言以及仲裁地?前述事项除少数由法律直接规定外,更多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以下就这些问题做一概述,更具体的规定可参见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适用该仲裁委员会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法律适用:


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当事人无权约定适用法,一律适用中国法。


涉外仲裁的争议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法律适用法》第18条)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法律适用法》第3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实体法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

语言: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的语言。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使用中文或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


仲裁地(the seat of arbitration):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地 。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七、法院在仲裁过程中的介入


一般情况下,法院将会在如下几种情况介入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


   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期限: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逾期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3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也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第20条)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3条。)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将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则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2条)


涉外仲裁中,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2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

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2条)


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也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保全。需注意的是,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没有申请仲裁的,法院将会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仲裁法》第28条)若保全财产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人需要进行赔偿。

国内仲裁中,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中,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第12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国内仲裁中,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仲裁法》第46条)


涉外仲裁中,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法》第68条)


其他临时措施:


中国仲裁法下对财产及证据保全以外的临时措施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国法律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无权自行决定)。而对于其他没有规定的临时措施,一般遵照仲裁机构的具体规则,可以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以上是在中国开展仲裁案件前您所需了解的内容清单。当获得裁决后,有关如何申请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等的执行问题,请关注我们的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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