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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影响

作者:陈建 杨世宇 2020-0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必将影响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包括建设工程领域。


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到工程款利息。工程款利息就是工程款欠付期间的利息,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就是“利息=欠付工程款金额×计付标准×欠付期间”,公式中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和“欠付期间”属于客观事实问题,主要通过证据规则进行查明和认定;法律规制的焦点是利息计付标准,也就是利率。人民法院处理工程款利息问题时,尤其是确定利息计付标准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虽有约定但约定无效以及虽有约定但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等情形下,均参考民间借贷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


综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等规定,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前后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变化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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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在确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工程款利息纠纷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1年期LPR的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有1年期和5年期两档。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保护利率的基准是1年期LPR,不是5年期LPR。


2、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同期”LPR计算。所谓“同期”是指若工程款欠付时间超过5年的,按5年期LPR计息;工程款欠付时间不超过5年的,均按1年期LPR计息。


3、要根据不同情形正确确定LPR的时间点。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约定的,判断约定的利率是否合法有效的时间点是“合同成立时”,即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时对应月份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利率上限;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采用工程款应付之日对应月份的1年期LPR。其中的“工程款应付之日”应当按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确定,即: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的,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建设工程也未结算工程款的,当事人起诉之日(包括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利息之日和被告反诉主张工程款利息之日)为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


4、工程仲裁案件中可以参考适用而非强制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来确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仲裁案件没有强制约束力,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是如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仲裁作为工程纠纷解决方式的,仲裁机构在审理工程纠纷时可以酌情参考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非强制适用。